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卡可以在外地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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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北省孝昌县买的农村合作医疗,去武汉协和医院看病能报销多少,如果不能需要怎么办,怎样才能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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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类型: 问题来自:湖北 - 武汉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9:22 咨询人:t112bqn15yu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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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孝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减轻参合患者的医疗负担,根据《孝感市2015年新农合统一补偿方案》(孝卫生计生发[2015]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大悟县2015年新农合补偿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住院补偿和门诊统筹相结合。以住院补偿为主,门诊统筹+门诊家庭账户的补偿模式,兼顾受益面,努力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和扩大受益面。
(二)坚持孝感市统一补偿方案,细化县内补偿细则。
(三)坚持补偿政策向基层倾斜,合理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差距,促进分级诊疗。
(四)坚持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保险相结合,有效发挥新农合基金的保障作用。
二、基金统筹
2015年参合农民人均筹资标准为474元(其中个人缴费90元,各级财政配套384元)。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和一、二级残疾人员经民政部门和残联审核认定后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民政和残联部门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经费、医疗救助资金优抚专项基金中解决,统一划拨至新农合基金专户。
三、基金分配
新农合基金分为门诊基金、住院基金、风险基金三类。在孝感市统一基金分配方案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具体基金分配比例为门诊基金占总基金的10%左右,住院基金占总基金的87%左右,风险基金占总基金的3%左右。风险基金规模应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左右,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提取。
四、费用补偿
(一)门诊补偿
新农合门诊补偿分为门诊统筹和门诊重症补偿,其中门诊重症补偿总额控制在门诊基金的10%左右。
1、一般门诊补偿:门诊医药费用新农合补偿比例设为50%。年度累计补偿设置封顶线,个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300元。将一般诊疗费按政策规定纳入门诊基金统筹支付范围,一般诊疗费补偿含在年度门诊补偿封顶线内。以乡镇为单位限额使用。
2、门诊重症补偿:积极开展门诊重症补偿工作,对各类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失代偿期、重症精神病、高血压Ш级、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严重冠心病、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慢性肾功衰、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类风湿关节炎、血友病、强制性脊柱炎、系统性硬化症、慢性脊髓炎、白血病等20种大病患者的大额门诊费用进行定额补偿。补偿标准按照省卫计委标准另行制定。
(二)住院补偿
1、住院医疗费补偿设立起付线,全县辖区内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线标准为200元,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为5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为1200元。全市辖区内非定点和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1800元,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2000元。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抚对象等住院补偿时取消起付线。
2、住院医疗费补偿设立封顶线10万元。
3、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1)乡镇卫生院政策范围内费用按85%的比例补偿。
(2)县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实行分段报销。起付线至5000元部分补偿比例为65%,50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70%的比例补偿。
(3)孝感市中心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12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1201元至5000元部分补偿比例为55%,5001元以上部分补偿60%。
(4)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抚对象等在县惠民医院住院治疗免起付线,补偿参照本方案乡镇卫生院补偿标准执行。
(5)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起付线至5000元部分补偿比例为45%,5001元至20000元部分补偿比例为50%,20001元以上部分补偿比例为60%
(6)经转诊到孝感市辖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的患者住院补偿费用在上述同一级别报销比例基础上下调20个百分点。
(7)住院补偿设置保底线,参合人员经转诊至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际补偿比例过低的,可按照住院医疗总费用的30%给予保底补偿。非定点按20%保底。
(8)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规范参合患者转诊管理。凡未经转诊自行到上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患者,新农合在正常补偿比例基础上,减半予以报销。符合下转管理规定的患者,转入下一级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单病种定额付费的病种除外),在报销时不再扣除起付线。
(9)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执行《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第四版)》,目录外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各类检查和医疗服务费用的自付比例占检查总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30%。
(10)单项大型检查项目400元以下部分据实计入补偿范围,超过400元部分减半计入补偿范围;单个植入机体大型材料3000元以下部分据实计入补偿范围,超过3000元低于30000元部分按30%比例计入补偿范围,超过30000元部分全部自费。
(11)意外伤害(不包括斗殴致伤、工伤、酗酒、服毒、自残、自杀以及机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疾病实行&固定补偿比例+封顶&模式。即:可报销费用的50%纳入住院补偿,报销比例与同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一致。意外伤害住院费用不实行即时结报,此类患者补偿时,必须先审核,后报销。最高补偿额不超过5000元。
五、补偿范围
新农合基金(含利息)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等。以下项目不纳入补偿范围:
(一)超出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斗殴致伤、酗酒、吸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工伤、职业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涉及第三方责任人的医疗费用;
(三) 美容、整形、矫形、计划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应有公共卫生负担、国家已有补助政策的疾病,如血吸虫病、肺结核病、艾滋病等医疗费用;
(五)医疗事故或经鉴定属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医疗费用;
(六)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六、其他规定
(一)参加新农合农民因危、急、重症等情况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住院的,其紧急抢救费纳入补偿范围。
(二)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当年度出生的孩子提前缴纳参合资金,孩子在当年医疗费用补偿政策同一般参合人员。错过缴费时限出生未参加新农合的新生儿患病发生的医疗费用随已参合的父亲或母亲纳入当年新农合补偿范围,其补偿费用纳入父亲或母亲当年住院补偿封顶一并计算。
(三)住院分娩定额补偿。对参加新农合的孕产妇在财政专项补助住院分娩费用外,再给予200元的定额补偿。
(四)严格落实重大疾病保障工程。将农村儿童先心病、白血病、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尿道下裂、苯丙酮尿症等22种疾病纳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范围,具体救助对象及标准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五)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就医时发生的中医适宜技术、中草药费用。补偿标准相应提高5%。
(六) 2015年全面实施门诊、住院总额控制预付制、乡镇卫生院按床日付费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实施按病种付费不少于120种综合支付方式改革。按照国家三部委下发的《关于控制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门诊、住院总额控制实施方案,科学确定总额控制目标,按照&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定点医疗机构对结余资金与超支费用的分担方法,充分调动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医疗费用的积极性。
(七)已实施新农合按病种付费试点的病种,按照同级医疗机构新农合补偿政策执行,不受相关起付线和补偿比例限制。
(八)鼓励各定点医疗机构开设日间病房、门诊手术,在其向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申请备案后,其报销比例可参照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执行,纳入住院报销范围。各合管站依据定点服务协议,以控制例均住院费用不合理增长和目录外药品使用超标、降低参合农民住院自费比例为重点,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对年度例均住院费用和目录外药占比超标的,以及参合农民平均自费比例较上年度不降反增的,要视情形给予警告、降低等级处理,并根据参合住院病人数、超标(或未达标)比例相应扣减垫付补偿款,考核结果要与定点医疗机构次年的基金分配总额挂钩。
本补偿方案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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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2015年补偿方案
2015年宜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0号)、《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卫发[2011]15号)、《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关于湖北省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卫生计生发[2014]45号及《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襄阳市城镇医保及新农合促进分级诊疗医疗费用支付制度改革意见(试行)的通知〉》襄政办发[2014]72号,结合我市历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的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市办市管、封闭运行、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管理体制,由市政府统一筹资、统一管理。
第五条 经办机构主要职责
㈠市合管办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2、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
3、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4、制定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编制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
5、负责监督市内、外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的报销工作;
6、制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卡、证、表、册;
7、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
8、负责对镇合管办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调解争议、纠纷,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9、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评价、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10、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并对其医疗服务质量和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管;
11、定期向市合管会报告工作,落实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㈡镇合管办(设在乡镇公立卫生院,院长担负主任职责)主要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2、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3、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
4、与农户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咨询服务;
5、负责对辖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参合患者的费用补偿情况进行初审,定期上报市合管办复审;
6、报告、公布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以及参合农民补偿费用情况;
7、对辖区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管,并定期上报市合管办;
8、对村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9、组织农民参加体检和建立健康档案;
10、落实市合管办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财政、民政、信用联社、公安、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广播电视、编制、人事、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市辖区内的农民(含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均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注册登记,在履行缴费义务后,取得《宜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退出下年度农村合作医疗时,以家庭为单位退出。
第八条 门诊就医,参合农民门诊就医可在本镇(办、区)内自主选择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慢病门诊只能在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享受规定的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补偿;住院则可以在本市境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但必须按照宜城市卫生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双向转诊工作的意见》宜卫发〔2011〕73号和《宜城市分级诊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宜卫发〔2012〕67号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转诊,方可享受规定的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补偿。
第九条&参合农民因户口迁移离开本市或死亡的,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应在30日内报告所在镇合管办,镇合管办在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到市合管办办理注销等手续。
第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全年450元,由农民个人自愿缴纳、地方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三部分构成,即农民自愿缴纳90元,中央财政补助、省财政补助、市(县)财政补助,共计360元。
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和农村特困优抚对象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负责与镇(办、区)衔接,会同财政部门分别从五保转移支付经费、医疗救助资金和优抚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在规定时间内划转到市信用联社设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并在划转后5日内通知市合管办。
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的年度为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参合农民缴纳下一年度的合作医疗基金,发放或重新注册《宜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磁卡》。不得逾期补缴合作医疗基金,也不得要求返还已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
第十三条&参合农民合作医疗基金收缴工作,按《宜城市参合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基金收缴管理办法》宜政办发[2008]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由市财政局在市信用联社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收支平衡、超支不补,节余及利息转入下年度基金。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合管办应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监管制度,严格执行基金的支付、查询、转移程序,每月编制基金运行情况月报表,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每月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风险基金。
㈠风险基金包括按本年度筹资总额的3%提取部分和上年度转入的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透支和意外情况的应急处理。
㈡住院统筹基金按本年度筹资总额的77%提取部分和上年度住院基金节余及利息转入部分,其中大病保险基金按参合人数每人每年提取25元预留,其余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和住院前门诊急救费用的报销。
㈢门诊统筹基金按本年度筹资总额的20%提取,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可视门诊统筹基金结余情况,开展健康体检,健康体检在下年度进行。
㈣控制新农合基金结余率。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历年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25%。
第十七条 参合农民因病住院治疗,可获得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服务费、普通检查费、药费、床位费等费用的补偿,补偿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住院费用。限制不合理的大型检查和非必需的诊疗技术,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单项大型检查项目100元以下的计入补偿范围,超过 100元部分减半计入补偿范围;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单项大型检查项目200元以下的计入补偿范围,超过200元部分减半计入补偿范围;市州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单项大型检查项目400元以下的计入补偿范围,超过 400元部分减半计入补偿范围;单个植入机体大型材料5000元以下的计入补偿范围,超过 5000元低于30000元部分按30%比例计入补偿,超过30000元部分全部自费。
第十八条 当年错过缴费时限出生的新生儿随已参合的母亲或父亲(只能随其中一人),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当年度新农合制度报销范围,当年无需缴纳个人参合费用,婴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与其母亲或父亲合并计算,直至当地一人最高封顶线。
第十九条&住院医疗费补偿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起付线标准为: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00元,市妇幼保健院为300元,市中医医院350元、玛丽龙头医院、健明眼科医院、康复中心、市人民医院为500元,襄阳市三级及以下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200元,省(部)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省外医疗机构为2000元。参合农民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不纳入补偿项目费用后,起付线以下部分由个人负担,起付线以上可纳入补偿部分实行按比例补偿。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抚对象住院取消起付线。
㈠在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补偿85%。
㈡在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补偿70%。
㈢在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补偿65%。
㈣在玛丽龙头医院、健明眼科医院、康复中心、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补偿60%
㈤在襄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补偿50%。
㈥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补偿45%。
㈦在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补偿40%。
㈧患儿童先心病(0-14周岁)、儿童白血病(0-14周岁)、终未期肾病、重性精神病、宫颈癌、乳腺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管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的参合农民,其医疗费用的补偿,按湖北省卫计委、襄阳市卫计委制定的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㈨外伤补偿:意外伤害(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第7款规定的事项不纳入补偿范围),符合补偿条件的,应提供村卫生室出具经镇合管办核实的外伤原因证明、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方可报销,每次及连续住院最高补偿不得超过2500元,并纳入患者当年住院补偿年度封顶线一并计算。本市外打工、经商、暂住、探亲、上学等外伤一律不补偿。
㈩封顶线为100000元,即参合对象每人在一年内住院基金补偿总额累计不超过100000元。
(十一)提倡和鼓励医疗机构运用中医中药治疗疾病,参合农民住院期间使用符合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的中药饮片、规定范围的中医适宜技术、中医方法治疗疾病所发生的费用在本条各级补偿比例基础上将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十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定额补偿200元,但对发生产科并发症的孕产妇发生的住院费用,按本条规定的补偿比例实行补偿,必须提供准生证;保胎、病理性引产、病理性人流发生的住院费用按本条规定的补偿比例实行补偿,但必须由宜城市两非办提供计划内生育证明或准生证。
第二十条&实行合作医疗住院患者例均费用总额控制,以减轻农民就医负担。例均住院费用限额: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100元,市妇幼保健院为2000元,市中医医院3000元,市人民医院3600元,玛丽龙头医院2200元,康复中心2200元,健明眼科医院3200元。市合管办每半年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例均住院费用核算,超过限额规定的,其超出部分从应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款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
㈠参合农民持《宜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和身份证、户口薄在本镇(办、区)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宜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2015年)》宜合管委〔2015〕2号和《宜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总额预付实施方案(试行)》宜合管委〔2015〕5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㈡参合农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疗服务机构在就医者出院结算时凭住院病历小结、费用清单、结算发票、合作医疗磁卡、身份证、户口薄等,按规定即时补偿,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到市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玛丽龙头医院、健明眼科医院住院治疗的参合农民住院前必须由居住地公立卫生院转诊,否则医疗费用不予补偿,危急重病人可先行就诊,但三天内必须补办转诊手续。
㈢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转到本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凭我市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出具的转诊证明,在转院前带齐合作医疗磁卡、身份证(户口薄),困难群众需提供低保证、五保证、特困优抚证等,到市合管办办理审批手续;急危重病人可先持合作医疗磁卡、身份证(户口薄)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三天内到市合管办补办转诊手续;未经转诊在市外就医的医疗费用经市合管办审批后只按转诊比例的50%报销,未经审批的不予报销;经转诊到襄阳及湖北省级可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应按要求在经治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报销,对患者要求回当地补偿的,降低一半报销比例给予报销。
㈣对于疾病不符合转诊科目规定自行选择上级医疗机构就诊者,新农合不予报销,若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资金补偿,市合管办在医疗机构上报的住院报销基金中扣除不予拨付。
㈤参合农民到本市外打工、经商、暂住、探亲、上学期间因病需住院的,原则上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补偿;因危急重症疾病在外地需进行抢救治疗的,可就近在县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住院,但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或住院期间以电话或信函的方式报市合管办备案,出院后30日内凭住院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小结、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合作医疗磁卡、身份证、户口薄和居住地社区或单位出具的打工、经商、暂住、探亲、上学相关证明办理补偿,补偿标准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六款规定的补偿比例的50%进行补偿,起付线为2000元。
㈥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合农民住院患者填写医疗费用清单和结算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认可。未经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的医疗费用,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
㈦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垫付的补偿费用资料,由医疗机构合管科初审后,报市合管办审核,然后市合管办按照相关规定将补偿基金报市财政局审定,由市合作医疗基金代理金融机构将补偿资金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二条 患有各类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肝硬化、重性精神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硬化症、慢性骨髓炎、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肺结核、Ⅱ期及以上高血压、重症糖尿病23种重症慢性病患者,可在门诊治疗,其补偿按《宜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2015年)》宜合管委〔2015〕2号文件执行。
患上述规定的重症慢性病的,由本人向市合管办提出申请,附市人民医院或市中医医院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结果、各种检查报告单和近两年个人病史资料,市合管办定期组织鉴定,对于达到规定的病情程度的,发给《农村居民规定重症慢性病门诊治疗卡》,患者凭此卡、身份证、合作医疗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每年的第一季度为本年度的慢重病申报鉴定期限,逾期不再办理。
第二十三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住院过程跨上下两个年度的,以入院时间确定结算年度。
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费用不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一)药品项目类:
1、使用《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品,公立卫生院、村卫生室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外的药品;
2、自点药品和不符合处方用药的药品。
(二)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门诊诊查费、病历工本费等;
2、会诊费、上门检查和治疗增收的服务费;
3、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4、与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和药品(排除性诊断检查费用除外)。
  (三)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形、矫形手术,如:治疗色素斑、粉刺、痤疮疤痕、口吃、鼻鼾、腋臭、多毛症等费用;做双眼皮、对眼、斜视、近视矫治;平疣、脱痣、激光美容、除皱、美容按摩、药物蒸汽疗法(热疗)、药浴;洁牙、镶牙、牙列不整矫治、色斑牙、隆胸、平足、割六指治疗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戒毒、戒烟项目;
  3、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婚育性咨询)、医疗鉴定、伤残鉴定、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及其他医学鉴定。
  (四)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PE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按摩垫、残疾人专用轮椅、输液恒温仪、各种自用检测治疗仪器、各种磁疗器具、各种牵引带、拐杖、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神功元气带、热敷袋等;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五)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刮宫、引产、人流等涉及计划生育项目和婚前检查;
3、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和避孕药品及用具;
4、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等性传播疾病;
5、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食疗、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6、未经批准的二类、三类医疗技术;
7、交通事故(除车辆在自家田间劳作和家中修理外,凡与汽车、拖拉机、农用机动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人力车、畜力车等车辆相关联的事故)、自杀、自伤、自残、酗酒、服毒、打架斗殴、吸毒、违法违纪、涉及第三方责任人的医疗费用;
8、遗传学检查治疗。
  (六)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膳食费、食品加热保温费、婴儿保温箱费、损坏公物赔偿等费用;
  3、陪护费(含陪护床位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及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4、住院用的脸盆、口盅、药杯、卫生袋等生活用品费。
(七)其他:
1、血液和各种血浆制品费用;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疾病普查治疗项目及社会调查、疾病跟踪随访的费用;
3、住院期间加设的一切保险项目(包括安装心脏起博器等各种人造器官移植手术的保险费)
4、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发生医疗纠纷尚未经过鉴定的医疗费用;
  5、各种预测(包括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及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
6、普通病房以外的病房床位费;
7、违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费用;
  8、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9、未经卫生、物价部门批准的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
  10、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11、由本市内到市外就诊的参合患者未经市合办审批又未办理转诊手续,外出打工、暂住、探亲、经商、上学等参合患者未在市合管办备案而在市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2、对于疾病不符合转诊科目规定自行选择上级医疗机构就诊者发生的医疗费用。
13、职业病和国家已给予补助的医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14、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流行和群发性中毒事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5、无发票原件的医疗费用;
16、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五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每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工作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合管办负责对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市合管办负责向各定点医疗机构派驻合管员,对贯彻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合管员实行招聘,定期进行轮换,工资等待遇从定点医疗机构收取。
第二十九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及其人员经费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足额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确保经办机构正常运转。
第三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医疗机构按照市、镇(办、区)、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和考评细则,要求在人员、房屋、设备、技术等执业行为和服务能力、管理水平、日常诊疗活动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对于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医疗机构,限期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仍不达标的,应当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三十一条 市合管办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进行诊疗时,必须核实身份并坚持登记,严格使用基本用药目录内的药品,提供收费明细表。不得将基本用药目录外的药品等超范围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补偿。因病情需要必须使用非目录药品的,应经过患者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每例患者使用基本用药目录外药费用占住院药品总费用的比例,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按市(县)、地(市)、省(部)三级,分别不得超过10%、15%、20%,超过部分从基金拨付中扣除,公立卫生院、村卫生室只能使用《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民营一级医疗机构只能使用《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药品。
第三十三条 实行镇(办、区)、县(市)、地市以上医疗机构逐级转诊及双向转诊制度。对需要转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病人,下级医疗机构要及时转诊,不得截留;对病情稳定需进行康复治疗的,上级医疗机构应转下级医疗机构继续进行治疗。
第三十四条 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参合农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补偿范围和方式、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和住院补偿情况上墙公示。
第三十五条 对截留、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参合农民弄虚作假和转借合作医疗卡的,将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并注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
第三十七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新农合制度相关规定的,暂停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并从拨付基金中扣除违规金额,同时对医疗机构处以元的罚款;定点医疗机构弄虚作假,虚列诊疗项目,以虚假单据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的,除全额清退套取的补偿金外,另处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扣除当月全部补偿款,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对违规违纪医务人员,处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取消其执业资格;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合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下岗学习、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㈠核销信息未及时准确输入、上报的;
㈡核销数据不实,核销资料不完整、不规范、未及时上报的;
㈢在核销工作中,不履行监督职责,不坚持原则,导致单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㈣有与受派单位恶意串通,虚列或提高应予核销的医疗费用,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㈤隐瞒、截留应兑付患者的合作医疗基金的;
㈥在监督工作中敷衍塞责,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㈦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合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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