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买保险,终止合同,今年6月一次买社保包含哪几种保险要备什么资料,缴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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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工人补交养老保险(共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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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工人补交养老保险(共9篇)
关于补缴部分合同制员工社会保险费的报告
关于给部分合同制员工补缴社会保险的说明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劳动关系的运行也日趋市场化、多样化、复杂化劳动法制建设和社会保障体系也得到了大力加强。劳动者的各种维权意识也不继高涨。为了完善学院目前的合同制员工管理规范各种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避免劳资关系纠纷人力资源对全院合同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进行了一次清查现将需要补缴社会保险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北京市和学校关于补缴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 目前北京市政府要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种类有五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因我校属事业法人单位所以无法参加北京市现行的生育保险其余四个险种均可通过我校人员交流与管理中心参加。凡按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或个人按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漏缴按照我市的规定不能进行补缴。因用人单位原因漏缴或不按时足额缴纳的被保险人有权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仲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只要被保险人要求单位补缴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照补缴年度的基数的相应倍数补缴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无效。对不同险种的补缴情况北京市具体要求如下 1养老保险要求被保险人和用人单位同时补缴 1非农业户口职工从补92年10月以后补缴因为 92年10月北京市开始实行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制度外部
城镇职工从98年7月参阅《北京市任人民政府令》第二号补缴按照京劳社养发200721号文件的具体规定执行。 2005年缴费年度含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再变更这个我还真的不知道建议删除掉。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时以被保险人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历年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被保险人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乘以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补缴公式单位补 B全补- B个人补 2农业户口职工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199999号精神如存在补缴问题应从99年6月起补缴。 2失业保险 1非农业户口职工要求被保险人和用人单位同时补缴。属北京市城镇户口的从92年月以后补缴属外地城镇户口的从补99年6月以后补缴所有城镇职工均从99年6开始因为《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自1999年6月起实施。 2农业户口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规
定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之月起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手续京劳险发199999号。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有补缴问题的仅用人单位应从99年6月起补缴。 3工伤保险不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仅用人单位存在补缴问提。 2006年前北京市实施的有关规定仅对相关企业性质的单位作出规定事业单位不在其列。自日起中央在京事业单位、本市事业单位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被分期分批纳入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其中首批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是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并由用人单位为所有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用缴费。根据有关规定我校从2007年开始给有关员工上缴工伤保险所以有补缴问题的用人单位应从2007年4月起补缴。 4医疗保险除缴费基数外不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根据北京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05年1月1日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办发04年9月1日执行的有关规定因我校为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但有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
险的职工所以根据上述规定有关条款有补缴问题的应从05年4月以后补缴。 二、我院需补缴的人员情况及所需经费情况 三、补缴程序 一、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给被保险人缴纳1992年10月至1998年6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1、补缴养老保险费确认表一式三份 2、被补缴人档案 3、补缴期间的原始工资凭证审原件留存复印件两份复印件加盖公章、财务章本人签字 4、由间断缴纳养老保险时所在单位提供补缴人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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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缴纳社会保险需要什么材料?
我是2012年毕业的,户口是外地的 ,在南京工作半年多了 ,(期间换过两家单位)公司都没有给交保险,如果现在公司要给交保险的话,我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呢?
我有更好的答案
初次缴纳社会保险登记时所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市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委托协议书》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3、一寸证件照(一张)。办理社会保险流程:1.《社会保险登记表》需到社会保险服务中心领取;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二份;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二份。最后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就业部门办理用工备案后,填写《合同制工人花名册》、《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表》到社保服务中心办理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采纳率:100%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办理缴费程序:  (1)初次缴费人员需备交如下材料:  第一、本市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委托协议书》  第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第三、一寸证件照(一张)。  (2)续费人员需备交如下材料:  第一、第二内容同前;  第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申报单”或“基金转移清单”;  第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登记证》(未办《手册》或《登记证》的出具缴费记载原始资料)。  由本中心养老保险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按现行规定办理缴费手续。  (3)外埠转入人员需备交以下资料:  第一、第二内容同前;  第三、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金转移清单”;  第四、转移基金须到代办处按现行规定办理续保手续。  企业办理社保需要的资料:  1、《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通过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企业机构代码证原件;  4、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5、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开户银行印鉴卡原件(盖银行公章);  6、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寸照片2张。具体公司会提醒你的呀.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身份证原件。如果是同一辖区内,只需原先社保号就可以
别的什么的公司会给你做好的!你只需要交身份证复印件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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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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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关系类
1、单位已在地税部门办理了社保登记,如何申领社保登记证?
答:单位可凭领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以下证件之一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申领社保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成立登记证书》副本、地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盖章的《社保缴费登记表》。
2、单位的社保登记证验证在哪里办理?需要什么资料?
答:单位应每年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社保登记证验证。验证需提供如下资料:1、《社会保险登记证》。2、以下资料之一:企业和个体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提供《成立登记证书》副本。
3、职工社会保险参停保及资料修改在什么部门办理?
答:2009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全责征缴。因此,职工社会保险参停保、资料修改等相关业务已归属于地税部门业务范围,由地税部门负责处理。地税咨询电话12366-2。
4、因工作转换中断养老保险缴费,中断期间是否需要补缴养老保险?
答:中断未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无需补缴,中断前后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5、办理个人参保需要什么条件?在哪里办理?
答:珠海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具体业务由地税部门负责处理。
6、如何上网查询社会保险缴费?
答:社保缴费的网上查询链接为https://www.zhldj.gov.cn/zhrsClient/login.jsp,请按公告要求在网上服务平台中注册个人信息,然后可登录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及进行相关的业务信息管理。
7、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执行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缴费工资上下限是多少?
答: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执行2013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3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65元,其中斗门区为4127元,金湾区为4073元。
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上限为13404元,下限为2139元。
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上限,市区为13995元,斗门区为12381元,金湾区为12219元;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下限,市区为2799元,斗门区为2476元,金湾区为2444元。
失业保险的缴费工资上限为13995元,下限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即1380元。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8、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应参保未参保,应该如何办理社保费补缴?
答: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应参保未参保,可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认定书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
9、职工养老保险缴满十五年后还需要继续参保吗?
答: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后,如未达到退休年龄且仍在单位就业的,应继续参保缴费。
10、外地户口在珠海经商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保吗?如何办理?
答:外地户口在珠海经商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体工商户为参保单位,申报参加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目前社保参保、停保均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办理参保所需的具体资料及办理流程,您可浏览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或咨询12366-2。
11、港澳台居民在珠海工作,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港澳台居民在珠海工作参保,需提供《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身份证、就业合同等去地税部门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可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
12、外国人从总部外派来珠海工作,劳动合同和工资都是在境外签署和发放的。该类人员需要办理参保手续吗?
答: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参保手续在地税部门办理。
13、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可以延长缴费吗?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待遇领取地申请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14、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申请办理延续缴费的条件是什么?
答: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向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延续缴费。
15、省内户籍人员可在我市申请办理延续缴费吗?
答:省内户籍人员在我市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如最后参保地为我市,且达到退休年龄前在我市连续缴费满5年(含)以上的,可以向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延续缴费。
16、省外户籍人员可在我市申请办理延续缴费吗?
答:省外户籍人员在我市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如属于以下情形,也可在我市申请延续缴费:即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前在我市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在我省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且我市是省内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
1.2.式一份;3.申请人在本市建设银行、农商银行、邮储银行开设的银行结算存折或借记卡(或经济组织的银行缴费账户印鉴卡复印件)原件4.20141015.6.
城乡居民参保人可按月、季或者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100元、120元三个档次,参保人自行选择其中一档缴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标准和周期。政府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个人缴费额的65%。
21、市外户籍儿童可以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吗?如可参保,需要什么资料?到哪里办理?
答:非本市户籍的儿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通过我市学校(幼儿园)参加未成年人医保:一是父母任一方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孩子在我市学校(幼儿园)就读的;二是如父母暂未能提供劳动关系或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证明的,只要孩子在我市学校(幼儿园)就读满一年以上,也可参加我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监护人可携带参保人户口簿原件、监护人的银行存折(用于扣费)、加盖幼儿园或学校公章的未成年人参保申请表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未成年人医保参保手续。
22、超过18岁之后仍在本市高中、技校、中专就读的学生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答:需要。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缴费年度是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当年7月1日前年满18周岁,新学年仍在本市高中、技校、中专就读的学生请于当年9月30日前提供学校的相关证明办理参保手续。
23、新生儿(未出生婴儿)可以母亲名义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吗?需什么资料?如何办理?
答:新生儿的父母任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可以母亲名义办理未成年人参保手续。参保所需资料:1、新生儿父母的身份证原件;2、新生儿父母在市内农行、工行、交行、建行、农商行属下网点开设的个人储蓄结算存折。申请人可携带所需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中任一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24、以母亲名义参加了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出生后未入户前发生的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答:以母亲名义参保新生儿在出生后一年内,提供了新生儿本市的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办理参保人资料变更的,资料变更前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如出生一年后才办理参保人资料变更的,其资料变更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5、原我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现入读我市高校并参加了大学生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能否衔接?
答:可以衔接,但须于12月31日前申报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
26、社保经办机构对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三个月扣费不成功的如何处理?
答:连续三个月扣费不成功的作停保处理。参保人应每年6月25日前确认银行账户是否有足够余额扣缴下一年度的社保费。
27、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大学生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是否视为新参保?
答: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大学生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时间在3个月内再缴费的,视为连续参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支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再缴费的视为新参保,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最高报销限额按规定计算。
28、本市户籍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条件是什么?在哪里办理?
答:符合以下条件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公费和劳保医疗覆盖范围以外的18周岁及以上本市户籍居民,具体包括本市城镇非从业人员或本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
29、市外户籍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吗?在哪里办理?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市外户籍人员可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流动至我市就业,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一年或以上的,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个月内可申请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社保转移类
1、哪些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
答:目前,五大基本社会保险险种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可以转移接续,工伤保险关系、生育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
2、哪些人可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在跨统筹地区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均可转移接续。
3、珠海哪些地方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所设的经办机构及社保办事窗口均可办理,目前经办机构和窗口包括: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本部、斗门办事处、金湾办事处、金湾办事处三灶保险所、高栏港办事处、高栏港办事处平沙保险所、横琴办事处、高新办事处、南湾办事窗口等。
4、退休后,可否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到待遇领取地以外的统筹地区?
答: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流程是如何设置的?
答:①申请人到转出地打印《参保缴费凭证》→②申请人向转入地提交《参保缴费凭证》及相关申请材料→③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入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④转出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历史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清单,同时划转相关资金→⑤转入地接收到相关表格和资金后办理接续手续。
注:流程①②由申请人办理,流程③④⑤可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进行交接完成。
6、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申请人需向社保经办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一份;
②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③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注:在转出地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原固定工身份,且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正式调入人员不需提供);
④属工作调动的,还需提供珠海市区级以上党委组织、人社等行政部门出具的《干部介绍信》或《职工介绍信》原件;
⑤涉及其它特殊情况的,另行告知补充相关资料,如:存在重复缴费的,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做退款用途。
7、什么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答:不在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8、哪些人员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不受年龄限制?
答:以下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受年龄限制,不需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①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②未就业随军配偶。
9、如何确定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地?
答: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0、如何处理参保人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答: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11、如何处理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问题?
答:2010年1月1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12、办理转移接续时怎样处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问题?
答: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时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13、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对象是哪些?
答: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因跨统筹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
14、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资金如何规定?
答: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
15、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后的缴费年限和待遇如何规定?
答: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
16、参保人具备哪些条件,退休后可享受现行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答: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一)在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年限要求。
&(二)在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17、如何确定参保人退休后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地?
答: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享受地:
&(一)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条件,但在曾参保地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该曾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三)参保人不符合规定条件及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的,可选择在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或有参保缴费的户籍所在地,按照该地规定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该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未达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用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补缴。参保人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8、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应随其职工医保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也可退还个人。
19、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期间的医疗待遇如何享受?
答:参保人停止缴费当月,仍享受转出地的职工医保待遇。参保人在转入地参加职工医保后,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的职工医保待遇。
20、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在地方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不转移到军队,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21、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答: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不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到地方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应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办理。
22、军人退役后,其随迁安置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答: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未就业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随迁安置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不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到地方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应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办理。
23、未就业随军配偶在何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①未就业随军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②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其在部队期间的参保缴费年限为随军户籍所在地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③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的,其在部队期间的参保缴费年限计算为随迁安置户籍所在地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4、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何时开始实施?
答: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退出现役的军人,其养老保险办法按国家原有规定执行。
25、现役军人是否参加养老保险?
答:参加。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列年度预算安排。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
26、军队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向地方进行转移接续?
答:可以。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转移到地方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7、哪些人可以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1)省内流动人员。职工、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到我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可申请将原参保地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累计计算年限。
&&& (2)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工作调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
28、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流程是如何设置的?
答:①申请人到转出地打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②申请人向转入地提交《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及相关申请材料→③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入地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同意接收函》→④转出地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⑤转入地接收到相关表格后办理接续手续。
注:流程①②由申请人办理,流程③④⑤可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进行交接完成。
29、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申请人需向社保经办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①《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
②居民身份证;
③省内转移的,提供转出地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④跨省转移的,提供成建制搬迁或工作调动材料。
养老保险类
1、需符合什么条件能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由哪些部分构成?
答:按粤府96号文件规定,条件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2013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累计15年以上(含15年)的,退休后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及地方养老金四个部分组成。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延期缴费亦可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2、外省户籍的参保人在珠海社保已经累计缴费达15年,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在珠海领取养老金吗?手续如何办理?
答:外省户籍的参保人需符合以下条件才可在珠海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其他提前退休的按国家相关规定;(二)养老保险缴费达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三)待遇领取地为珠海并将社保关系全部归集至珠海。申领养老待遇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珠海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 2、身份证和户口本(境内)、身份证明原件(境外包括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 3、申请人人事档案; 4、养老金需汇往异地的,提供本人异地工商银行或农业银行的银联卡或存折的原件;5、无社会保障卡或市民卡的,本市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提供本人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润银行、广发银行、光大银行之一的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境外人员提供本人工商银行的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申领待遇办理程序:先由单位到地税部门办理减员手续,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到社保经办部门申请待遇,符合受理范围,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打印受理回执交申请人。申请人按受理回执通知的时间查询办理结果。
3、申报的缴费工资提高了,养老金会不会提高?
答:您的缴费提高,您的养老金也将相应提高。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4、什么是法定退休年龄?
答: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有三种情形,第一是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第二是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退休年龄:具体包括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9年或从事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第三是病退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医院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本市户籍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年限达不到政策规定的怎么办?
答: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待遇,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该被保险人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申请。  第一个延续缴费周期为5年(可按月累计计算)。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缴纳第一个延续缴费周期后,仍达不到上述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趸缴。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达到按月申领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养老金从申领次月起给付。
6、什么是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答: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7、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包括哪些?
答:(一)在本市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经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并转移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被保险人,其在调出地实施养老保险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其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连续工龄及军龄,视同缴费年限。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从外地迁户珠海同时把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入珠海后,于2010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其1993年12月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8、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被保险人,他的养老金从哪个月开始发放?
答:根据《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他的养老金从申领待遇的次月起给付。
9、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如何办理资格认证?
答:属本市户籍且居住本市的按月享受养老待遇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公安部门、医疗机构进行数据比对认证;其他人员(包括居住境外及台港澳地区人员、市外户籍居住在我市的人员、本市户籍居住在市外的人员)则每年需认证一次,可采用现场认证、协助认证或辅助认证,另外,居住在珠海市的省内户籍人员可于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间到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省内协助认证;居住省内的我市户籍退休人员亦可在同样的时间内到居住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协助认证。
10、养老金资格认证有效期是多久?如未能按时认证将有怎样的后果?
答:养老金资格认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对按期办理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发放其养老金;未按期办理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养老金,待提供有效的认证材料后,恢复并补发其养老金;对冒领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执法机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非退休人员死亡,死亡待遇如何计发?
答:非退休的被保险人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同时被保险人的遗属可以申领丧葬费及抚恤金,均按被保险人死亡时参保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给。
12、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是如何计发的?
答:离退休人员死亡,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其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如有被供养亲属的,还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抚恤金和丧葬费为被保险人死亡时参保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生活补助费为被保险人死亡时参保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发给其供养的直系亲属。
13、外来劳务人员如何处理辞退返回原籍时养老保险关系?
答:有两种处理办法:
(一)在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选择本市作为养老待遇领取地的,可将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本市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达到15年或以上,每月领取养老金待遇,不够15年的一次性领取一次性养老待遇;
(二)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重新就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4、退休前加入他国国籍同时丧失中国国籍的被保险人,应如何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
答:经本人要求可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被保险人。对此类已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又回本市工作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从重新参保之日起计算;如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在珠海缴费满15年以上(含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在珠海领取养老金。  
15、什么叫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答:是指企业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16、我市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对象是什么人?
答: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对象是指:在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本市户籍的企业退休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
17、我市的退管服务机构有哪些?
答: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2004〕65号)的规定,已在市、区、街道(镇)和社区居委会,分别建立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机构。
18、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和业务咨询;指导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开展文体和公益活动;组织党员开展活动;协助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认证。
19、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时应准备哪些资料?
答:(1)“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应准备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个人档案;
(2)“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经办,应准备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退休证或者《珠海市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待遇核定单》、个人档案、《协议书》、《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汇总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
20、退休党员如何参加社区的党组织活动?
答:您常年所居住的社区或乡镇党组织,将在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基础上,适应退休人员的特点,采取灵活的方式,组织退休党员过组织生活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活动。社区或乡镇党组织会及时向您传达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组织开展各种学习活动和组织生活,您要按时足额缴纳党费。
21、若个人提出要求,能否不纳入社会化管理?
答:(1)按《珠海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珠府〔2004〕65号)的有关规定,凡符合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本市企业退休人员,都应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范畴;
(2)对还未就原有的补充养老金、医疗补贴等有关福利待遇与原企业协商和签订《协议书》的企业退休人员,可等经协商和签订《协议书》后才办理纳入社会化管理。
22、外地户口或外地享受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是否可以在珠海市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答:暂时不能。因为我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本市城镇户口并且是由社保中心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23、您长时间外出时应如何和社区联系?
答:如果您长时间到外地旅游或到外地走亲访友(时间超过三个月)时,您手中的服务联系卡就是您与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联系的纽带和桥梁。您走时可以给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打个电话,告诉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同志您外出时用的手机号码或者外地亲朋好友的电话,如有事他们会主动和您联系,如举办重大活动、调整养老金等特殊情况;您在外地如果遇到困难或突发事件自己不能处理时也可打电话与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联系,以便及时帮您解决和处理,您的服务联系卡一定要保管好,方便联系。
24、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需要什么条件?
答:(一)原新农保男性参保人、原城居保参保人、本办法实施后参保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城乡居民养老金。
1.具有本市户籍;
2.年满60周岁;
3.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含原新农保、原城居保或职保并入的缴费年限);
4.未按月领取其它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含职保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
(二)原新农保女性参保人在同时符合上述第一款的1、3、4条件基础上,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5年内(即2014年10月1日――2019年9月30日),年满55周岁的,申领城乡居民养老金可有两种选择:
1、年满55周岁时申请领取养老金待遇;
2、继续参保缴费至60周岁申请领取养老金待遇(55周岁时已缴满或趸缴15年并继续缴费至60周岁)。
25、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每月能领多少钱?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一)基础养老金全部由政府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330元。参保人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具有本市户籍满15年的,全额发放;不满15年的,按60%发放(即198元);当具有本市户籍年限达到15年时,从达到15年的次月起按100%发放。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不含15年),参保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和消费价格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个人缴费、参保缴费补贴、集体补助组成,计发月数与职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
26、原新农保女性参保人年龄五年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养老金怎么计发?
答:对于选择继续参保缴费至60周岁申请领取待遇的新农保女性参保人,将加发自年满55周岁至60周岁的基础养老金,按5年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并在首次领取养老金时一次性支付。五年过渡期期间,未继续缴费至60周岁而提前领取待遇人员,不加发基础养老金;未达到60周岁死亡的人员,将补发55周岁至60周岁期间缴费月数的基础养老金。
27、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什么情况下应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结算个人账户?
答: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 (一)死亡;
&&&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三)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本人又不愿继续缴费或者趸缴。
&&& 个人账户结算办法: 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划入风险准备金;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参保人达到领取待遇年龄但缴费不满15年的,本人又不愿继续缴费或者趸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退还本人。
28、参保人或已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养老待遇的人死亡后有什么待遇?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参保人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费:
(一)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
(二)参保缴费累计满12个月的人员死亡的。
丧葬补助费标准:按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计发12个月。
申领办法:参保人或领取待遇人员遗属在参保人或领取待遇人员死亡或者收到宣告死亡判决书之日起90天内,持本人身份证、与死亡人员的关系证明和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已领取职保丧葬补助费的,不再重复享受城乡居保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29、个人账户资金已经全部发完,但参保人尚健在,养老金还会继续发放吗?
答:按原来的标准继续发放,直至参保人终老。
30、正在领取原新农保和原城居保养老待遇的人员如何领取待遇?
答:正在领取原新农保养老金和原城居保养老金的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标准依照本办法执行。正在领取原新农保老年津贴人员改为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基础养老金。
31、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需要什么资料?
答: 1.《珠海市城乡居民养老金申领表》一份;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3.申请人在珠海市建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之一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户籍不满15年的,在申领养老金时须提供原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加其它社会养老保险或没有领取定期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证明,原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供没有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证明。5.代办的需提交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失业保险类
1、新的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自2014年7月1日我省修订后的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失业保险待遇包括:
(一)失业保险金(定期待遇);
(二)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三)生育加发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六)稳定就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
2、参保人领取失业保险金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参保人领取失业保险金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需提醒申请人注意的是: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缴纳失业保险欠费记录并已办理停保手续方可办理。
3、参保人领取失业保险金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领取失业金需提供以下材料:1.《珠海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2. 居民身份证原件(港澳台人员出具《来往内地通行证》);3.《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注明失业性质及解约时间);4.本人市民卡(无市民卡的提供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润银行、广发银行、光大银行之一的存折或借记卡)。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否参加医疗保险?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在失业保险关系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5、新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何?
答: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按月计发。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104元每月。
6、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如何办理按月领取登记手续?
答:失业人员应当凭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求职证明(无相关证明的,书面说明求职情况或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按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资格验证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登记手续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将停发失业保险金。
7、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死亡待遇如何计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发,抚恤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倍计发。失业人员的遗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或者收到宣告失业人员死亡判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申领。
8、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市外省内户籍人员,如想回户籍地领取失业金如何办理?
答:1、申请人带所需资料到我市社保经办部门申请失业保险待遇转出;2、我市社保经办部门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后向申请人出具《珠海市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3、申请人带所需资料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对方机构同意转入后,向我市社保经办部门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4、我市社保经办部门在收到对方社保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后,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出转移金额,打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一式两份,一份寄给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归档保存。
9、在市外参加失业保险的我市户籍人员,如想回珠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如何办理?答:1、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并领取《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2、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向我市社保经办部门书面申请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符合条件的,养老失业待遇核发部门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3、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后,向我市社保经办部门办理申请人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并发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4、失业保险待遇核发部门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和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后,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10、哪些情况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答: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11、认定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
1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哪几种情形?
答: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5、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3、新的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原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失业补助如何计算?
答: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本条例施行前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原规定执行;在本条例施行时处于参保状态,本条例施行后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在本条例施行前的连续缴费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本条例施行前的连续缴费时间与本条例施行后的累计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本条例执行。2在本条例施行前的连续缴费时间满十二个月的,其中的十二个月缴费时间与施行后的累计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本条例执行;施行前缴费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部分,每满一个月按照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二的标准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14、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省外户籍失业人员,要求不在我市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该怎么办?
答:可以向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
工伤保险类
1、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哪些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职工有何种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职工有何种情形的,可视同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职工有何种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用人单位未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谁负担?
答: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7、职工应当在哪里治疗工伤?
答: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工伤职工。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并及时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8、治疗工伤所需费用需符合什么标准,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工伤职工住院是否可以在医院直接结算?
答:工伤参保职工医疗终结期内(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市内工伤服务协议签订医院住院,出院前已由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交通事故或有第三方责任人的除外)可直接在医院进行联网结算(自费部分除外)。
10、工伤职工如果需要转往市外就医,该如何处理?
答: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因康复条件所限需要转院康复的,应当由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11、工伤职工如果需要康复治疗,该如何处理?
答: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需要工伤康复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后,工伤职工可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12、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有多长?
答: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具体可参考《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粤劳社〔2006〕155号)。停工留薪期(医疗终结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医疗期的,应向各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提出延长医疗期申请,医疗终结期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13、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如何?
答: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4、工伤职工就诊费用如何报销?
答: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不需评定伤残等级的,单位经办人员及工伤职工本人一同携带齐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除联网结算之外的费用报销手续。
15、工伤职工住院期间需要护理,该如何处理?
答: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16、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各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7、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的费用由谁支付?
答: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18、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所需往返交通、食宿费用按什么标准支付?
答:住院治疗的伙食费按35元/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标准为: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据实报销,工伤职工到市外就医所需的转入地入院前市内交通、食宿费用,原则上不超过三日,按合计每日不超过200元的标准凭据报销。
19、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多少个伤残等级?
答: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20、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什么条件确定?
答: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21、护理费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标准为: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2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23、伤残津贴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标准为: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4、 对五至十级残疾的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的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伤残为五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25、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26、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如何处理?
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再发给其余待遇。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7、定期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须何时认证,方可继续领取待遇?
答: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每年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
28、职工有哪些情形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29、什么是工伤康复?
答:工伤康复工作是工伤保险的重要职能之一,与工伤预防、工伤赔偿一起构成了新型的工伤保险体系。从一定意义上讲,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的最高目标和最终目标。工伤康复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尽可能恢复或提高伤残职工的职业劳动能力,从而促进伤残职工全面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
30、我市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有哪些?
答:目前,我市市内工伤保险康复协议机构有3家,分别是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省中医院珠海医院、仁和骨伤医院。市外康复协议机构1家(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
31、如何进行工伤康复?
答:工伤职工医疗治疗期内,应尽可能早地介入早期康复治疗(可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期伤情稳定或治疗期结束后,需要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可由个人或单位填写《珠海市工伤职工工伤康复申请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2、工伤康复待遇包括哪些?
答:工伤康复待遇包括工伤康复医疗费、工伤康复器具费以及工伤职业康复费。
33、领取工伤康复待遇如何办理?
答:工伤康复医疗费中属于住院的费用在康复协议医院联网结算,未能联网结算的其他康复医疗费和工伤康复器具费、工伤职业康复费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34、什么是职业病?
答: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5、职业病是不是工伤?
答:劳动者因从事某项工作引起职业病的,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确认为工伤的属于工伤。
36、职业病如何申报工伤?
答:疑似患职业病职工应到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检查,并经广东省职业病鉴定部门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第一个工作日拨打12333热线电话进行事故登记,30日内单位应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7、职业病被认定工伤后享受什么待遇?
答:享受以下待遇:
(一)报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二)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的,按工伤保险相关法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医疗保险类
1、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哪些险种?
答: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含大学生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2、参保人缴费后什么时候可以享受待遇?
答:参保人从缴费次月1日起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医疗保险除外)。
3、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缴费后什么时候可以享受待遇?
答:我市大学生在每年的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保缴费的,其待遇享受时间自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参保缴费的,其待遇享受时间按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4、什么叫核准医疗费用?
答:参保人所发生的符合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医疗费用,称核准医疗费用。
5、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保与基本医保有什么不同?
答: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个人是不需缴费的,也不设立医保个人账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需按社保缴费工资的2%缴纳保费,设立医保个人账户。
6、参保人患有《门诊特定病种目录》疾病的,如何就医结算?
答:参保人患有《门诊特定病种目录》疾病的,在我市指定的门诊病种申报机构,申报病种经核准后,职工医保参保人在我市3类定点医疗机构(医院、药店、门诊)范围内合计选择3家,作为本人门诊特定病种定点服务单位。居民医保、未成年人医保参保人在我市市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合计选定1-2家,作为本人门诊特定病种定点服务单位。在该单位发生的核准费用,出示社保卡或身份证后,每社保年度限额内可按一定比例联网结算。参保人支付自付和自费费用,其余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服务单位按规定结算。门诊特定病种定点服务单位同一社保年度内不得变更。
7、职工医保办理了门诊特定病种认定的参保人,到本人选定的定点药店购买门诊病种用药需要处方吗?
答:办理了病种认定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凭本人选定的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师的外配处方,去本人选定的定点药店购药,符合规定的药品联网结算。
8、认定了恶性肿瘤病种的参保人享受门诊待遇的期限是多少?
答:从病种确诊之日起3个社保年度内(各种原位癌和Ⅰ期皮肤基底细胞癌为2个社保年度),门诊就医可以享受高额病种的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3个社保年度后,转变为中额双病种的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5个社保年度后退出。
9、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可用于支付参保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挂号费、病历手册费、诊查费、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及自费的医疗费用。
10、哪些人属于门诊统筹的保障对象?
答:下列人员均属门诊统筹保障对象:(1)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2)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3)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人。(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11、普通门诊统筹的筹资标准是多少?
答:每人每年100元。其中: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50元/年,医保个人帐户支付50元/年;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安排100元/年;未成年人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基金支付50元/年,财政补贴25元/年,个人缴费25元/年。
12、参保人社保年度内可以随意变更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吗?
答:不可以。参保人选定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后,原则上社保年度内不予变更。因工作调动或住址变动的,可凭有效证明材料(如调令、劳动合同、房产证、户口本、房屋租赁证明等)到原选定机构办理取消,再到新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选定,于次月生效。
13、参保人下一社保年度需重新选定门诊统筹定点机构的,应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可每年4-6月办理下一社保年度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继续选定原机构。参保人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代办的须带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需重新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填写《珠海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个人选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办理选定手续。年度变更于7月生效。
14、选定了门诊统筹定点机构的参保人转诊或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答:参保人经本人签约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同意转诊或在市内其它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的,所发生的普通门诊诊查费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30%,个人自付70%。社保年度内转诊及急诊待遇支付限额合计为1500元(含自付部分)。就医的费用由个人先垫付,可提供相应的资料回所签约的门诊统筹医疗机构报销。
15、参保人门诊统筹缴费后社保年度内停保的,其门诊统筹待遇可否继续享受?
答:可以享受至该社保年度末。
16、参保人如何办理住院手续?
答:参保人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按医院的规定预付押金。出院时,支付自付和自费部分费用,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与医院按规定结算。
17、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住院发生的核准费用可以直接按照相应比例报销吗?
答: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住院所发生的核准医疗费用,首先有一部分完全由个人支付叫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的医院设定,其中市内住院就医的标准为:①一级医院300元② 二级医院500元③三级医院700元;未经核准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标准为: ①一级医院400元② 二级医院600元③三级医院800元;市外转诊住院就医的标准为:800元。剩余部分再按相关政策报销。
18、职工医保参保人市内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在一个社保年度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4. 5万元以下的核准费用,在职职工自付8%, 退休职工自付6%。4. 5万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10%。
其中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费由基金支付50%。
19、大病医保参保人市内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在一个社保年度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个人自付10%。其中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费由基金支付50%。
20、职工医保住院费用有最高支付限额吗?
答:职工医保新参保(中断缴费时间3个月以上再次缴费时,视同新参保)缴费不满6个月的,医疗保险支付住院核准医疗费最高限额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个月,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不满1 年的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 个月,连续缴费满1 年以上的,在一个社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0万。
21、市外转诊手续办理有何规定?
答:参保人符合市外医院就医条件的,应先在本市三级医院(专科疾病由指定的专科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后,在市外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享受市外转诊待遇。市外转诊应转往省内的定点医院。参保人办理了市外转诊手续的,应在核准后60天内就医,其转诊证明当次有效(其中所患疾病需进行周期治疗或需回接诊医院复诊的,其转诊证明一年内有效)。
特殊危急病例急需转往市外医院抢救的,可先行转院,一周内补办转诊手续。
目前我市的三级医院有:市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第二人民医院、遵义医学院第五附属(珠海)医院。
精神病转诊医院有:白云康复医院、珠海市慢性病防治中心;
结核病转诊医院有:珠海市慢性病防治中心。
市外定点医院有:广州市区(不含花都、番禺及增城、从化市)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三级医院,佛山市中医院、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更新资料可查阅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2、市外转诊门诊费用如何报销?
答:属于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医疗机构统一的收费收据、费用明细单、门诊病历和有关就医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按相关政策报销。不属于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内的疾病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23、市外转诊住院费用如何报销?
答:经批准转诊到已联网的市外定点医院住院,按联网结算方式结算住院费用。
未联网的市外定点医院就诊的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出院小结、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明细单(上述医疗资料均需盖医院章)和医疗机构统一的收费收据等到我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报销。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核准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在市内住院自付比例的基础上在职增加2个百分点,退休增加1个百分点。
居民医保和未成年人医保市外转诊的自付比例与市内住院的相同。
24、职工医保和大病医保的参保人未办转诊手续去市外就医,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中额病种门诊费用自理,高额病种门诊核准费用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基金支付比例为50%。
25、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是多少?个人和财政分别承担多少?
答:每人每年350元,其中个人100元,财政250元。
26、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人,社保年度内住院所发生的限额内的核准医疗费用,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各为多少?
答:一级医院就医:支付90%;二级医院就医:2万元及以下部分(含自付部分,下同)支付75%,其余按90%支付;三级医院就医:2万元及以下部分支付70%,其余按90%支付。
27、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人连续缴费时间2年以上的,一个社保年度内,基金支付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的限额是多少?
答:20万元(含自付部分)。
28、《珠海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目录》有多少病种?
答:14种。包括:骨关节和骨骺损伤第一年(即原骨折后第一年)、结核病(活动型)、癫痫、精神类疾病、恶性肿瘤(含恶性血液病)-中、再生障碍性贫血、难治性肾病、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型β-地中海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含恶性血液病)、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第一年、肾移植术后。
29、居民医疗保险每年筹资标准是多少?个人和财政如何分担?
答:按325元/年缴费的居民医保参保人,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625元,其中个人325元,财政300元;按125元/年缴费的居民医保参保人,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425元,其中个人125元,财政300元。
30、按325元/年缴费的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社保年度内所发生的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核准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是多少?
答:在一级医院就医的支付90%、在二级医院就医的支付75%、在三级医院就医的支付60%。
31、居民医保和未成年人医保住院核准医疗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居民医保按325元/年缴费的参保人和未成年人医保参保人住院核准医疗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连续缴费时间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每社保年度限额为5000元(含自付部分,下同)。(2)连续缴费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的,每社保年度限额为1万元。(3)连续缴费时间1年以上、2年以下(含2年)的,每社保年度限额为10万元。(4)连续缴费时间2年以上的,每社保年度限额为20万元。
居民医保按125元/年缴费的参保人,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本人连续缴费时间确定:(1)连续缴费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限额5000元(含自付部分,下同)。(2)连续缴费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的,限额1万元。(3)连续缴费时间1年以上、2年以下(含2年)的,每社保年度(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下同)限额5万元。(4)连续缴费时间2年以上的,每社保年度限额10万元。
32、我市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有哪些?
答:(一)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二)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三)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人。(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33、参保人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需要办理参保手续吗?
答:不需要。
34、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要不要缴纳费用?
答:不需要参保人另外缴纳费用,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安排。
35、我市补充医疗保险保障项目有哪些?
答:我市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项目有:自付部分补偿、高额医疗费用补偿、特定重大疾病自费项目补偿(职工及大病医保)。
36、补充医疗保险对自付部分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1.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含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下称大病医保)社保年度内发生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累计自付1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70%。
2.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含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人,下称未成年医保)社保年度内发生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累计自付2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70%。
37、高额医疗费用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高额医疗费用补偿标准是: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含大病医保)社保年度内累计住院核准医疗费用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70%。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含未成年人医保)社保年度内累计住院核准医疗费用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内(含40万元)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70%。
38、特定重大疾病自费项目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职工医疗保险(含大病医保)或居民医疗保险(含未成年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15个月该险种上年度月平均支付额时,设立特定重大疾病自费项目补偿(目前职工医疗保险有该项)。参保人因患特定重大疾病,社保年度内使用规定的自费项目累计在 3万元以上、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的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70%。
39、特定重大疾病自费项目有没有限定范围?
答:特定重大疾病自费项目限定了22种病种和15种自费药。
22种病种分别是:鼻咽癌、恶性胶质瘤、头颈部癌、食管癌、乳腺癌、恶性胸膜间皮瘤、非小细胞肺癌、胃癌、肝癌、胰腺癌、肾癌、前列腺癌、宫颈癌、卵巢癌、结肠癌、直肠癌、垂体生长激素腺瘤、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急性非淋巴细胞性白血病、慢性粒(髓)细胞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多发性骨髓瘤。
15种自费药分别是:尼妥珠单抗(泰欣生)、吉非替尼片(易瑞沙)、盐酸厄洛替尼片(特罗凯)、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注射液(恩度)、注射用曲妥珠单抗(赫赛汀)、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力比泰)、索拉非尼片(多吉美)、西妥昔单抗注射剂(爱必妥)、贝伐珠单抗注射液(安维汀)、雷替曲塞(赛维健)、注射用醋酸兰瑞肽(索马杜林)、尼洛替尼胶囊(达希纳)、注射用盐酸伊达比星(善唯达)、注射用硼替佐米(万珂&)、注射用地西他滨(达珂)。
答:个人按325元/年标准缴费的居民医保参保人,未经核准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急诊抢救除外),住院核准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0%,其中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费用支付25%。
个人按125元/年标准缴费的居民医保参保人,未办理转诊的市外住院费用属非急诊的,不能报销。
41、我市参保人短期外出门诊就医,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答:需要。被认定门诊特定病种的参保人,短期(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离开我市,可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短期外出书面备案手续,期间其在市外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费用可按市内就医规定予以报销。同时,其在市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提前回我市的,应书面办理取消备案手续。短期外出备案手续一年可办理一次。常住异地就医人员短期离开常住地,参照执行。
42、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在我市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我市职工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待遇:
1、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累积年限(含1998年6月30日以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
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20年。
2、缴纳我市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实际年限满10年。
生育保险类
1、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参保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含横琴新区)内所有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全部职工(不含退休人员)。
2、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的费率是多少?如何缴费?
答: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0.7%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又包括孕产费用和计生费用,生育津贴包括产假津贴和计生津贴。
4、孕产费用是指哪些费用?
答:孕产费用指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用和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诊治生育合并症和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生育合并症和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报销。
5、计生费用是指哪些费用?
答:计生费用是指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如: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含自然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6、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产前检查费用包括哪些项目的费用?
答:产前检查项目范围:血常规、血型、血糖、尿常规、白带常规、肝功能、肾功能、乙肝两对半、丙肝抗体、凝血功能、地中海贫血筛查、G6PD筛查、心电图、胎心监测、普通B超、普通产检。
7、哪些生育医疗费用可以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答:参保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应符合以下范围:(1)本市执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本市执行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3)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所列的孕产项目。(4)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项目。
8、参保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多少?
答:参保职工在本市二级及以下生育协议机构(下称协议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自付;在本市三级协议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超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自费。
9、参保职工住院分娩的床位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什么标准支付?
答: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10、哪些情形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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