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购房赠与协议为子女购房的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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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的出资属于赠与还是借贷
来源:xiaobwuqu:日期:
 【案件基本信患】
原告:邵康某
被告:熊某
【基本案情】
原告邵康某与被告熊某于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邵甲。日,被告熊某作为买受人与宁波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熊某购买位于鄞州区古林镇古林社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402号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总计315568元。付款方式约定为日交纳购房定金10000元,日付清房款145568元,日办理完毕房款160000元的贷款手续。后原、被告作为借款人,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作为贷款人,宁波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作为保证人签订一份《宁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由原、被告借款16万元用于购买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古林社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402号房屋。2013年因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离婚,宁波市笫一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一中民终字笫05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儿子邵甲归原告抚养,但对原告与被告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古林社区某号楼某单元-402室房屋的归属并未做处理。原告主张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依法分割。被告主张涉案房屋是由被告父母出资为被告购买,房屋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该房屋是被告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诉争房屋的出资情况,首付款155568元,由被告的父亲熊治某出资,贷款16万元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偿还。
【案件焦点】被告熊某父亲熊治某的出资行为是借贷还是对熊某的个人赠与。
【裁判要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虽主张被告熊某父亲熊治某的出资行为为借贷,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熊治某出庭表示否认。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一般不会考虑子女婚姻解体的情况,按照习惯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将诉争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同时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利益。本案中,被告熊某父亲熊治某的出资行为发生在原告邵康某与被告熊某结婚后,且诉争房屋登记在熊某名下,结合熊治某的证人证言,本院认为熊治某的出资为对被告熊某的赠与。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鄞州区古林镇古林社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402号房屋归被告熊某所有,被告熊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邵康某房屋折价款九十万元;二、驳回原告邵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律师点评】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婚后父母部分(非全部)出资为子女买房的行为属于借贷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那么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首先,父母的部分出资属于借贷还是赠与,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其结论并非是唯一的,具体判断还需要证据的支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于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条文中的“应当认定为赠与",是指父母实际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从社会常理出发认定为赠与,这是基于父母出资借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低于父母出资赠与子女买房的概率。但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父母的出资系对子女的借贷,则应当按照借贷关系处理。在本案中,由于原告并不能提供借条、借款合同等任何证据,而且被告父亲明确表示其出资属于赠与,所以法官最后将被告父亲的出资认定为赠与。其次,关于父母的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于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被告的父亲明确表示其出资是对被告一方的赠与。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条虽然是针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但其中反映的法律精神是我们可以借鉴的,即“法律不应该保护不劳而获而应该保护实际出资人的利益”。鉴于此,法官最后认为本案中被告父亲的部分出资属于对被告方的单独赠与是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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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关注律师婚后父母 为子女出资购房 是借贷还是赠与? A05-南京资讯-东方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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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 为子女出资购房 是借贷还是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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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东方卫报 &
&&&&2012年4月,王女士与陈先生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购买一套130万元商品房屋,首付款60万元由陈先生父母出资,余款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房屋产权登记在王女士一人名下,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5年8月,王女士与陈先生因夫妻感情破裂,王女士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要求分割婚后购买的房屋。陈先生提出抗辩表示,该套房屋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首付款是向自己父母借贷购买的,在分割房屋时应扣除该部分借款返还父母。王女士则认为,陈先生父母出资是对双方夫妻的赠与,不是借贷,分割房屋时不应扣除该部分首付。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陈先生父母出资的60万元,应属共同债务由陈先生、王女士负担,双方各承担50%的份额。王女士主张是陈先生父母的赠与,但未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遂判决该60万元属夫妻共同债务。  王女士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陈先生父母在购买房屋时出资60万元,陈先生主张该款项系借款,举证责任应由陈先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借贷关系,一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王女士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做出改判。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郑宇律师介绍,《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此外,《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条例解决了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属于自己子女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的法律依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父母的出资必须全额出资,如果仅是首付仍不能认定为是子女个人财产。”郑宇表示,该案例中比较特殊的是婚后男方父母出资支付首付,但房产登记在了女方名下,该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争议,但该出资60万元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结合案件的证据审理情况而定。如果男方仅提供向父母出具的借条作为证据证明是借贷,我认为还不足以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因为男方与父母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只要女方否认借贷,男方借条的真实性还需要进一步审查,男方还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借贷的事实是否存在,否则就会被推定为赠与。  律师简介:  郑宇,2002年3月通过国家首次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执业13年。现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理合伙人,南京市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与互联网业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公司与证券业务委员会委员、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理事、民革江苏省委直属支部党员。郑宇律师主要从事公司股权并购、电子商务等领域的法律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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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父母出资购房需明确借款还是赠与 可避免房屋纠纷  岳母为女儿买房,女婿拿去抵押;小两口离婚,房子要被拍卖还债   为子女婚后买房的父母来看看   弄清三种情况就可避免打官司
  房价居高不下,大多数上班族承受房贷实在困难,于是不少父母主动为小夫妻买房。有一些小夫妻没过多久婚姻就破裂了,房子也成为争议的焦点。家住大坪大黄路的李婆婆,也被卷入这样的纠纷中。   律师表示,为子女购房一定要注意三种情况,要对出资金额、用途、性质予以明确说明,如果出资为赠与,需要明确赠与的对象,就可以避开纠纷,保护自己的财产。   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陈键律师称,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公布的判决书中,涉及一般商品房的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或双方主张存在父母出资的案件,占很大比例。关于父母出资购房问题,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主要焦点是这三种情况   争议―――   主要焦点是这三种情况   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   陈律师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该条规定事实上推定―――父母出资性质为赠与,但有个前提是父母出资意思不明确,即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有其他的意思表示。   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父母是以借贷出资的,离婚时可以提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对方共同偿还。   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   陈律师称,婚姻法解释(三)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没有明确意思表示赠与一方或双方,婚后为子女购房出资,应视为出资一方所有。   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双方在这类纠纷中的最大争议,在于出资一方的父母认为这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而没有出资的一方,认为这个房产是赠与夫妻双方的。   此时,主张出资一方的应当提供证据,例如父母出资时的协议、说明等,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   陈律师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这种情况的认定,一般是指父母全额出资一次性付清房款,或父母出资付首付款。   如果父母出资购房,属于部分出资,必须有父母明确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对双方赠与。   若有出资证据,房子还是她的   支招―――   若有出资证据,房子还是她的   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陈键律师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债务是由双方共同承担。如果双方有内部约定,如田甜和丈夫离婚时的《说明》,应该事先告诉债权人,并保留告知的证据。   关于房产,如果李婆婆有证据证明是自己出资为女儿购房、还贷,根据婚姻法,婚后购买的房产仍为她的女儿田甜拥有。   案件   “前女婿抵押了我女儿的房”   “一辈子没有欠过债,现在却收到法院通知,告知我们家的房子将被拍卖。”63岁的李婆婆告诉记者。   记者来到李婆婆家里,三室一厅近百平方米,竟住着四代人:她、母亲、女儿、外孙。   李婆婆回忆,2009年,女儿田甜(化名)结婚,自己拿出积蓄35万元,给女儿付了首付,买房,“房产证上只写了女儿的名字”。女儿与女婿关系一直不好,经常吵闹,前年12月离婚。   为了减轻女儿的房贷压力,李婆婆卖掉了老房,帮女儿还了部分房贷,并搬来与女儿同住。田甜也外出打工,赚钱养家。   “突然有一天,门上贴了一张法院的通知单。”李婆婆拿出一张纸,上写:“法院拟对该住房进入司法评估拍卖变现程序,以清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债务。”   “大家都懵了。”李婆婆说,她向法院询问后才弄明白,前女婿唐某在离婚前借款30万元做生意,还悄悄用这个房子做了抵押。由于欠款不还,去年5月渝中区法院判决田甜与唐某共同还钱。随后,债权人黄某申请强制执行。   记者电话联系上唐某。“借黄某30万元,当初是隐瞒前妻所借,离婚时确实写下书面说明,债务由我承担。我也想独立偿还,但我没这个能力。”唐某称,当初拿这个房来抵债,是认为该房是婚后购买,产权应有他的一份。   事后,李婆婆代表女儿,约黄某、唐某到法院,找到工作人员商量。“前女婿承认尽快还钱,暂时不会拍卖我的房子。”李婆婆昨日称。   明确说明出资金额、用途、性质   建议―――   明确说明出资金额、用途、性质   对于父母出资为婚后子女购房,为了避免以后婚姻破裂时的纠纷,陈律师建议,当事人双方及父母这样做:   首先,父母在出资购房时,对出资金额、用途、性质予以明确说明,如果出资为赠与,需要明确赠与的对象。协议应当让子女及子女的配偶签字确认,最好有公证机构的公证。   其次,婚后子女在接受父母购房出资时,如果出资为借贷,应明确告知夫妻另一方,此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保留配偶一方认可出资为借贷的证据;如果出资为赠与,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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