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意外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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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意外保险怎么赔偿工伤意外险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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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意外保险扩展
现在很多企业都会为员工投保工伤意外保险,以保障员工因工作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那么一旦发生了工伤意外,工伤意外保险怎么赔偿?工伤意外险赔偿标准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是企业员工十分关注的。本专题将为您详细介绍工伤意外险,团体工伤意外保险,工伤意外险赔偿,意外工伤赔偿标准,工伤意外保险怎么赔偿,工伤意外险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等等相关信息,以供您参考。
工伤意外保险怎么赔偿与工伤意外险赔偿。工伤意外保险怎么赔偿?根据我国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来看,购买工伤意外保险在一定的程度上所需要缴纳的费用是在全部工资费用的1%,单位缴纳的比例是在1倍之上的。员工在连续12个月购买保险之后,就可以享受到保险的待遇了。在遇到工伤事故当中,就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申请索赔了,而具体的工伤意外险赔偿标准是根据公司和单位签订的保险协议上是可以看到的。工伤意外险赔偿与工伤意外保险怎么赔偿?如果企业只加入了意外伤害险,就要自行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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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意外险赔偿标准意外工伤赔偿标准。工伤意外保险能够保证员工的利益,不过工伤意外险赔偿标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根据工伤保险的要求来看,它的赔偿前提是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才可以申请索赔的,如果是在非上班时间受到伤害的话,按照工伤意外险赔偿标准不能够进行索赔。所以这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工伤意外保险怎么赔偿?随着人们对保险的要求越来越普遍,针对这一情况,商业保险针对工伤意外险赔偿标准也做了详细的规定。多家保险公司制定的意外伤残保险,人身事故安全保险,都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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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专题信息收集于互联网,仅供参考使用。如内容涉及您的权利,请尽快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清理删除,谢谢合作!【编辑:wan】上海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5
上海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5
来源:劳动法
  一、何为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的过程中或在与工作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以及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死亡,劳动者或其供养亲属能够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物质补偿和医疗救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又可称之为职业伤害保险。
  二、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外来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管理按《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符合配置辅助器具条件,确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按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支付。
  上述工伤人员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后伤情发生变化的,不再作工伤复发确认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其停工留薪期待遇按《实施办法》和沪劳保福发(2004)38号文件执行。
  三、工伤认定申请有没有时效限制?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有效时限。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本市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按下列规定执行:
  1.日起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发生事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超出30日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或者从业人员等无正当理由超过1年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2.日前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或者从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目前不受时效限制,今后国家或者本市对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我今年4月在车间修机器时受伤。在我工伤医疗期间,厂里把我工伤医疗期的工资按病假处理。我问厂里这种做法有依据吗?请问本是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后,在接受工伤治疗的停工留薪其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这里所指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可按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按此计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按病假工资标准计发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是不对的。
  五、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发放标准按该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停工留薪期内发放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实施办法》享受工伤保险制定的伤残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工伤人员的停工留薪期期限如何确定?
  停工留薪是指从业人员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接受抢救和治疗的时间。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工商人员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此期限内停工留薪的时间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确定。工伤治愈或伤情稳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停工留薪期终止。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前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停工留薪期开以适度延长并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不少于1个月,但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
  七、《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具体如何解释?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后,在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可按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收入按统计口径)计算。按此计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八、今年1至6月份,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的工伤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市政府制定的《实施办法》在6月底颁布,7月1日起实施,考虑到部分用人单位因为对政策规定不够了解,在实施办法正式颁布前,未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此市劳动保障局明确,今年1至6月份发生的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视作正常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九、日起到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工伤事故待遇如何兑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日起征收工伤保险费,但日起到办法实施之前,符合办法适用范围的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工伤待遇应当按照办法规定予以追溯。
  十、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以后,老工伤人员如何处理?
  答: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未纳入工伤保险之前,老工伤人员的有关工伤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按原办法执行。
  十一、本市对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国务院《条例》已经规定了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标准,本市在贯彻实施时为简化操作并与国家规定保持一致,规定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等,按照工伤人员发生工伤前一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和不同的致残等级支付。另外,为了保证低工资收人群的待遇水平,本市又规定,对于本人缴费工次低于上年度全市月职工平均工资的,统一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提高了低工资收人群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十二、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办?
  答: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发生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十三、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该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答: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十四、上下班途中遇车祸能算工伤吗?
  答:《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7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上下班途中、工作期间、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意外伤害等七种情形将明确纳入工伤保险范畴。但由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是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因此上海的施行时间可追溯到今年1月1日,1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事故,都适用该《办法》。
  工伤保险制度覆盖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已经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协保人员和非正规就业人员也将被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办法》规定凡工伤保险享受的基数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即每月1847元),一律按社会平均工资计发,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并将情况公示,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七种属于工伤的情形:
  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2、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4、工伤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5、患职业病;6、工伤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工作期间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等三种情形也视同为工伤。
  十五、工伤医疗期待遇该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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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5相关推荐2015河北省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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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北省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表
  2015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如何规定?
  1、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2、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前的医药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
  3、职工到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经办机构报告,或者职工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治疗者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1、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2、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前的医药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
3、职工到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经办机构报告,或者职工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交通、食宿费
因工负或患职业病住院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者
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1、统筹地区以内:20元/天/人;2、统筹地区以外:35元/天/人。
工伤保险基金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补贴:15元/天/人;长途公共汽车:实报实销;
2、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用:省内:80元/天/人;省外:150元/天/人。
辅助器具费用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者
报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项目
工伤保险基金
1、 参考《河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表》
2、 一次性解决计算:辅助器具费用限额&(20&使用年限),但60周岁异乡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2、根据《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诊断证明确认。
3、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
医疗机构确定需要护理
用人单位派人护理
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1、社平工资50%
2、社平工资40%
3、社平工资30%
工伤保险基金
根据不能自理程度分三个等级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参考:各地区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农民工可以一次性享受此长期待遇。
27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
25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23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21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18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16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13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11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9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7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本人工资90%
工伤保险基金
1、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农民工可以一次性享受此长期待遇
本人工资85%
工伤保险基金
本人工资80%
工伤保险基金
本人工资75%
工伤保险基金
本人工资70%
本人工资60%
44个月社平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1、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七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8个月社平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26个月社平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20个月社平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14个月社平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8个月社平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22个月社平工资
16个月社平工资
10个月社平工资
8个月社平工资
6个月社平工资
4个月社平工资
因工死亡者
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发给死者的近亲属
因工死亡者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工伤保险基金
1、按月支付至失去被供养条件为止。
2、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3、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4、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死亡者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1年标准为21810元。)
工伤保险基金
发给死者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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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工伤保险最新政策:赔偿标准与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一、参保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目前工伤保险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二、缴费标准:(《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日)  工伤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差别和风险程度,确定为五个:即0.5%;0.8%;1%;1.5%;2%。缴费基数同养老保险.  1。对金融产业、商贸零售、广播电视文化教育卫生、各种服务行业等实行0.5%的工伤保险征收费率;  2。对电信邮政、新闻出版科技交流推广、交通行业实行0.8%的工伤保险征收费率;  3。对娱乐业、公共设施管理、农林畜牧渔业、制造业实行1%的工伤保险征收费率;  4。对农副产品食品加工业、纺织皮革皮毛制品业、木材家具加工制造业、医药化学纤维塑料橡胶业、建筑运输物流装卸机械设备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水的生产供应业实行1.5%的工伤保险征收费率;  5。对石油炼焦化学原料化学制品制造业、矿黑色金属矿非金属矿冶炼采选业、水泥制造煤炭开采其他采矿业等实行的是2%的工伤保险征收费率。  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即“三工原则”)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第1、2条款情形的,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第3条款情形的,按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伤保险待遇(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一)医疗费和康复费用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处理。凭工伤认定结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  (二)、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住院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实际住院天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补助标准为每天25元。  (三)在州外就医的交通费及住宿费(伊州人社发(2014)38号文件).  1、交通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汽车票据实报销;  2、住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限额凭据支付,按省会(含计划单列市)所在地100元、地州市所在地80元、县城所在地60元的标准予以报销。  (四)配置辅助器具费用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新人社发【号文件中配置目录标准执行。  (五)生活护理费  发生工伤的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六)一至四级伤残工伤待遇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以下待遇:  1、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的缴费工资为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五级至六级伤残工伤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的缴费工资为标准: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以本人的工资为标准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4、经工伤职工本人自愿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享受待遇:  (1)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级伤残11个月,六级伤残10个月。  (2)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伤残27个月,四级伤残24个月。  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30%。  (八)七级至十级伤残工伤待遇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以本人缴费工资为标准: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9个月,十级伤残为7个月。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享受待遇:  (1)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七级伤残9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7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  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发20%。  (2)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七级伤残21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5个月,十级伤残12个月。  (九)工亡待遇  1、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  3、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二项工伤待遇。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自治区物价局定300元  五、不认定为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规定  (一)工伤转诊(伊州人社发[2015]25号)  工伤必须在社保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逐级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给予报销。  定点医院,县级:伊宁县人民医院;州级:伊宁市人民医院、解放军第十一医院、伊犁州新华医院、伊犁州友谊医院;自治区级:新疆医学院、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中医院、解放军四七四医院、职业病医院。  (二)工伤报销(经办规程)  职工发生工伤后治疗费用可先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垫付,垫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社保局申报,申报时必须在网上经办系统中提交申请。社保局将对符合范围的费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提交支付。用人单位向我局提供收款收据后,工伤费用将拨付给单位,由单位再支付给个人。(注:如遇政策变动,以最新政策为准,详情请咨询社保局医保中心,电话4026090)   扩展知识  在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的条件;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继承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继承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时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时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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