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业主走访保安带人到业主家围欧业主可以治什么罪

“非法经营罪”和“强迫交易罪”业主不交物管费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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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和“强迫交易罪”业主不交物管费合法。
物管费不是法定必交费用,是合同契约,物业企业没让业主在合同上署名签意见就是对业主知情权和参与权的侵犯。这样的合同对业主就不成立。这是合同法32条规定的。业主就可拒交该合同设定的一切费用。因为这样的的合同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物管如此向业主收费触犯刑法“非法经营罪”和“强迫交易罪”业主不交物管费合法。
&物管费不是法定必交费用,业主不交物管费并不违法。其次,交不交物管费是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合同契约关系,国家,广东省及深圳物管条例都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与业主大会(全体业主不是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的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等”。因此,物业公司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六十三条第三款(业主个体实施的交费事项,业委会无权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四十八条规定向业主提供合同与业主签定合同,物业公司无权向业主收费。业主们有权拒绝给这样的物业公司交费。不论那个物业公司、业委会,或是物业服务人,都应依照物业管理条例97条规定,像饭店一样,将服务项目,收费明晰菜单派发给每户业主,然后和业主签订合同。这样,出了问题,发生了矛盾,只需各自拿着自己的合同,依法以合同约定自行协商解决或到法院诉讼就可以了。由此强化居民自治,构建公民法治,小政府大社会的体制。& && & 有人说,物业公司向居民提供了保安、清洁服务,居民就应该向物业公司缴费。错!错!错!大错特错!为居民服务的是保安、清洁工等物业服务人,并非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只是攫取保安、清洁工劳动成果,克扣他们工资,从居民交的物管费中抽水的中间剥削层。如果没有物业公司这个中间抽水剥削层的话,底层服务者的工资甭说翻一倍,翻三倍到五倍都没问题,有的小区甚至可翻八到十倍。信不信?& & 还有人说,没有物业公司谁给你提供清洁工、保安?这种说法更是无稽之谈。首先,清洁、保安都不是物业公司的职责,物业公司提供清洁和保安服务是超范围非法经营。其次,没有物业公司,业主完全可以到家政公司和保安公司请到更好的清洁工和真正保护业主们安全的保安。聘请保安、清洁工为小区服务并不是物业公司的职责。更不是其专利。中国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业委会和物业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舒可心】说:“西方物业管理企业只对物进行管理,它实际就是对财产的打理公司,跟人没有关系。物业公司是绝对不驻扎在小区的。只有小区物业需要维修改造时才请物业公司派人到小区工作。在中国,物业公司派好多维护物业公司利益的所谓的保安驻扎在小区,这在国外是闻所未闻的。这些年物业保安杀人越货的事件不断发生,日深圳电视台就又报道一起《岭秀名苑保安联合外贼偷盗业主家名表》的案子,3月5日又报道一起《物业保安跟随业主家小孩到业主家偷盗项链》的事件。5月8日晚11时15分深圳都市频道又展示了一起业主向华强北派出所报案投诉物业公司保安踢翻小区骑自行车玩的儿童,接着又连踹三脚致使该儿童受伤的视频。物业公司的保安是保护业主平安的吗?业主们说:“提供服务至少总得服务对象同意吧,要不然每个人都拿把剪刀,逮着谁都往头上剪一剪子,然后就要收理发费,大家能容忍这种事情发生嘛?这分明就是“强迫交易”。这些年来,所有居民手里都没有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都约定了些什么内容,也就无从而知。至于怎样履行合同义务就更谈不上了。导致居民被物业公司伤害后,都没有依据去维权。使居民长期在在物业公司停水停电,封门堵锁,老小遭害,砍手垛脚的威胁恐吓下把自己的血汗钱交给了物业公司。业委会要么联合业主和物业公司闹,遭遇物业公司迫害。要么作物业公司的傀儡,与物业公司串通一气欺骗居民,与物业公司合伙侵占利用甚至破坏居民共有物业如:毁掉景观场地、喷水池、绿化带、草坪等在小区乱搭违建来赚钱。导致小区各种乱像丛生。小区要和谐,一定要还权与居民。绝不能总被别人随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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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营业&契约营生&合同人人签,权义挂心间,责任各自担,和谐又平安/thread--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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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必须由每户业主自己签。有人说如此操作很麻烦很困难,没有做过怎么就知道难做呢?这显然是少数妄想篡权霸权的人的言辞。有人说这样会有人不签的。不签合同就不能享受权利。大家在合同中看到了自己的权利,还能补充添加自己的需求和建议,工作做到家,何有不签之理?除非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另外,在合同前面附上一份声明,声明“凡不提出书面建议和需求,却又不签合同者,视为同意该合同”。如此,谁不签谁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保证一个比一个签得快。除非有人有意暗箱操作不想让大家签。前期《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物业管理条款属无效条款。因为没有列出具体的物业管理事项。何况现在已经取消物业管理而是物业服务呢?物业服务就应该另签服务合同,不能和买卖合同混在一起挟持业主签侵犯业主权力的不平等条约,业主们应当坚决抵制。& && & 物管应依照物业管理条例97条规定,像饭店一样,将服务收费明晰菜单发给每户。让每户居民明确收费的根据和合理性 合同拟订好后,打印发给每一户,由每户业主认真阅读,有不明白和不同意见和遗漏的事项就向物管咨询沟通后再签署一份补充协议。有个性化服务,就协商另交个性化服务物费。& && &物业公司从来都不向业主们提供合同,又根本不想让业主们知其合同内容的情形下,依合同法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业主们没有向物业公司发过要约,物业公司的要约也没送达给业主们,物业公司没理由没条件向居民收费。物业公司如此向居民收费是非法的。这些年,社会秩序混乱,坏人浑水摸鱼,小区矛盾泛滥,民众怨言四起,关键的问题就是没有合法民主的约束机制。就拿居民小区物业服务这一所有人都面临的民生问题来说,小区里伤人、死人、打斗、对峙等群体事件的不断发生,这在世界,在中国历史上都是前所未有的。目前已形成积重难返的趋势。似乎中国30年的改革根基就要在这里崩塌。这一问题的出现,就是政府只知道保护利益集团寻租捞取资本而忽略了民众才是这个国家最大的资本源泉的关键。要解决问题,政府必须放下身段,简政放权。合同约束 官民平等 公民法治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是宪法,其次是在宪法框架下制定的各种法律。任何人,无论你职位有多高势力有多大,都应该守法。违反法律都应依法制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才是真正的民主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完善法制,细化法则。建立公民法治社会。让每个人都按照社会公认的游戏规则做事。人人平等,无需谁领导谁,谁管谁。各自对自己负责。所谓的民主选举往往都是劳民伤财骗人的闹剧。民生的关键是实行全面的市场化,真正的法治化,切实地依照宪法、刑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执法。尽快清除违背上位法的各种恶法和条例。如《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等。去除那些与市场化法治化相悖的管理制度和审批单位机法律不在多,而在于落实,对于违宪行为,必须要追究;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取缔物管处,进驻法务站,让小区真正回归到专业化管理的道路上是关键小区管理“5”举措中国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业委会和物业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舒可心】说:“西方物业管理企业只对物进行管理,它实际就是对财产的打理公司,跟人没有关系。物业公司是绝对不驻扎在小区的。只有小区物业需要维修改造时才请物业公司派人到小区工作。在中国,物业公司派好多维护物业公司利益的所谓的保安驻扎在小区,这在国外是闻所未闻的。深圳市原物管条例第三条规定:“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然而,综观回望深圳物业管理这二十多年,深圳有几个小区是自治的?有哪个小区是专业管理服务的?就是电梯这种关乎居民生命的专业设备也没有一个小区是专业的电梯公司管理的。只是那些物业公司领导的那些从农村来的七大姑八大叔占据小区地盘,把把门,扫扫地,收收钱而已。连一个由专业资格证的人都没有。一旦业主家换个灯泡,水龙头等,它们也是从外面请人来修另外收费。或者另外挂个公司垄断小区业主的修理和赚高价要改变小区混乱现状,就必须给小区设立福利法务处,让物管企业尽快离开小区,只保留清洁工等物业服务人。让小区真正回归到专业化管理的道路上。如:小区的电由专门的供电所管,水由水务部门管,电梯由特种设备专门的电梯职能部门管,清洁、垃圾分类、绿化、环保让专业的环保部门管,小区秩序治安交由福利法务和派出所管。所有的秩序治安管理人员都应通过刑法、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合格考试。如此,有人会问,那么多物业企业都上哪去?简单点就是让他们回归到维护维修物业的专业上去。如:将物业公司改制为物业保护、维修、装修、改造指导中心。物业装修改造维护指导部门的主要职能是:规范全市所有装修公司,并负责指导各小区的规划装饰,各家各户的装修。每个需要装修的业主和部门都要首先向小区福利法务处申报,福利法务处再报告给物业装修改造维护指导部门,物业装修改造维护指导部门派专业技术人员下来进行实地勘察指导,然后由业主根据物业装修改造维护指导部门技术人员的指导来进行装修。装修公司须按装修规模的大小,首先向物业保护、维修、装修、改造指导中心交纳装修保险押金和装修管理费。然后由物业保护、维修、装修、改造指导中心全程监督装修。但一般小型装修,如仅仅是安装,不用水泥砖瓦,无需电锯及大型带电机械操作的装修可不交装修管理费和装修保险押金。这就是要求每一户要求装修的业主,最好把需要装修的产品在外面加工好,然后拿回来安装就行了。这样,既省钱,又方便,还环保,且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严禁大锤、大型电钻、电锯进入小区进行野蛮施工。特别是二手楼装修中用大锤、电钻、电锯,砸、钻、锯、拆水泥和瓷砖地板墙壁的施工一定要绝对禁止。因为这类施工形成的那种惊天动地的砸砍声,电钻电锯的切割声,足以使那些身体虚弱心脏不好的人发疯和毙命。甚至会使楼体结构变形或造成渗水等事故。他们完全可以用铺地毯或拚装强化木地板的方式加盖在原地板上。如果非要必须进行拆墙砸地板的装修,就必须向全体业主有个交待,由全体业主签名同意。在装修中及装修后一年内,若影响了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被业主们投诉,保险押金抵做业住们的赔偿金,若未发生问题,保险押金退回。现行的物业公司管理行为能让你的物业升值吗?错!他们不破坏就不错了
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就必须由每户业主自己签。有人说如此操作很麻烦很困难,没有做过怎么就知道难做呢?这显然是少数妄想篡权霸权的人的言辞。物业管理应受合同法规范,对业主不公平的物业管理条例应清除修改。小区无论谁来管理,都应依照物业管理条例97条规定,像饭店一样,将服务收费明晰菜单发给每户。让每户居民明确收费的根据和合理性&合同拟订好后,打印发给每一户,由每户业主认真阅读,有不明白和不同意见和遗漏的事项就向管理部门咨询沟通后再签署一份补充协议。有个性化服务的,就协商另交个性化服务物费。&&&&有人说这样会有人不签的。不签合同就不能享受权利。大家在合同中看到了自己的权利,还能补充添加自己的需求和建议,工作做到家,何有不签之理?除非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另外,在合同前面附上一份声明,声明“凡不提出书面建议和需求,却又不签合同者,视为同意该合同”。如此,谁不签谁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保证一个比一个签得快。除非有人有意暗箱操作不想让大家签。&&&&&&物管没和你签合同,他就不怕你,更不会理你,因为没合同他就没义务,更没责任,你就拿他没办法。
馆藏&21474
TA的最新馆藏[转]&[转]&[转]&[转]&[转]&[转]&安保经理带人闯入业主家 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刘颖 徐全盛
[摘要]保安经理带领多名保安闯入业主家里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  连环追  保安经理带领多名保安闯入业主家里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4月15日下午,由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傅文高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详见南都独家报道)在南山区人民法院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三个阶段,案件将择日宣判。  公诉人意见:  建议量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人表示,应当予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被告傅文高刑事责任。  首先,被告进入被害人家中是未经允许的。傅文高承认,自己进入陈建平家里的时候,虽然房门是半开的,但是陈建平从来没有同意过傅文高进入他家里,也就是说傅文高进入陈建平家里是未经被害人允许的。  第二,被害人不希望被告进他家的意愿是十分明确的。陈建平自己陈述,“这是我家,你进来干吗?”证人证实陈建平说过:“你是干什么的?凭什么进我家?”另一位证人证实陈建平说过,“这是我的家,请你们出去。”此外,在傅文高进门后,被害人就报了警,说明被害人不希望傅文高进入他家,给他的人身安全带来威胁,所以需要报警。  第三,被告知道被害人不希望自己进他家。傅文高自己的供述中显示,自己明确知道陈建平报了警,自己的行为让陈建平感受到了威胁,他对被害人不希望进入其家中是知道的。  第四,被告表达过拒不离开的意思。傅文高不是自己一个人进去的,而是带着6个保安员进去的,进去之后就说,“不给个说法就不走了,把被子拿来,打饭来,不走了,谁砸我们的饭碗不让我们有饭吃,我们就不让他好过。”这些表达明确的意思是讨说法,不给说法拒不离开,其拒不离开的表达非常明确,还有威胁的意味在里面。  第五,被告在被害人家中非常嚣张。在视频和证人证言中可以看到,傅文高在被害人家中非常吵闹,虽然没有动手打人,没有和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没有破坏被害人家中的设施,但是说话非常嚣张,足以对被害人心理造成恐慌,说明被告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且给被害人心理造成恐慌的后果。  第六,民警到场后被告仍然拒绝离开。民警的证言以及其他证据显示,民警到场后,傅文高并没有离开,而是社区警务室的协管员到场后才离开的。如果民警没有要傅文高离开,民警就不需要再打电话呼叫支援,正是因为场面控制不住,民警穿着制服到场都无法劝离傅文高,才不得不申请支援。  公诉人表示,现有的证据材料已经把案件还原得非常清楚明确,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应当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傅文高刑事责任。  至于量刑建议,公诉人表示,综合全案的事实情节,考虑到被告确实没有在被害人家中造成财产损坏,没有和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相对破坏没有那么大,综合考虑,建议对被告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意见:  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表示,现有的证据来看,不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辩护人表示,本案中,傅文高的身份是安保经理,他因为物业管理上的纠纷,需要与业委会副主任陈建平沟通,在门开着的情况下进入他家里,是不是能认定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存在疑问的。即便本案中,傅文高的行为是属于未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我们认为这个行为也不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我们认为,除了要有非法侵入的行为之外,还要具备其他能够证明危害程度的情节,必须达到需要用法律惩罚的程度。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只有达到严重妨害他人生活居住的,才按照犯罪来处理,情节较轻的是可以调解处理的,实际生活中,并没有看到深圳的法律频频做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判决,本案中,我们认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达到严重侵害他人生活安宁的程度,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表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发生矛盾,是当今社会比较普遍的现象,也比较容易被放大,事实上,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因为物业管理产生的各种纠纷,与日常生活中的民事纠纷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辩护人表示,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惩罚手段,有必要对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保持谨慎的态度,对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纠纷,可以交给民事法庭处理,避免过度干涉纠纷,而造成社会矛盾的激化,因此,从缓和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不应该把傅文高的行为定性为非法侵入住宅罪。  PK  公诉人  被害人不希望被告进入他家,在被告进来之后立刻报警,被告却做出拒不离开的表示,即使当民警到场之后仍然拒绝离开,被告在受害人家里一个多小时,对受害人心理造成恐慌,构成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建议量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  被告的动机是基于发帖的事情上门和业主沟通,当时业主家大门是半开着的,而且被告是安保经理,进入业主家里是其正常工作事务,进去之后业主没有要求被告离开,而且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不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被告  “希望审判长能再给我一次机会”  法官再次询问傅文高是否认罪?其表示尊重法官的意见。法官询问:“意思是没有态度?”傅文高表示,“我相信法庭是公正的。”在最后陈述环节,傅文高表示,“希望审判长能再给我一次机会”。  焦点  业主有没有同意保安进入?  辩护人表示,在傅文高的笔录材料中,其承认没有经过陈建平的允许就进入了,因为当时房门是半开的,但是,陈建平从头到尾没有说过让自己离开的话。  对此,公诉人表示,陈建平表达过,“这是我家,你进来干吗?你是干什么的?凭什么进我家?”等言语。另一位业主陈晓涛也表示要求傅文高离开。此外,在傅文高进入之后,陈建平很快就拨打110报警,称很多保安闯入自己家中,这些都表明陈建平不希望傅文高进入。  对此,辩护人表示,从现场的视频来看,陈建平没有说过让傅文高离开,这个不能用录音和录像没有录到来做推定。此外,傅文高是在门半开的情况下,以和平的方式进去的。  民警有没有让保安离开?  公诉人表示,接警民警的笔录显示,其在当晚7时25分到达现场后,看到房间里约有20多个人,询问了之后,劝物业离开现场,或者双方到派出所调解,不要在屋里闹,但是物业方死不离开,声称砸了他们的饭碗,后来自己到门外打电话给警务室的警长,警务室的协管员过来才将物业劝离了现场。  对此,辩护人表示,现有的证据材料中,无法证明民警表达过要求傅文高离开现场。  业主家是否属于公开场所?  辩护人认为,当时傅文高进入陈建平家中时,其家中有很多人,大家正在讨论,傅文高主观上误认为这是一个公开的会场。此外,傅文高的目的是上门讨说法,没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故意。  对此,公诉人表示,傅文高进入的是陈建平的家,陈建平的家中有多少人、之前在干什么,都不影响这是陈建平的家,没有经过陈建平的允许就不应该进入陈建平的家,并不取决于这个家中有多少人。  公诉人同时表示,任何人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时候并不只是为了侵入他人住宅,有可能想要非法获取财物,有可能是进行人身伤害,也有可能是讨说法,不论是什么理由,在没有获得住宅主人同意的情况下都不能进入别人的家。  安保经理是否可随意进业主家?  辩护人表示,傅文高是负责小区安保工作的安保经理,因为工作需要进入业主家里是正常性的事务,主观上并没有觉得是来实施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因此和陌生人进入是应该严格区别对待的。而且其安保经理的身份会认为,自己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已经获得许可。  对此,公诉人表示,没有主人的允许进入是非法的,主人表达希望对方离开的时候拒不离开,甚至是民警到场后拒不离开,即使是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要想进入居民家中搜查,要拿着搜查证才能进入执行公务,作为安保经理,可以在未经被害人许可的情况下随便进入别人家里还说我是合法的吗?  安保经理是否属于自首?  辩护人表示,傅文高属于自首。  对此,公诉人表示,日,傅文高到高新派出所接受讯问,构成了自动投案,但是他投案以后表示绝不认罪,因此公诉人不认定其为自首。而从侦查到审查起诉阶段,其均表示拒不认罪,认定一个人自首,除了要自动投案以外,还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是自首认定的前提条件。  采写:  南都记者 刘颖 徐全盛  公诉人  被害人不希望被告进入他家,在被告进来之后立刻报警,被告却做出拒不离开的表示,在受害人家里一个多小时,对受害人心理造成恐慌,构成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VS  辩护人  被告的动机是基于发帖的事情上门和业主沟通,当时业主家大门是半开着的,而且被告是安保经理,进入业主家里是其正常工作事务,不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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