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银行申请,无真实贸易交易行为,但具有足额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利息,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七章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题目及答案110630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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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题目及答案1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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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开了一家咨询公司的。2011年4月,一家建筑公司的王某先后三次将其公司持有的2011年10月到期的合计 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要求我朋友咨询为他联系企业为其贴现。我朋友联系到了一家贸易公司,该贸易公司先后三次将资金475万元贴现给了建筑公司人员,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了贸易公司,由贸易公司持有;我朋友收取了居间公佣金6万元。
日建筑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王某偷盗了公司的该银行承兑汇票,建筑公司向银行挂失止付,日公安机关抓获了建筑公司王某;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将我朋友刑事拘留。
请问我朋友构成非法经营吗?贸易公司能否得到银行承兑500万元?
我朋友开了一家咨询公司的。2011年4月,一家建筑公司的王某先后三次将其公司持有的2011年10月到期的合计 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要求我朋友咨询为他联系企业为其贴现。我朋友联系到了一家贸易公司,该贸易公司先后三次将资金475万元贴现给了建筑公司人员,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了贸易公司,由贸易公司持有;我朋友收取了居间公佣金6万元。
日建筑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王某偷盗了公司的该银行承兑汇票,建筑公司向银行挂失止付,日公安机关抓获了...
企业让会计虚开增值税发票,但是目前看没有造成税款流失,虚开的目的是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达到融资的目的,虽然欺骗了银行,但是也没有造成资金损失,能够按期归还。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否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会计是在企业的指示下做的,是否也构成犯罪?
请问公司间银行承兑汇票现金转让,是刑法二百二十五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吗?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我们要开展这项业务,但不知道是否合法?另外,怎么样查询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存在挂失、冻结的情况?注:我是私人的贴现公司
李某于2009年10月,无经营执照,在黑龙江省北安市某地收购幼乳公牛屠宰,提取血清(一种疫苗原料),血清买到哈尔滨市内蒙古某制药公司下属单位(有经营执照),幼牛肉批发到河北某地加工,两种行为均未有任何危害结果发生,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谢谢。
一市场公司以为了开拓市场和解决经营大户住房困难,留住经营户不外流的名义,申请县政府按照集资建房政策优惠税收。政府通过纪要,确定该市场扩建土地使用性质为商业用地;实施办法中对该市场的扩建税收政策做了明确规定:市场扩建后,出租的门面和房屋可享受免二年半征收三年的税收政策;出售、出卖的门面和房屋不给予税收优惠。但是该公司以改扩建综合楼的名义,擅自改变政府确定的“商业用地”土地用途,未经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同意,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书写错误,企业证明已开,银行要求对证明做公正,是否合理?
因销售未审定农作物种子,被农业局做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已经结案。后公安经侦跟进此案,当年违法经营额度在2万元以内,前几年的销售情况不明,无台账。能定案吗?公安机关在没有前几年销售证据的前提下,如何进行非法经营额度累计5万的立案标准?
1、我是提供货物方,购买方开出商业承兑汇票,我提供货物方要贴现,是到我公司的开户银行贴现吗?
2、银行也不知道到期购买方有没有能力支付该款项,银行能给我们公司贴现吗?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那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股权转让或收购是否违反票据法??单位动态---山西省直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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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支持: 黄河新闻网随着我国票据业务的快速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具有高度信用保障、使用便捷的支付结算工具,应用非常广泛,
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特别是贸易背景真实性风险也大量显现
随着我国票据业务的快速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具有高度信用保障、使用便捷的支付结算工具,应用日益广泛, 但由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引发的风险也屡见不鲜,特别是贸易背景真实性风险。如:2009年,某大型银行宣城分行向芜湖龙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滚动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10笔,涉及金额1亿元;2011年,任啸等人通过11户企业利用伪造的增值税发票虚构交易背景从1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702笔,贴现3336笔,涉及金额215.29亿元。
那么如何辨别企业是否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仅凭一份简单的贸易合同吗?大家习惯性认为100%保证金足额到位、贸易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审核一致,就基本能够控制住风险。其实不然,笔者认为要控制票据业务中的贸易背景真实性风险,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签发前到企业实地调查其资信状况、经营情况等,对企业的主体资格予以确认,确保其提交的基本资料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是对贸易合同的审核,主要从合同本身的真伪辨别;要素是否齐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合同金额与企业规模是否具有合理性等方面。
三是企业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使用是否正常,是否有一定的资金结算业务往来。
四是监控申请承兑金额与当期销售收入是否匹配;保证承兑汇票用途、金额与客户经营范围及经营规模是否一致,与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是否相符。
五是注重保证金来源的审核,避免因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导致的法律风险。
六是签发后客户经理应及时收集企业的增值税发票,并查看购销双方、金额及用途与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一致;查验发票的真伪(可以上安徽省国税局网站查询)。
为进一步规范银承业务,保障资金安全,防范票据风险,我们还应严把“三关”:
一是调查关,每签发一笔承兑汇票都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运作,应把企业的经营、负债、 销售、货款结算、盈利水平、担保抵押资格及变现能力、风险度、兑付等情况调查
清楚,准确把握第一手资料。
二是审查关,审查人员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合规定的承兑汇票一律拒之门外。
三是检查关,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客户经理要跟踪监督承兑汇票的使用情况,看企业是否按照购销合同的数量和金额如期购进,有无套取银行贴现资金和抵押贷款的情况,产品销售市场如何,销售货款是否按计划转存。让企业的承兑汇票运作纳入银行的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的形成。近一段时间以来,银行承兑汇票的民间私下贴现案频频出现,司法机关大多以“非法经营罪”之罪名予以处之。但笔者认为,以此定罪量刑未免过于牵强附会,值得商榷。、所谓“票据贴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行为。”、何谓“资金支付结算”行为(刑法条第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由此可见,票据贴现与“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批复对“票据贴现”性质的规定()、现行刑法及“非法经营罪”相关的条司法解释未规定民间“票据贴现”为犯罪。《刑法》第条及“非法经营罪“相关的个司法解释未将“票据贴现”列举为犯罪行为。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规定“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行为也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该修正案列举了非法从事“证劵”“保险”“期货”业务均属于构成非法经营罪之行为,而对非法“票据贴现”未列举。()、国务院行政法规将“票据贴现”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国务院年月日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票据贴现的,为非法金融活动,必须予以取缔。()、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年月日作出《关于对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规定“此类与他人串通注册成立公司,伪造贸易合同,虚构贸易背景,从银行开出多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及从他人手中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从中牟利的行为,数额巨大,严重扰乱正常的票据管理秩序,可以认定为刑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活动。、民间票据贴现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具体理由如下:)、罪行法定原则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量刑”,从而确定了“罪行法定原则”,彻底摒弃了带有封建色彩的“类推制度”。换言之,必须是现行法律(而不是除法律以外的行政法规、意见、批复)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才能构成犯罪和进行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即使违反相关行政法规和国家机关的相关规定也“不得定罪量刑”。)、刑法的谦抑性“票据贴现”可以依照相关行政法规进行行政处罚,上升为刑罚,则必须依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才能适用。)、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的“批复”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和定罪量刑的依据。首先,在主体上看。公安部的下属机构经济犯罪侦查局根本无制定和颁布法律的资格(甚至连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资格都不具备)。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只有全国人大才能制定和修改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受人大的委托,对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适用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公安部做为国务院下属的一个行政机关,只有法律授予的行政权和一定的司法权,无立法权。其次,从内容上看。该“批复”是对国家法律没有界定的条款作出了明确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在《刑法》修正案中,“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一个“兜底条款”。按照法律规定,全国人大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等“有权解释部门”应当对什么是“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以及范围、表现形式作出一个明确的解释。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至今相关部门没有作出解释。那么,在有权解释单位没有解释的情况下,其他部门就可以先行解释吗答案是否定的。刑罚,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剥夺,必须由能代表全民意志的权利机关制定,如果允许行政机关的一个下属机关来制定并普遍适用,必然带来法制的崩溃!再次,从形式和适用范围上看。该批复只是针对“河北省、安徽省经济侦查总队”个案侦查(绝非提起公诉和审判)过程中的一个意见,只对个案和请示单位有约束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同时,法律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必须向全民公布,使全体公民知悉、了解。而公安机关的该“批复”只有在公安内部网上才能查询到,处于“秘密”状态,如果把一个部门内部的,处于“秘密”状态的“批复”让老百姓遵守并普遍适用,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前所未闻。第四,从效力上看。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仅仅具有“指导”作用,国家机关行使权利的唯一标准并不是上级的“批复”而应当是法律。)、民间“票据贴现”合法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民间“票据贴现”没有列举在《刑法》条第款中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而是事出有因。在国外,世界各国《票据法》,均允许票据在民间个人、公司之间转让(不过是设定了一定条件,如在我国台湾地区,票据贴现需要先经银行承兑并在一定的交易场所内);在学界,修改票据法、取消禁止民间票据买卖限制、确立融资性票据法律地位已成共识;在民间,民间票据贴现已经形成一个巨大的市场。存在总是合理。治理的最佳方案是疏导而不是依靠堵塞。、从非法经营罪罪名本身来看,该罪名会随着社会进步和时代发展逐步推出历史舞台。世界上多数国家没有设置此项罪名。只有少数几个社会主义国家如俄罗斯、越南等设有此罪,我国立法受前苏联影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育和完善,鼓励交易,鼓励流通将成为主流,非法经营罪如同投机倒把罪一样会被取消。不仅仅只是律师----享有江南才子之誉知名律师李广健律师简介:中国第一票据律师,浙江知名律师,湖州著名律师,医患纠纷专业资深律师,人力资源专家型律师,好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法网排名百强律师。浙江大学双本科毕业,集多项专业技术技能于一身。不仅仅只是律师,获经济师、工程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等;不仅仅只做律师,还要做法律知识传播师,法治文明的构建师,善良人性的垂范师等。以办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而闻名遐迩。他个人还取得了六项国家专利。他从一位打工仔成长为一名优秀律师的故事被《中国教育报》、《教育信息报》、《中国地板》、《浙江日报》、《浙江自考》等媒体杂志专题报道,刻苦钻研和勤奋不辍的精神使他享有“江南才子”之誉。走过四十有六的人生路,历经千百案卷的风雨雷,这是李广健律师人生的写照,不同个案丰富了法律功底和诉讼策略,系列案情提升了专业技巧和法律智慧,坎坷沧桑的人生经历,让他拥有更高的视角和更远的境界,复合型的知识结构使他具有多方位对真理和事实的把握,常年驰骋沙场磨砺出坚忍无畏不屈不饶的品格,善于处理疑难复杂的案件是他的特长。理性、广博、稳健成他的品牌特征和象征符号。年度由他办理的女大学生同学家做客阳台栏杆倒塌致残疑案,荣登中央电视台套、曾被《浙江法治报》等权威媒体作为经典案例播报收录。年成功办理了一起离奇非亲生子离婚纠纷,留下了芬芳的口碑。近年来,他担任了一些有影响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和疑难纠纷的代理人,特别是在年月发生在湖州市南浔某大街上的重大恶性故意杀人(当场杀死二人)的刑事案件中担任主犯一审和二审辩护律师;为未成年人陈某在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和杨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案件均获缓刑的辩护中,彰显了自己的辩护才干和驾驭复杂大案要案的能力,赢得了声誉和尊敬。前不久,他代理的某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疑难合同纠纷案件,通过他不懈努力,最终在二审改判和再审胜诉,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正,体现出良好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最近还担任了“”重大绑架杀人案、“打四黑除四害”案、高科技计算机软件新型犯罪等复杂疑难案件的辩护人等。随着众多案件的成功使他名声鹤起美名远播,他回故乡办所创业后,除本省市外,云南、贵州、山东、河南、安徽、江苏、陕西、江西、上海、四川等地的一些当事人慕名纷至沓来。不仅仅只是律师,不仅仅只做律师!他以创新思维拓展了律师法律服务新空间,首创了个性化的《十大增值性企业高级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新模式,使顾问企业竞争能力和盈利水平能有效提高和放大,赢得了顾问单位企业家们“财富之师”的赞誉。他深知,他之所以能够从一芥草根成为一位名闻遐迩的知名律师,不是因为个人的才能,而是社会和时代为他提供了机遇和舞台,他在回南浔创业办所的同时,积极与当地中学的贫困生结对资助帮助他们完成学业,以感恩之心回报社会。不只做好一名律师,他主笔起草了“首届南浔十大旅游商品评选规则”,还是率先提出取消“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等法律建议。他从一位打工仔,到如今成能为百姓提供法律服务的国家法律工作者而自豪。“做律师绝不仅仅只是为了钱,他常把能够帮助需要帮助的人视为自己的快乐和幸福”——这就是他始终坚守的执业理念。争做人民群众心目中所敬仰和爱戴的好律师、大律师是他孜孜的追求。更多请登录“好律师网”
李广健律师 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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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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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誉为江南第一才子的浙江知名律师李广健
李广健律师简介:浙江知名律师,湖州著名律师,好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法网律师排名百强律师,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浙江大学双本科学历,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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