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列2万免费额度上海公积金提取2018完后还要还吗?

 从7月1日开始,南京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

  1、度缴存基数为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202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待有关部门公布后另行通知)。职工工资应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

  注:目前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770元/月。

  2、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住房补贴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步调整,补贴政策执行省市房改部门的有关规定。

  3、各单位按照现行比例调整缴存基数。未达到最高缴存比例的企业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效益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调整后南京公积金缴存额度变化:

  机关及事业单位:212.4≤缴存额度≤2424(按12%的缴存比例算出)

  外商、港澳台商企业:177≤缴存额度≤2424(按10%-12%的缴存比例算出)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其他企业:141.6≤缴存额度≤2424(按8%-12%的缴存比例算出)


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5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2018年度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18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6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7年月平均工资。
  2018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8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者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缴存基数申报及调整时间   各单位可从2018年4月下旬起登陆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的基数调整专栏办理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申报。


  2018年7月1日起开始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三、缴存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8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至7%。原则上缴存比例为各7%,企业可以根据沪公积金管委会〔2016〕10号文所列举的降低缴存比例的情形,选择各5%或各6%缴存比例,但应当通过集体协商,形成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专项协议,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审批。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至5%,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住房公积金缓缴   符合规定情形的企业,可以按照沪公积金管委会〔2016〕10号文的相关规定,申请缓缴。

  四、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五、月缴存额上下限 (具体见附表)   (一)2018年度月缴存额上限   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2996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2140元。

  (二)2018年度月缴存额下限   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322元。


  此外,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136元,月缴存额下限为322元。
对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单位职工,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可按该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的月缴存额缴存,但不低于322元。

  六、注意事项   (一)为方便单位办理,与社保基数调整同步,优化营商环境,2019年度基数调整从2019年1月至3月申报缴存基数,4月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各单位应当提前做好经费和预算安排,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二)2018年度基数调整采用网上调整为主的方式,具体可登陆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的基数调整专栏查阅、下载和直接办理。
  (三)各单位在汇缴2018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应当及时办理基数调整,原则上在7月份完成。
各缴存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选择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管,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表:201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表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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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人员销户提取有条件!

异地购房后提取公积金有要求!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本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将调整本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原则按照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可直接完成单位登记开户、单位信息变更业务,实现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缴存、信息变更全程网上办理。

三、实现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全市范围内“通缴通取”

  打破原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必须在单位登记开户所选定的管理部及所属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的区域限制。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跨区域,在18家管理部,69个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任意选择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归集业务。实现在全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通缴通取”。

四、缴存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缴存、提取、转移等业务申请材料的复印件 “零留存”

  充分应用电子档案系统,精简提交材料,大量减少了纸质档案留存。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8〕20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大幅度精简业务办理材料的复印件。按照“零留存”的原则,在办理单位登记开户、提取等业务时,不再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售房款收据,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大修、翻建、自建的文件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文件,户口注销证明,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十项材料复印件。

五、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范购房提取

  近年来,有部分机构和个人用网络平台发布违规提取信息,通过伪造异地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异地不动产权证书的手段,虚构住房消费行为骗提住房公积金,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需要完善制度予以防范。

  按“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通知》对异地购房提取进行了规范,一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有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记录的,不再支持其办理异地购房提取;二是,购买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薄记载的县、市或户籍所在地的省会城市内的住房,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举例】1.缴存职工户籍是河北省廊坊市,他本人及配偶名下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没有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记录,如果购买廊坊市和河北省石家庄市的住房可以申请提取。购买其他城市的住房(如海南省三亚市),不能申请提取。

【举例】2. 缴存职工户籍是天津市,他本人及配偶名下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已有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记录,如果购买天津市的住房,不能申请提取。

  注:已经办理过异地购房提取的职工不受影响,可正常提取;新政中取消了按月提取公积金。

六、取消与住房消费无关的提取事项

  在日常审核中,经常有伪造医院诊断证明,以患癌症、肾透析等病因骗提住房公积金。为了遏制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回归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切实发挥好住房公积金解决居民基本住房问题的作用,《通知》规定原则上取消大病提取事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的可通过其他途径寻求社会救助。

注:达人获悉,对于真实的大病情况,公积金中心通过向医管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后,仍然是可以办理提取公积金的,至于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达人不便多说。(此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变化,请以实际业务操作为准。)

七、方便进城务工人员销户提取

  调整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销户提取的政策,原有政策需要核验户籍信息,此次简化审核要件,不再核验户口簿,考虑到进城务工人员的流动性,缴存职工户籍是外地的,因工作变动前往外省市,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手续如未在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封存在原单位,年龄达到男满55、女满50,可直接办理销户提取。

【举例】缴存职工户籍是江苏省盐城市,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离开北京回老家,年龄满55岁,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可以申请办理非本市户籍缴存职工销户提取。

八、实施联合惩戒,维护良好提取秩序,进一步加大惩戒力度

  按照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 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要求,加大实施失信惩戒力度。一是,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惩戒期,将原有的“三年”提高到“五年”,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二是,违规提取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到外地,其不良信息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联合惩戒。

给大家几分钟吐槽一下,

我再继续说此政策的依据!

点击下方空白区域查看“建金[2018]4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

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住房公积金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监管部门工作要求,在防范资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改进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一些机构和个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有的甚至形成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黑色产业链”,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决定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改进提取政策

  各地要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要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各地要按照上述要求,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当地政策的规范调整工作。

  二、优化提取审核流程

  对缴存职工在缴存地租赁或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离休退休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进一步简化审核流程,积极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网上咨询,大力推行网上审核和业务办理,缩短审核时限。缴存职工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三、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四、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合理设置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审核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岗位制约,实行定期轮岗。完善内审稽核机制,形成前台受理审核、后台重点复核、内审部门稽核“三道防线”。委托商业银行受理审核的,要将防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纳入业务考核,与受托资格和手续费挂钩。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开展专题业务培训,提升廉政意识和鉴别能力。对相关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涉及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联网核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的个人身份、户籍、房产交易、就业、社保、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确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和要件真实准确。有条件的省(区)要积极研究建立省级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主动提出信息共享需求,相关信息管理部门要予以支持。同时要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六、建立跨地协查机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协同,密切配合,尽快建立防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跨地协查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提取业务审核,需核查申请人异地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户籍等相关信息的,可商请信息产生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相关信息管理部门代为核查。信息产生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予以支持,及时核查信息并反馈结果。人员跨地区流动频繁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城市群,要率先建立更加紧密的信息协查机制,共同防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七、集中开展治理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主动协调当地公安、通信、城管、网信等部门,集中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要全面清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信息,依法关停发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信息的网站和涉嫌违法电话,净化美化社会环境。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八、广泛开展宣传引导

  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要件、流程及时限,向缴存职工告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律风险和责任。要深入单位、社区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发挥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的宣传员作用。公开曝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案例,引导缴存职工依法合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此政策(建金[2018]46号)在今年5月份发布后,达人君本想第一时间做解读,但由于各种原因迟迟没有发布,当时并没有太多人关注此政策,但达人君看到了一个信息,就是“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本以为此政策(建金[2018]46号)可以解决非农业户口职工销户提取的困惑,但没想到新政却如此之严!城镇户口的职工基本不用再幻想销户提取了,因为进城务工人员(农业户口职工)销户提取都开始变得遥遥无期了... ...

最后,发个新政内容的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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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满足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的业务需求以及更好的解决缴存人员的日常问题,本平台会持续更新优化,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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