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哪里投诉发放房产证去哪里办理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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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宁乡县人民法院就龙湾一品房产证逾期案判决结果
龙湾一品 发表于 &1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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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龙湾一品业主 ,我们分别于2012年至2014年向长沙市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宁乡龙湾一品小区商品房,签订了由东大房产方拟定出具的格式购房合同,并及时缴纳了全部房款以及房产证办证费用。按照合同约定,东大房产应于交房之日起365个工作日内办理房产证,如若违约,须向我们支付总房款的千分之一每天的违约金。  2014年底,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多次向开发商催促房产证办证事宜,开发商均以各种借口推脱。直到2015年2月,部分业主开始着手起诉,开发商才迫于压力办理了部分业主的房产证。现在依然有部分业主没有房产证。  2015年3月初,宁乡县人民法院正式对我们的起诉受理立案。我们参与起诉的54户业主中,有的逾期已经超过两年,有的逾期几个月。为了表示我方的诚意,我们主动提出愿意按照银行利息的4倍进行索赔。  日,27户业主得到了法院的判决结果,业主胜诉,诉讼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东大房产向业主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除了“酌情处理”四个字,我们没有在判决书上看到任何如此判决此案的法律依据!  按照合同约定,我们起诉标的大概平均十几万,诉讼费用大概平均三四千,而法院判决后所获赔金额平均也就是三四千!  面对这么一个啼笑皆非的胜诉结果,所有人都感到气愤和震惊甚至觉得被玩弄!  我们找了很多相关案例。  1、宁乡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04912号判决书中,原告宁乡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超逾期未付清房款一案,法院判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房款并支付合同约定的万分之二每日的违约金63226.40元  2、扬子晚报网日新闻,开发商写错业主电话导致交房时间延迟两个月,原告业主王刚民诉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赔偿合同约定的千分之三每天的违约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并支负违约金90913元,开发商提出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附 扬子晚报网下载的本案事实经过一份)  暂且不说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法,就论宁乡县人民法院如此首开先河的判决此案,是否意味着从今以后法院为所有开发商保驾护航,以后开发商无须向业主提供房产证,因为不管逾期几天还是几年还是几十年,开发商都只需要向业主支付几千元的违约金!  最高法院对于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有司法解释,如有约定则依据约定,如没有约定则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我们有着白纸黑字的约定,对方属于毫无争议的违约,可是宁乡县人民法院的判决金额却不到银行贷款利率的五分之一!  据悉宁乡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贺永贞与东大房产股东朱红亚为嫡亲姨表兄弟。我们相信在现在这样作风严明的法制社会,应该没有人可以干预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所以我们不知道造成这种明显不公平不公正的判决结果的原因何在!  所以特向贵部门提出投诉和申请,希望贵部门关注和彻查此事,让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保障!确保县泰民安!  敬礼!  宁乡龙湾一品小区业主  日
网友58:迟来的正义在哪里???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龙湾一品业主。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沙市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北路旺和家园1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文&&&&&&电话:。 请求事项: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宁乡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02452号民事判决书请求上级法院返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并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日签订了《宁乡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上诉人购买被上诉人开发的“龙湾一品”住宅小区第00幢000号房;该商品房总价款为403941元,约定交房时间为日前;该合同第二十条约定被上诉人应在商品房交付后365个工作日内办妥上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如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被上诉人应每日按上诉人已付房款的1‰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办妥登记之日。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先后及时缴纳了首付款、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并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及办证等全部相关费用。但被上诉人已经超过上述约定的期限未能办妥上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日上诉人向宁乡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上诉人按照违约时间以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日宁乡县人民法院以(2015)宁民初字第02452号民事判决书按照上诉人房款1%的标准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违约金4039.41元。上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被上诉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没有约定的也应当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违约金标准。宁乡县人民法院明显偏袒被上诉人,判决一律按房款的1%标准计算违约金于法无据且显示公平,违约金标准甚至不到被上诉人违约期间同期贷款银行利息的五分之一。上诉人提起上诉请求上级法院依法判准上诉人之诉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公平与正义!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
网友39:这是真的吗?
据悉宁乡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贺永贞与东大房产股东朱红亚为嫡亲姨表兄弟
网友33:违约金过高怎样调整?看看同一法院怎样判决的!
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提交时间: && &&&&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宁民初字第06126号 原告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玉兴路2号。 法定代表人黄德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灿跃,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苇。 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原告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德公司)与被告陈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勇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毅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灿跃,被告陈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所经营的豪德市场C区4街商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在每季度的首月10日前交纳本季度物业管理费,同时该协议第十一条第三款约定,对逾期交纳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全面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义务,但被告拖欠原告日至2014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10839元,2013年、2014年生活垃圾处理费600元,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仍未缴纳,现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0839元;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滞纳金3406元(滞纳金从起计算至日按应付金额每日0.1%的标准计算,后段滞纳金顺延计算);三、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2014年度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600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口头答辩称:我认为原告方的管理非常不到位,可以说是“脏、乱、差”;路灯烂了也没有人进行修理;监控也没开;原告方没有保护好业主的利益,没有配合好公安部门的调查;我的房子没有装水管、没有装水表,我在交房的时候就已经提出来了,但现在也没有给我搞好;我去问原告方要装修押金,原告方说我的物业管理费没有交,装修押金不能退;我想知道原告公司到底是何时成立的?法人是谁?原告方收费的标准从何而来,是否合理?是否经过了物价部门的批准?我没有跟原告方签订过物业服务协议。原告方还有部分工程没有完工,还没有达到我应当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标准。我想看价格备案申请表,我想知道具体是怎么收费的,是前期物业公司还是后期物业公司。我在沙河市场也有门面,那里的服务比这里好,但物业管理费这里却是沙河市场的2.5倍,所以我认为原告公司的收费不合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大约于2009年购买了座落在宁乡县玉潭镇玉兴路豪德市场C区4街3栋三空三层商住两用的房屋,总建筑面积301.08m2,被告于日收房进行装修,2013年七月底投入使用。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所经营的豪德市场C区4街三栋商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在每季度的首月10日前交纳本季度物业管理费,第五条二项1约定,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收取。第七条约定,受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原告可代收代缴收费服务。日原告与宁乡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签订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有偿服务合同》,由原告向豪德市场各业主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年每平方米一元收取。同时该协议第十一条第三款约定,对逾期交纳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全面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义务,但被告拖欠原告日至2014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10839元(301.08m2×1.5元×24月),2013年、2014年生活垃圾处理费600元(300m2×1元×2年),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仍未缴纳,因此酿成纠纷。 另查明,原告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日,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日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日宁乡县发展和改革局颁发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日宁乡县物价局依据湘价服(2010)76号及长价房(2011)48号文件精神,同意备案。商铺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2.5元。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物业管理费按协议约定的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收取,滞纳金从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按应付金额每日0.1%的标准计算。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宁乡县物价局价格备案申请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合同》、律师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物业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理应按约定向原告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合同约定,原告的服务管理收费标准为每月1.5元/m2,被告应缴纳日至日的物业管理费10838.88元(即301.08/m2×1.5元×24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日至日的物业管理费10838.88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每日0.1%的标准从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支付逾期交费滞纳金的请求,因该请求滞纳金标准过高,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调整为按被告欠交物业管理费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起按约定分段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予以支持。另外,依据原告与宁乡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签订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有偿服务合同》的约定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被告还应交纳2013年和2014年度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6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亦予支持。被告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陈苇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日起至日止的物业管理费10838.88元; 二、限被告陈苇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按被告欠交物业管理费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从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约定分段计算的滞纳金; 三、限被告陈苇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纳2013年和2014年度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6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被告陈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勇谋 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友20:领导能出来走几步吗?
如果不是有人干预,龙湾一品的案子判决结果不止于此!
这是第1 - 4条评论,共有4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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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信范文
举报投诉信范文
尊敬的各级有关领导及网友:
  您们好
  我们向您们检举xx省xx市xx镇xx村委党支部书记朱和生同志带领xx村委会xx行政村干部所做的违法违纪违规挪用及贪污行为,望各级领导引起重视。现举报如下:
  一、克扣村民国家发放的粮油补贴,收取村民费用不开收条。
  自温家宝总理上任至今,党中央国务院反复强调,不管哪级政府和部门,不管什么理由不准克扣村民粮油补贴,但xx村级干部把党中央国务院的指令当作耳边风,自国家发放粮油补贴至今他们年年克扣,克扣剩下的钱才给村民,所以村民至今都有不知道国家每年发放了多少粮油补贴,村委会收了什么费用村民一概不知,更为严重的是,克扣村民的费用不开收条,这不是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吗?
  二、收取村民计划生育罚款没有收条,资金管理不善全。
  近几年村委会收取村民计划生育罚款不开收条,有严重的违法贪污行为,例如:2012年收到刘家村小组村民刘冬第三胎计划生育罚款三万元至今没开收条;20xx年收取马黄村第七小组村民曹二林第二胎计划生育罚款二万二千元未开收条等等,以上事例很多,我们就不一一列举。
  三、不按规划乱批建房,收取村民建房费用没有收条。
  我们xx村是xx镇最边远的一个村,靠近村前镇,村庄零散,本来村民建房是最好规划的,可是村干部不坚守原则,不按规划乱批人情房,人面房,使村庄道路不通畅,村容村貌不整齐,使村民怨声载道,更为严重的是,收了村民的建房费用不开收条,不按期办理建房手续,每幢房屋收取的费用少则上千元,多则上万元,收了钱不开收条,这些钱到哪里去了,为什么不帮村民按期办理建房手续,这难道不是严重的违法贪污么?
  四、请问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在我们xx村干部一年有多少工资,有没有标准?
  我们村委会有部分干部家里没种田又没办什么企业,但在几年内要供几个子女念大学,结婚成家,还要建房买房买车,这些钱哪里来的,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一般的小老板都很难做到,还有个别干部经常在外饮酒作乐,严重影响党在群众心中的崇高形象,严重破坏了党群关系。这样就形成了我们村委会和行政村的干部不为群众办实事,只为钱,更谈不上为人民服务,
  以上情况属实,我们有举报到xx市纪委、反贪局,但他们不作为,我们只好发到网上望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和网友们的支持,给xx村委会的一个村民合理的回复。
  谢谢!
  xx村民
  举报人:刘定国 何榨根 熊先八 张定梅 周千金 刘冬等等
  举报人电话:
消费者投诉信范文
  投诉人:张先生
  投诉时间:20xx-10-28 16:51:23
  投诉内容:
  投诉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xx年9月23日于重庆龙华实业集团众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购买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速腾轿车一辆。因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装有耦合杆式后悬架存在严重的安全风险,给投诉人的生命、财产带来极大安全隐患,特向贵委投诉。
  20xx年10月17日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宣布召回563,605辆一汽-大众新速腾,召回方案为在受影响的车辆后悬架纵臂上安装金属衬板。从召回公告中对加装金属衬板的作用来分析,&在车辆后轴纵臂上安装金属衬板&这一相当于给汽车&打补丁&的召回措施,并不能根本解决后悬架断裂,不能彻底消除后悬架断裂所带来的不安全风险。
  20xx年10月24日大众在媒体沟通会上又明确表示为新速腾后悬架纵臂加装金属衬板是目前最理想的解决方式,并不建议更换悬挂,因为可能带来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如果加装金属衬板不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且又不能更换***悬挂,大众又没有其他解决办法有效消除后悬架断裂风险,就应当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采取退车的方式彻底消除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大众官方统计搭载耦合杆式后悬架的新速腾车共计563,605台,受侵害的消费者人数众多,符合该条规定的由消费者协会提起诉讼的条件,因此,特请求贵协会向被投诉人提起诉讼。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生产的装配有耦合杆式后悬架的速腾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具有危害驾乘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风险,严重侵犯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第四十七条,向贵协会进行投诉,望贵协会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相关职责,切实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xx市消费者协会
  投诉人:张xx
  二xx年十月二十八日
房屋质量投诉信范文
  投诉人:xx公寓5号楼部分业主
  代理人:焦慧君,电话:
  被投诉人:xxxx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x市金水区园艺路东农科路南,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xxxx,企业资质证书号:4xx14313,法定代表人:xxx。
  市建委有关领导:
  你们好!我们是xxxx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xx公寓&5号楼的业主。三年前甚至四年前我们拿出积攒了十几年的积蓄,想在&xx公寓&为自己营造一个温馨、幸福的家,更多的业主还是依赖银行贷款,背负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的债务才购置的住宅。经过漫长的等待,大家终于迎来了竣工交房的日子。然而,当广大业主兴高采烈、欢欣鼓舞的准备收房时,却被房屋质量、房屋验收、提前2----3年收走的房屋维修基金未向房产局交纳而被开发商挪用等一系列问题泼了一大盆凉水,其当头一棒的打击令很多第一次购房的业主、一辈子供一套房的业主几乎完全失去了对房产市场的信任。
  此后,我们去房产局进行了投诉并与开发商多次的交涉过程中,尽管解决了一些问题(比如,维修基金上交),但就房产最重要的问题房屋验收备案却迟迟没有。无论是站在业主的立场还是站在企业的立场,甚至是站在政府和社会的立场,我们都希望房产市场能够健康和谐的向前发展,毕竟作为国家的十大支柱产业之一,房地产每年为国家创造的社会财富是不可估量的,其产生的稳定社会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正如一位哲人曾经说过的:住宅是缔造人类社会和谐安定的基石。因此秉承对自己负责、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的纳税人的理念,我们有义务也有必要,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把问题向政府反映,希望政府及其下属各相关职能部门能出面协调,从维护社会安定的大局出发,从建设规范的房地产市场的国家政策出发,从协助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出发,将&xx公寓&真正建设成一个业主向往的幸福、温馨的美好家园。
  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不能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
  我们的购房合同上明明规定: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根据郑州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该商品房经五大主体验收后报市建委,市建委发放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才算综合验收合格。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发商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备案机关收到开发商报送的齐全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向其发放该商品房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而且相关法规还规定建设工程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但是在不具备交房条件的情况下自8月xx开始开发商已经陆陆续续交付了20多户,而且还在偷偷交付那些不知情的业主,记者多次去采访,追问他们为什么在没有备案表的情况下交了房子,他们总把责任推到业主身上,说是业主强力要求交房的,事实上是大部分业主都不太懂交房的手续,当听到他们电话通知说房子好了,就过去把房子收了,有些懂点法律知识的就没有接他们的房子而是开始投诉,8月xx开始通知业主收房,当时连五大主体验收的材料也没有,而且当时楼盘被施工方包围(听施工方说是开发商欠他们的工钱)我们业主根本进不了房子,直到9月xx号我们才在售楼部看见一份复印的五大主体验收资料,但谁也没有见到过《竣工验收备案表》。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我们难免怀疑房屋质量有问题,而且很担心房产证办不下来
  二、延期交房问题
  &xx公寓&5号楼自2003年开工至今已经建了整整四年,一楼六层小楼能建4年都没有完工,我们大部分业主早在2003年就购买了&xx公寓&5号楼的房子,而且当时没有看见他们的任何预售证件,后来他们才补了几个证件,我们当时签的草购房合同上规定的交房日期是号,到签正式的合同时开发商却单方面修改了交房合同到20xx年6月30号。中间不知何故停工了好几次,而且每次都停好长时间。然而即便是这样,到了20xx年6月30号,开发商还是没能交房,电话通知说到20xx年7月30号,到了20xx年7月30号,他们电话通知让8月xx号以后过去交房,到8月17号我们再次去时,发现楼盘被施工房包围,我们连房门都进不了,后来我们跟施工房协商他们让我们进去一个人看房,发现水电不通、地漏没做、弱电没走、房间内是大窟窿小眼睛的、墙壁是凸凹不平,纱窗没按,窗户倾斜严重,外面的路面没有硬化,更没有绿化。到交房处找他们工作人员,他们出具不了任何有关房屋质量的文件,甚至连五大主体的自验报告都没有。他们解释说五大主体已经验收过了,但五大主体并没有盖章,自那天开始我们开始投诉和交涉。他们又说推迟到9月15号全部整好,到了9月15号,我们发现这中间虽然他们做了一定的工作但还存在很多问题,虽然五大主体验收报告下来了,但没有市建委的任何书面的材料,我们去市建委咨询,市建委答复说根本不知道有&xx公寓&5号楼的事,而他们的五大主体验收报告上签名时间却是20xx年7月6号,他们并没有向市建委递任何资料。不知我们还要等多长时间才能看到市建委的备案表下来,眼看最佳装修季节就要过去,等到了12月份或者明年1月份再接房,因天冷无法装修我们还要再拖一年才能住进我们的新房,而这些业主大部分是在外租房,每家都有不同程度的困难。
  三、不能出示《面积实测表》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没有《面积实测表》,我们难免怀疑房屋面积有问题。
  四、前期物业管理公司选聘和管理问题
  xx公寓的前期物业管理是由开发商(郑州宇泰置业有限公司)自己组建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的。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不知xx公寓是否按照上述法定程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但我们对现在的物业管理公司很不满意,现在物业公司把房子大门锁上,不收钥匙不让业主看房子,严重侵犯了业主的探视权,难道说我们掏了几十万买房子连看房的权利都没有吗?
  五、移交房钥匙时的收费
  移交钥匙时开发商让交了如下费用:垃圾清运费:300元;装修押金:xx00元;一年的物业管理费(按每平方0.2元收的);单元房门的对讲机费用:180元;电话初装费:58元;有线电视初装费:265元。当时开发商没有主动出示市物价局的收费许可证,所以我们也不知道他们有没有收垃圾清运费和屋业管理费等的权利。另外垃圾清运费和装修押金的收据都开成装修押金只是口头说1300元中有300的垃圾清运费,将来不再退回。
  六、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和模糊条款
  通观整个合同内容,存在严重的不平等现象。模糊条款和霸王条款都存在,业主违约要交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而在同等条件下开发商违约却只付总房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关于收房时房屋达到的标准规定过于模糊,地下室安装门和单元房门的对讲机都没有在合同中规定,开发商解释说既然合同没有规定那他们理解就是没有,但我们业主理解附件对于主体工程来说就象上衣和扣子的关系,我们不可能买一件没有口子的上衣。
  七、挪用我们的维修基金和天然气费用
  开发商在我们交房款的时候,就收取了契税、维修基金和天然气初装费以及其他杂费,且都存入了开发商自己的帐户,这样他们提前2&4年收去这些费用,但维修基金和天然气费用却在我们投诉后才在近期交了上去,这些费用都被他们挪用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代收和挪用房屋维修基金,如果带收的,必须在收上后30个工作日交到房管局。但他们直到20xx年9月份才在我们的投诉下交了这笔费用。
  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涉及到土地、建设、物价等多个行政主管部门,敬请政府能够从替群众排忧解难的角度出发,协调上述行政主管部门对我们所反映的诸多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如确情况属实,希望各主管部门行使监督职能,督促开发商尽快做好以下工作:
  1、尽快上报验收资料,并给我们一个确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下达时间。
  2、对于迟迟不能交房的违约金给予支付,尽可能的化解广大业主的怨气。
  3、请求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出面对于郑州宇泰置业有限公司违规交房进行严厉的警告和处罚。
  4、请求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出面警告开发商以后不要再欺骗老百姓,不要再空手套白狼、不要再挖东墙补西墙。
  毕竟买房对于大部分人来说都是掏空了所有的积蓄和心血甚至举债才办的大事,涉及到老百姓很千千万万的家庭能否安居乐业的大事,这些家庭又是我们这个和谐社会的基石!
  投诉人:xx公寓5号楼部分业主
  代理人:焦慧君
  20xx年9月21日
  附:xx公寓5号楼部分业主联合签名名单(其余的业主联系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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