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公司签了前后二份劳动合同法可前后二份合同所用的印章和法人代表不一样,我该怎么办?

同一公司签了二份劳动合同可公司印章和法人代表都不一样是欺诈吗?_百度知道
同一公司签了二份劳动合同可公司印章和法人代表都不一样是欺诈吗?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公司印章和法人不一样。不过这种行为对劳动者不利,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不是同一家单位了,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果两家公司实际为一家公司,相当于和两家公司同时签订了劳动合同,问题不大:(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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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第A22版:烟台社会
一起劳动纠纷扯出4个“燕喜堂”
公司名称印章混乱,劳动仲裁表示,交养老保险和签劳动合同的公司章应统一
&&&&YMG记者 张怡  刘女士无论如何也想不到,在“燕喜堂”入职两年之后,她会因为劳动纠纷与其对簿公堂。近日,气愤的刘女士找到记者讲述其遭遇“被辞职”的经历。对此,“燕喜堂”人力资源部邢经理表示,这都是刘女士的误解。  休病假却遭遇“被辞职”  据刘女士介绍,8月31日上午9点半左右,她在工作期间扭伤了脚,便到毓璜顶医院就诊,“医生看我走路的情形不像骨折,建议先在家休养半个月,并开了张病假条。”  当日下午2点半之前,刘女士托姐姐把病假条送到了自己的工作单位、位于幸福振华的燕喜堂药店。“当时店长没在,我姐把病假条给了同事。当天晚上,公司的张会计到店里拿走了假条。”刘女士说:“由于8月31日是周六,所以周一上班时,张会计将她的假条交给了公司的人力资源部。”  然而,让刘女士不解的是,周一上午8点半,人力资源部一位姓林的工作人员给她打电话,在告诉她已收到病假条的同时,催问她何时到公司办理辞职手续。“我当时告诉林姓工作人员,我没准备辞职。”刘女士感到莫名其妙,“可对方告诉我如果不办理辞职手续,9月份的养老保险让我自己掏钱。我说不可能,我已经递假条了,然后就把电话给挂了。”  9月7日,林姓工作人员再次通知刘女士,9月10日前到公司办理辞职手续,如果不办,公司将不支付她8月份的工资。  9月17日,刘女士让妹妹帮忙查一下工资和养老保险是否按时发放并交缴,查询结果均为无。刘女士再次打电话到公司询问情况,人力资源部的邢经理回复她,什么时候办辞职,什么时候给她8月份的工资。当气愤的刘女士表示要去劳动仲裁时,邢经理回复说,如果她敢去劳动仲裁,就让她在烟台入不了职。  劳动仲裁扯出4个“燕喜堂”公司名  9月26日,刘女士来到芝罘区劳动仲裁,可当她将材料摆出来时,劳动仲裁的工作人员也蒙了:刘女士先后与燕喜堂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签于2011年,盖的是“山东燕喜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第二份劳动合同签于2012年,盖的是“山东燕喜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章”;给刘女士交保险的公司名称为“烟台燕喜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发放工资的公司名称为“山东燕喜堂医院连锁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面对名目繁多的公司名称,仲裁工作人员表示,通常情况下,应该是哪个公司交的养老保险,劳动合同就盖哪个公司的章。  针对刘女士反映的问题,劳动仲裁称等到“燕喜堂”了解相关情况之后再进行调解。  公司人力资源部:刘女士属自动离职  近日,记者就刘女士反映的情况采访了“燕喜堂”人力资源部邢经理。他表示,其实早在8月4日,店长和区域经理就以“表现不好”为由,把刘女士退还给了人力资源部。而在此之前,自己和刘女士并不熟悉。  对于刘女士在休病假期间接到公司“通知”,要求其办理辞职手续一事,邢经理说:“公司有规定,连续旷工3日以上,属于自动离职。”当记者询问刘女士递交病假条一事时,邢经理表示:“如果想证明我收到了,请出具正规的书面材料。”邢经理同时表示,刘女士并非真的受伤,“这个我有证据。”  对于劳动仲裁梳理出的公司4个不同名称的情况,邢经理表示,他是今年刚到公司不久,之前用过什么章并不了解,“如果有类似的印章我们承认。”邢经理进一步解释说,“关于公司章不一样的事情,工商也找过‘燕喜堂’,确实存在这个现象。下一步,烟台公司会统一为“‘烟台燕喜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其他名字全部取消。”  对于刘女士反映的“让她在烟台入不了职”这句话,邢经理解释说这并非原话。  针对现在刘女士向“燕喜堂”进行索赔的问题,邢经理表示,“只要是劳动法范围内的,我们一定会照程序走。”1,我跟公司签订了二次劳动合同,我要求公司把合同给我,而公司说不可能给我,而第一次的劳动合同公司现_百度知道
1,我跟公司签订了二次劳动合同,我要求公司把合同给我,而公司说不可能给我,而第一次的劳动合同公司现
也未曾给与我,我是否可以就视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而申请仲裁,如果公司拿不出来第一份劳动合同,并说明调岗理由。请问这样是否合法?2,我跟公司签订了二次劳动合同?而公司说没有书面通知书,我要求公司出示书面通知书?3?以上,要强行调岗。劳动合同上写的是生产操作工,而我厂牌上面写的是工艺工程师,由于因为工作原因与车间员工发生争吵,请有关的专业律师帮忙解答,我要求公司把合同给我,而第一次的劳动合同公司现在已经丢失,我的这个要求是否合理,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谢谢,而公司说不可能给我,第二份劳动合同我是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后公司才给我,降级为车间铣床操作工,公司以此为理由要将我调岗1
提问者采纳
全年用人单位不签订自用工之日起的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意,没有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 共识,低于工作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第14条,续签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gt,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断定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一: 日(一)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在第二个任期的你虽然没有签订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不段的工人之一;
比索(3)进入第二个连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少10年;&lt,根据劳动合同法& &lt,而第39条和第30条的规定;
日(二)在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的初步实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连续为雇主年,应视为用人单位已经进入到一个与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规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但是,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得出结论
针对我的提问,你能够帮我解答的更加具体一些吗?拜托了?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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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和公司还是成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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