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盛融小额贷款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骗人的吗?

4月12日,省金融办倪全宏副主任带队到清远调研,召开清远、韶关、河源、肇庆、云浮5个市金融局负责同志参加的片区座谈会,对我省区域金融发展规划、定位、布局等工作进行座谈交流。在座谈会上,倪全宏副主任要求...
为贯彻落实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金融更好地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4月3日,惠州市召开银行业行长联席会议,总结上一阶段金融工作,研究部署做好201...
(日)各位来宾、各位代表、同志们:在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胜利闭幕、全国“两会”圆满结束不久,举办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七届会员大会四次会议,可谓恰逢其时、意义重大。在此我谨代表中国银行保险监...
经省金融办审核,同意汕头市潮阳区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销试点资格。现予以公告。 省金融办日小额贷款公司注销试点资格名单(如下):名称注册资本地区事项汕头市潮阳区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3...
针对近年我国部分对外投融资基金出现的资金来源不落实、经营管理不规范、业务方向不清晰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11日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意见》,从优化募资方式、提升运行效率、完...
http://www.hkma.gov.hk/media/chi/doc/key-information/guidelines-and-circular/8c1.pdf...
您现在的位置: >
广州市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230号首层、二层、三层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货币金融服务
法定代表人
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30%, 刘焕添20%,
罗森伦20%,
吴云春15%, 李金平9%, 钟太红6%
www.gzsrxd.com
广州市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广东省、广州市金融办及各级相关管理部门核准成立,首批入驻广州市民间金融街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二亿元人民币,主要服务于各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高科技创新型企业,致力于解决其生产经营中的中短期资金需求。
智能机器人
版权: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版权所有 粤ICP备号
(建议使用分辨率 IE7.0以上版本浏览器)(2017)粤0104民初16323号原告广州市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熊伟、苏彤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_广州日报大洋网
您的位置:
(2017)粤0104民初16323号原告广州市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熊伟、苏彤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熊伟、苏彤:本院受理(2017)粤0104民初16323号原告广州市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熊伟、苏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熊伟返还借款等、被告苏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日8时4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3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O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主审法官:李金留&&&&&&电话:送达员:丘颂文&&&&&&&&电话:盛融小额贷款公司月底正式挂牌进驻广州民间金融街_网易新闻
盛融小额贷款公司月底正式挂牌进驻广州民间金融街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导语:全国首家以民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为背景的小额贷款公司拟月底正式挂牌进驻广州民间金融街。
近日,由白云区名优企业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及广州联炬科技企业孵化器发起设立的广州市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融小额贷款公司”),在广州市长堤大马路,即广州民间金融街正式挂牌,这标志着全国第一家以民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为背景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式诞生。据盛融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汪丽兰介绍,该公司将于本月底正式开业,届时将会为白云区乃至全市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服务。
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月底正式进驻广州民间金融街
过关斩将成金融街最大小贷公司
日前,记者沿着骑楼林立的广州长堤大马路边走边逛,看到很多店铺正在紧张装修。根据最新的政府规划,这里将建成国内首条集资金借贷、财富管理、支付结算、信息发布为一体的金融街。据悉,广州民间金融街的建设,是市委、市政府为探索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推进广州建设区域金融中心的重要举措。
记者发现,相比人们熟知的北京、上海的金融街,广州这条金融街的规划布局完全不同。街内几乎没有花旗、汇丰这类金融界的“高帅富”,街道两旁的铺面几乎全被民资背景的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所占据,草根味儿十足。根据官方数据,金融街内目前共进驻了32家公司,其中小额贷款公司11家,盛融小额贷款公司就是其中一家。
汪丽兰告诉记者,早在今年2月,全市5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就开始展开竞争,希望能获取进驻金融街营业。经过历时两个多月的激烈“角逐”,盛融小额贷款公司等11家小额贷款公司凭借各自的优势,成功脱颖而出,并于6月28日挂牌进驻金融街。
值得一提的是,盛融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街内办公面积最大的小额贷款公司,建筑面积达1086平方米,楼高三层,其中一楼是接待厅,二楼是办公室,三楼是展览室。记者了解到,该公司目前正在紧张装修阶段,开业筹备工作也在同步进行,预计本月底正式开业迎客。
由民营孵化器发起 注册资本达2亿元
记者了解到,盛融小额贷款公司是由我区名优企业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及广州联炬科技企业孵化器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该公司是全国首家由民营孵化器发起并经营管理的亿元级小额贷款股份公司,也是第一批入驻广州民间金融街的金融机构。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科技产业的发展更是离不开金融的强力助推,以金融服务为抓手,全面提升孵化服务能力日显重要。” 汪丽兰告诉记者,在这样的背景下,为加强对广州民营科技园内高科技中小企业、广州联炬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园内科技型企业,覆盖广州市具有高科技含量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缓解他们融资难问题,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指导意见,结合自身的优势,作为主发起人发起拟设立“广州市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专门为白云区乃至广州市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个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金融平台,并配合各级政府完善金融生态环境,探索民间资金投资新领域。
汪丽兰还说,本次广州新增10家小额贷款公司,要求凡是申报在民间金融街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不高于10亿元。“因此,今后营业可观的话,公司资本还可得到不断的提高,比街外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范围更大。”
专注于服务科技型创业企业
与其他小额贷款公司相比,盛融小额贷款公司有着自己的特色和优越之处。汪丽兰告诉记者,在筛选小额贷款公司进驻金融街的时候,盛融小额贷款公司的优势主要在于由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及广州联炬科技企业孵化器发起设立,这就意味着全国第一家以民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为背景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式诞生,将专注于服务科技型创业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
谈及由民营孵化器发起的优势,汪丽兰告诉记者,在入驻联炬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科技型企业中,大多是以一项或多项技术为企业建立的起点,启动资金比较缺乏,有的甚至没有启动资金,但他们有非常好的项目,而此时对外融资也比较困难。因此,盛融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将有效缓解在孵企业融资难问题,科技创业企业不需抵押和担保,企业只要具备良好的纳税和盈利记录,行业信誉又较好,原则上就能获得相应额度的贷款。
在风险控制方面,由于入驻孵化器的企业本身就经过严密筛选,这无疑减少了盛融小额贷款公司对服务对象的调查成本,还能通过与孵化器互通信息从而实现共同管理,能做到减少时间、提高效率。据悉,盛融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贷款业务操作方式灵活,审批流程最快1天完成,但银行动则需要10天以上,因此,盛融小额贷款公司真正实现了银行“不愿做、不敢做、不能做”的事情。
“盛融小额贷款公司进驻广州民间金融街,可以说牢牢抓住了行业发展机遇。”汪丽兰说,在民营经济发达、中小微型企业聚集的广州,小额贷款有着巨大的市场空间,而白云区聚集了全市最多中小微型企业,还有皮具、服装、汽车、化妆品等众多专业市场,因此,汪丽兰表示白云区的企业将是公司服务对象的首选,今后会加强与我区企业在金融领域上的合作,为我区培养更多优质的民营企业。(《白云时报》戴敏聪 通讯员/覃祥娥)
(责任编辑:王思翔)
本文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广州市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曾幼文等借款合同纠纷2015金民初4673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原告:,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刘序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梅花,律师被告:,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兰香被告:曾幼文,户籍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曾远文,户籍地址广东省五华县被告:李兰香,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李育环,户籍地址广东省五华县被告:曾丽,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杨丽云,户籍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曾幼文原告诉被告(以下简称金诚公司)、曾幼文、曾远文、李兰香、李育环、曾丽、杨丽云、(以下简称南国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梅花到庭参加诉讼八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应诉,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本案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遂诉请法院判令:1、八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300万元整并承担连带责任;2、八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暂计至日为1316000元,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并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30000元、调查取证费20000元由八被告共同承担八被告均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日,原告(甲方、债权人)与被告金某公司(乙方、债务人)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500万元,贷款期限6个月,从日至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月利率1.5%;乙方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同日,原告(甲方、债权人)与被告曾幼文、被告曾远文、被告李兰香、被告李育环、被告曾丽、被告杨丽云、被告南国公司(均为乙方、保证人),被告金某公司(丙方、债务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前述贷款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履行,乙方愿意为丙方向甲方贷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贷款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罚息,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借款借据及交易明细显示,原告在日按照被告金某公司的指示向案外人曾娜尾号为7486的银行账号转账合计300万元日原告(甲方、债权人)与被告金某公司(乙方、债务人),被告曾幼文、被告曾远文、被告李兰香、被告李育环、被告曾丽、被告杨丽云、被告南国公司(均为丙方、担保人)签订《展期协议》,约定因乙方暂无法向甲方偿还贷款本金,而向甲方申请延期还款,展期贷款本金为300万元,展期期限6个月,从日至日,展期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2%原告另提交被告金某公司、被告南国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拟证明被告金某公司向原告借款及展期,被告南国公司为被告金某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及展期保证,均经过该两司股东会决议被告金某公司至今没有偿还欠款,现被告金某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主张利息从日至日按贷款合同约定月利率1.5%计算,从日至日按展期合同约定月利率1.2%计算,从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原告主张律师费及调查取证费,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另外,原告主张,合同约定金额为500万元,但实际放款仅有300万元,所以本案中原告仅向被告方主张300万元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上述《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展期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借款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借款人应向原告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原告主张分别按照合同及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合同期内及展期协议内的利息,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展期期满后主张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另外,借款的保证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至于律师费及调查取证费,由于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上述费用确已实际产生,本院对律师费及调查取证费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从日至日按月利率1.5%计算,从日至日按月利率1.2%计算,从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曾幼文、曾远文、李兰香、李育环、曾丽、杨丽云、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曾幼文、曾远文、李兰香、李育环、曾丽、杨丽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3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曾幼文、曾远文、李兰香、李育环、曾丽、杨丽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斯淼人民陪审员  温爱华人民陪审员  莫伟强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樊文韬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广州市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钟太红、李卫斌借款合同纠纷2017民终5196二审民事裁定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卫斌,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树斌,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强华,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刘序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梅花,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锦梅,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太红,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叶刚,律师。上诉人李卫斌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盛融小贷公司)、钟太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4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卫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李卫斌无需向某融小贷公司支付任何利息。事实理由如下:1.一审判决李卫斌向某融小贷公司支付340万元贷款利息的1/2没有法律依据,并且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案中,虽然钟太红利用与李卫斌的朋友关系,使用李卫斌账户进行收款并对外转款,但在整个行为当中李卫斌并无收取任何利益,而且经一审审理查明盛某小贷公司与李卫斌不存在借贷关系,因此,李卫斌不应承担任何返还利息的义务。另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李卫斌即使存在出借账户的行为,亦不需要承担向某融小贷公司支付利息的责任,其责任仅在于被银行罚款1000元。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书认为李卫斌出借账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已于日起废止,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而且,《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亦未规定李卫斌出借账户的情形需要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3.李卫斌并没有与盛某小贷公司、钟太红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不存在任何借款关系及利息的约定支付义务。李卫斌在本案中并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也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不利后果。4.在涉案借款过程中,盛某小贷公司均未向李卫斌追讨过,结合钟太红出具的《确认书》可证实涉案借款与李卫斌无关,故此即便盛某小贷公司要求李卫斌承担部分利息也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一审法院不但没有驳回盛某小贷公司对李卫斌的诉讼请求,反而将借款利息的清偿变成了无限期责任,严重损害了李卫斌的合法权益。是否截止计算利息完全取决于钟太红是否清偿债务,这一点并非李卫斌所能控制。若钟太红一直不还债,则李卫斌需无限期承担支付部分利息的责任,这对李卫斌极不公平。5.盛某小贷公司明知借款相对方不是李卫斌而伪造证据企图虚构李卫斌借款的事实。就盛某小贷公司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一审法院并无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另外,涉案借款划给李卫斌再转给钟太红指定账户的借款路径是出于盛某小贷公司自愿,从其制作虚假的《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展期协议》、《借款借据》的行为也可以看出其当时知道借款人并非李卫斌,但为了将责任推向李卫斌而不惜铤而走险。6.一审判决李卫斌承担的诉讼费有误,严重损害了李卫斌合法权益。一审的诉讼费为51730元,李卫斌作为无过错方,判决其与过错方钟太红承担同样的诉讼费于法无据。盛某小贷公司二审答辩称:坚持一审庭审意见。盛某小贷公司与钟太红、李卫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日,盛融小贷公司通过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云城分理处向李卫斌名下账户分别转款4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李卫斌确认收到涉案借款,钟太红亦于日向某融小贷公司出具《承诺书》。因此,盛某小贷公司认为其与钟太红、李卫斌是存在借贷关系的,故盛某小贷公司不同意李卫斌的上诉请求,认为李卫斌不仅要承担利息,还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钟太红二审答辩称:1.其认可李卫斌关于诉讼时效的主张。盛某小贷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其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2.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无证据证实盛某小贷公司与李卫斌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借贷法律关系,盛某小贷公司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李卫斌清偿借款法院不予支持。这说明盛某小贷公司起诉的案由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3.盛某小贷公司提交的借款合同和展期协议经鉴定是伪造的。这种情况下,即使双方之间存在欠款关系,由于双方之间没有就利息金额或者计算标准作出任何书面或者口头约定,故应按照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处理,本案不存在利息承担的问题。4.钟太红作为出具《承诺书》的保证人,其作出的承诺和提供的担保是附有条件的,属于从合同。因主合同被鉴定为伪造,即是无效的,因此从合同也就不存在了。5.钟太红承担的是担保责任,从诉讼时效来讲,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担保责任应该是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过了这6个月,保证人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钟太红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盛某小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卫斌、钟太红向某融小贷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日起计至付清本息及违约金之日止,暂计至日为15912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钟太红是盛某小贷公司的股东,按出资额1200万元持股6%。盛某小贷公司提交日盛某小贷公司与李卫斌签署的《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双方约定:李卫斌向某融小贷公司借款34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按月利率1.8‰计息,到期一次性清偿贷款本息。盛某小贷公司提交李卫斌签署的《借款借据》,借款期限12个月,从日起至日止,借款金额340万元。该借据无落款日期,中间断裂。盛某小贷公司提交日其与李卫斌签订的《展期协议》,双方约定:因李卫斌暂时无法偿还《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项下借款340万元,双方协商后将贷款展期。合同中无约定具体展期的期限。日14:48至14:51,盛融小贷公司通过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云城分理处02×××96账户向李卫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广和支行62×××14账户分四笔转账4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合计340万元。李卫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广和支行62×××14账户于14:53发生转支50万元,于14:57发生转支43.40元,于15:01发生转支190万元,于15:06向黄某中国农业银行62×××13账户转账50万元,于15:07向罗某中国农业银行62×××17账户转账50万元。日,钟太红签署《确认书》,主要内容为:钟太红委托李卫斌于日通过李卫斌账户62×××14,代收到从账号02×××96汇来的四笔共计人民币340万元款项。收到款项当日,钟太红与李卫斌一起,由钟太红安排李卫斌将款项分别汇给钟太红0013661账户190万元,黄某62×××13账户50万元,罗某62×××17账户50万元,050367账户50万元。钟太红确认此340万元与李卫斌毫无关系,不是李卫斌借款,而是代钟太红收付款项,款项的实际使用人是钟太红。由该款项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及债权债务均由钟太红一人承担。钟太红在落款处签名写日期并手写“本人钟太红确认以上内容均是事实绝无虚假,并愿承担因李卫斌代收付此笔款项产生的所有责任”内容。日,钟太红签署《承诺书》,主要内容为:借款人李卫斌于日与盛某小贷公司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4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利率1.8%。借款人于2013年申请贷款展期_个月,展期利率2.4%。本人承诺自愿作为借款人李卫斌的连带保证人,为借款人在贷款展期期间提供连带保证,以在盛某小贷公司的股权1200万元作为保证,如发生任何贷款风险和损失,由其本人承担100%的连带责任。在本案一审审理期间,李卫斌请求对盛某小贷公司提交的《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展期协议》、《借款借据》中“李卫斌”的签字进行真伪鉴定。一审法院经摇珠确定委托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编号:(2012)短贷字第015号]、《展期协议》[编号:(2013)盛展期字第015号]、《借款借据》中的“李卫斌”签名字迹与李卫斌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的笔迹。本案鉴定费34940元。一审法院认为:经司法鉴定《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编号:(2012)短贷字第015号]、《展期协议》[编号:(2013)盛展期字第015号]、《借款借据》中的“李卫斌”签名字迹与李卫斌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的笔迹,上述合同、协议、借据等文件均无法律效力。本案无证据证实盛某小贷公司与李卫斌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借贷法律关系,盛某小贷公司以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要求李卫斌清偿借款,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的经营活动:……(二)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从钟太红签署的《确认书》、《承诺书》,能够证实其清楚虚构借款主体一事,并主动操办款项的流转。事实上,钟太红是盛某小贷公司的股东,盛某小贷公司与钟太红违反《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以借款为名,行股东向公司贷款之实。为此,钟太红应向某融小贷公司返还所贷款项。本案中的贷款340万元系商业用途,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该利息应由过错方共同承担。对于钟太红的贷款行为,盛某小贷公司与钟太红负有共同过错,应对贷款利息损失共同承担责任。《确认书》系李卫斌所提交的证据,结合其名下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云城分理处02×××96账户流水,可以认定李卫斌系出借账户行为,其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对本案贷款的利息损失部分承担责任。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钟太红向某融小贷公司返还340万元。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李卫斌、钟太红向某融小贷公司支付340万元贷款利息的1/2(利息从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驳回盛某小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1730元、鉴定费34940元,由盛某小贷公司负担60805元,李卫斌、钟太红负担25865元。经二审查明,案涉《借款借据》载明的借款期限为日至日;该借据和《展期协议》载明的月利率均为1.8%。除此以外,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有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二审另查明:钟太红于日签署的《确认书》系李卫斌一审提交的证据;李卫斌在本案一审开庭时表示,对其出借账户的事实无异议,其出借账户是基于与钟太红的朋友关系,该账户对应的银行卡一直在李卫斌手上。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李卫斌上诉主张,其与盛某小贷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借贷关系,其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不利后果;即便其存在出借账户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也只需承担被罚款1000元的责任,故此请求改判其无需向某融小贷公司支付任何利息。经查,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已于日废止,同日开始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本案中,李卫斌一审已明确表示对其出借账户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前述规定,李卫斌作为非经营性存款人,理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这只是李卫斌就其违反金融监管规定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并不妨碍同样作为民事主体的盛某小贷公司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李卫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钟太红签署,李卫斌一审作为证据提交的《确认书》已明确载明,钟太红是案涉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李卫斌正是受其委托,于日代为收取从盛某小贷公司划付的四笔款项共340万元,随后与钟太红一起,按照钟太红的安排将收到的款项分别汇给钟太红190万元,汇给案外人黄某、罗某和各50万元。以上事实,结合李卫斌一审关于其向钟太红出借账户、相关银行卡一直在其本人手上的陈述,以及案涉《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和《确认书》均同样签订于日,钟太红在《确认书》中又专门提及案涉340万元款项“不是李卫斌借款”的表述,可以确认本案的实际借款人为钟太红,李卫斌对于钟太红以其名义向某融小贷公司借款的行为理应知道而未提出反对并向某融小贷公司作出否认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应视为李卫斌同意钟太红的上述行为。与此同时,作为相对人的盛某小贷公司亦有理由相信李卫斌为本案的借款人。由此可见,本案借款实际上是钟太红与李卫斌所共同实施的行为,应由钟太红和李卫斌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审诉讼费用亦应由钟太红和李卫斌共同负担。现一审法院仅判令钟太红返还340万元借款本金,并与李卫斌共同承担支付上述借款利息的1/2的责任,盛某小贷公司和钟太红均无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确认。李卫斌在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对外借款的情况下仍然向他人出借账户,已足以对贷款人盛某小贷公司的放贷行为产生误导,其行为明显存在过错,其。李卫斌上诉请求改判其无需支付任何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仅凭盛某小贷公司提交的合同等文书中“李卫斌”签名字迹与李卫斌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的笔迹的事实,并不足以认定盛某小贷公司有故意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至于诉讼时效,因《展期协议》中无约定案涉借款具体展期的期限,现又无证据显示李卫斌或钟太红曾明确拒绝还款,故不能认为此前盛某小贷公司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该公司于日提起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不能认为其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瑕疵,但裁判结果并无不当,且盛某小贷公司和钟太红均无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维持。李卫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846元,由上诉人李卫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张筱锴审判员邹迎晖审判员谢欣欣二〇一七年二O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蔡晓倩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小额贷款公司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