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丢失,被骗,被盗,被抢,损坏怎么办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和铁道行业推行商业汇票结算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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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和铁道行业推行商业汇票结算的通知[失效]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银发[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
【失效依据】
【全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煤炭、电力、冶金、化工
 和铁道行业推行商业汇票结算的通知
 (1994年7月7日 银发〔1994〕163号)(法宝联想: &&&)
煤炭部、电力部、冶金部、化工部、铁道部,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经与有关部门商定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在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和铁道行业推行商业汇票结算的规定》和《》、《再贴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和铁道五个行业的货款结算推行商业汇票结算办法,是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产供销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各银行和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统一思想,加强配合,使推行商业汇票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关于在煤炭、电力、冶金、化工
          和铁道行业推行商业汇票结算的规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便于国营大中型企业及时收回货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与有关部门商定并已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和铁道五个行业推行商业汇票结算办法。
商业汇票使用的范围和原则。对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和铁道行业的国营企业单位与其行业内、五个行业间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单位的货款结算推行使用商业汇票。五个行业的企业单位货款结算使用商业汇票,必须根据《》与购货的企业单位签订经济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
商业汇票的使用方法。五个行业的企业单位进行商品交易的款项结算,可以根据对方的资信状况与其商定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既可由销货单位签发,也可由购货单位签发。商业承兑汇票由销货单位签发的,应交购货单位承兑;由购货单位签发的,应经本单位办理承兑后将商业承兑汇票交给销货单位。银行承兑汇票无论是由销货单位签发,还是由购货单位签发,都应由购货单位持汇票和购销合同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
  如属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汇票,也可按照供货进度分次签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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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引用的法规中央和地方法规规章(2篇)  引用本篇的法规 案例 论文   一张45万元承兑汇票引起的跨省风波
    一张金额为4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在皖苏鲁三省流转期间因权属发生争执,日前,经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判决驳回原告所称的“失票不失权”主张,原被告共三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日,作为出票人,舒城县永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号码为53672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是六安市信杰工贸有限公司,付款银行是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出票金额45万元,汇票到期日是日,承兑协议为本汇票到期日由付款银行无条件付款。此后,这张汇票经背书分别转让至10多家企业。
  2012年元6日,山东邹平县某金属材料公司(下称邹平金属公司)千里迢迢来到舒城县法院,称在号或16号收到号码为53672银行承兑汇票后,因业务员不慎将其弄丢,当时没有报警,现前来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立即向付款银行作出了《停止支付通知书》,并对外发布公告,要求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内,持票人山东省桓台县索镇超人通讯器材门市部周女士向舒城县法院进行了申报,3月9日,法院在通知申请人察看周女士提供这张汇票后,作出了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月12日,邹平县金属公司以持票人——周女士、出票人为共同被告,起诉至舒城县法院,要求判令:周女士汇票将返还给他们公司;出票人承担向他们支付义务。理由是,周女士取得汇票连续两家上手,即邹平顺发棉粕有限公司、淄博市宝山水泥厂汇明分厂在转让时,未依法进行背书。依照《票据法》规定,依背书方式取得汇票但背书不连续,不具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而原告在失票前,持有汇票时背书连续无任何瑕疵,因此虽失票不失权,是讼争票据真正权利人,周女士必须将其所有权返还给他们公司,而被告舒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具有向他们支付义务。
  被告周女士认为,自己因与淄川区宝山水泥厂惠民分厂间存在合同关系,该厂以支付人工费的形式将其汇票转让给她的,是依法取得而非其拾得他人遗失的汇票,是讼争汇票的善意、合法持有人,并有她的上手转让书证。原告称不慎丢失汇票只是单方陈述,无任何事实依据;原告真要是丢失了,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其追查拾票人。但原告既没有报警又没有挂失,却在三个多月之久,才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显然违背常理。原告收到其票后,已在背书人处签章,更进一步说明已转让下手,而非丢失。事实是原告并没有丢失汇票,而是将其交给外人进行贴现,未得到贴现款,且又难以追回票据后,就捏造丢失事实,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欲使本案汇票失权,不成后又恶意提起诉讼,目的是为了弥补损失。
  被告舒城永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称已完成了出票人的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一旦作出,不论出票人是否实际付款给银行,付款行都有无条件见票付款的义务。因此原告诉本公司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称遗失汇票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不予采信。汇票在的流转过程中,背书上虽不连续,但持票人提供了从其前手合法转让证据,形成完整的流转链条,证明了被告周女士是讼争汇票实际持有人和截止诉讼时的最后被背书人。因此,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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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9月7日电 今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5日举行了隆重的...&&nbsp当前位置:
李克强会见越南国家主席陈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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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5月12日电 (记者 余湛奕)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会见来华进行国事访问并出席“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越南国家主席陈大光。
  李克强表示,中越是山水相连的邻邦。昨天,习近平主席同你举行了富有成果的会谈。中方愿同越方把握好两国关系发展的大方向,保持高层交往,加快对接“一带一路”和“两廊一圈”,按照海上、陆上、金融合作三线并举的思路,推进各领域互利合作,密切人文交流,使中越睦邻友好不断得到巩固,推动两国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健康稳定发展。
5月12日下午,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来华出席“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越南国家主席陈大光。
中新社记者 刘震 摄
  李克强指出,中方愿同越方加强在中国D东盟、澜沧江D湄公河等框架内的合作。推动边境经济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促进两国边境乃至本地区的和平、安宁与繁荣,造福两国和地区人民。
  陈大光表示,在双方共同努力下,当前越中关系发展保持良好势头,各领域合作不断取得进展。这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地区和平发展。越方愿进一步推动双边贸易平衡增长,扩大投资合作,在农业、基础设施、高科技、金融和可再生能源等领域加强合作,密切地方合作与人文交流。(完)
 原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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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一:承兑汇票丢失怎么办商业承兑汇票遗失或未使用办理注销,不须向银行办理注销手续,而由收付款单位双方自行联系处理。持票单位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应及时向承兑银行办理挂失注销手续,待汇票到期日满一个月再办理如下手续:A:票据丧失的补救对票据丧失的补救,是指对严格意义上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的丧失的补救,不包括其他意义上的票据或者有价证券。虽然我国金融及诉讼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此均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失票人往往因不了解这些规定而做出了错误的处理。我们近日接触到这样一个个案,失票人为一家成立不久的外商独资企业,其九张共计数百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在准备申请贴现前被盗。该企业开始认为这些票据都注明自己为收款人而他人无法获得支付,也可能被毁掉,决定采用自行在报刊上刊登遗失启示的方式宣告这些票据作废,并口头通知了出票人;但在知悉这些票据仍然可能被他人恶意或善意地取得并进行流通和贴现、申请支付等等的严重后果后,又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所有的前手及出票人书面通知和挂失,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但又不知道先办哪一项,也不知道每一项的程序、需要的材料以及后果是怎么样,需逐项咨询和调查。这样的处理不仅延误了大量的时间和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还未能取得保障自己权益的效果。另一方面,我们亦接触到银行在处理票据丧失的补救过程中,单纯地从方便行事和“保护”银行利益的角度出发,采取了诸如不依法受理挂失止付的申请或者法院的止付通知、恶意支付或支付有重大过失等不当措施,导致损害了失票人或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被判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我们在此对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三种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诉讼分别作简要介绍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它的丧失会导致失票人面临两个问题:第一,失票人因不占有票据而无法依据票据法行使票据记载的权利,如背书转让、申请贴现、提示付款等票据权利;第二,在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下,因票据具有的无因性和极强的流通性,而导致该票据可能被他人非法转让、贴现、冒领或者被善意第三人合法获得,使失票人面临受到损失的风险。因此,对于票据丧失后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是非常有必要的。。一、挂失止付。根据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支票。不能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空白票据。此处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具体是指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银行或者出票银行、商业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和支票的付款银行。挂失止付的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即失票人。挂失止付的受理人,为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除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非金融机构外,其他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均为票据上记载的金融机构。根据《票据实施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金融法规的规定,挂失止付的程序为:(1)允许挂失支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挂失止付时,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票据丧失的时间、起点、原因;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以及联系方法。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予受理。(2)对于符合条件的挂失止付申请,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核对相符并确未付款的,应当受理并立即暂停支付,如受失票人的委托,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应进行相互通知。(3)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同时,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此规定的目的是要求失票人及时申请法院冻结票据的流通,亦反映出挂失止付仅产生该票据不获付款的效力,并无产生票据转让行为无效的法律效力。(4)失票人凭借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受理挂失止付人请求付款或退款,此处的法院证明,应是法院在依据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或者诉讼审理后所做出的判决。二、公示催告。《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此我们认为,可适用公示催告的票据范围大于挂失止付的范围,除了空白票据丧失不能确定付款人不能适用以外,其余形式的票据丧失后均可适用公示催告的补救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亦应当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即失票人。公示催告的管辖法院,为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何为票据支付地?《支付结算办法》第52条明确规定: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付款地为出票人所在地,商业汇票的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公示催告程序为:(1)失票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受理法院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3)受理法院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少于60日;(4)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并未经法院裁定驳回的,受理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5)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受理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6)公示催告申请人依据生效判决向票据付款人请求付款或者退款。三、诉讼。《票据法》第13条明确规定诉讼为补救措施之一。但此时的诉讼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必须至少符合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要件之一,即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在票据丧失的大多数情况下,是没有被告或者无法确定被告的。我们认为,除非失票人明确知道票据仍然存在,并且知道明确的持有人,否则无法采用诉讼措施进行补救。由以上规定的三种补救措施可以看出,挂失止付可以使失票人比较即时和方便地取得停止支付的效力,但不适用某些情况下的票据丧失,亦无法阻止票据的流通,而且仍必须进一步采取公示催告、申请除权判决或者诉讼的措施;而公示催告虽然适用面较广,保护措施较为彻底,但在受理的要求和时间上均不及挂失止付理想;诉讼措施则更为次之。因此,我们认为,结合挂失止付与公示催告两种补救措施是比较适应的,即在票据丧失后,能够挂失止付的,首先挂失止付,再按法律要求进行公示催告;不能挂失止付的,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书和公告取得止付与宣告票据转让行为无效的效力。票据以上补救措施是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的有效措施,而对于在实践中失票人经常使用的仅仅在报刊或传媒中以失票人名义登载的遗失启示作为补救,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法律效力,亦未规定善意的社会公众有注意一般人在传媒登载的票据遗失启示并为此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的义务,所以,遗失启示不能起到宣告票据无效或者此后的票据转让行为无效的法律效力,其在法律意义上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在采取适应的补救措施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到的是,在票据脱离失票人占有到法院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或者在进行公告之前,法律没有对此期间的票据转让行为的效力进行明确规定。从票据的无因性特征或是从善意第三人制度的角度来说,虽然在实际操作中票据的被背书人往往会通过银行对票据的真实性和流通性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进行查询,但法律没有规定被背书人有义务进行查询或者必须了解失票人已丧失票据这一事实的,因此,在这个期间的票据转让行为是有效的,善意第三人取得该票据所记载的全部权利应当得到保护,而由此产生的支付义务或者损失应由失票人承担。B:(1)付款单位遗失的,应备函说明遗失原因,并附第四联银行承兑汇票送交银行申请注销,银行受理后,在汇票第四联注明“遗失注销”字样并盖章后即可注销。(2)收款单位遗失的,由收款单位与付款单位协商解决,汇票到期满一个月后,付款单位确末支付票款时,付款单位可代收款单位办理遗失手续,其手续与付款单位遗失的手续相同。原文地址:承兑汇票丢失怎么办商业承兑汇票遗失或未使用办理注销,不须向银行办理注销手续,而由收付款单位双方自行联系处理。持票单位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应及时向承兑银行办理挂失注销手续,待汇票到期日满一个月再办理如下手续:A:票据丧失的补救对票据丧失的补救,是指对严格意义上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的丧失的补救,不包括其他意义上的票据或者有价证券。虽然我国金融及诉讼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此均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失票人往往因不了解这些规定而做出了错误的处理。我们近日接触到这样一个个案,失票人为一家成立不久的外商独资企业,其九张共计数百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在准备申请贴现前被盗。该企业开始认为这些票据都注明自己为收款人而他人无法获得支付,也可能被毁掉,决定采用自行在报刊上刊登遗失启示的方式宣告这些票据作废,并口头通知了出票人;但在知悉这些票据仍然可能被他人恶意或善意地取得并进行流通和贴现、申请支付等等的严重后果后,又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所有的前手及出票人书面通知和挂失,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但又不知道先办哪一项,也不知道每一项的程序、需要的材料以及后果是怎么样,需逐项咨询和调查。这样的处理不仅延误了大量的时间和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还未能取得保障自己权益的效果。另一方面,我们亦接触到银行在处理票据丧失的补救过程中,单纯地从方便行事和“保护”银行利益的角度出发,采取了诸如不依法受理挂失止付的申请或者法院的止付通知、恶意支付或支付有重大过失等不当措施,导致损害了失票人或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被判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我们在此对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三种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诉讼分别作简要介绍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它的丧失会导致失票人面临两个问题:第一,失票人因不占有票据而无法依据票据法行使票据记载的权利,如背书转让、申请贴现、提示付款等票据权利;第二,在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下,因票据具有的无因性和极强的流通性,而导致该票据可能被他人非法转让、贴现、冒领或者被善意第三人合法获得,使失票人面临受到损失的风险。因此,对于票据丧失后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是非常有必要的。。一、挂失止付。根据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支票。不能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空白票据。此处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具体是指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银行或者出票银行、商业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和支票的付款银行。挂失止付的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即失票人。挂失止付的受理人,为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除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非金融机构外,其他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均为票据上记载的金融机构。根据《票据实施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金融法规的规定,挂失止付的程序为:(1)允许挂失支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挂失止付时,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票据丧失的时间、起点、原因;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以及联系方法。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予受理。(2)对于符合条件的挂失止付申请,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核对相符并确未付款的,应当受理并立即暂停支付,如受失票人的委托,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应进行相互通知。(3)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同时,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此规定的目的是要求失票人及时申请法院冻结票据的流通,亦反映出挂失止付仅产生该票据不获付款的效力,并无产生票据转让行为无效的法律效力。(4)失票人凭借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受理挂失止付人请求付款或退款,此处的法院证明,应是法院在依据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或者诉讼审理后所做出的判决。二、公示催告。《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此我们认为,可适用公示催告的票据范围大于挂失止付的范围,除了空白票据丧失不能确定付款人不能适用以外,其余形式的票据丧失后均可适用公示催告的补救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亦应当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即失票人。公示催告的管辖法院,为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何为票据支付地?《支付结算办法》第52条明确规定: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付款地为出票人所在地,商业汇票的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公示催告程序为:(1)失票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受理法院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3)受理法院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少于60日;(4)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并未经法院裁定驳回的,受理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5)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受理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6)公示催告申请人依据生效判决向票据付款人请求付款或者退款。三、诉讼。《票据法》第13条明确规定诉讼为补救措施之一。但此时的诉讼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必须至少符合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要件之一,即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在票据丧失的大多数情况下,是没有被告或者无法确定被告的。我们认为,除非失票人明确知道票据仍然存在,并且知道明确的持有人,否则无法采用诉讼措施进行补救。由以上规定的三种补救措施可以看出,挂失止付可以使失票人比较即时和方便地取得停止支付的效力,但不适用某些情况下的票据丧失,亦无法阻止票据的流通,而且仍必须进一步采取公示催告、申请除权判决或者诉讼的措施;而公示催告虽然适用面较广,保护措施较为彻底,但在受理的要求和时间上均不及挂失止付理想;诉讼措施则更为次之。因此,我们认为,结合挂失止付与公示催告两种补救措施是比较适应的,即在票据丧失后,能够挂失止付的,首先挂失止付,再按法律要求进行公示催告;不能挂失止付的,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书和公告取得止付与宣告票据转让行为无效的效力。票据以上补救措施是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的有效措施,而对于在实践中失票人经常使用的仅仅在报刊或传媒中以失票人名义登载的遗失启示作为补救,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法律效力,亦未规定善意的社会公众有注意一般人在传媒登载的票据遗失启示并为此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的义务,所以,遗失启示不能起到宣告票据无效或者此后的票据转让行为无效的法律效力,其在法律意义上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在采取适应的补救措施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到的是,在票据脱离失票人占有到法院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或者在进行公告之前,法律没有对此期间的票据转让行为的效力进行明确规定。从票据的无因性特征或是从善意第三人制度的角度来说,虽然在实际操作中票据的被背书人往往会通过银行对票据的真实性和流通性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进行查询,但法律没有规定被背书人有义务进行查询或者必须了解失票人已丧失票据这一事实的,因此,在这个期间的票据转让行为是有效的,善意第三人取得该票据所记载的全部权利应当得到保护,而由此产生的支付义务或者损失应由失票人承担。B:(1)付款单位遗失的,应备函说明遗失原因,并附第四联银行承兑汇票送交银行申请注销,银行受理后,在汇票第四联注明“遗失注销”字样并盖章后即可注销。(2)收款单位遗失的,由收款单位与付款单位协商解决,汇票到期满一个月后,付款单位确末支付票款时,付款单位可代收款单位办理遗失手续,其手续与付款单位遗失的手续相同。
范文二:丢失了银行承兑汇票该怎么办一、银行承兑汇票丢失相关概念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属于商业汇票丧失的一种。所谓商业汇票丧失是指商业汇票因焚烧、磨损、污损而完全灭失或因遗失、被盗、被抢等原因而失去商业汇票占有的情况。1、完全灭失。完全灭失是指票据本身受到毁灭性损坏,不能恢复原来的形态,所以称为绝对灭失。2、相对丧失。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失去商业汇票占有,但票据本身仍然存在,且依然完好无损。由于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权利人持有票据为基础,因此票据丧失后,行使票据权利就失去了依据。对票据权利人来说,票据权利不因票据的丧失而丧失,但票据的丢失会产生较大的风险,如票据权利被无权利人冒用等。《票据法》对票据的丧失规定了一定的补救办法,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二、银行承兑汇票丢失的补救措施(一)、法律依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的“失票人”是指持票人,即票据的最后合法占有人。(二)、补救措施1、补救流程:在发现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后,立即向承兑人开票行进行电话挂失及书面挂失 向承兑人开票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汇票到期后办理托收凭证2、向开票行书面挂失所需材料①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银行提供,一式贰份)②提供最后持票人或最后背书人营业执照、组织部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③法人授权书④经办人身份证3、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所需材料①公示催告申请书②法人代表证明书③法人授权委托书④持票证明文件(自出票人至最后持票人中的有对持有票据、转让票据的证明)4、票据到期日前的承兑托收手续①挂失止付通知书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③民事判决书、公告、托收凭证(最后持票人的开户行办理托收至开户行)备注:票据遗失不但风险大、补救手续复杂繁琐,而且成本相当高,银行挂失费用高达票面金额的0.1%,以及法院公告费等,故各环节必须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及管理,以防银行承兑汇票的遗失。
范文三:银行承兑汇票丢失了该怎么办?一、银行承兑汇票丢失相关概念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属于商业汇票丧失的一种。所谓商业汇票丧 失是指商业汇票因焚烧、磨损、污损而完全灭失或因遗失、被盗、被抢等原因而失去商业汇票占有的情况。1、完全灭失。完全灭失是指票据本身受到毁灭性损坏,不能恢复原来的形态,所以称为绝对灭失。2、相对丧失。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失去商业汇票占有,但票据本身仍然存在,且依然完好无损。由于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权利人持有票据为基础,因此票据丧失后,行使票据权利就失去了依据。对票据权利人来说,票据权利不因票据的丧失而丧失,但票据的丢失会产生较大的风险,如票据权利被无权利人冒用等。《票据法》对票据的丧失规定了一定的补救办法,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二、银行承兑汇票丢失的补救措施
(一)、法律依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的“失票人”是指持票人,即票据的最后合法占有人。
(二)、补救措施1、补救流程:在发现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后,立即向承兑人开票行进行电话挂失及书面挂失
向承兑人开票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汇票到期后办理托收凭证 2、向开票行书面挂失所需材料
①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银行提供,一式贰份)②提供最后持票人或最后背书人营业执照、组织部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③法人授权书 ④经办人身份证3、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所需材料 ①公示催告申请书 ②法人代表证明书 ③法人授权委托书④持票证明文件(自出票人至最后持票人中的有对持有票据、转让票据的证明)4、票据到期日前的承兑托收手续
①挂失止付通知书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③民事判决书、公告、托收凭证(最后持票人的开户行办理托收至开户行)备注:票据遗失不但风险大、补救手续复杂繁琐,而且成本相当高,银行挂失费用高达票面金额的0.1%,以及法院公告费等,故各环节必须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及管理,以防银行承兑汇票的遗失。
范文四:银行承兑汇票丢失了怎么挂失有些企业由于管理不善,疏忽大意等原因将银行承兑汇票丢失了怎么办?怎样做才能避免损失呢?应及时向承兑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挂失,办理如下手续:(一)审查申请挂失的票据,是否为允许挂失的票据。以下情形允许银行承兑汇票挂失:1.有效的支票。2.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3.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4.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二)审查“银行承兑汇票挂失止付通知书”是否填明下列内容:1、挂失止付人签章。2、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住所及联系方法。3、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4、票据遗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不得受理。(三)查明票据挂失确未付款时,办理挂失手续1、交易成功后,在“挂失止付通知书”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 ,交挂失申请人;第二联编号专夹保管。2、选择“凭证挂失”交易,录入承兑汇票挂失的号码和出票人 账号。3、按规定收取挂失手续费。(四)银行承兑汇票挂失止付的时效1、挂失止付时效自受理挂失止付之日起3日期满,挂失人未提供法院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证明 ,挂失止付失去效力。2、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止付通知书的, 自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五)解挂。挂失申请人要求解除挂失,应交回“银行承兑汇票挂失止付通知书”第一联,单位应出示公 函,个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签字后,柜员抽出留存的第二联通知书及其他资料核对无误后,选择“凭证解挂”或“更改账户状态”交易处理。1、商业承兑汇票丢失,由失票人向承兑人挂失。2、在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于登记银行承兑汇票挂失登记簿后,与第一联汇票卡片一并另行保管,凭以控制付款。3、承兑银行接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从专夹中抽出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相 符确未付款的,方可受理。4、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到承兑银行挂失时,应当提交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
范文五: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流通性很强,在实务中,有些企业由于管理不善、疏忽大意等原因,造成银行承兑汇票丢失,此时,应该怎样做才能避免损失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法一:及时向银行挂失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失票人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启动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在3天内应通知承兑银行挂失止付,并做公告,如果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则票据遗失人可以申请法院做除权判决,然后向银行主张票据权利。失票人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应写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需要出示前手每一家背书给下一家的证明。因为他们全部都参与了银行承兑汇票流通过程,所以应该提供全部背书人的证明材料。方法二: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可向法院申请普通诉讼来维护自己权益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应当向法院提供对所丧失银行承兑汇票拥有所有权及丧失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事项和内容的书面证明,为此特别提醒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受让票据后,一定要进行正反两面复印。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兑汇票债务人支付或清偿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时,应提供担保,用以补偿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债务人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支付失票人已丧失银行承兑汇票的款项后而可能出现的损失。如果失票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裁定将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从债务人处提存。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请求票据债务人付款时,被请求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债务人必须付款。但付款后,如果丧失的票据又出现,票据债务人又依票据法规定付款的,票据债务人有权从失票人提供的担保中取得补偿或请求法院同意后收回所提存款项。在我国票据司法实务中,银行承兑汇票普通诉讼程序较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少得多。主要原因在于普通诉讼要求失票人提供担保,这是失票人所不愿或不方便的;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进行普通诉讼时,并没有明确以谁为被告。
范文六:银行承兑汇票丢失怎么办?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流通性很强,在实务中,有些企业由于管理不善、疏忽大意等原因,造成银行承兑汇票丢失,此时,应该怎样做才能避免损失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法一:及时向银行挂失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失票人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启动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在3天内应通知承兑银行挂失止付,并做公告,如果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则票据遗失人可以申请法院做除权判决,然后向银行主张票据权利。失票人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应写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需要出示前手每一家背书给下一家的证明。因为他们全部都参与了银行承兑汇票流通过程,所以应该提供全部背书人的证明材料。方法二: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可向法院申请普通诉讼来维护自己权益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应当向法院提供对所丧失银行承兑汇票拥有所有权及丧失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事项和内容的书面证明,为此特别提醒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受让票据后,一定要进行正反两面复印。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兑汇票债务人支付或清偿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时,应提供担保,用以补偿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债务人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支付失票人已丧失银行承兑汇票的款项后而可能出现的损失。如果失票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裁定将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从债务人处提存。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请求票据债务人付款时,被请求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债务人必须付款。但付款后,如果丧失的票据又出现,票据债务人又依票据法规定付款的,票据债务人有权从失票人提供的担保中取得补偿或请求法院同意后收回所提存款项。在我国票据司法实务中,银行承兑汇票普通诉讼程序较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少得多。主要原因在于普通诉讼要求失票人提供担保,这是失票人所不愿或不方便的;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进行普通诉讼时,并没有明确以谁为被告。银行承兑汇票丢失怎么办?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流通性很强,在实务中,有些企业由于管理不善、疏忽大意等原因,造成银行承兑汇票丢失,此时,应该怎样做才能避免损失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法一:及时向银行挂失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失票人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启动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在3天内应通知承兑银行挂失止付,并做公告,如果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则票据遗失人可以申请法院做除权判决,然后向银行主张票据权利。失票人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应写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需要出示前手每一家背书给下一家的证明。因为他们全部都参与了银行承兑汇票流通过程,所以应该提供全部背书人的证明材料。方法二: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可向法院申请普通诉讼来维护自己权益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应当向法院提供对所丧失银行承兑汇票拥有所有权及丧失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事项和内容的书面证明,为此特别提醒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受让票据后,一定要进行正反两面复印。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兑汇票债务人支付或清偿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时,应提供担保,用以补偿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债务人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支付失票人已丧失银行承兑汇票的款项后而可能出现的损失。如果失票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裁定将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从债务人处提存。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请求票据债务人付款时,被请求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债务人必须付款。但付款后,如果丧失的票据又出现,票据债务人又依票据法规定付款的,票据债务人有权从失票人提供的担保中取得补偿或请求法院同意后收回所提存款项。在我国票据司法实务中,银行承兑汇票普通诉讼程序较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少得多。主要原因在于普通诉讼要求失票人提供担保,这是失票人所不愿或不方便的;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进行普通诉讼时,并没有明确以谁为被告。
范文七:银行承兑汇票丢失了该怎么办?一、银行承兑汇票丢失相关概念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属于商业汇票丧失的一种。所谓商业汇票丧失是指商业汇票因焚烧、磨损、污损而完全灭失或因遗失、被盗、被抢等原因而失去商业汇票占有的情况。1、完全灭失。完全灭失是指票据本身受到毁灭性损坏,不能恢复原来的形态,所以称为绝对灭失。2、相对丧失。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失去商业汇票占有,但票据本身仍然存在,且依然完好无损。由于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权利人持有票据为基础,因此票据丧失后,行使票据权利就失去了依据。对票据权利人来说,票据权利不因票据的丧失而丧失,但票据的丢失会产生较大的风险,如票据权利被无权利人冒用等。《票据法》对票据的丧失规定了一定的补救办法,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二、银行承兑汇票丢失的补救措施(一)、法律依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③民事判决书、公告、托收凭证(最后持票人的开户行办理托收至开户行)备注:票据遗失不但风险大、补救手续复杂繁琐,而且成本相当高,银行挂失费用高达票面金额的0.1%,以及法院公告费等,故各环节必须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及管理,以防银行承兑汇票的遗失。
范文八:依稀往梦似曾见,心内波澜现—— 一桩银行承兑汇票丢失事件的处理昨天早上刚上班,处理了一件棘手的事情。早上刚上班10分钟,我刚泡了杯茶,准备喝2口, 下属就惊慌失措地跑过来,跟我报告一件事情,我顿时一个头变成2个大。我公司某业务员,女性,去广州客户那里结算货款,客户给了一张XXX万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员高兴地把收据给了客户,在汇票领用本上签了字,把汇票装进包里就往火车站赶,准备搭昨天的火车返回公司。结果在去广州火车站的路上坤包让流氓团伙抢走了,承兑汇票就在包里装着呢。这下子钱不见了。 这XXX万是公司买原材料的钱,准备拿回来就花的,这下全完了………业务员当时就傻了,可怜一个小姑娘,几百万的银行承兑汇票丢了,吓得说话都哆嗦,语无伦次,责任太大了,DM集团也是第一次碰到这种事,下属赶忙跑过来问我现在怎么办?我听完了汇报,陷入了回忆中,这事我以前好像经历过一次,此时耳边忽然响起了一首歌“依稀往梦似曾见,心内波澜现”。随着《铁血丹心》的旋律,我忽然想起来了,以前确实经历过这种事。丢失承兑汇票这种事,是很罕见的,步步干了近20年财务,以前也就经历过一回。那还是10几年前的事了,外勤出纳,一个小姑娘,去银行拿以我公司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打车回来的路上,下车时忘了拿包, 当然了,汇票也在坤包里,然后还忘了向司机要票了,回来时也是吓得六神无主。我当年是怎么处理来着???你说当个财务总监也真是倒霉,碰上这种罕见的意外事情,没人给拿主意,都来向你汇报工作,然后都用眼睛瞪着你,等你给拿主意。人家已经汇报完工作了,已经没他们的责任了,我听取了汇报,这事就落到我头上了,处理不好就是我的责任。可是我原来上学时、听课时、做题时,也没学过银行承兑汇票丢失时应该怎么处理啊,各位看官,哪本会计书上还写着如果汇票丢了,我来告诉你应该怎么处理??要不怎么说我当财务总监呢,毕竟是干的年头长了,各种稀奇古怪的意外情况都碰到过一些,随着回忆的逐渐清晰,心内波澜现了,我终于想起来了这种事应该怎么处理,于是我开口做了如下指示:【1】
先去报警;【2】
由广州业务员再去客户那里一趟,说明情况。由于客户一般来说会留下银行承兑汇票的复印件做账,请客户再给我们复印一份复印件;【3】
将该复印件传真回公司,由公司找人写一个向出票人的开户行申请挂失的申请书,盖上单位公章,再传回广州,正式文件随后寄到;【4】
请客户的财务人员陪同我公司业务员一起去客户的开户行递交申请书,申请做一个挂失止付,当天丢失,当天挂失效果是最好的。然后去出票人所在地的法院提出公示催告;【5】
此时,这XXX万的承兑汇票就不可以办理贴现了,当然,补办也是不可以的,只能等票据到期日时,出票人银行会将票面金额划付给DM集团账户上去。票据到期日以前的这段时间,资金缺口还得想别的办法解决,真是头大………这事处理到这就算是做完了,我回到家后立即上网听了2遍《铁血丹心》,最后一句是这么唱的:“身经百劫仍记在心间,啥事也难不倒我”----------------------------------------------------------------------------------------------我通过这2个经历,总结了2点规律:(1)汇票往往是装在坤包里丢失的,所以以后凡是需要去领取、传递汇票时,禁止使用坤包作为装载工具;(2)小女孩容易丢汇票,以后凡是需要去领取、传递汇票时,禁止小女孩办这事,一律交给男员工去做,体重200斤以下的还不行,容易被人抢
范文九:日,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安新华出差途经宝鸡时,被他人盗走汇往临安采购原料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金额为30万元,出票人是某中国银行支行,持票人是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是中国银行临安支行,承兑协议编号1—1—4,交易合同号码99—110,未向任何单位背书转让。申请人于日向临安市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临安市城区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之规定,决定受理申请,并于接到申请的第二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之规定,分别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和向支付人中国银行临安支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经60天公告期,没有利害关系人向该院申报权利。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于日判决:一、宣告承兑协议编号为1-1-4和交易合同号码为99-110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发票人为某中国银行支行、持票人为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为中国银行临安支行、票面金额为叁拾万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参考结论公示催告程序合法。参考理论分析公示催告程序,是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种程序,它是为了解决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而引起的票据权利主体不明问题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该票据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本案申请人是本案涉及的银行承兑汇票被盗前的最后持有人。公示催告程序中最主要的一项程序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除依法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和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外,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的长短,由受理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法律规定最短不得少于六十日。本案公示催告期间定为六十日,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示催告,目的在于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时期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申报权利,并且依规定期间内有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有人申报的,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另行起诉,依普通程序解决票据权利的归属。无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就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申请人取得向支付人请求履行支付义务的权利。本案属于无人申报的情况,临安市城区法院作出宣告本案涉及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的判决,是正确的。甲: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除了前面提到的公示催告和诉讼,还有挂失止付。在这里,放在一起,详细说一说。一、挂失止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1、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2、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3、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支票。不能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1、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2、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3、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4、空白票据。以上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是指: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银行或者出票银行、商业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和支票的付款银行。以上挂失止付的申请人是指:最后持票人即失票人。以上挂失止付的受理人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除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非金融机构外,其他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均为票据上记载的金融机构。根据《票据实施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金融法规的规定,挂失止付的程序为:一、允许挂失支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挂失止付时,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1、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2、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和收款人名称;3、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以及联系方法。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予受理。二、对于符合条件的挂失止付申请,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核对相符并确未付款的,应当受理并立即暂停支付,如受失票人的委托,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应进行相互通知。三、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同时,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挂失止付行为仅仅可以使该票据得不到付款,不能使票据转让行为无效,失去法律效力。故,失票人应该及时申请法院冻结票据的流通。四、失票人凭借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受理挂失止付人请求付款或退款。这里所说的法院证明,是法院在依据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或者诉讼审理后所做出的判决。二、公示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了空白票据丧失不能确定付款人不能适用以外,各种形式的票据丧失后均可适用公示催告的补救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些公示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亦应当受理。这样看来,可适用公示催告的票据范围大于挂失止付的范围,
最后持票人也就是失票人是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公示催告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付款地为出票人所在地,商业汇票的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公示催告程序为:1、失票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以及事实。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受理法院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3、受理法院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少于60日。4、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并未经法院裁定驳回的,受理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5、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受理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6、公示催告申请人依据生效判决向票据付款人请求付款或者退款。三、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是补救措施之一。在多数情况下,票据丧失是没有被告或者无法确定被告的。失票人明确知道票据仍然存在,并且知道明确的持有人,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才可以采用诉讼措施进行补救。在实践中,失票人经常使用的仅仅是在报刊或传媒中以失票人名义登载的遗失启示作为补救措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遗失启示的法律效力,遗失启示不能起到宣告票据无效或者此后的票据转让行为无效的法律效力。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可以使失票人比较即时和方便地取得停止支付的效力,但不适用某些情况下的票据丧失,亦无法阻止票据的流通,而且仍必须进一步采取公示催告、申请除权判决或者诉讼的措施。而公示催告虽然适用面较广,保护措施较为彻底,但在受理的要求和时间上均不及挂失止付理想。将挂失止付与公示催告两种补救措施配合使用,可以取得较好的结果:1、在票据丧失后,能够挂失止付的,首先挂失止付。再按法律要求进行公示催告。2、不能挂失止付的,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书和公告取得止付与宣告票据转让行为无效的效力。我们必须注意到的是,票据已经脱离了失票人,可能被他人占有了,失票人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法院还没有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或者进行公告,这个时候的票据转让行为是有效的,如果是善意第三人取得该票据所记载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由此产生的票据支付义务或者产生损失,应该由失票人承担。
范文十: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如何办理手续?一、
先到出票银行办理挂失手续,银行只能挂失12天,需要一下资料:1、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盖有公司公章; 2、
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要盖公章;3、
承兑汇票复印件,背书章子的复印件;4、
前去银行办理填写“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盖上公章。5、
最好带上公章,财务章,私章等印鉴,以防备用。二、
银行挂失完后,到出票行所在地法院办理“止付通知书”和公示催告申请,需要的资料: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盖有公司公章;2、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要盖公章;3、承兑汇票复印件,背书章子的复印件;4、承兑汇票挂失申请,盖公章。5、公示催告申请,盖公章。三、
注意事项:1、
承兑汇票挂失申请和公示催告申请上要列明承兑汇票的全部内容,不能有错,包括背书人名称。2、
给银行和法院的委托书商也要注明委托事项,有效期,承兑汇票相关内容,要准确无误。3、
从银行挂失之日起,12日内必须由法院出具“止付通知”给银行,银行方可停止支付承兑汇票。否则,过了12日,银行收不到法院的“止付通知”,就可以见票止付了。4、
公示催告时间最少为60天,法院需要100元费用。公示催告费用和以后的法院判决书费用700元。 5、
从申请办理挂失到公式催告期满需要少则2个半月,多则3个月。6、
公示催告在中国法院网上公示,并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在中国法院网上可以查找到的。四、
公示催告期满后:1、
到法院申请办理判决书,判决书需要到中国法院网上公示,自公示之日起,申请人方可到银行请求付款。2、
申请人凭借法院判决书原件到开户行填写托收手续,同时还要提供延长承兑汇票日期的申请,有申请人开户行快递邮寄到付款行。3、
银行付款之前还要法院给银行出具的付款通知书,由法院送达。然后银行就可以办理付款手续了。4、
从公示催告期满之日起,办理判决书,判决书公告以及付款,快则1个月,慢则1个半月。需要走走关系,时间可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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