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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央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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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央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银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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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需要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置。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七、其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政策宣传。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请各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联合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和相关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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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宋岩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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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发布机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浙政办发〔2008〕46号字号:[
&&& 为进一步落实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加小企业和“三农”贷款的供给,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为指导,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要素支持。  (二)基本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各县域进行试点,并在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范围;按照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从严控制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确保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按照明确职责、防范风险原则,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按照“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确保试点企业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  二、明确职责,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在省政府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省级牵头协调部门,会同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其主要职能:一是共同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管理办法;二是对市、县(市、区)试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三是沟通信息,指导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二)各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转报县级政府有关试点方案,监测分析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三)明确县级政府的权责。试点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并组织工商、公安、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级工商部门承担。  三、试点工作部署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选择试点对象,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对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要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银监、人行、工商部门要稳妥配合各级政府积极有序地推进试点工作,防止一哄而上、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方案是:原则上在每个县(市、区)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列入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杭州市、温州市、嘉兴市、台州市可增加5家试点名额,义乌市可增加1家试点名额。在一个市内,若有县(市、区)没有提出试点申请的,其试点名额可在同一市域范围内调剂。  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8年7月):制定并出台《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召开全省会议,进行试点工作部署。  第二阶段(2008年7月至8月):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组织工作,确定参加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对象,试点申报材料由试点县(市、区)政府上报。  第三阶段(2008年9月至10月):小额贷款公司经审核、依法注册登记后,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第四阶段(2009年1月以后):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县级政府的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加大在全省的推广力度。  四、制定严格的准入制度,确保试点公司规范运作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要从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中选择,要求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600万元)以上。在县级政府的组织指导下,由主发起人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诚信记录、经营管理上符合相应的资格,主发起人持股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和关联股东持股不超过10%。根据浙江实际情况,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3000万元)。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欠发达县域为1亿元)。对于切实服务小企业和“三农”、规范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1年后允许增资扩股。要优化股权结构,合理设置大、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既要防止小额贷款公司被少数大股东控制,又要防止股权过于分散,造成无主要股东负责或内部人控制;鼓励引入熟悉金融业务、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入股。  (二)选择合适的高管人员,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稳健经营。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机制,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对第一批试点公司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适当从严,要求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并具备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确保第一批试点成功。  (三)科学设置各项监管指标,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的70%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五、实行严格监管措施,严防小额贷款公司风险  省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市、县(市、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工商部门做好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确保合规经营;银监部门对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要及时认定;人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报省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  (一)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研究适合本地的具体扶持政策,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全省小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风险补偿范围。  (二)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省金融办会同工商、银监和人行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各地在试点期间擅自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八年七月二日     我想下载关于小额贷款的行业知识,谁有好的推荐网站平台?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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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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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似问题
农户小额贷款是指向农户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农业种植。
这是邮政储蓄银行重点推出的一项新的信贷业务,由计算机系统自动扣除,就可以向邮政储蓄银行申请贷款:指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主。目前已经在全国29个省市的部分地区开办业务、个体经营者和小企业主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指三名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主组成一个联保小组,超过宽限期后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不再需要其他担保,不再需要其他担保、养殖或生产经营需要的短期贷款,每个农户的最高贷款额暂为5万元:◆
农户联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等)。商户小额贷款是指向城乡地区从事生产,只需有一位或两位(人数依据其贷款金额而定)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的人做其贷款担保人:指农户,审批通过,如是商户还需要携带营业执照,充分满足农户和小企业主对小额。 注、贸易等部门的私营企业主(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主,就可以拿到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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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还本付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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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集庆元县小额贷款公司其它发起人股东的公告
7月30日,我县已向社会发布公开征集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公告,并接受了部分企业的申请,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工作领导小组正组织审核主发起人,为加快我县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进程,确保合理的股权结构,现同时向社会公开征集其它发起人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企业法人股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形式与规模
(一)注册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注册规模:3000万元-1亿元(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性全额缴纳,企业不能用贷款投资入股,个人不得集资入股)。
二、股东资格
(一)其它发起人(企业股东)条件
1、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企业注册地在当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自企业成立以来无偷税漏税行为;
3、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
4、企业应无不良银行信用记录;
5、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入股前两年度边续盈利;
6、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7、正常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等。
8、产品质量过硬,无假冒伪劣等不良记录。
(二)其他发起人(自然人股东)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4、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三、股权设置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
(一)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
(二)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相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三)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
四、报名事项
(一)报名方式:从公告之日起,截止至日前庆元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材料请交至庆元县国资公司,联系人:刘利明,&联系电话:6220122& 664606(手机)。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企业股东:申请书(申请书中需包含良好的银行信用、社保信用、缴税信用、环保信用、产品质量信用等方面的自我评价)、资产负债表、2年损益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材料、企业法人基本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自然人股东:申请书、身份证明。
五、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申请后将组织审核,并将合格者作为其它发起人候选人推荐给主发起人,经与主发起人协商后,共同合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
其它未尽事宜请参见《丽水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程》
附件:《丽水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程》
丽水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程
&&& 一、申报程序
企业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首先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受理并初审后,报丽水市政府办公室,经市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转报省金融办核准。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金融办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文件到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属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所在县(市、区)工商局依法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属股份限公司的到市工商局依法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申报材料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拟定具体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方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申报材料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县(市、区)政府试点申请书。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主要经营骨干人员的简介;县(市、区)政府对金融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
(二)发起人承诺书。公司股东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发起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营业场所等方面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并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发起人和出资人除自然人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财会计报告。
(六)章程草案(须把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的内容写入章程)。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报省金融办前出具)。
(八)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主发起人和各出资人之间、出资人和出资人内部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意见书。
(九)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一)主发起人和股东是企业的须出具税务、人行、公安、人事劳动、工商、环保等部门的信用征询记录。
(十二)以上材料一式十三份,其中原件5份复印件8份。
三、准入要点
(一)股东资格条件。
1、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营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非中国国藉公民不得入自然人股。
2、主发起人条件。
(1)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外方控股)企业暂不考虑,关联企业不得重复入股,主发起人应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在600万元以上。
(2)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
3、其他发起人企业股东条件。
(1)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企业注册地在当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
(3)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4)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
(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4、其他发起人自然人股东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4)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二)注册资金要求。
1、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行人一次足额缴纳,企业不能用贷款投资入股,个人不得集资入股。
2、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1亿元,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的、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1年后可增资扩股。
(三)股权结构设计。
1、股东人数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到200名发起人。
2、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相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
3、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除符合上述条件外不得在任职期内转让。
(四)高管人员条件。
1、董事条件: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董事长应由具备一定经济实力、讲诚信、具有一定金融知识和社会责任感的人士担任。
&&& 2、管理层条件: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主要经营层应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四、经营要求
&&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是小机构、小客户、小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越区域经营,严禁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
&&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70%的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 (三)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大厅必须张贴安民告示,内容为:本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存款和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规章的规定,同时,在章程中要加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金融办〔2008〕21号)中第四章:“合规经营”的内容。
&& (六)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按月向公司股东,管理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并对其进行检查。
五、联席会议成员职能
(一)市上市办:市上市办:拟定具体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程;受市府办委托牵头协调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会同市工商、公安、人行、银监部门召开相关会议,加强信息沟通,商议有关事项。
(二)市工商局:依法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巡查和信用监管工作。依法实施年检,确保其合法经营。
(三)市公安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留案备查。配合上市办、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环境和社会秩序稳定。
(四)市人行:加强资金流向的动态跟踪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卡业务。
(五)丽水银监分局:负责监测小额贷款公司与其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关联情况。及时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依法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时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违规查处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并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统筹相关事宜。
(二)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
七、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一)2008年7月中旬,全市部署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二)2008年7月下旬至8月底,县(市、区)政府负责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组织工作,对试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申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三)2008年9月至10月,首批小额贷款公司经审核、依法注册登记后,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四)2009年1月以后,总结试点经验,并根据实际情况,向省政府要求逐步加大小额贷款公司在丽水的推广力度。
八、本工作要点由市上市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 &&&&& 二00八年七月十八日
主办:庆元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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