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续签 2016.3.31到期。公司没有与我续签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续签,2017.4.5要求公司签无固定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续签不同意一直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问题?_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今日新帖:466 在线学员:10074
论坛等级: ★★★学员
鲜花:<span id='flower
金币:<span id='medal10
我与公司签订了第二次劳动合同,每次3年,到今年9月底就到期,如果公司到期不与我续签,公司给我补偿金吗?如果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不与我续签合同,请问公司给我补偿金吗?有谁知道准确答案,请发表,谢谢!
楼主其他文章
最美女会计
1858主题帖
论坛等级: 论坛元老
回帖:18052
经验:97405
鲜花:<span id='flower0
金币:<span id='medal874
知道的来说说吧!
1385主题帖
10940问答数
论坛等级: 论坛元老
回帖:26454
经验:71075
鲜花:<span id='flower2
金币:<span id='medal17
愿天下人都开心快乐度过每分每秒!
1220问答数
论坛等级: 黄金会员
回帖:1044
经验:3025
鲜花:<span id='flower
金币:<span id='medal374
我与公司签订了第二次劳动合同,每次3年,到今年9月底就到期,如果公司到期不与我续签,公司给我补偿金吗?如果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不与我续签合同,请问公司给我补偿金吗?有谁知道准确答案,请发表,谢谢!平凡面对发表于 19:48:54“劳动法”规定:员工与公司连续签订两次合同后的第三次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除非员工提出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合同到期后如果公司以不低于原待遇进行续签时,经员工同意可以续签,若员工不同意续签则无补偿。如果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同意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则公司要进行补偿。至于补偿的计算“劳动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希望以上对你有所帮助。
论坛等级: ★★★学员
鲜花:<span id='flower
金币:<span id='medal10
如果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同意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则公司要进行补偿。至于补偿的计算“劳动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请问最后一劳动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请问应该补偿多少啊?
论坛等级: 终极会员
回帖:21837
经验:43345
鲜花:<span id='flower8
金币:<span id='medal155
1220问答数
论坛等级: 黄金会员
回帖:1044
经验:3025
鲜花:<span id='flower
金币:<span id='medal374
如果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同意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则公司要进行补偿。至于补偿的计算“劳动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请问最后一劳动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请问应该补偿多少啊?平凡面对发表于 11:07:59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注:若劳动者收入没有高于本条规定的三倍,则补偿年限不受最高12年的限制3、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劳动者按照约定与用人单位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论坛等级: ★★★学员
鲜花:<span id='flower
金币:<span id='medal10
为什么说初级会计师中说最多只能补偿11个月啊?
正保培训项目
我的新动态您的位置:&&推荐的文章
我合同签了三次,共九年,到年限没有找我续签,继续工作到十年零十个月,协议离职,怎么算补偿
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三)企业转产、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合同签了三次,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协议离职,应该补9个月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以暴力,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裁减人员时,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
合同签了三次,共九年,到年限没有续签,继续工作到十年零十个月,协议离职,应该补9个月劳动者在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法,公司需要为工作满10年或者超过10年的员工养老,如果未满10年离职,然后续签,属于新员工...
从01年开始在公司签订合同,每3年一签,到现在已经...工作十年这种情况,公司选择不再和我续签合同是...
你好,首先,如果第三次合同到期,你想继续干,公司就要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其次,如果你不想继续干,...
你的工作情况符合两项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所以你可以要求单位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
问题一不可以,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不能支持。 问题二劳务派遣合同有效。劳动合同法不溯及既往。 连续工作...
若你从08年后已签订2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你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了10年,你可以要求公司与你签订无...
已工作九年多,合同三年一签,现在到期了再续签合同,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
购物网站热门产品排行劳务合同将到期,公司以业绩不好为由不再续签合同,员工可以获得赔偿吗?
扫描到手机
UID:633918
昨天突然收到领导通知说公司和我签的合同快到期了,因为今年业绩不好,就不再和我续签了我从号开始上班,到现在为止公司和我签了3份合同,每份合同的期限都是半年,这最后一份到日这样的情况,员工可以获得公司的赔偿吗?应该赔偿几个月的工资?是按照昆山最低工资标准赔偿还是按照员工和公司约定的月薪赔偿呢?是一次性赔偿吗?另外,因为是上班到本年度最后一天结束,我是否能获得年终奖?除了这2点外,还有我应该争取的个人利益吗?因为公司是台湾私人企业,如果公司不认账不赔偿,我到哪里仲裁呢?请哪位法律朋友帮忙答复下,万分谢谢。。。。
UID:602223
认证头衔昆山论坛《律师帮帮团》律师
1、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愿意续签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没工作满一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合同到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2、年终奖并没有法律依据楼主留言:我现在是满一年、但不满2年,请问,经济补偿金是2个月吗的?去年就有年终奖,今年应该也有的吧?这样的情况,我可以申领失业金吗?注:所谓业绩不好,是指公司总业绩,我是负责采购事宜的
电话,前进路858号金泰国际中心1509室
UID:518656
发帖376496
年终奖是看企業有沒有此福利的~~~~~~不是強制性
本人矮搓穷不是糕摔负 大龄超级老男人
UID:518656
发帖376496
台湾私人企业
法人如果是台灣人都應該屬外企管理範圍吧
本人矮搓穷不是糕摔负 大龄超级老男人
UID:86998
过12个月就是一年半,过18个月就是两年。到期不续签就是不续签,不管什么理由。
UID:31860
认证头衔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个人认为,已经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就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没有选择权,单位拒签的,应当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赔偿金,一年两个月应发工资。一共四个月应发工资
本帖评分记录
昆山论坛法律顾问&#160;&#160;电话: &#160;&#160;QQ:
UID:86998
回 大饼 的帖子
:个人认为,已经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就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没有选择权,单位拒签的,应当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赔偿金,一年两个月应发工资。一共四个月应发工资&( 21: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楼主留言:因为已经确定不在和我续签合同了,所以,我想问了,是否应该给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应该补偿几个月的?
UID:86998
回 BYTYN 的帖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 ..&( 10:45)&不续签合同是一年一个月的工资。超过一年不到一年半,一个半月工资。你在公司前12个月所有收入的平均值。
访问内容超出本站范围,不能确定是否安全
如果您提交过一次失败了,可以用”恢复数据”来恢复帖子内容
您目前还是游客,请
&回复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喜欢就打赏个小红包吧
请选择打赏金额
您是游客,登陆后可以使用赏金钱包
赏金钱包支付微信扫码支付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完成支付
电话:0工作日 8:30-17:00在线广告热线:
网络服务:0|
昆山阿拉丁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回复了 问题,提问者表示感谢!
回复了 问题,提问者表示感谢!
回复了 问题,提问者表示感谢!
回复了 问题,提问者表示感谢!
回复了 问题,提问者表示感谢!
回复了 问题,提问者表示感谢!
回复了 问题,提问者表示感谢!
回复了 问题,提问者表示感谢!
回复了 问题,提问者表示感谢!
回复了 问题,提问者表示感谢!
回复了 问题,提问者表示感谢!
回复了 问题,提问者表示感谢!
回复了 问题,提问者表示感谢!
回复了 问题,提问者表示感谢!
已过期问题
假如公司拒绝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悬赏分:5分 - 解决时间: 17:48:37
律师,你好:我于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日公司以我的工作未能达到公司期望为由,只同意与我续签了一年合同至日;前几天公司领导又找我谈话,说今年合同到期,只能再续签一年的合同,到才能决定是否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或解聘.这个工作对我来说很重要,我看来不得不同意.但我有如下几个问题想请教律师:1.公司这种作法是否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2.假如到日,公司不再与我续签合同,我该得到什么补偿?3.假如到日,公司还坚持要我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我该得到什么补偿?盼复!非常感谢!
提问者: 查看:1685 提问时间: 17:48:37
已解决的问题
2个回答61个回答22个回答23个回答153个回答5
等待您来回答的问题
1个回答52个回答102个回答9
请输入问题内容,内容越详细,回答越精确!
您还可以通过提交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123456789101112
诉讼指南 |
CopyRight ? 8com.com 中律网 版权所有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荆州市亿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原告:,住所地:荆州市东方大道52号。法定代表人:李传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秋江,该公司员工,男,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委托代理人:刘星,律师。被告:,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茫崖路14号。法定代表人:李德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红坡,律师。原告(以下简称亿钧公司)诉被告(以下简称中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7月13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乔秋江、刘星,被告委托代理人叶红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亿钧公司诉称:2016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署《2016年战略协议》,双方约定从日至日期间,原告每月向被告长期稳定的采购重碱用于生产,被告每月依照随行就市供货原则以原告当月实际采购均价的基础上给予甲方10元/吨的优惠,遇到市场价格上调则按当期实际上调金额的50%进行调整,遇到市场价格下调则按当期实际下调金额进行调整。被告收到超授信额度款项后发货到货日期按合同约定,如到期货物交付不了,乙方承担未发货的10%的货款作为其承担的违约金;因原告未依照本协议付款而造成的损失由原告承担。自2016年4月至同年7月期间,双方依照协议的约定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但从2016年8月起,被告违反协议的约定,不向原告供货。后经双方协商,双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KLJY-XS-(Z)-),约定2016年9月被告向原告供应重质纯碱9000吨(到站价1415元/吨),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预付款。但被告仅供货6408吨,余下的2592吨经多次催告被告至今没有供货,且被告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也没有履行按月供货的义务,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被告应承担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2016年战略协议》和《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KLJY-XS-(Z)-),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366.78万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34.8万元的违约责任;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本案律师代理费;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中盐公司辩称:(下称“昆仑碱业公司”)与(下称“亿钧玻璃公司”)之间从2014年开始建立纯碱买卖业务合作关系。合作期间,双方签署了多份产品购销合同,由昆仑碱业公司以火运方式向亿钧玻璃公司滚动供应纯碱,亿钧玻璃公司向昆仑碱业公司滚动支付货款。截止日,亿钧玻璃公司尚拖欠原告昆仑碱业公司货款9,408,800.6元。基于双方长期合作建立的良好信任,2016年3月,双方共同签署了《2016年战略协议》,约定由亿钧玻璃公司长期向昆仑碱业公司采购重质纯碱,并对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交易事项进行了原则性的安排。在《2016年战略协议》项下,为实质性开展重质纯碱买卖业务,双方在日、日、日、日、日分别签署了五份《产品购销合同》。上述合同对于付款方式均约定:“供方向需方授信900万元额度,超出900万元授信额度后按实际产生的金额付多少款发多少货结算”;对于交货周期均约定:“供方在收到超出授信额度款后15日内发运完毕,如因需方没有及时支付超出信用额度款,供方停止供货而造成的损失由需方自行承担。”上述五份《产品购销合同》签署后,双方继续实行滚动采购、滚动付款合作方式,亿钧玻璃公司向昆仑碱业公司累计采购重质纯碱35415吨,应付货款为元。其中,日《产品购销合同》项下,采购重质纯碱5978吨(每吨1486.5元),应付货款8886297元;日《产品购销合同》项下,采购重质纯碱6004吨(每吨1356.5元),应付货款8144426元;日《产品购销合同》项下,采购重质纯碱10004吨(每吨1283元),应付货款元;日《产品购销合同》项下,采购重质纯碱7021吨(每吨1276.72元),应付货款元;日《产品购销合同》项下,采购重质纯碱6408吨(每吨1415元),应付货款9067320元。在上述五份合同履行期间,亿钧玻璃公司滚动累计支付货款元,加上双方签署《2016年战略协议》前亿钧玻璃公司拖欠的货款元。在上述合同履行后,亿钧玻璃公司尚欠昆仑碱业公司货款元。本案中,亿钧玻璃公司断章取义,未全面客观真实陈述双方之间贸易合作情况,仅以双方日最后签订的一份《产品销售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昆仑碱业公司在该合同项下存在超额收取货款情形,该等陈述与客观事实不符。鉴于,昆仑碱业公司已就亿钧玻璃公司欠付日前货款元,向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为确保本案的公正审理,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审理本案,待另案审理结束后,再继续本案审理。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证据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企业登记信息。证明被告的企业登记信息。证据二、2016年战略协议。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双方对日至日期间纯碱供应数量、授信、定价进行约定。证据三、、6、7月份《产品销售合同》及工作联系函。证明原告和被告根据《2016年战略合作协议》的约定签署采购合同,并根据战略协议的约定确定合同标的的采购单价。证据四、2016年8月工作联系函。证明被告拒绝按照战略协议的约定签订2016年8月份《产品销售合同》,证明被告拒绝履行供货义务。证据五、2016年9月份《产品销售合同》及工作联系函、付款凭证、货运记录。证明原告按照2016年9月《产品销售合同》约定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货款。证明被告未履行全部供货义务,尚欠2592吨重碱未交付;且经原告多次要求后,被告仍拒绝履行供货义务。证据六、2016年11月、12月及2017年工作联系函。证明被告拒绝按照战略协议的约定签订月份《产品销售合同》,且经原告多次书面要求,被告拒绝履行供货义务。证据七、《采购合同》确认函、转款证明。证明原告根据战略合作协议向被告报出的价格合理。被告不履行合同系故意违约行为,应对造成的溢价损失承担责任。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战略合作协议只是双方的原则性框架协议,对纯碱的数量价格没有约定,双方在实际履行时会签订具体的销售合同。证据三中产品销售合同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对工作联系函有异议,我方没有收到,原告也没有盖章,这些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证据四有异议,对方没有盖章,我方没有见到过这份证据,不存在拒绝供货的情形。证据五产品销售合同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被告已经供货6408吨,由于在合同履行期间铁路价格上涨,铁路运费由原告承担,由于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授信超过900万元,所以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没有发送剩余的货物;工作联系函除了原告通过快递寄送的,我方没有接受过其他东西,双方在2016年9月合同项下被告向原告发送了函件,可以看出双方是基于双方的供货价格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没有履行后续的供货义务。证据六我方的函件及原告通过特快专递发送的函件无异议,除此之外的有异议,2016年11月、12月双方由于未对新的纯碱采购销售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双方2016年战略协议约定,纯碱采购的价格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在2016年11月、12月是因为双方价格没有谈拢,不存在被告拒绝履行。证据七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第一组证据证据一: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证据二:青海省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证据三:起诉状证明内容:昆仑碱业公司与亿钧玻璃公司之间从2014年开始建立纯碱买卖业务合作关系。合作期间,昆仑碱业公司以火运方式向亿钧玻璃公司滚动供应纯碱,亿钧玻璃公司向昆仑碱业公司滚动支付货款。2016年3月双方签署《2016年战略协议》前,亿钧玻璃公司尚拖欠原告昆仑碱业公司货款元。为此,昆仑碱业公司已向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第二组证据证据四:《2016年战略协议》证据五:日签署的《产品购销合同》证据六:日签署的《产品购销合同》证据七:日签署的《产品购销合同》证据八:日签署的《产品购销合同》证据九:日签署的《产品购销合同》证明内容:基于双方长期合作建立信任,2016年3月,双方共同签署了《2016年战略协议》,约定由亿钧玻璃公司长期向昆仑碱业公司采购重质纯碱,并对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交易事项进行了原则性的安排。在《2016年战略协议》项下,为实质性开展重质纯碱买卖业务,双方在日、日、日、日、日分别签署了五份《产品购销合同》。上述合同对于付款方式均约定:“供方向需方授信900万元额度,超出900万元授信额度后按实际产生的金额付多少款发多少货结算”;对于交货周期均约定:“供方在收到超出授信额度款后15日内发运完毕,如因需方没有及时支付超出信用额度款,供方停止供货而造成的损失由需方自行承担。”第三组证据:证据十:上述五份《产品购销合同》项下昆仑碱业通过火运方式向亿钧玻璃发送货物的明细及铁路货运单(包括德令哈车站出具的说明、明细、货运凭证)。证据十一:上述五份《产品购销合同》项下昆仑碱业向亿钧玻璃开具的货物发票、运费发票及明细。证明内容:上述五份《产品购销合同》签署后,双方继续实行滚动采购、滚动付款合作方式,亿钧玻璃公司向昆仑碱业公司累计采购重质纯碱35415吨,应付货款为元。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认为与本案无关,这数字是在签署协议之前,是2016年3月之前的货款,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第二组证据无异议。第三组证据中的证据十有异议,2016年3月之前的与本案无关,我们实际收到了35408吨,跟被告所说的相差7吨。证据十一中战略协议之前的与本案无关,之后的没有异议。货物发票之前的与本案无关,之后的无异议。货运运输的发票之前的与本案无关,之后的有一张票据日的票据(编号6542.7元)我方有,被告没有。铁路部门出具的与实际的货物不相符,有29吨的误差。综合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原、被告所提交的证据的证明效力作如下分析认定: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对于争议较大的证据确认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二、三、五、六、七,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故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四,工作联系函无法确认已告知被告,故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可。对于被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可。对于被告提交的第二、三组证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故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原、被告当事人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日,原告亿钧公司(甲方)与被告中盐公司(乙方)签署《2016年战略协议》一份。其中:一、合作宗旨:1、双方在合作中建立的互信、惯例与默契是商业合作战略伙伴关系的基础,提高效率与共同发展是双方合作的目标和根本利益。2、本协议为框架协议,应是双方今后长期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双方签订相关合同的基础。二、战略合作关系合作方式:1、数量:甲方向乙方长期稳定的采购每月不低于吨重碱用于生产,具体采购数量根据市场变化以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为准。2、授信、付款方式及发运:(1)、乙方向甲方授信900万元额度,超出900万元授信额度后按实际产生的金额付多少款发多少结算,到每年12月25日前甲方需支付清授信的全部款项。(2)、发运:甲乙双方购销合同签订后甲方必须将超出乙方给予甲方的授信额度以外的款项付清,乙方收到超授信额度款项后发货到货日期按合同约定,如到期货物交付不了,乙方承担未发货的10%的货款作为乙方承担的违约金;因甲方未本协议付款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3、定价方式:乙方每月依照随行就市供货原则以甲方当月实际采购均价的基础上给予甲方10元/吨的优惠,遇到市场价格上调则按当期实际上调金额的50%进行调整,遇到市场价格下调则按当期实际下调金额进行调整。三、甲方权利:1、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甲方有权适时对采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但是调整后的采购数量每季度不得低于21000吨,否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2、甲方优先享有乙方具有竞争力的价格保护。3、如乙方未能履行给予甲方特惠政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承诺。4、甲方享有对乙方纯碱库存的知情权。5、甲方需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乙方货款。乙方权利:1、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确保完成甲方的采购数量。2、乙方享有对甲方纯碱库存的知情权。3、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乙方有权适时对供应数量进行相应调整。4、甲方若于每年12月25日未按照约定结清所有货款,需向乙方支付未付清部分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5、当甲方股权发生重大变更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五、其它: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无效,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约定,并以备忘录或附件的形式体现;本协议的备忘录或者附件与本协议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六、有效期:从日至日。除非本协议提前终止,乙方可在协议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协议合作的书面请求,经甲方同意,可以续签《战略合作协议书》。根据《2016年战略协议》的约定,双方在日、日、日、日、日分别签订了五份《产品购销合同》,其约定的到站价格(包含运费)分别为:1486.5元/吨、1356.5元/吨、1283元/吨、1276.72元/吨、1415元/吨。2016年8月份原告亿钧公司的报价为1330.01元/吨。日签订供应9000吨的合同后,被告中盐公司向原告亿钧公司供货6408吨,尚欠货物2592吨。原告亿钧公司2016年9月起分四次通过承兑方式支付货款元。至原告亿钧公司日向本院起诉时,双方未就2016年8月、2016年10月、2016年11月、2016年12月的产品销售签订协议,双方通过书面函件沟通,但未能协商一致。另查,原告亿钧公司和被告中盐公司从2014年开始建立纯碱买卖业务合作关系。中盐公司日以亿钧公司拖欠货款元和延迟付款违约金元向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本院认为,围绕原告亿钧公司诉讼主张,被告中盐公司辩称主张,本院根据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针对双方诉讼中争议焦点问题,认定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案的合同是否因亿钧公司的起诉已解除及本案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本案《2016年战略协议》和《产品销售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合同生效后,亿钧公司依约如期支付了货款,在合同履行期间,亿钧公司认为中盐公司是因为重质纯碱价格上涨的原因而不履行合同的,现亿钧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合同法》对解除通知的形式没有限定,只要是可以起到使对方了解其有解除合同意思的通知。解除权人起诉至法院,要向法院提供诉状,阐述解除合同的意思及理由,法院向被起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让被起诉人知道了起诉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这时解除权人的通知是通过法院作为媒介传递送达,只要这种通知到达了合同相对方合同即能解除,这完全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立法宗旨。亿钧公司起诉,法院向中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时合同即能够解除。另外,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未损害他人的权益,是有效合同;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后,在不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作为合同相对人的中盐公司不履行合同确定的供货义务是完全违约行为,亿钧公司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是正当的,中盐公司对解除合同没有提出异议,继续维持合同关系已没有实际意义,解除供销合同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合同解除后,中盐公司因合同而取得亿钧公司支付的预付货款元应及时返还。二、关于中盐公司违约后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及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亿钧公司依约如期支付了货款,履行了付款义务。中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对此,亿钧公司庭审中确认要求未供货的部分(每月按7000吨计算,2016年9月按2592吨计算)按照当月与上月的溢价赔偿损失,即2016年8月为7000吨×(1415元/吨—1330元/吨)=595000元,2016年9月为2592吨×(1553.5元/吨—1415元/吨)=389000元,2016年10月为7000吨×(1705元/吨—1553.5元/吨)=1060000元,2016年11月为7000吨×(1978.5元/吨—1705元/吨)=1914500元,2016年12月为7000吨×(2177元/吨—1978.5元/吨)=1389500元,亿钧公司要求中盐公司赔偿溢价损失5348000元。本院认为,根据合同内容,双方约定的采购数量每季度不得低于21000吨,中盐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的全部供货义务,按合同约定的中盐公司承担未发货的10%的货款作为承担的违约金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本案中亿钧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中盐公司不能按时供货产生违约行为后,亿钧公司给中盐的报价及当时重碱市场价格上涨的事实;同时该事实表明合同之外的重碱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差价。本院认为,根据亿钧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和诉讼主张,可以看到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10%支付违约金显然不能弥补因为中盐公司的违约行为给亿钧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综合上述诉辩理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合同法有关违约损害赔偿原则,对双方争议的违约损失赔偿额,应按合同价与市场价的差价予以确认较合理。亿钧公司虽然能够证明由于中盐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但亿钧公司以其与中盐公司的每月报价差额要求中盐公司承担经济赔偿金,对中盐公司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合同法对违约损失的计算规则。对亿钧公司要求中盐公司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额,应该在确定中盐公司按解除合同前的全部最低供货数量7000吨(92吨)为基数,按2016年10月与2016年9月的合同价确定赔偿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是因为亿钧公司在中盐公司2016年9月停止供货后与他人2016年10月签订购买重碱合同时,已经发现市场上重碱价格呈上涨趋势,对中盐公司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已经预见,亿钧公司有防止合同损失继续扩大的义务;因此,应认定中盐公司拒绝与亿钧公司签订购买重碱合同的时间为防止违约损失扩大的时间。如果按照亿钧公司主张的按照每次购买合同签订时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中盐公司应承担的经济赔偿额,必然给合同相对人中盐公司加重了赔偿应当预见的经济损失的责任;亿钧公司的主张不符合上述合同法的规定,不予支持。2016年10月亿钧公司与采购合同的到港价1530元/吨,再加上23.5元/吨到库运费,确定到库价1553.5元/吨。对中盐公司2016年9月起应当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额以2016年9月每吨单价1415元为起点,以亿钧公司2016年10月采购的重碱每吨单价1553.5元之间的差价138.5元为标准,再乘以合同供货总数量30592吨进行赔偿。中盐公司应赔偿亿钧公司经济损失4236992元。三、关于中盐公司抗辩主张的认定问题。中盐公司认为,双方从2014年起开始建立纯碱买卖业务合作关系,合作期间签订了多份产品销售合同,中盐公司以火车运输方式滚动供应纯碱,亿钧公司滚动支付货款,截至日亿钧公司尚拖欠中盐公司货款元(包括授信款项)。因中盐公司已经就该货款纠纷向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而本次审理的系2016年4月后的《2016年战略协议》和《产品销售合同》纠纷,本院无法一并处理。综上所述,本案《2016年战略协议》和《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KLJY-XS-(Z)-)生效后,应得到全面的履行,中盐公司以重碱价格上涨为理由不履行供货义务是完全违约行为,终止名存实亡的合同关系对双方是有利的;合同解除后,中盐公司应及时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预付货款;承担合同约定的赔偿因违约行为给亿钧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2016年战略协议》和《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KLJY-XS-(Z)-);二、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预付款元;三、被告向原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4236992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91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款汇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韩静审判员李飞人民陪审员施华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记员舒学婧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