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提取2018在乌鲁木齐应该如何提取,地点是哪

  第六章 提取受理及审核

  第二十九条 管理部或者受委托机构应当当场根据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齐全与否决定是否受理职工的提取申请。

  第三十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条件的,管理部应当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取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因向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第三十一条管理部应当严格进行提取审核,不得自行放宽审查条件,对识别出的伪造、变造各类提取证明材料,必须及时中止提取行为。如对职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依法依规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也可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

  第三十二条管理部和受委托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形的购房提取申请严格审核:

  (一)职工购买外省市(县级城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该地区以购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频次明显异常的;

  (二)职工在本市或者外省市所购的房屋总价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者提取金额相近,且该所购房屋价格(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的,或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的面积或者用途明显不符合居住条件或性质的;

  (三)同一套房屋在一年内反复多次交易的;

  (四)两名以上(含两名)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持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全部产权证持有人之间为非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

  (五)其他存疑的购房提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采用转账方式。

  第三十四条对支付房租、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等持续性提取业务,职工可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约定提取委托,由职工委托市公积金中心根据约定进行提取审核和支付。

  第三十五条对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等提取业务,职工既可本人向市公积金中心递交提取申请,也可委托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集中向市公积金中心递交提取申请。

  第三十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网上提取业务,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简便、高效服务。

  第三十七条网上提取业务审核标准应当与柜面业务审核标准一致,以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信息安全。

  第三十八条对已经有技术支持的提取业务,职工可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网上综合业务服务协议后,通过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上综合业务平台递交提取申请并上传电子化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市公积金中心提取管理应当接受国家和本市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单位和职工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条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与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核查。

  购房、租赁和物业费等提取业务中涉及需核查职工名下房屋持有状况、房屋交易信息、房屋租赁信息和婚姻状况等信息的,本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受委托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制定受委托机构工作规范,并定期对受委托机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职工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职工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对职工处以罚款。同时可视情况通报其工作单位,将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信息依法纳入征信系统。

  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其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对伪造合同、伪造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住房消费以及牟取不当利益等任何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市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机构人员疏于职守或者协助违规提取行为的,市公积金中心将作出批评教育、依法给予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四条 职工可以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十五条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的,如其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给予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如其尚未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给予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待其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可给予办理账户转移手续。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职工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第四十六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自愿缴存者提取住房公积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市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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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不在本市或户籍迁出本市的;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外地户籍职工向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材料。

  2.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4.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1、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本人住房公积金储存卡、身份证、符合提取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审核窗口办理审核手续。

  2、资料不全或审核提取资格有问题的,不予审批提取公积金。

  1、政务中心办事处:天宁区锦绣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2-1号楼2楼;

   2、武进分中心:武进区外环府路36号; 

  3、金坛分中心:金坛区南环一路166号; 

  4、溧阳分中心:溧阳市体育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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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大家都很熟悉了,需要用到公积金的时候并且满足条件时可以提取。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转到个人账户上。公积金提取分为约定提取、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三种类型。那么对于不同用途的住房公积金该如何提取呢?省呗小编告诉你!

一、公积金的提取有哪些限制规定呢?

1、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需要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2、提取本人还有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规定不能超过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3、提取职工本人还有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其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等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相关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自有住房的费用;

4、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办法实施后并被纳入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二、公积金提取额度是怎样的?

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首次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数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以后每年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应还本付息额,上年未提取的不重复计算,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2、职工本人帐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3、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70%。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支付的房租总额;

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帐户内的余额。其中未申请住房贷款的,帐户余额可截至签订购、建房合同的当月;本人个人帐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

三、各类公积金如何提取?

(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住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主买房人的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3、职工因购买公有住宅楼房首次公积金提取:

(1)单位房管部分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一次性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1)由单位财务或劳资开出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提取配偶的公积金需同时提供结婚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借款合同,到贷款银行的贷款部门打印上一年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对账单(提取之月到上年度本月)并请银行盖章

(4)若用存折还贷款,须提供还款存折及存折复印件一份;若用银行卡还贷款,须提供由银行柜台打出的最近一年的银行卡明细一份

(5)到贷款银行的贷款部门签《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书》

(若夫妻双方都提取,夫妻双方签字摁手印,并在开户银行账户上填写完整,直接打到个人账户里)

注:职工本人需到场在“提取申请表”上签字按手印(公积金汇入个人还款帐户)

(二)大修住房公积金提取

1、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三)自建住房公积金提取

1、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建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四)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公积金提取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合同的复印件;

3、首付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五)离休退休公积金提取

1、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无离、退休证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提供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公积金提取

1、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公积金提取

1、《突发事件提取申请表》(单位盖章);

2、所属职工配偶或直系血亲发生的突发事件,需提供能够证明与本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3、职工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予以核实后出具的提取证明;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6、如遇重大疾病,除提供本条1至5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a、医院的诊断证明;b、医院提供的个人药费支出清单; c、其他重大疾病还须提供家庭收入证明,d、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没有工作人员由所在街道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

7、如遇不可预见事故和灾难,除提供本条1至5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a、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b、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c、家庭收入证明。

(八)进城务工人员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

1、户口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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