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约后公司又要让延长至月底,这种情况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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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想全部延长一年,就和他们签一个同意延长一年的协议,让所有同意的员工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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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想全部延长一年,就和他们签一个同意延长一年的协议,让所有同意的员工都在上面签字。这样有效吗?
江苏 南京 玄武区发表时间: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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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劳动者经常碰的到问题,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不错吗?如何补偿,找法小编整理总结如下: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  又细分为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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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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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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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108****
双方同意应该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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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也是书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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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同意续签,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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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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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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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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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194****
当然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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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5198****
你好,如果协商一致,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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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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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怎么办?我的劳动合同这个月底期满,可公司却决定不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怎么办?我的劳动合同这个月底期满,可公司却决定不与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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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地区:天津-武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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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快到期的时候用人单位会给你发个续签劳动合同通知,如果你不准备续签劳动合同到时候劳动合同到期你就可以离开了,这个是用人单位一般的做法,因为如果不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有风险的。或者你可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说我不准备续签劳动合同了,这样做也是很不错的。
地区:黑龙江-黑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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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金。但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超过一个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超过一年视为用人单位与你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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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日起,与劳动都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该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
婚姻家庭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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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种案子我们做过很多,一般是这样处理的:
你好,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你的问题在网上说不清,请来电咨询
婚姻家庭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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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快到期的时候用人单位会给你发个续签劳动合同通知,如果你不准备续签劳动合同到时候劳动合同到期你就可以离开了,这个是用人单位一般的做法,因为如果不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有风险的。
或者你可以在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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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今日案例:工会主席劳动合同到期,能随意终止吗?_三茅人力资源网_传送门
今日案例:工会主席劳动合同到期,能随意终止吗?
每天认真学习四个精华案例让自己的能力真正得到提高案例1:员工因开同行公司被辞诉要赔偿金,能获支持吗? 李某于2010年11月到苏州某食品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2年2月15日,李某在外购买了永辉公司(含公司所有设备、器具、原材料、包材、证件、资质手续及产品商标等),着手建立自己的公司。2012年3月5日,该公司以李某私自经营与公司产品相同的其他产品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012年3月20日,李某成立了永辉公司,该公司从事的行业经营产品与苏州公司相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苏州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唇齿相依的关系,只有用人单位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良好的运行和发展,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才有保障的基础,所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保护、照顾的义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则有忠实履职的义务。虽然法律对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普通劳动者没有明文规定必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但是基于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所应当遵守的忠诚义务,劳动者不得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也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兼职或任职,劳动者如果实施了这些行为,一方面说明其已丧失了最基本的诚实信用,为道德所不允许,另一方面劳动者这样的做法一般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较大的损失。所以,用人单位辞退这样的劳动者是保护自己权益不被进一步侵害的正当行为,而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也无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李某在苏州公司任职期间即已着手开办自己的永辉公司,且经营与苏州公司相同的产品,并已实际以永辉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员工最基本的忠诚义务和职业操守,超出了用人单位的容忍限度,苏州公司在获悉该情况后即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案例2:工会主席劳动合同到期,能随意终止吗? 刘某自2005年5月起到杭州某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到2011年4月30日期满。刘某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担任单位工会主席,任期至2011年11月30日。2011年4月1日,公司向刘某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其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2011年5月,刘某离开公司,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包括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支持劳动者与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作斗争,指导、帮助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在政府制定与劳动者利益相关的政策时,发表意见等等。由此,我国工会通过对劳动者的协助,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对解决劳动纠纷的参与以及对各级政府的建议,起到了沟通劳动者和资方、政府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因此,为了保障工会能起到上述作用,保证工会主席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责时不受到干扰,《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至其任职期满。而作为用人单位,不仅要依照《工会法》的要求积极建立工会,更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保证工会的工作人员能够独立、高效地行使自己的职责,而不能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将工会工作人员随意辞退。 本案中,刘某系公司工会主席,任期至2011年11月30日,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截止至2011年4月30日,但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刘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工会任职期间届满。因此公司在2011年4月通知刘某自2011年4月30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当支付刘某经济赔偿金。 案例3:企业已完成清算注销,原工伤员工理赔怎么办? 朱某系原东莞某公司员工。2009年4月10日,朱某上班时右手不慎受伤,后被认定工伤、九级伤残。事发后,公司仅支付朱某部分医疗费用,其余工伤保险待遇均未支付,公司未依法为朱某办理社会保险。该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股东为王某。2010年5月,该公司注销工商登记。王某作为清算组负责人在向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上注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朱某于2010年5月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对自己进行工伤赔偿。仲裁委查明该公司已核准注销,裁定撤销案件。朱某诉至法院。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时,清算组成立后,清算组成员在办理清算事宜期间应当忠于职守,谨慎、勤勉地处理清算事务。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通知全体债权人,包括未得到完全清偿的职工债权人。清算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有通知职工,造成职工损失的,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用人单位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以为只要将企业注销了,就可以不用再对劳动者承担任何责任。只要在清算和注销的过程中,清算组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或者故意不通知职工申报债权,即使企业被注销,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朱某在公司存续期间已被认定为因工负伤,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其工伤待遇。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但该公司注销时未书面通知债权人朱某,属于程序上违法。《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公司清算组成员王某(唯一股东)应对朱某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案例4:在校生以就业为目的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林某系广东某医科大学2009届毕业生,于2009年7月毕业。2008年10月20日,林某在某医药公司进行求职登记,并在登记表中登记其为某大学2009届毕业生,2008年是其实习年。2008年10月25日林某与该医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其中试用期为60天。合同还约定,林某从事营业员工作,试用期工资标准不低于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2009年6月20日,该医药公司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林某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仲裁委以林某系在校学生,其勤工助学或实习与用人单位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为由,终结了仲裁。后林某诉至法院。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通常不视为就业,与实习单位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本案中的林某不同,林某虽未毕业,但已完成全部学业,即将步入社会。现在的大中专院校为了提高就业率,也鼓励学生在最后的实习阶段寻找工作。林某到某医药公司登记求职,目的就是为了就业,而非学习,医药公司对林某的情况也完全知情,双方在此基础上也就应聘、录用等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了岗位和报酬,所以,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另外,林某与某医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早已年满18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林某在登记求职时,已完成了全部学业,明确向某医药公司表达了求职就业愿望,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此后,林某按合同约定提供了劳务,该医药公司亦向林某支付了劳动报酬,并对其进行了管理,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因此,法院应判决林某与该医药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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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茅人力资源网 热门文章用人单位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在正常的情况下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只需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但是本案的焦点在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工会人员能否终止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从案情介绍来看,丁某担任该单位专职工会主席,且任期未满。根据《工会法》第18条的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据此,丁某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依法延长至其工会任职期届满为止即日。而用人单位认定合同终止的期限就是合同约定的期限,该单位于日书面通知,提出自日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继而造成之后的《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丁某自日起在某公司工作,系品控部员工,月工资4435.4元,他与公司最近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日到日止。丁某自日担任公司专职工会主席,任期至日。日,公司向丁某发出书面通知,提出日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丁某继续上班至日后,公司未再安排其任何工作岗位,丁某遂于10月9日离开公司。
后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明,丁某确为该公司工会主席,且聘期未至。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定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存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作出责令该公司向丁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两倍赔偿金共计62095.6元的行政处理决定。
(顾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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