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卖方盖章多日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未回复,现产品涨价未通知卖方盖章打款,卖方有权不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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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签了在买方手但是卖方没有签字盖章生效吗
买卖合同签了在买方手但是卖方没有签字盖章生效吗房子定金和手付都是开的收据手付款还能退吗
辽宁 阜新 阜新海州区发表时间: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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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656****
合同虽然形式上有欠缺,但已交付定金和首付,对方已接受定金和首付。应该视为合同已经生效
回复时间: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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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签字
律师回答共 2 条
合同没有签字盖章不生效
回复时间: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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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182****
双方签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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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回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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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生效条件这中介方盖章生效,未盖章是否生效?
买方、卖方为自然人,第三方为房产中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此合同经中介公司盖章后生效。现该合同仅有卖方、买方、中介公司员工签字,但未加盖中介公同公章。买方向卖方交付了定金4万元,后因买方银行安揭资料问题,贷款迟迟办不下来,卖方在电话催告无果后,将定金退还。之后买方经多方努力贷款获批,但卖方已将房屋卖予他人,买方即提出违约这诉。请问该合同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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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才有效的
不生效。条件没达成。
您好,具体的需要根据合同来约定,是否构成违约合同是否生效首先都是要看合同上的协议约定。
您好,合同生效,具体的情况需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您好!如果卖方是有权限的人签字的,合同还是生效。当初由于买方的原因没有办下来贷款,卖方是可以不返还定金的。如果现在买方提出违约,一般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具体还是要结合案情来分析。
你好,合同约定中介公司盖章后生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未盖章不生效。希望能帮到你。
合同已经生效了,但是对方是否违约可不一定。要看你们对贷款的约定。
你好,合同内容具体是什么,建议来电咨询
你这边是哪一方?你的请求和想法是什么样的?
您好,您手中现在有合同吗?如果有的话,是可以找专业的律师帮您审核下,一般合同条款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双方签字后就能生效。
第1-10条,共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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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私章的效力!卖方未签字且否认盖章、买方无法推翻的
【审判规则】   房地产买卖合同上加盖了买卖双方的自然人印章,但未签字。卖方对其所有印章以及加盖印章的行为予以否认,买方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卖方所有印章且在合同上加盖了印章。则买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办理涉案房屋权属登记等手续时,提供的必备证据上所签卖方的签名均为他人代签,卖方未委托他人办理相关事项的,不能认定卖方具有出售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未成立,对卖方无约束力。买方无权据此合同占有涉案房屋,应归还给卖方。  注意:我国对自然人的私章并无登记备案的要求,对外亦不具有公示效力。在双方就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存在争议时,应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负责举证。故私章代表的一方否认其所有私章及盖章行为时,应由对方对合同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审判规则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据此,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具有同样的法律效果。我国对自然人的私章并无登记备案的要求,对外亦不具有公示效力。在双方就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存在争议时,应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负责举证。故私章代表的一方否认其所有私章及盖章行为时,应由对方对合同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出具人向外出具的文件,无论是加盖印章或签名均应真实才能确定出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中,唐兰与程永莉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上,有双方的盖章,但并无签字。唐兰否认房屋买卖合同上所盖印章为其所有,亦否认其盖章行为,故程永莉对唐兰所有印章且实施了盖章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而程永莉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上述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卖方申请书、受到购房款的收条均系办理房屋买卖过户登记必备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中虽有所谓卖方的签名,但却系向响代签,并非唐兰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无法认定唐兰有出卖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亦无证据证明唐兰曾委托他人办理过房屋买卖及转移登记。 综上,唐兰与程永莉之间并未成立涉案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对唐兰没有法律约束力。程永莉并无法律依据占有涉案房屋,应归还给唐兰。唐兰诉程永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起典型案例(2014年4月30日) 【学
科】 民法学 【检 索 码】 B0304+82++++++++0613B 【案
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12)民抗字第55号 【审级程序】 提审程序 【判决日期】 2013年01月29日 【审理法官】 姜伟 张华 张代恩 【申 诉 人】 唐兰(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诉人】 程永莉(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诉人代理人】 向勇(重庆司诚律师事务所) 【抗诉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唐兰于1998年12月11日在渝兴公司(重庆渝兴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购买了涉案房屋(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102号2单元9-1号)。后唐兰在双方办理了权属登记后,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2000年11月7日,登记中心(重庆市九龙坡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收到程永莉、唐兰分别为买卖双方的《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双方的申请书。合同中加盖了双方的私章,无手写签名。卖方申请书中盖有唐兰的私章,且有“唐兰”字样的签名。次日,登记中心又收到了补交的加盖唐兰私章,且有“唐兰”字样签名的购房款收条,以及唐兰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登记中心在受到上述材料后,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登记,登记号为(九区2000)买卖第7595号,且办理了过户登记,程永莉取据此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但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并未过户。涉案房屋现由程永莉占有使用。 唐兰于2003年4月17日,以其未与程永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行政机关向程永莉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作出了维持权属转移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判决。唐兰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唐兰仍不服,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二审行政判决,驳回唐兰的起诉。再审法院在裁定书中认定:唐兰与程永莉于2000年11月7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当天向房管局登记部门递交了申请书且提交了身份证等相关材料。登记部门系经初审、复审、终审次日又补交了唐兰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程永莉购房付款收条后,作出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周立太事务所(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在行政诉讼中,委托鉴定机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卖方申请书和收条上的“唐兰”签名行司法鉴定,得出上述材料上的“唐兰”署名与唐兰本人的签名字迹样本并非同一人所写的鉴定结论。 2007年3月,唐兰以其并未与程永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2000年11月7日签订的卖方为唐兰、买方为程永莉的登记号为(九区2000)买卖第7595号的《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判令程永莉返还其诉争房屋。 程永莉的丈夫向响承在一审审理中承认(九区2000)买卖第7595号的《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上记载的内容及卖方申请书和收条上手写的“唐兰”的签名均由其亲笔书写。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对另案行政裁定认定的事实予以采信,即唐兰、程永莉于2000年11月7日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唐兰知道知道房屋被卖的时间为2000年11月7日。唐兰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故其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唐兰并未举证证明房屋买卖合同上的盖章是伪造,故该合同系合法有效。根据行政裁定确定的事实,唐兰、程永莉系同时申请房管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故唐兰具有出卖涉案房屋的真实意思。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唐兰的诉讼请求。 唐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以及不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才属有效合同。本案《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程永莉、唐兰均在合同上盖章,但无手写签名。此外,卖方申请书和收条上的手写文字及“唐兰”的签名均并非其本人所写,故可认定唐兰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对唐兰无约束力。因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故程永莉占有涉案房屋即属持续侵权,且唐兰知道房屋被他人侵占后,一直向相关部门反映,申请解决,故其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九区2000)买卖第7595号《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程永莉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二审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唐兰不服二审法院再审判决,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判决:维持二审法院再审判决。 唐兰不服再审判决,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再审判决缺乏证据,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唐兰并无出卖涉案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十买受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所致。终审判决作出的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合同上的唐兰签名均系向响所签,亦无证据证明其本人或曾委托他人办理过户房屋买卖及转移登记。售房价款系由案外人黄定清收取。另,唐兰以低于其购买房屋时的价格转让房屋不符合市场价格及交易常理。案外人黄定清和向响恶意串通出卖他人房屋,侵犯了唐兰合法的财产权。 二、再审判决依据另案行政裁定认定的事实判定本案民事判决,并不恰当。 另案行政裁定系主要根据黄定清的证言以及向响、张东的调查笔录所做。而黄定清、向响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张东在调查笔录中涉嫌故意作虚假证言。故三人的证言均不应予以采信。另案行政裁定是以唐兰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在程序上驳回了唐兰的起诉,故其所认定的事实不应再作为本案民事判决的依据。涉案房屋与土地使用权分别登记在程永莉、唐兰二人名下,不符合我国房地一体的规定。 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 程永莉答辩称:其与唐兰之间成立了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唐兰亲自参与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故其与唐兰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依法应该受到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二审法院再审判决、再审判决;程永莉将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102号2单元9-1号的房屋返还给唐兰。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本文来自于: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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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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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买卖常见风险防范实务培训 买卖合同常见风险防范实务培训 第一部分: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 1、建议书面形式,且要打印版。而不要用手写填加,特别是数量和金额。不要再数字处留有空格。 2、采用传真和数字电文的形式的,应当事后补上签字盖章的合同正本。 3、订购单形式的合同,一定要载明当事人信息、标的物信息、数量、质量、价款及付款时间、交货等主要条款,且需双方签字盖章来确认。 4、预约合同: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第2条) 二、买卖合同主要条款及风险防控 (一)核对主体身份,调查其履约能力、权限。 核实内容:企业形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所在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状况、签约人权限等信息。 主要途径包括:①营业执照,注意年检信息。②查询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登记信息。③实地考察对方的经营状况。④查询有无被执行情况。(最高院网站) (二)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 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包括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尺寸、数量、质量、包装等。在书写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标的物信息要明确。包括品牌、型号、规格、尺寸等。成套产品的,应当写明套内产品的品名及具体内容。2、数量要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应对计量方法具体解释,如一箱具体的产品数量。3、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包装要求。应当约定清楚关于包装标准、包装标签、费用负担、以及对包装不善引起货物损坏的责任等内容。4、确定验收的质量标准。也可采用封存样品方式确定质量标准,对封存样品的质量加以说明。样品说明上最好有对方员工的签名确认。防止发生纠纷时对方否认样品来源。合同中应载明“货物应当与样品一致”等字样。5、明确质量检验(异议)期。建议保留标的物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以证明标的物在交付货物时标的物是合格的产品。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三)价款及结算方式 1、合同中应当写明单价、总价款、币种、付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等)。金额最好注明大写(不易被修改)。转账的应要求提供企业账户而非个人账户。 2、发票:合同应约定清楚发票的交付时间及发票是否作为付款凭证。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解释》第8条) 3、载明付款或结算时间。分期付款的,应当写明每次的交付时间、确切的金额。月结或每季度结算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清楚结算日,对账单、结算单的确认等事宜。对账单中应当载明当月每次送货的时间、地点、数量、品名、金额、总金额等,在对方确认后将原件取回。付款时间最好约定为对账单确认后的几日内,不要拖延的太长。 4、订金:可要求对方支付部分预付款(订金),以保障交易安全。 (四)货物的交付:应明确交货地点、时间、运费的负担等问题。 《合同法》确立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和风险转移,均以交付作为分界点,原则上交付前归卖方,交付后归买方(第133条、141条、142条)。分期交货的应当写明每次交货的数量;代办托运的还要写请运输路线、交通工具,写清目的地或目的港。交货地点和运输的目的地应当尽量清晰要具体地址,不要仅写“买方处”、“东莞”等范围大、且模糊的字眼。 (五)违约责任 1、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8条、29条) 1)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及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增加或减少违约金。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可认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不可抗力免责及除外:遭遇不可抗力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117条) 3、注意权利、义务分配的条款。注意排除已方权利或对方责任的条款。 (六)争议的解决途径:诉讼或仲裁择其一,不可同时选择。 1、选择诉讼方式,应注意:①选择的管辖法院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②双方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应尽量选择在己方所在地。 2、选择仲裁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应确定唯一,否则仲裁条款无效。 (七)合同的效力条款和合同文本数量 1、载明生效日期。2、合同正本的数量应为各执一份,不要提供过多正本。3、要在合同正文下一行标注“[以下无正文]”字样。防止对方在正文和签名处有空白,私自添加其他对我方不利条款。 (八)合同签字和盖章 1)合同应加盖该企业的公章或合同章。页数在2页以上的要加盖骑缝章。 2)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签字。 使用电子签名的,电子签名需要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13条)使用私章的,可以要求持私章的人员提供其为合法使用他人私章的证明。建议没有特殊情况的话,要求亲笔签名会较为稳妥。 三、合同中可以保证卖方权利的其他条款 (一)所有权保留条款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合同法》134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解释》第36条 若未做此约定,要求支付价款属于债权性质。在买方存在多个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还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卖方很可能无法追回全部价款。而约定此条款后,卖方依然享有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要求买方返还标的物,减轻损失。 (二)定金条款1、《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注意:在选择时当事人应该看自己的损失总额与合同总额的比例:低于20%的建议选择定金;超过20%的选择违约金则更有利于弥补损失。 3、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第28条) 4、注意区分定金与订金(预付款)。 订金是预付款性质,没有惩罚性。而定金具有惩罚性(定金罚则)。起草合同要注意区分定金和订金。若想通过定金来防止对方违约,则应表述清楚。如果合同中的表述给付的意思不明确或依法不能认定具备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的,将推定为预付款,这将会损害守约方的利益。 (三)买方无正当理由迟延受领或拒绝受领的违约责任条款 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应当加入买方无正当理由迟延受领或者拒绝受领的违约责任,以免事后陷入不利境地,卖方可能付出的额外费用也将是一个很好的补偿。 第二部分:合同的履行 一、标的物交付(送货)时的风险防范 1、送货时间:应严格按照约定按时交物。若要提前交付的,应当先与买方沟通,否则买方有权利拒绝提前接收的;若经过双方的协商可以延期交付货物的,应当签订补充,避免日后卖方以此为由要求我方承担违约或延付货款。 2、送货数量:出货前应先核对。若出卖人多交标的物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负担。(《合同法》162条、《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第6条) 3、送货单内容及签章1)送货单上应载明货物数量、规格、送货时间、双方的名称等。另可载明所履行合同的合同编号,以确认送货行为是履行特定合同的行为。 2)卖方自运的,应要求其员工在送货单上在签名,并要求加盖买方的收货专用章;交承运人交付的,应保留好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运输单据上应载明货物运输有关的各种关系人(如发货人、承运人、收货人等)、货物具体信息及责任和权益。 4、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可以提存或提存价款,视为完成交付义务。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提存后风险转移给买方。(《合同法》第101条、103条) 二、质量异议的处理 1、《合同法》158条第1款: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对于未超过质量异议期的,应当了解情况。若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应向对方做出书面说明(一式两份,己方保留一份留作日后的证据使用);若货物确实存在问题的,则应积极协商解决。注意:在未清楚质量是否有问题的情况下,在往来函件、邮件中不要有承认标的物有质量问题的字句,以免在日后的诉讼或仲裁中被对方拿来做证据使用。 2《合同法》158条第2款: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3、《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解释》第17条:“合理期间”,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4、《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解释》第20条:合同法第158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篇二:销售合同中常见问题解析 销售合同中常见问题解析 企业在对外业务活动过程中,经常要签定销售合同,对于一些条款往往会忽视一些细节,结果往往不利于保护本公司利益,甚至会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现就相关问题分析如下: 一、在价格与付款方面的约定: (1)付款期限约定不明确。 比如合同中经常会出现“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在买方完成收货并验收后,买方及时给予付清货款”,而忽视了约定明确的付款时间,不利于后续催款。 (2)分期付款的时间及金额约定不明确。 比如合同中会约定:“……余款10万元在货到买方之日起6个月内分5次全部付清。”但具体分期付款的时间及具体金额未约定,不利于追究未按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 (3)定金、预付款识别不清,不了解定金限额。 有时合同中会约定定金条款,“买方同意在合同签订后付定金30%……”。法律规定,定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定金条款在合同中起重要作用,如果买方违约,卖方有权不退还定金,如果卖方违约,要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定金不足弥补损失,还可以约定违约金,但不能重复使用,只能选择较有利的条款。预付款没有上述作用,只是货款的一部分,解除合同后要退还,另外,“订金”与预付款功能相似。 (4)付款违约责任未明确约定。 合同中没有约定不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情况下对方要承担何种责任。在合同中可以要求支付延期付款的滞纳金。 (5)价格含税与否及发票种类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 价格是否含税,会给价格上造成很大差异,另外,发票的种类不同,税率也不同。 (6)付款方式约定不明确。 一般要求以银行汇款、转账等方式,尽量避免使用现金结算。 二、合同中交货环节的约定: (1)交货约定不一致。 在同一份合同中不得出现不同的交货条件或时间,否则对后续交货实施会带来重大影响。比如“……买方同意在卖方通知后首付人民币捌万元整,卖方三天内发货…”同时又约定“合同设备交货期为收到定金后30天”。两款所约定的交货期限不一致。 还有在同一份合同中,前面的条款约定送货,后面的条款约定提货,导致无法确定交货方式。货物的交付方式与运费的负担,直接导致两种不同的风险承担责任;送货运费由卖方承担的,在货物到达买方公司前的一切灭失风险由卖方承担;提货运费由买方承担的,在货物出了卖方厂门后,风险由买方承担。 (2)交货前通知以传真形式。 比如合同中约定:“卖方应在交货前7天,将合同号、货物名称、预计数量、金额……以传真形式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接收设备。”实际操作中,交货方会传真通知客户,但客户一般不会回复或以电话等口头方式回复,难以证明卖方已履行该义务。应要求对方收件后确认回传,或以快递形式回函确认。 三、合同中验收环节的约定: (1)验收期限未约定。 合同经常会未约定买方应在何期限内完成验收,按验收的常规,一般应在何时间内验收完毕,比如7日内,如何没有约定,按法律规定二年内验收有效,显然不利于保护卖方,买方保管的时间越长,对卖方的风险越大。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对所交付的货物有异议的,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向卖方书面提出。 (2)检验的标准约定不明(质量要求)。合同中对检验的标准如果约定不明,很难区分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一旦因产品质量产生纠纷,责任较难区分,发生产品质量问题,不仅是货款问题,往往会牵连到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损失有时是产品本身价值的几倍,几十倍,甚至更高。 四、合同的签字盖章形式: 能够有(本文来自: 千 叶帆文 摘:买卖合同常见问题)权利代表公司签约的个人有:法定代表人或有书面授权的代表人,虽然法律上有表见代理的概念,但要求较高,非法律人员很难把握。有效盖章是: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上条件具备一方面有效,所签合同有效,否则为无效合同。 合同形式方面,一般要求书面合同,虽然法律充许使用传真、邮件等形式,但一旦产生纠纷,举证方面非常困难。 五、合同附件用印不完整: 合同附件有时未盖章或签字。合同附件往往反映非常重要的内容,比如在附件中约定双方对产品要求的图纸或标准,如果双方在附件中没有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质量方面产生纠纷就很难区分哪一方的责任。 六、合同内容随意修改且未在修改处签字盖章确认: 合同签约时,有时往往要对合同内容作一定的修改或补充,一般要求在特定的位置填写条款,如果没有,重新制定合同,或书写补充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有时业务员为了图省事,直接在原合同上修正,修正后的部分缺少签字盖章手续,发生纠纷时不利于举证。法律规定,合同的变更,一定要协商一致。 七、合同履行环节瑕疵: (1)合同变更未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而自行变更,造成违约。比如产品数量方面,如果与合同不一致,少的要求及时补足,多的对方有权拒收,如果交付的产品与合同不符,更是严重违约。 (2)送货单没有签收。 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出现送货单没有签收,或签收人身份不明等情况,许多案例中出现由于签收单签收瑕疵或送货单遗失,导致不能主张到期货款,权益受损。 为了弥补送货单签收瑕疵或送货单遗失等情况,及时与对方对帐显得尤其重要,以便及时与对方确认交易情况与所欠货款情况。篇三: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常见问题200问 下载后点击标题可打开全文查看,或直接打开上海房产律师网浏览 依法院判决、裁定、调解而进行的房地产登记,由权利人单方申请即可登记
“代为办理房的转让、出售等一切相关手续”是否包括抵债?出让尚未取的产权证的合同有效吗?
查封房产的财产保全错误,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定金有哪些种类?支付定金后合同没能签成,是否必须返还?
中介费纠纷: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后,又进行撤消,并私下签定新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合同约定的中
介费是否需要按约支付? 中介费纠纷:看房确认书约定,私下成交的要承担违约金,该约定是否有效?违约金标准接近佣金,
是否会被调整? 中介费纠纷:中介与下家约定房屋到手价,但未明确退税归属,该退税如何处理?
中介费案例:已经签定居间买卖协议,但因双方不能就付款时间达成一致,未能签定正式的买卖合
同。中介费是否应当支付? 二手房案例:居间买卖协议约定,因一方原因未签定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应支付中介相当于正常
佣金的违约金,该约定是否有效? 中介费案例:签定买卖居间协议及房屋买卖协议后,一方因贷款问题不能签定正式的买卖合同,是
否需要如约支付中介费? 中介费纠纷:出售居间合同约定,卖方有自行出售或经第三人介绍出售该房屋的违约行为,后卖方
与该中介带看的买方经其他中介成交,卖方如何承担责任? 中介费纠纷:买卖合同已经签定,买房人主张中介未协助办理贷款手续,因此拒付剩余佣金,能否
被支持? 中介费案例:签署居间买卖协议后,一方原因未签定正式买卖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相当于佣金的违
约金? 中介费纠纷:居间及买卖协议均已签定,但夫妻共有的房产只有一方签字,后交易未成。合同是否
有效?中介是否可以要求中介费? 中介费案例:居间协议与买卖合同均已签定,但购房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中介费是否需要支付?
中介费纠纷:居间协议签定后,三方又签定了解约协议,约定卖方支付中介违约金3万元,该协议
是否有效?是否必须如约支付?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签定,买方因贷款不成被卖方追究违约责任,是否可以要求中介返还佣金,
并承担相应损失? 中介费案例:居间合同约定买方不购买房屋应支付总价款的2%作为违约金,后买方贷款不成,是否需要按照2%支付违约金? 中介费案例:卖方委托中介收取定金,在卖方表示不愿意卖房后中介仍然收取买方定金,造成卖方
双倍返还,中介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手房案例:约定的佣金支付一半后中介出具“中介服务费(已结)”字样收据,剩余中介费是否还能
要求支付? 二手房案例:中介费以收取租金计算,后租赁合同解除,是否需要返还部分中介费? 二手房案例:未经中介而成交,买卖双方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二手房案例: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没有约定正式合同签约日期,卖方未按照中介通知的日期到场签
约,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双倍返还定金? 卖房人毁约购房人解除合同的,房价升值损失该不该赔? 商品房转卖后,开发商面积差价款应退还初始买受人 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哪些?解除的后果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被解除、撤销或确认无效后的中介费纠纷之处理 签定不得私下交易的合同后,又通过其它中介成交,是否应向原中介支付违约金? 税收政策变化税费由谁承担?违反预订合同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房产居间中介纠纷中格式合同及其效力的认定 疑似借款关系的房屋买卖合同性质如何认定? 抵押房产拍卖时流拍的如何处理? 如何强制执行被告的房产、股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 法院在房地产案件裁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房产异议登记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办理房屋赠与公证中应提供什么资料?注意什么法律问题 ? 一房二卖中卖方与在后买受人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标准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在什么情况下应被调整?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有房产是否有效? 房地产登记行为错误,造成相关人损失,登记机关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出卖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并办理过户,消防单位是否应当进行监管? 签定看房确认书后,又通过其它中介成交,是否属于跳单?要不要赔偿违约责任? 二手房买卖中因一方违约而解除合同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几个问题 法官谈二手房买卖纠纷常见问题法院判决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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