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申请贷款落来以后,房屋不供了,银行房屋贷款利率会怎样处理?

银行有不良记录(超期还款达21次)能进行房屋抵押贷款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2008年我的一位同事用我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了贷款,但是由于它的疏忽,在三年内有21次超期付款,目前所有款项已经在2011年上半年全部还清,请问,我现在能用房屋进行抵押贷款吗?
房产抵押贷款,我现在想提前还款,需要跟银行提前预约么?还有我还完款什么时候能拿到房产证。
由于继续用钱,我信用卡进了黑名单,在银行我拿房产做抵押可以贷款吗
我和老公2010年初结婚,去年在芜湖买的房子,因为2009年时我有张信卡逾期3次,但于2010年初还清款后就注销了。现在在芜湖买房子办贷款时才发现这个问题,贷款不好办,别人给想办法说先离婚,让我老公以个人名义买,然后复婚后再写我名字,我咨询了房屋交易中心,说复婚后可以加我名字,但是要去银行做贷款变更写2人名字才能在产证上加我名字并没有额外的费用。我想知道这样可行么?还有变更贷款就不需要看我的资信了么?现在就因为这事,我们首付也给了,
如果不在房产证上加名字,...
你好:我前几天买房子交了定金10w,准备贷款20w,售楼处告知我有7次不良信贷记录,不能办理贷款。为此我到中国人民银行调取个人信用报告。发现2009年被人贷款5w,至今未还。我就去该贷款银行去查询,银行工作人员告诉我确实有贷款 ,信贷员也承认当初不是我本人来办理的,表示找经办人把钱给还上。我已经上公安局报了警。
现在我的损失是,买房子的10万元定金拿不回来,还得交1万元违约金。5年之内不能贷款。我要求银行和经办人拿现金29万赔偿我,我只能全款买房。但是他们只...
你好:我前几天买房子交了定金10w,准备贷款20w,售楼处告知我有7次不良信贷记录,不能办理贷款。为此我到中国人民银行调取个人信用报告。发现2009年被人贷款5w,至今未还。我就去该贷款银行去查询,银行工作人员告诉我确实有贷款 ,信贷员也承认当初不是我本人来办理的,表示找经办人把钱给还上。我已经上公安局报了警。
现在我的损失是,买房子的10万元定金拿不回来,还得交1万元违约金。5年之内不能贷款。我要求银行和经办人拿现金29万赔偿我,我只能全款买房。但是他们只...
大学的时候申请助学贷款一万六,毕业后因为一段时间没有工作,发生过有五个月没有定期还钱的事情,后来银行打电话催,过后,就正常还清了.事情已经过了两年.
如今,单位稳定,工资中上,如果要申请商业和公积金组合贷款,请问银行会因为以前的这个记录拒绝贷款吗?
本人于号买的房子首付款已经交了,但是我以前在招商银行办的信用卡有过六次不良的记录,现在正在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不知道能不能申请下来,我该怎么办,请律师给予指点,不胜感激!史常品
在一起离婚案件中,银行不提供05年的贷款和还款记录给法院,这是关键性证据。我可以有什么办法?
谢谢各位!
大律师:您好!
2007年1月我买了一套二手转按揭经济适用房,因为当时贷款没还完,今年1月份我们把贷款全部还完了,房东在2月份私自去房产局补办了房产证后并去银行抵押贷款了,我有房东的授权委托公证书,有买卖协议和付款收据,我如何处理这个事情,能告他诈骗罪吗?我找了房东后他们说等他们贷款到期还完就给我们过户,贷款时间是一年,我现在是告他们还是等一年后过户,我不太相信他们了,麻烦大律师给解答一下,谢谢您
我向银行贷款万,做生意因特殊情况,没有能力还清本金和利息,请问接下来银行具体怎么处置拍卖,需要等多久才会拍卖,拍卖前如还能筹款还贷可不可以收回房屋?如何才能成功申请办理银行装修贷款?
来源:好贷网
  为了节省贷款利息,并且处于安全性的考虑,很多借款人会选择通过银行申请办理装修贷款。那么,如何才能成功申请办理银行装修贷款呢?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如果不提供抵押物,银行的装修贷款业务对申请人要求颇高,比如建设银行的装修贷款,没有抵押物基本上很难申请到。但也有要求较低的银行,例如平安银行的装修贷款业务,借款人月收入3000元以上(北上广地区4000元)、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稳定的工作,受薪人士在现单位已连续工作3个月,部分客户需要6个月。满足这些条件,就可以申请到平安银行的住房装修贷款。因此,想要成功申请银行的装修贷款,月收入、个人信用、稳定的工作这些条件是必须要满足的。  此外,如果有抵押物,向银行申请到装修贷款的成功率会大大提高,只要银行认可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成功申请银行装修贷款不在话下。  退一步说,就算真的无法在银行申请到贷款用于装修,还有银行以外的小贷公司可以选择,就算没有抵押物,只需凭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良好的个人信用,就可以申请贷款公司的无抵押消费贷款用于装修住房。总体来说,贷款公司的装修贷款条件比银行宽松很多。  通过小编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于如何才能成功办理银行装修贷款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希望小编的介绍可以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抵押方式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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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计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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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限商业贷款率公积金利率离婚了,按揭房屋怎么分?&/title&&style&.alh6{position:clip:rect(417px,auto,auto,417px);}&/style&&div 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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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原载《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1期,第27-30页。
离婚了,按揭房屋怎么分?
――谈履行期限跨越婚前婚后的按揭房屋及其增值部分的分割
黄培良(本案审判长)
董国庆(本案承办法官)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5)浙民一终字第393号
裁判摘要:1、商品房合同预售登记并非就是房屋权属登记;2、对离婚案件中履行期限跨越婚前婚后的按揭房分婚前还款与婚后按揭还款两部分,前者归婚前个人财产,后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对增值部分则先按婚前婚后的还贷比例扣除婚前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归婚前个人财产,余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罗某与被告朱某于日登记结婚。朱某在婚前即日与杭州铭雅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按揭付款方式购买铭雅苑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402192元,银行按揭利息15388.80元。朱某婚前已支付按揭贷款合计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按揭贷款余额308651元。房屋权属证书尚未办理。另有夫妻共同债务28.14万元。日,罗某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与朱某离婚。一审法院委托杭州永正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的价值进行了评估,确认该房屋在估价期日日的市场价格为104.3万元。
二、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该房屋的权属登记至案结之时尚未办理,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朱某婚前个人与房屋开发商签订,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应由朱某继续履行,朱某则对罗某以财产折价的方式进行补偿,对涉案房屋的分割:朱某婚前已支付按揭贷款合计元为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提前偿还按揭贷款余额308651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增值部份按照朱某婚前出资元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出资308651元之比例进行分割,对前者朱某婚前个人出资而形成的相应房屋增值部分元归其个人,对后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而形成的房屋增值部分元,由两人平分;28.14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各半偿还。遂判决:1、准予罗某与朱某离婚;2、朱某与杭州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朱某继续履行,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罗某补偿款24万元。
三、被告上诉理由
一审宣判后,被告朱某上诉称:1、涉案房屋系其婚前日签订购房合同,并于婚前即日在余杭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手续,应认定为其婚前个人财产。至于婚后配偶一方参与偿还按揭贷款,并不改变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婚后支付的按揭还款应作为其个人债务归还另一方配偶的出资,一审法院判决其支付罗某补偿款24万元,没有法律依据;2、一审法院对房屋增值部分收益的认定错误,即便平分房屋增值部分,也应分段评估,即扣除日购买之日至日结婚之日房屋增值部分归其个人。
四、理论探讨和法律适用
按揭一词是英美法中mortgage在香港的译法,有学者提出,"按"有押的意义,按与押都有"压住不动"的含义,即将一定的物从其他物中分离出来,专门为特定的债权担保,"揭"是mortgage一词的后半部分(gage)的音译,故将mortgage译为按揭。按揭是英美法中物的担保的一项基本制度,系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财产权利转移于债权人而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约定的期限内得到清偿的担保形式,事先“让渡”特定财产权利是按揭的基本特征。 “按揭”一词在我国房地产业、金融机构中普遍使用1,但实务中所称的"按揭"与香港、英美法系所称的"按揭"也有所不同,现行法律对商品房按揭的法律定性尚无明确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日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对具有按揭性质的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规定,未使用“按揭”一词。日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没有使用“按揭”一词,而是笼统地称为“商品房担保贷款”。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解释》答记者问时谈到,“商品房担保贷款,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品房按揭”2。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因此,我国的按揭贷款合同本质上仍为抵押贷款合同。本案主要涉及按揭期房登记的效力以及对履行期限跨越婚前婚后的按揭房屋及其增值部分应如何分割的问题。
1、朱某诉称的婚前商品房合同预售登记是否就是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与房屋权属登记的区别?
商品房按揭是指房屋开发建设中由开发商、银行(按揭权人)、购房人(按揭人)共同参加的一种融资购楼方式,即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购房人在向开发商支付首期购房款后,余款由其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购房人同时将所购房屋设定抵押,办理抵押登记,开发商则作为购房人不能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向银行承担回购保证义务。各方当事人对标的物都享有一定的权利,预购人对于预售商品房享有的是一种所有权的期待权。所谓期待权“自消极意义言,取得权利之过程尚未完成,权利尚未发生;自积极意义言,权利之取得,虽未完成,但已进入完成之过程,当事人已有所期待”,故期待权跨越物权和债权两个领域,兼具债权与物权二种因素之特殊权利,系一种“物权”,但其具有债权上之附从性;系一种“债权”,但具有物权之若干特性3。所以,期待权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物权,而对于物权来说,物权人对于自己的物享有直接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权。但是作为期待权来说,属于接近于物权的权利,逐渐获得物权特征的权利。预购人对于预售商品房享有的权利真正实现,需要在商品房建成以后由开发商交付给预购人并办理相关的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此时预购人的期待权才从债权转变为物权,期待权也就变成了既得权。在此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就《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成立与物权变动的履行间尚有一定的时间差异,购房人除将首期购房款交付给房产商外,并从银行贷款已将其余款项支付给了开发商,购房人面临的风险是开发商一房数卖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就此期间按揭期房登记的效力及对抗力作出规定。在美国,《统一商法典》虽然宣称:在债务人未对担保物享有所有权时,担保权不能发生附着, 但这只能被视为一般性规定,而对于将来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权,美国判例确立了如下规则:即使在债务人尚未取得将来财产的所有权时,债权人也可以通过登记对将来财产上的抵押权赋予对抗力,而无须在债务人取得所有权后再登记对抗4;在德国,《德国民法典》有“预告登记”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法第79条也使用了预告登记的概念。所谓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种特殊的公示方法,而登记的并不是“物权”,仅仅是买卖合同上的“债权”。因为办理了“预告登记”,使该债权具有了对抗其他买房人的债权的“物权效力”5。从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规定来看,将物权法的规则适用于债权法,赋予被登记的债权法的请求权以排他的物权的效力,主要是保护尚未成为物权的一切不动产请求权的保全措施。同时具有保全债之请求权、排斥后序登记权利以及在不动产物权人陷于破产时对抗其他债权人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作用。
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对登记的法律属性尚不明确。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建设部日施行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月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这是我国房地产法律及行政规章对商品房预售登记的规定。实践中各地主要有两种形式的登记:一是开发商与购房人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加盖合同监管印章,办理预售登记备案6,二是合同加盖期房按揭印章,明确为预告登记7。
学界对上述规定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1、登记备案说,认为预售合同登记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性质上属于备案登记。其理由为,从立法条文来看,根本没有表示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有限制预售人再处分其预售房屋的规定,登记与否,本身并不影响预售合同的效力,亦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预告登记说,认为预售合同登记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依据预售合同,购房人对享有的债之请求权可以进行登记,并通过登记使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即排他的效力。其理由为:仅依靠政府通过“登记备案”对商品房预售进行调控,无法有效保护承购人的合法权益,经过登记的预售房屋,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允许预售人再出卖给第三人,一房多卖的恶意行为并不多见,预售合同登记达到了预告登记的目的。无论是登记备案说还是预告登记说,上述法律法规对登记的规定绝非就是房屋权属登记却是明确的,预告登记与房屋权属登记有明显的差异。
从我国以《民法通则》、《合同法》为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来分析,当事人的债权合同仅引起债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生效的债权合同结合登记,方能发生房屋权属登记即不动产变动的法律效果。倘若发生一物数卖的情形,先办理完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得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预告登记系为解决一物数卖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它与一般的不动产登记区别在:一般的不动产登记都是指不动产物权在已经完成的状态下所进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则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而进行的一种登记。预告登记作出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它效力,以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结果。本案中,涉案房屋权属证即不动产登记并未在婚前取得,朱某辩称购房合同已经过预售登记,房屋系他婚前个人所有的主张据此不能成立。
2、朱某诉称按揭还款履行期限跨越婚前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应分段评估的理由是否成立?如何分割方能符合按揭的法律特征?
按揭房分割是目前审理离婚案件的难题,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按揭制度源于英美法系,而我国现行的物权制度则源于大陆法系,两大法系法律理论体系的不同直接影响了我们对按揭房屋处理的思维定式。在美国,关于财产性质转化的理论与实践主要有三个8:(1)初始所有权原理,就是财产依据取的所有权的第一时间分类,一旦财产具有个人财产的性质,另一方只可以就婚姻财产支付的价金部分要求分割;(2)资金来源理论,就是当财产是由非婚姻财产和婚姻财产共同取得时,这一财产应分为婚姻财产和非婚姻财产两类,一方配偶所贡献的非婚姻财产可以根据非婚姻财产在全部投资中的比例获得利益。其余的财产可视为婚姻财产;(3)质变理论,就是当法院遇到个人财产和婚姻财产已经混合难以区别时,视为个人的意愿是将个人财产转化为婚姻财产。
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的增值,美国各州的规定有所不同。在有些州被视为婚姻财产,有些州则视为个人财产,但即使在被视为个人财产的州,也要考虑该增值部分是否有他方的贡献,是对全部财产还是对部分财产有贡献。对因他方贡献而增值部分,视为婚姻财产。在对增值的个人财产定性时,法院将“因通货膨胀或其他不是因当事人的主观努力而是因市场价值的变化而产生的增值”视为被动增值,认定为个人财产;“当一方的个人财产由于他方或双方所支付的时间、金钱、智力、劳力而增值的应属于主动增值”认定为婚姻财产。9
在我国离婚案件中,根据按揭房款的支付来源结合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可归纳为三种情形:(1)婚前一方办理按揭购买,婚前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夫妻以共同财产进行还贷的;(2)婚前一方办理按揭购买,婚后取得的房屋权属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夫妻以共同财产进行还贷的;(3)婚前一方办理按揭购买,夫妻以共同财产进行还贷,离婚诉讼期间尚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本案涉及的就是第三种情形下的房屋及其增值的分割问题。目前对房屋的价值按婚前按揭还款与婚后按揭还款两部分,前者归个人婚前财产,后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意见比较一致。但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意见不一。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日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对婚前个人还款部分引起的相应房屋增值部分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连同婚后还款部分引起的房屋增值部分均由双方平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前个人还款部分引起的相应房屋增值部分归购房一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的增值部分,购房一方应当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10。
我们认为,第一种意见以《婚姻法解释》为法律依据,理由比较充分,但“房屋增值”与《婚姻法解释》第十一条中“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还是有区别的,房屋增值并非房屋的自然或者法定孳息,房屋因市场价值变化出售后本身已不存在,将其收益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违设定个人财产概念之初衷;第二种意见的可取之处在于该意见是在《婚姻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将“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细分为自然增值和经营性增值,即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认为个人之财产。但若是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则为共同所有11。这与英美法系国家将增值部份分为主动增值和被动增值较为一致。由于“适当补偿”的标准,容易造成双方当事人的扯皮、缠诉,故审判实践中掌握按比例分割较为妥当可行。
本案中,朱某认为对房屋增值部分应作两次评估,即以离婚之时的评估价减去结婚之时的评估价,该理由明显不能成立: 日结婚日到日评估日,房价是上涨的,后一次的评估价减去前一次的评估价是正数。反之,如果房价是下降的,后一次评估价减去前一次的评估价则会是个负数,罗某不但拿不到增值补偿款,还要倒贴。故所谓增值只能是指房屋分割变现时的价值,日不存在分割变现的问题,房屋没有出售,房价处在有价无市的状态,也就不存在增值的问题,只能以离婚时日的评估价为准,因此,朱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分析,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如此判决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如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房屋按揭、购房贷款保险合同》,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2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见《人民法院报》日。
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6页。
4王涌泉:“住房按揭法律问题研究”,http://www./lw/lw_view.asp?no=672,。
5梁慧星:“对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23集,第129页。
6如日实施的《武汉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程序规定》规定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备案,加盖"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专用章"。
7如日施行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为预告登记。
8夏吟兰著:《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0-243页。
9夏吟兰著:《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4页。
10余文玲:“试论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处理”,《人民司法》2005年第4期,第23页。
11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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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周振明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是银行以吸收居民储蓄存款及其它存款为资金来源,向居民购房者发产的住房消费贷款。除了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发放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外,1997年8月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试行办法》,依据该办法规定,居民购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否具备向银行申请商业情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的各项基本条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商业性个人往窍担保贷款R限于去高居民购买用往自公积金建造的自用自通往窍,结台北京币的实际倩尺,建设银(亏北京币分行商业性个人住民担保贷款的范围为用含有公积益等政策性任窍资金建造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音通商品住房,产权势应出售的公有住房者;真他商品往窍,银行R能发应乌政策性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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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出处:
本刊讯中国人民银行日前颁布实施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为此,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就《办法》中的有关问题向新华社记者作了介绍。 关于城镇居民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才能申请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这位负责人介绍说,目前在国务院确定的223个实施安居工程的城市中,居民如要申请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以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这些条件是: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在商业银行或住房储蓄银行开立储蓄存款户或交纳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需资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0%,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五、有贷款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这位负责人说,除此外,居民在申请办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时,还应向银行提供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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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出台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 的经济环境。(3)随着房改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个人住行办法》标志着我国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步人正常发展阶段。房担保贷款具备一定的发展基础。10年来,国家商业银行发但是,目前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的现状不容乐观,遇到的问题 放个人住房贷款200亿元,支持个人购房20万套。其中建设亟待研究和解决。银行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38.4亿元。工商银行发放个 一、个人住房担保贷葡的现状 人住房贷款100亿元,积极参与了“国家安居工程”贷款项目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深人发展,我国个人住房担保贷款 的金融配套服务及世界银行“企业住房与社会制度改革项目的宏观、微观条件已经具备,有了良好的发展机遇:(1)国家 贷款”的转贷工作。(4)金融法律框架日趋完善。近几年许多对住宅业发展高度重视。1979——1995年,全国城镇新建住 金融法规相继出台,尤其是《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个人房25.5亿平方米,人均住房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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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4月28日公布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后,各种新闻媒体做了大量报道,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寄予厚望,认为这才是解决我国住房问题的主要手段,甚至给社会造成一种印象: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是解决我国住房问题的万能钥匙。 然而作为主要经营中长期信贷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在办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业务中深切地感到,此项业务的实施与发展依赖于整个社会环境的改善,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很可能会走入畸形发展的道路。本文对制约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发展的社会因素试作分析。 一、政策因素 在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的发展上,政府的政策与商业银行对该业务的理解是有出入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使得政府要求银行向有住房需求但没有购房能力的住房困难户发放贷款。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是一种经济行为,银行发放贷款的目的是获得利润,要求本息按期偿还,要求贷款有有效的担保。银行只能在保证经济利益的前提下把贷款适当向具有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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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锋同志: 随着国家安居工程的全面实施,居民购房积极性很高,中国人民银行近期出台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缓解房价偏高和居民收入偏低这一尖锐矛盾的有效手段之一,日益成为老百姓关注的热点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人行的这个《办法》,总体而言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的对象、条件、程序、期限、利率、担保、房屋保险、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抵押物和质物的处分都作了统一规定,为规范和发展这项业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明确提出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支持的是城镇居民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普通自用住房,对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或购买高档豪华住房,银行不提供贷款。因此,这个《办法》的实施,目的是对城镇居民无房户的雪中送炭,同时还力图促进消化闲置的商品房,回收资金用于普通住宅的建设,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导房地产开发商将资金投向民用住宅建设。 我现在根据《办法》的规定,就儿个主要问题作如下概述: 先说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办法》规定,银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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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刊讯为支持我国住房制 度改革,适应居民购建修 住房需求,拓展居民个人住房金融市场,中国工商银行于年初颁布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全面推出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业务是工商银行金融产品创新整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办法对贷款的对象和条件、担保的种类和方式、贷款程序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凡符合条件的个人在购建修住房时均可向所在地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贷款,此类贷款采取抵押(或质押)加第三方保证的双重担保方式,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o年,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的7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工商银行自l,,3年全面介入住房金融市场以来,凭借雄厚的实力、良好的信誉、规范的管理、先进的手段.住房金融业务实现了积极、稳健、快速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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