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衢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公布后 ,引发社会各界关注。3月5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该政策解读。
该解读指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房地产市场调控定位,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障缴存职工权益,充分发挥公积金政策的公平性,同时保障公积金安全运行和可持续性,调整现行住房公积金的部分政策。
政策调整内容及解读
下调贷款额度。夫妻双方缴存职工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单方缴存职工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最低可贷款额度为每户20万元。
1、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可贷款额度=借款人贷款时月缴公积金金额×12(个月)×剩余工龄(最长不超过25年)。
2、计算方式:夫妻双方分别按个人的缴存额和距离退休的剩余工龄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单方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夫妻双方相加最高额度为50万。
3、最低贷款额度按户设定,即不论是单方缴存或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按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计算贷款额度不足20万的,可享受20万的贷款额度。
延长公积金再次贷款间隔时间。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申请贷款距上次还清贷款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自2018年2月6日起受理的公积金贷款,两次贷款间隔时间延长至12个月。即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如需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距离上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时间满12个月,方可办理。若为公积金组合贷款,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公积金贷款部分和商业贷款部分均已结清,间隔时间按公积金贷款部分结清时间来控制。
调整公积金提取政策。职工在缴存地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仅限于偿还该笔公积金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还贷提取,不得再以购房和偿还其它商业住房贷款等名义提取公积金。
1、职工及其配偶在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公积金中心有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账户里的余额仅限用于偿还该笔贷款提取,包括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公积金部分还贷提取和商业部分还贷提取,不允许再以购房和偿还其它的商业住房贷款等名义提取公积金。
2、职工在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开具异地缴存证明的,不在这一条政策限制,即可以以购房名义和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名义提取公积金。
适当提高公积金缴存年限较长职工贷款额度。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10年以上,且未曾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每户可贷款额度上浮10万元。提高后贷款额仍不得超过本政策第一条规定的最高限额。
1、针对公积金缴存10年以上,且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 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贷款政策给予一定的倾斜,即在职工用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计算出贷款额度后,其所贷额度可上浮10万元,但最终贷款额度不能超过第一条所规定的单方以及夫妻双方的最高限额。
2、商品房网签合同签订(二手住房以办理房屋交易受理)时间在2月6日之前的,职工用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计算出的贷款额已达50万以上(含50万),不可享受每户上浮10万元的政策。
本政策自2018年2月6日起正式施行。对于本政策第一条适用的节点为:新建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商品房网签合同签订时间为节点;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办理房屋交易受理时间为节点。
1、贷款额度的新政策执行时间,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网签(二手住房交易受理)在2月6日之前办理的,贷款额度按老政策执行,2月6日起贷款额度按新政策执行。
2、通知中的第二条至第四条内容按下文时间执行。
本政策实施范围为衢州市区(含柯城区、衢江区)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
解读:该政策实施范围为全市域,不存在差别化政策。
本政策未涉及的内容,仍按住房公积金原有政策执行,由本中心负责解释。
解读:本政策未涉及的内容仍按住房公积金原有政策执行,由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政策解释工作。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市政府直属参公事业单位,负责本市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运作的机构。因事业发展需要,决定公开招聘派遣制合同工作人员2名,现将有关招聘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资格条件:
综合业务员2名,年龄30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具有较快的工作节奏和良好的文字写作功底;能够熟练运用windows操作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操作;身体健康,形象气质佳,为人正直,责任感强,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本次招聘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报名、审核、实际操作、考评、体检、聘用等程序进行。
报名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简历、学历证、学位证、近期二寸免冠彩照2张、资格证及个人获奖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应聘者应对本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资格。
很多人对于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流程以及额度还不是很了解。办理过程中需要什么材料?一般受理时长是多久?问起来都是一头雾水。下文就为大家详细介绍衢州公积金提取条件、衢州公积金提取流程、衢州公积金提取额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衢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公积金核心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自住,房租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
职工购买、建造营业用房,中修、小修、装修住房,都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公积金核心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帐户。
(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三)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衢州,迁入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六)非衢州户籍,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公积金核心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
(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如职工本人或配偶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应在还清公积金贷款后,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二、衢州公积金提取流程
(一)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加盖财务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三)职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公积金核心提交《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公积金核心对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五)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职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到银行办理提款或还贷转帐手续。
第十条 实行托管管理或破产、解散、撤销的单位,职工如符合提取条件的,可由其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带证明材料,到公积金核心直接办理提取手续。
三、衢州公积金提取额度
1、购买商品房的,提取截止到售房单位出具的售房首付发票(须盖有税务监制章的发票,下同)所载明的时间后的12个月内;
2、购买二手房的,提取截止到《房屋契税证》所载明时间后的12个月内;
3、购买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的,提取截止到付款凭证所载明时间后的12个月内;
4、新建、翻建自住住房 ,住房在城镇的,提取截止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后的12个月内;住房在农村的,截止到《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发证后的12个月内;
5、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截止到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通知书》所载明时间后的12个月内;
6、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两次提取还贷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部分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时间满12个月可首次提取公积金还贷;一次性提前还贷的,提取至还贷日的余额(累计还贷提取额不可超过贷款本息总额);凭银行还款明细提取现金的,提取还贷时,账户须留存六个月的缴存额度,且以一套住房还款清单所载金额为限。
7、用于支付房租的,提取额不超过12个月的租房应付租金,最高提取金额不超过12000元。
8,用于支付物业费的,每次提取仅限一套住宅,每户每次申请可提取不超过上一年度的应付物业费(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月缴2元标准),每次申请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2、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4、出国、出境定居的
5、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6、非本市户籍,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实行托管管理或破产、解散、注销的单位,职工公积金已转入中心托管户的
四、衢州公积金提取时间
提取时间间隔: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到账时间:4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