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会计能给公司会计做假帐法律责任,然后借公司钱做生意,这就是权的便利吗,谢谢了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陶玉春贪污、受贿、为亲友非法牟利、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中法刑二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玉春,男,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日照市人,大学文化,原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党委书记(副局级),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本案于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辩护人赵瑜,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魏蒂,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珠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玉春犯贪污罪、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召开庭前会议,于同年4月13日至17日、20日、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晓华、代理检察员张宇、朱华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玉春及其辩护人赵瑜、魏蒂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陶玉春先后利用其担任深圳石油实业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深圳石油公司)、深圳石油技术开发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石油公司与中石油技术开发公司合资成立,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深圳技开公司)、深圳市中油器材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石油公司与中国石油物资投资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中油器材公司)、胜利油田青岛石油实业有限公司(国有全资持股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实业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等职务便利,贪污侵吞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贿赂财物、为亲友公司非法牟利,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一、贪污罪(一)被告人陶玉春与孔广生、常征(均另案处理)共同侵吞青岛实业公司名下价值16,615,2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青岛市崂山区澳门花园八套房产并予以私分。2002年,被告人陶玉春时任深圳石油公司、深圳技开公司、中油器材公司(与深圳技开公司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三家国有企业总经理职务,决定在山东设立公司与胜利油田开展业务往来。为便于操控经营,被告人陶玉春与胜利油田长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实业公司)总经理夏某2、胜利油田物资供应处处长卜某2等人商议,于2002年12月共同成立胜利油田青岛石油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实业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实际均来源于深圳技开公司和中油器材公司,但由于中石油和中石化分家背景,胜利油田和深圳石油公司分属不同系统,为让公司冠上“胜利油田”字号便于开展业务,决定由长安实业公司登记持股52%,胜利油田青岛物资经贸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物资公司)登记持股2%,深圳技开公司持股25%,中油器材公司持股21%。实际上长安实业公司、青岛物资公司均为名义股东,其登记出资额均由深圳技开公司代为支付,两公司既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享有股权收益。被告人陶玉春担任青岛实业公司法人代表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中油器材公司员工孔广生、常征分别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夏某2、卜某2担任董事。2004年期间,根据中石油集团公司下文要求,深圳技开公司和中油器材公司需要清算关闭。被告人陶玉春为逃避上级监管,继续掌控国有全资持股性质的青岛实业公司,指示中油器材公司综合部门经理熊某(另案处理)于日注册了深圳市凯瑞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达公司),于日注册了深圳市胜普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普达公司),由熊某担任该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随后于日将深圳技开公司持有的青岛实业公司25%股权转给凯瑞达公司持有,将中油器材公司持有的青岛实业公司21%股权转给胜普达公司持有。日又将青岛物资公司持有的青岛实业公司2%股权转给胜普达公司持有。至此,青岛实业公司股东变更为长安实业公司持股52%,凯瑞达公司持股25%,胜普达公司持股23%。上述三股东均未实际参与经营管理、也未实际享有股权收益,青岛实业公司仍由被告人陶玉春以上级公司负责人的身份实际管理和控制。其间,2003年5月,由孔广生提议,经被告人陶玉春同意,青岛实业公司通过以深圳技开公司转汇资金至深圳市胜祥贸易有限公司再转开银行汇票的方式获得资金8,137,800元,并将该笔资金以青岛实业公司名义购买了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澳门花园共八套房产作为员工宿舍,但一直未在该公司登记资产入账。2008年,作为国有全资持股的青岛实业公司在关闭注销过程中,应当将包括该八套房产的全部资产上交上级公司深圳石油公司。但经孔广生、常征提议,被告人陶玉春决定将八套房产私分给孔广生、常征、陶炜、夏某1、卜某1、郭某1、藏蕾、张某等八人,经评估,上述8套房产时值16,615,200元。(二)被告人陶玉春与其胞弟陶炜共同非法侵吞国有企业经营利润合计9,758,765.47元:被告人陶玉春自2001年担任深圳技开公司、中油器材公司、青岛实业公司负责人期间,积极开展上述国有公司与胜利油田的采油原料器材订购贸易,并利用国有公司的名义从胜利油田获得巨额订购合同和事先预支货款的特殊关照。被告人陶玉春得知爱森(中国)絮凝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爱森公司)作为货源厂家能够生产满足国内油田生产需求和质量的采油原料聚丙烯酰胺(俗称“干粉”),即以中石油下属公司的名义前往江苏爱森公司进行参观考察和订购洽谈。被告人陶玉春明知其所在国企公司可直接向货源厂家江苏爱森公司订购干粉,并通过转卖胜利油田为其所在国企公司赚取高额利润,却并不与江苏爱森公司直接订立购销合同,而利用其担任深圳技开公司、中油器材公司、青岛实业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故意增加不必要的交易环节,安排其胞弟陶炜控制的深圳市胜联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胜联)、深圳市骏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骏通)非法介入深圳技开公司、青岛实业公司等国有公司与货源厂家之间的干粉交易环节,非法侵吞国有企业经营利润合计9,758,765.47元。(三)被告人陶玉春与孔广生、常征、韩某(另案处理)共同将原属青岛实业公司持有的临沂中孚天然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中孚公司)的30%股份无偿转让并私分:2004年10月,被告人陶玉春通过青岛实业公司的资金,在山东投资入股临沂中孚公司,从事汽车燃气加气业务,其间,临沂中孚公司的注册资金由1000万元增加至3000万元。2007年,经被告人陶玉春同意,青岛实业公司将持有临沂中孚公司60%股份中的30%股份无偿转让给临沂中孚公司高管孔广生、常征、韩某三人进行私分。上述三人分别以东营市威科石油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利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市奥博纺织制线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名义各自受让持股10%。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三人并未实际支付股份转让本金900万元,也未与青岛实业公司签订任何借款协议。(四)被告人陶玉春侵吞深圳泰宁花园房产一套价值844,780元:2007年12月,中油器材公司在办理注销清算阶段,需要处理公司固定资产。当时该公司名下的一套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泰宁花园B栋18S2房由上级公司深圳石油公司的原董事长李华林临时居住。被告人陶玉春作为深圳石油公司的总经理,想将该套房产处理给李华林,因李华林一直没有表态同意,被告人陶玉春便指使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做假帐的方式将该房产从公司帐上套取出来,并无偿转让登记到公司员工熊某名下。2008年被告人陶玉春得知李华林明确表示不要该套房产,但房产仍登记在熊某名下。2009年2月,为逃避上级纪检部门检查,经被告人陶玉春同意,熊某通过转让协议的方式办理手续,将该套房产无偿转让至中油器材上级公司深圳石油公司名下。2009年12月,因深圳石油公司无法处理税费和建账问题,被告人陶玉春又指示熊某将该套房产再度过户到熊某个人名下。二、受贿罪2001年至2002年,被告人陶玉春利用其时任深圳石油公司总经理、深圳技开公司法人代表,并直接主管深圳技开公司业务的职务便利,安排深圳技开公司与王永祥(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临沂罗通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通化工公司)签订聚丙烯酰胺(俗称“干粉”)采购合同,通过罗通化工公司,再经深圳市胜祥贸易有限公司,向江苏爱森公司采购“干粉”,并发往胜利油田。该笔“干粉”采购贸易分为两批执行,罗通化工公司从中获得差价利润19,242,580元。事后,王永祥为感谢被告人陶玉春的关照,将16,000,000元分两笔通过罗通化工公司账户,汇往被告人陶玉春胞弟陶炜实际控制的深圳市胜瑞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胜瑞达公司)的银行账户。经查,深圳胜瑞达公司的银行账户于2001年至2003年期间,由被告人陶玉春妻子苏秀梅分51次共取走2,550,000元;被告人陶玉春的外甥女秦珊珊取走200,000元;陶炜取走74,718元;转入陶炜个人的证券市场保证金账户4,000,000元;转账2,087,395元用于陶炜个人购买星河国际花园房产一套,该房于2007年9月转让给被告人陶玉春。三、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被告人陶玉春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其胞弟陶炜控制的五家壳公司介入深圳技开公司和青岛实业公司等国企与货源厂家之间的采油原料器材交易环节,赚取高额利润共计29,487,600.98元。从2002年开始,被告人陶玉春作为国有企业深圳技开公司、中油器材公司、青岛实业公司的实际主管领导,一方面利用国有企业公司的名义从胜利油田获得巨额采油原料器材的供货合同和事先预支货款的特殊关照;另一方面利用职务之便安排其胞弟陶炜控制的深圳胜联、深圳市中晟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骏通、深圳市博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日照鹏胜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壳公司参与国有企业与货源供应厂商之间的交易环节,使得其胞弟陶炜控制的五家壳公司赚取巨额交易利润,造成国有企业经营利润的重大损失。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陶玉春安排其胞弟陶炜控制的五家壳公司通过介入中间贸易环节共计获利29,487,600.98元。四、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2004年1月至2011年4月,被告人陶玉春担任深圳石油公司总经理,并从2008年3月起兼任该公司执行董事。2005年底,其参与了该公司关于增资海南中油深海养殖科技有限公司,开发深海养殖项目的董事会决策,并从2006年至2010年参与制定、执行了对该养殖项目借款、进行资产重组以及赔偿合作方浙江金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损失等重大经营决策,上述事项均未按规定报请其上级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批准,并违反该集团公司关于投资、借款的审批权限规定。经国家审计署审计,深圳石油公司共投入海南养殖项目约2.83亿元,并因合作投资纠纷向浙江金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赔偿款,该项目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大幅亏损,2010年产权拍卖仅收回1.04亿元,共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约1.99亿元。2008年10月至11月,深圳石油公司共销售给中山市镇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镇华公司)合计10447.26吨油品,应收货款约80,942,097.4元。至2010年7月,中山镇华公司仍欠深圳石油公司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约50,959,182.67元。2010年9月,被告人陶玉春未经集体讨论,也未按规定向其上级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报告,违反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定,擅自做出重大决策,批准豁免中山镇华公司32,959,182.67元债务的方案,直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32,959,182.67元。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玉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共计36,218,745.47元,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对方财物16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盈利业务交由自己亲友进行经营,致使国家利益损失29,487,600.98元,损失特别重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损失231,959,182.67元,损失特别重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玉春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予数罪并罚。特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第二次庭审时,公诉人提出被告人陶玉春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并退缴违法所得五千多万元,建议根据陶玉春的表现给予公正判决。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陶玉春及辩护人提出如下辩解、辩护意见:一、贪污罪(一)青岛实业公司青岛澳门花园八套房产部分。被告人陶玉春及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二)国有企业经营利润975万余元部分被告人陶玉春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该部分事实指控为贪污罪定性不准,更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构成:1.指控深圳胜联等五家公司是壳公司与事实不符。2.深圳技开、中油器材二家公司从未与生产厂家直接做过业务,经营业务均是通过中间贸易公司开展,二公司仅通过贸易结算赚取手续费,中间公司获利与二公司无关联。3.陶玉春的动机是帮助陶炜开展业务和保证深圳技开公司采购的干粉符合质量标准,并无占有国有资产的故意。4.陶炜确付出经营性劳动而非直接侵占公共财物,货物贸易差价亦未被陶玉春占有,而归陶炜所有,陶玉春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物。辩护人提交深圳石油、中油器材公司承包合同书、陶炜《关于深圳胜祥贸易公司干粉及钢材业务的说明》等以支持辩护意见,申请调取深圳技开公司1998年度、中油器材公司年度的承包合同。(三)青岛实业公司所持临沂中孚公司30%股权部分被告人陶玉春提出:1.青岛实业公司所持临沂中孚公司30%股份是经其同意按原价转让给三个小股东,财务挂在应收账款上,并非无偿转让,且股权转让款和利息已归还深圳石油公司,其并未牟利,不构成贪污罪。2.拆借资金是深圳石油公司经营方式之一,且公司实行承包经营制,出借900万元是公司行为,其亦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辩护人提出:1.该部分事实指控为贪污罪定性不准,更符合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犯罪特征。(1)股权系有偿而非无偿转让,临沂奥博、东营威科、东营利锐三家公司取得股权时均以借款作为转让款,将股权转让给新奥燃气公司时,新奥燃气公司直接将股权转让款900万元代三公司支付给临沂中孚公司,国有公司已收回转让款。(2)青岛实业公司的管理及财务人员没有及时依据股东会有偿转让股权决议、股权转让文件记录账目,并不影响股东会决策性质。(3)现无证据证明陶玉春具有侵吞股权的故意或豁免股权转让款的意思表示,陶玉春没有侵吞股权利益,亦未从股权数次转让中获得利益。2.陶玉春不符合挪用公款罪主体要求,不存在将青岛实业公司资金挪出的行为,仅对临沂奥博等公司迟延支付股权转让款行为要求收取违约金,亦不符合挪用公款或资金的犯罪构成。辩护人申请调取中油器材公司委托临沂中孚公司代收青岛实业公司5845万元的协议以及回款凭证,并申请证人李某1出庭作证。(四)中油器材公司深圳泰宁花园房产部分被告人陶玉春辩称泰宁花园房产成为账外资产是客观原因造成的,现由熊某代持且在公司是公开的事实,相关费用亦在公司报销,其个人并未非法占有,不构成贪污。辩护人提出指控陶玉春贪污深圳泰宁花园房产不能成立:1.国有公司购买该房产的资金来源不明,且从郭某1转移至中油器材公司无证据证明支付对价,是否属于国有资产存疑。2.2001年至2008年该房由李华林居住,期间存在四次个人代持的情形。3.该房产由熊某代持是因中油器材公司要关闭而李华林未明确是否购买,公司安排熊某代持,系公司行为,虽违规但不构成犯罪,且从熊某名下转回深圳石油公司时已得到纠正。4.该房产从深圳石油公司再次转给熊某代持,系因财务无法入账,且在公司是公开事实。期间房产证由财务部门管理,钥匙在公司保管,物业费均由公司缴纳,房产始终由国有公司实际掌控。综上,陶玉春主观上没有占有故意,客观上房产没有归其或熊某使用,没有实际占有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提交唐英的说明,拟证明公司员工对泰宁花园房产归公司所有知情;并申请调取泰宁花园房产数次转让的房产证、相关税费、物业费缴纳情况的相关书证、公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于房产证去向的证言,并申请李华林、郭某1、熊某、李某1、林炳林、陈楚金出庭作证。二、受贿罪。被告人陶玉春及辩护人对指控王永祥将干粉贸易差价利润1600万元汇入陶炜控制的公司这一基本事实无异议,至于该行为的罪名请求依法作出认定。另,陶玉春提出星河国际花园A3座10A房产其已以现金形式向陶炜支付房款。三、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被告人陶玉春对指控基本事实无异议,唯对五家公司获利的具体数额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该部分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该项指控缺少必要的合同和履行合同的材料,无法确定涉案事实的发生及金额。2.指控违法获利金额所依据的鉴定报告失实。(1)五家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不齐备,部分年月申报表缺失。(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缺少附表致内容不齐全。(3)地方税数据部分缺失致统计数据不真实不准确。(4)未收集影响销售成本的运费、仓储费等普通发票,致销售成本不真实,递延至销售利润不准确。(5)深圳博浩更名前为郭某1、李英经营,鉴定报告未核减该期间的销售利润。综上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申请相关鉴定人出庭作证并对五家公司销售利润重新进行鉴定。3.基于陶玉春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四、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陶玉春及辩护人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陶玉春辩称海南养殖项目是李华林决策;豁免中山镇华公司3200万元债务属于正常亏损,不属于国有资产损失。辩护人提出陶玉春仅承担次要责任:1.海南养殖项目当时深圳石油公司董事长为李华林,李华林为决策者,总经理陶玉春处于参与、配合地位,不能主导事件进展及方向。3.陶玉春考虑到中山镇华公司处于资金链断裂、经营局面扭转无望,为保护深圳石油公司而及时收回部分资金,豁免中山镇华公司3200万元债务是经营性亏损。辩护人还提出:1.陶玉春经过长期反思,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书写亲笔供词自愿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事实无异议,真诚悔罪,建议从轻处罚。2.陶玉春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为国家挽回巨大经济损失,建议从轻处罚。3.陶玉春符合刑事案件认罪从宽制度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陶玉春的主体身份情况深圳石油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深圳石油公司)成立于1989年,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属国有公司。被告人陶玉春于1999年12月至2002年1月任该公司副总经理,2002年3月至2008年3月任总经理,2008年3月起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直至该公司清算。深圳市石油技术开发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深圳技开公司)成立于1993年,系中国石油技术开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属国有公司。被告人陶玉春于1996年11月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经理。该公司于2001年增加深圳石油公司作为股东,陶玉春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2004年注销时陶玉春为法定代表人。深圳市中油器材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中油器材公司)成立于2001年,由中国石油物资装备(集团)总公司和深圳石油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属国有公司,成立时被告人陶玉春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5年6月,陶玉春被免去总经理职务。2007年10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孔广生,陶玉春被免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职务,同年12月该公司注销。另查明,1991年1月至1996年期间,被告人陶玉春先后任胜利油田石油管理局供应处信息科科员、国外材料科副科长、科长、物资供应处副处长。2008年9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陶玉春任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供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技术开发公司、中国石油物资公司(此前曾名中国石油物资装备(集团)总公司)企业档案资料,证明三家公司的经济性质均为全民所有制,设立依始后两者系前者的分支机构。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深圳石油公司企业档案资料,证明该公司基本情况和陶玉春的任职情况。该公司系国有全资公司,2009年11月终止经营、进行清算,2011年4月办理注销。2007年11月,中石油委派李华林为该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此前李华林任董事长,陶玉春任总经理。2008年3月,中石油委派陶玉春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由李华林变更为陶玉春。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深圳技开公司企业档案资料,证明该公司基本情况和陶玉春的任职情况。该公司系国有全资公司,2001年增加深圳石油公司为股东,性质仍为全民所有制。2004年7月根据中石油文件精神,清理三、四级法人实体,该公司严重亏损属于清理之中,2004年11月办理注销。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中油器材公司企业档案资料,证明该公司基本情况和陶玉春的任职情况。该公司成立时为国有全资公司,2007年办理注销。存续期间深圳市胜普达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深圳胜普达公司)、深圳市博胜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博胜公司)曾作为股东,所持股权转让给深圳石油公司。5.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提供的陶玉春干部任免审批表等履历材料,证明陶玉春的具体任职情况。6.深圳胜普达公司企业档案资料,证明该公司成立于日,股东为常征、刘冰、王琳,法定代表人为王琳。7.深圳博胜公司企业档案资料,证明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股东为李某1、刘丽丽、刘冰,后新增何少锋、李荣、杨意莲、陈楚金为股东,法定代表人为常征。8.证人熊某的证言,证明:2001年至2008年先后在深圳技开、中油器材、深圳石油工作。深圳技开关闭前后,陶玉春交代我找中介注册深圳凯瑞达和胜普达,指定我和刘冰、常征当股东,我以王琳名义做法人。深圳胜普达持有中油器材和青岛实业股权,是空壳公司,持有中油器材股权是因深圳技开要注销,还有不合并报表的因素。深圳博胜是深圳技开关闭前后,陶玉春安排我和李淑春找中介注册的,股东全部是中油器材员工。该公司是空壳公司,成立直接目的是作为中油器材名义股东,是为不合并财务报表避开上级公司监管。9.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深圳博胜是中油器材的壳公司,为了不合并报表、持有虚拟股份才成立。当时在办公室的人都拿了身份证给陶玉春办理工商登记。10.被告人陶玉春的供述和辩解:深圳石油是国有企业,隶属于中石油。1999年12月至2002年1月我任副总经理,2002年1月至2008年9月任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并直管财务处和经营管理部。深圳技开和中油器材是一套人马、两个牌子。深圳技开从事进出口业务,是国有合资公司。1996年我从胜利油田调任该公司总经理,2000年1月我到深圳石油任副总经理,杨观明接任深圳技开总经理。2000年决定关闭深圳技开,按原持股比例另开中油器材,中油器材由我担任法人代表直至关闭。中油器材成立时深圳石油占50%股份,为了不合并财务报表,在深圳石油帐上只显示投资中油器材而反映不出利润,不给深圳石油拿走利润,便由深圳胜普达和深圳博胜持股,两家公司都是我让熊某注册成立的空壳公司。2000年我任深圳石油副总经理分管多种经营、进出口贸易工作,包括分管深圳技开,2002年1月任总经理增加机关日常工作。深圳石油的进出口投资项目都报我审批,即深圳技开对外投资项目都报我审批,如青岛实业的项目投资乃至该公司四个对外投资项目都归我管,其他方面的投资报深圳总公司董事长审批。深圳技开人事由我提名决定,程序上经深圳石油审批任免。月至1996年底我任胜利油田物资供应处副处长,分管物资采购计划方面工作。二、青岛实业公司青岛澳门花园八套房产部分2002年,被告人陶玉春作为深圳石油公司、深圳技开公司、中油器材公司的总经理,决定在山东设立公司与胜利油田开展业务往来,同时开发天然气业务。为便于自身操控经营,同时为让公司冠以“胜利油田”字号便于在山东开展业务,经被告人陶玉春与胜利油田长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长安实业公司)总经理夏某2、胜利油田物资供应处处长卜某2等人商议,由长安实业公司和胜利油田青岛物资经贸公司(简称青岛物资公司)作为名义股东控股,与深圳技开公司、中油器材公司于2002年12月共同成立胜利油田青岛石油实业有限公司(简称青岛实业公司)。长安实业公司、青岛物资公司登记的出资额均由深圳技开公司支付,二公司既不参与经营管理亦不享有股权收益。被告人陶玉春担任青岛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负责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重大决策,中油器材公司员工孔广生、常征分别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具体经营管理。2004年,由于深圳技开公司需要清算关闭,被告人陶玉春指示中油器材公司综合部门员工熊某注册成立了深圳市凯瑞达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胜普达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凯瑞达公司、深圳胜普达公司),分别受让深圳技开公司和中油器材公司所持青岛实业公司的股权,上述二公司亦未参与经营管理及享有股权收益。青岛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后虽变更为卜某2,但公司仍由被告人陶玉春实际管理和控制。2003年5月,由孔广生提议经被告人陶玉春同意,青岛实业公司购买了青岛市崂山区澳门花园共八套房产作为员工宿舍,但未在该公司登记入账。2008年,青岛实业公司在关闭注销过程中,本应将上述八套房产上交。经孔广生等人提议,被告人陶玉春决定将八套房产分给孔广生、常征、其胞弟陶炜、胜利油田的关系人或亲属夏某1、卜某1、臧某、郭某1、张某等八人,八人均未支付购房款。经评估,上述八套房产时值16,615,200元。2011年10月,陶炜将澳门花园的房产以358万元转让,本院审理期间该款已由被告人陶玉春的亲属代为退缴。2012年7月,常征将澳门花园的房产以390万元转让;2012年8月,孔广生将澳门花园的房产以358万元转让。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青岛实业公司性质的相关证据1.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青岛实业公司企业档案资料,证明该公司基本情况,包括成立、股权变动等。中石化胜利石油管理局同意该公司使用“胜利油田”字号,2008年2月该公司股东会同意办理清算注销手续,孔广生任清算小组组长,2009年2月注销。2.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对青岛实业公司注册资金及股权变更事项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诚安信司法鉴定所(2013)会鉴字第083号),证明青岛实业公司注册资金及股权变更的资金情况:(1)长安实业、青岛物资投入的注册资金来源于深圳技开账户,青岛实业账户收到验资款后,将该款转入深圳技开账户。(2)深圳胜普达、深圳凯瑞达分别受让中油器材、深圳技开所持的股权,股权转让款均直接汇入青岛实业账户,大部分资金来源于青岛实业账户。(3)青岛物资所持股权转让给青岛卓胜,而后转让给深圳胜普达,均未见有支付投资款或股权转让款的记录。3.证人夏某2(原长安实业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长安实业与深圳石油陶玉春合作成立青岛实业。陶玉春告知由我公司控股,因青岛实业要挂胜利油田名头,利用它在山东的名气开展业务。注册资金都是陶玉春的深圳公司垫支。青岛实业实际是陶玉春在控制,我公司名义上是控股股东,但不参与运作和经营亦无分红和利润,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人选都是陶玉春定。开始陶玉春是董事长,我是董事,总经理孔广生是深圳石油派去负责管理。后陶玉春说还是由胜利油田的人任董事长便于联系工作,我便推荐了卜某2。卜某2说他也没参与管理公司,都是陶玉春安排的人在弄。青岛实业注销应该是陶玉春提出的,清算时只要我公司签字同意解散。4.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处出具的证明、刘丹出具的《关于胜利油田青岛石油实业有限公司注资说明》,证明2002年青岛物资公司接物资供应处通知参股青岛实业公司,青岛物资公司未出资,注资是由深圳石油公司提供。5.证人卜某2的证言,证明:我曾任胜利油田物资供应处处长。青岛实业注册资金由深圳石油出,陶玉春任董事长,我任董事,孔广生、常征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2004年陶玉春主动提出董事长应是大股东胜利油田的人,夏某2亦推荐我。2005年至2006年我任董事长兼法人代表,但不参与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由孔广生、常征、陶玉春决定。青岛物资和长安实业未实际出资,未参与管理亦未得到分红。6.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四方分局提供的青岛物资公司、青岛卓胜公司企业档案资料,证明二公司基本情况。7.股权转让协议书,证明日,深圳技开公司、中油器材公司分别将所持青岛实业公司股权转让给深圳凯瑞达公司、深圳胜普达公司,转让股权双方经办人均为陶玉春和王琳。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深圳凯瑞达公司企业档案资料,证明该公司成立于日,股东为陶炜、常征、郭某1、刘冰、王琳,法定代表人为王琳。2005年11月深圳胜普达公司参股。9.证人熊某的证言,证明:深圳技开注销时,陶玉春决定用胜普达和凯瑞达分别替换中油器材和深圳技开做青岛实业股东,让我找陶炜要胜普达、凯瑞达营业执照等资料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我才知道是陶炜控制。凯瑞达没有实际业务,只是做青岛实业和临沂中孚股东。10.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明:我没有出资入股深圳凯瑞达,亦未参与经营管理,不知道为何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我是监事,《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上我的签名应该是陶玉春交待我签的。1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05年7月我到中油器材上班。案发后听说胜普达、凯瑞达代持过青岛实业股份,审计人员叫我查过中油器材投资青岛实业的情况,账上没有反映收到胜普达、凯瑞达股权转让款。中油器材是深圳石油下属公司,而青岛实业是中油器材下属公司,我作为中油器材财务经理,按照陶玉春安排指示审查青岛实业的会计账册。主要原因是深圳技开将经营利润转移到青岛实业,而中油器材作为深圳技开的承接体需要继续向青岛实业主张债权或权益,当时双方都是以记载往来账方式体现。经过我对中油器材的会计账册统计核算,发现该笔权益是5845万元。青岛实业已将这些权益投到临沂中孚的投资项目或经营项目,主要是投资加气站、四个小股东的应收股权本金以及零碎借款。因临沂中孚是青岛实业投资的公司,所以直接将5845万元的权益由终端还给前端即由临沂中孚以现金方式划转给深圳石油。我到青岛实业对账时没有“总经理奖励基金”之类的账,没有发现账上有青岛澳门花园的八套房产。12.证人满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10月至2010年3月我任青岛实业出纳、会计。我直接对中油器材财务部副处长李某1负责,每月都要把往来账、现金明细账通过邮件发给她。前任马某让我每月15号、30号各报一次货币资金动态表和往来账表给李某1。总经理孔广生是从中油器材委派。青岛实业清算前,李某1让我将往来账目传真给她,几天后让我将中油器材跟深圳中晟、青岛实业的往来账合为一个。清算时会计师事务所梁敏查账,问我账上的事,我叫她直接问李某1,之后她跟李某1沟通调整账目。13.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对中油器材公司清算债权58,446,640.74元处置事项的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诚安信司法鉴定所(2013)会鉴字第106号),检验结果为:(一)中油器材日清算,清算债权58,446,640.74元由该公司“预收账款-青岛实业”的余额形成。(二)中油器材将清算债权取整5845万元转让给临沂中孚(临沂中孚记入“其他应付款-中油器材”,并对应记入相关会计科目,其中包括“其他应收款-东营威科、东营利锐、临沂奥博、天津绿州”各300万元),临沂中孚已将转让款5845万元支付给中油器材,中油器材已将该款上缴深圳石油。(二)青岛实业公司所购青岛市崂山区澳门花园八套房产的资金来源、权属及去向的相关证据1.青岛澳柯玛集团实业开发公司于日向青岛实业公司开具的发票,证明青岛实业公司购买澳门花园6号楼1单元301房、401房、501房、502房、2单元301房、302房、13号楼2单元301房、401房八套房产的事实。2.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对青岛实业公司购买青岛市澳门花园6幢2单元301号等8套房产资金来源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诚安信司法鉴定所(2013)会鉴字第086号),检验过程:胜祥公司29987账户日开出汇票(预付货款)申请兑付青岛实业813.78万元,14日青岛实业将该汇票款813.78万元背书转让给青岛澳柯玛作为8套房产的购房款。检验结果为青岛实业汇入青岛澳柯玛购买8套房产的款项813.78万元,其资金来源于技开公司27977账户转入的1360万元以及胜祥公司29987账户原有余额1,393,082.52元。3.《胜利油田青岛石油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内容为经公司董事会研究一致同意,将公司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临61号澳门花园的8套房屋转让给裘某、单岩(陶炜之妻)、郭某1、王茜(孔广生之妻)、张某、常征、卜某1、夏某1。4.房地产买卖契约等书证,证明青岛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卜某2)就转让上述8套房屋分别于日与单岩、裘某、夏某1、常征、卜某1、王茜、同月30日与张某、郭某1签订合同,成交价均为1,195,760元。青岛实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为荆某。5.广州诚安信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制作的穗诚评报字(2013)第121-1号资产评估书和《关于对评估结果的说明》,结论为上述澳门花园8处房产在评估基准日日的评估价值为1661.52万元。另,该报告为追溯性评估,评估时点、评估对象以及所处的市场状况对应评估基准日均为过去时,在评估基准日不变的情况下,即使重新评估结果仍与原评估报告相同。6.证人夏某1(青岛澳门花园13号楼2单元301户产权人)的证言,证明:2006年11月底我经父亲夏某2介绍到青岛实业任出纳。澳门花园是常征打电话告诉我公司有房可以内部价60万元购买,我向姐姐夏旻借款60万元转账至常征提供的账户。不久秦某打回60万元,常征短信通知我是房屋补贴。2008年9月经孔广生通知后一女子带我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陶玉春是深圳总公司即深圳石油老总,青岛实业因为看夏某2是股东才送房子给我,才把钱还给我。7.证人夏某2的证言,证明:夏某1毕业后在青岛实业干过一年多出纳。我任青岛实业董事期间仅参加过一次会议,主要议题是推举卜某2当法人代表、董事长。会议前后陶玉春带我、卜某2、孔广生、常征到澳门花园参观,说开发时买了几套房子,以后可以给员工做福利,清算时把这些房子一块处理掉。我听夏某1说2007年青岛实业给了她澳门花园一套房子,夏某1向夏旻借60万元付给青岛实业,半年后又打回夏某1账户。通过此种形式陶玉春将这套房子送给我,因为陶玉春利用胜利油田名义但没有给我们这些挂名股东分红等其他回报。只有陶玉春有权决定将这套房子送给我,因为青岛实业是陶玉春一手策划成立,孔广生和常征都是陶玉春请过来的,是陶玉春任命的经理和副经理,对公司资产的处置只有陶玉春能决定。8.证人卜某2的证言,证明:2004年底陶玉春在青岛实业开会时,领着孔广生、常征、夏某2和我等到澳门花园小区参观。陶玉春说已在该小区买了批房子,以后可作为职工福利房。2005年我到青岛实业担任董事长,孔广生将一套房给我居住。公司将澳门花园房子还给了常征、夏某2、孔广生、臧某、郭某1、张某等人使用。2008年下半年,孔广生打电话告诉我经研究澳门花园的房子作为职工福利房处理,每套房子60多万。这套房比市面价格优惠,是照顾我在公司挂职作为老员工的。因一次性拿不出钱,我先付19万余元,当时我到青岛崂山房产交易中心将现金给荆某,荆某办理房产交易手续。余款孔广生、常征说等等便拖至现在。考虑到要将女儿卜某1调到青岛工作,我向孔广生要求登记至她名下。公司未向我收齐房款确实不正常,可能是作为好处送给我。9.证人卜某1(青岛澳门花园13号楼2单元401户产权人)的证言,证明:2008年卜某2告诉我青岛实业有批福利房要卖,要交20来万。当时我也想调回青岛工作,觉得合适决定买。后青岛实业有个女的联系我去青岛办理房产证手续,总房款60来万先付20来万。后来有钱想分批交清余款时,因联系不上青岛实业相关人员交不了。10.证人郭某1(青岛澳门花园6号楼1单元502房产权人)的证言,证明:1998年至2006年我在深圳技开和中油器材任业务员。2005年陶玉春说青岛成立个公司让我去上班,将澳门花园房子的钥匙给我作为宿舍,我因家庭原因没去。年,孔广生跟我说公司研究决定澳门花园这套房子是福利房,先缴20来万就可以转到个人名下。我告知父亲郭某2并向他借了10来万,看房时交给孔广生20来万。看房后孔广生约我去青岛办理房产手续,此后没有交过其他钱。青岛实业给这套房可能是冲着我父亲的社会背景和社会关系来的。11.证人郭某2的证言,证明:我曾任胜利油田供应处处长、管理局党委书记。1998年郭某1到陶玉春的公司工作,与胜利油田物资供应处有业务往来。年,郭某1说陶玉春想调他到青岛工作,那里有宿舍还把钥匙交给他。2008年郭某1说孔广生通知青岛宿舍作为福利分房,先交20来万可以转到个人名下。办完证郭某1说先交了20来万,据我所知没有再交过钱。郭某1不在青岛公司上班,要单单是郭某1的原因不会给他这套房子,还有就是因为我的面子,一是我同陶玉春、孔广生熟,二是我是胜利油田的领导。12.证人张某(青岛澳门花园6号楼2单元301户产权人)的证言,证明:2001年至2008年我任胜利油田物资供应处物资供应办公室国外科副科长、科长、办公室主任。2005年孔广生说青岛实业通过市政府拿到一批经济房,房子只收成本价,要交60万元左右,我说要。2008年下半年孔广生让我办理手续,我到崂山区房产交易大厅根据指定人电话指示,将孔广生告诉我要交的20万余元转账,窗口工作人员便把房产证给我,余款至今未交。给我这套房是因为我与孔广生、卜某2关系好,当时二人在青岛实业分别任总经理、董事长。我可以为孔广生提供胜利油田二级单位的零星生产计划,籍此可以得知跟生产配套的相应产品比如建材等。13.证人裘某(青岛澳门花园6号楼1单元501户产权人)的证言,证明:我曾任胜利油田计划处处长、胜利油田管理局副总经理。2003年青岛实业聘请妻子臧某当顾问,臧某应该没去上过班。该公司籍此可以打着我的旗号做生意,利用我的领导身份、臧某担任顾问的关系开展业务。另臧某是供应处社区卫生院的,认识很多供应处的人可以为公司跑关系。臧某告诉我受聘可以享受福利房待遇,2008年4月孔广生打电话给我说公司要解散,要把房子转给个人,要买就先交20万办理房产手续。过完五一我将20万交给孔广生,后到崂山房产中心办理手续,留意到总价款120多万,孔广生说要交钱以后再通知。我现在知道陶玉春、孔广生是青岛实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之所以将澳门花园房子处理给我,可能是陶玉春出于对老同事的关照。14.证人臧某的证言,证明:2003年孔广生邀请我做青岛实业的经济顾问,是为利用裘某是胜利油田管理局副总经理、副局长身份,好开展业务,我没去上过班。年,孔广生给我澳门花园房子的钥匙说是职工宿舍。2008年裘某打电话说孔广生告知公司要把房子卖给个人,我说值得买。裘某说公司要求先交20万,后青岛实业关闭也没叫我继续交钱。我估计青岛实业打算把房子送给我们,因为利用了我和裘某的关系来和胜利油田开展业务。15.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以358万元向单岩购买澳门花园6号楼2单元302户房产,签合同的是单岩丈夫陶炜。16.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份与丈夫谭军以358万元向王茜购买青岛澳门花园6号楼1单元401户房产。17.证人常某1(常征之姐)的证言,证明:月我受在加拿大的常征委托,为常征办理青岛澳门花园房产转让手续。该房产系常征和他妻子鞠红梅共有,房款分别汇至二人银行账户。18.证人李某2(青岛澳门花园6号楼1单元301户产权人)的证言,证明:月以390万元购买澳门花园房产,房主是委托他姐常某1签订合同,房款汇至常某1账户。19.证人荆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左右,青岛实业的孔广生联系我代办他们公司在澳门花园八套房子的过户手续,说过户费用由个人承担。我核算费用每套房20万左右,具体孔广生跟买房人联系,费用都是买房人给我的,我记得全部收齐,买房人没给过我房款。(三)青岛实业公司员工关于澳门花园八套房产的证言1.证人孔某的证言,证明:2001年我在青岛金海岸房地产公司做销售,2003年8月至2006年8月在青岛实业公司任出纳。2003年5月孔广生和陶玉春、常征等人到金海岸公司看澳门花园房产,后孔广生找开发商买了八套。该八套房产登记在青岛实业名下,还抵押贷款两次,是孔广生决定的。该八套房产孔广生、常征、卜某2住过。2.证人满某的证言,证明:公司清算前孔广生叫荆小姐找刘某2加盖公章过户房产,我才知道公司有八套房子。八套房子都转到个人名下,公司未收到房款。由于房子在账上没反映,账根本不用处理。3.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2003年初我到青岛实业公司工作直至注销,公司一直是孔广生负责。陶炜、常征、张某都不是公司员工,裘某、单岩、郭某1、王茜、卜某1、郭某2、臧某这些名字没听过。2005年或2006年,孔广生叫我去银行办理房产抵押手续,我才知道公司名下有六七套房子在崂山区。4.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2003年至2006年我在青岛实业公司当会计。日申请人为深圳胜祥、金额8,137,800元、收款人为青岛实业的汇票我从未见过,当时银行业务由孔某办理。我不清楚该款用于购买澳门花园房产,记得当时账上固定资产没有该八套房产。年跟刘某2聊天时,听她说起孔广生、常征住在崂山区的房子才知道公司有房。(四)被告人陶玉春的供述和辩解:青岛实业是2002年底成立,是中油器材研究决定,我时任中油器材法人代表、总经理。当时孔广生提出要利用他在山东的关系,在青岛成立公司搞天然气开发业务,我同意。青岛实业股东包括长安实业、青岛物资、深圳技开、中油器材,注册资金都是中油器材出的,长安实业、青岛物资没有真实出资,验资后都抽回中油器材。长安实业、青岛物资是我联系的,主要考虑长安实业是民营成分,希望公司性质是多种成分,这样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容易操作控制。如果全部是全资国有公司投资要请示上级公司,注册青岛实业没上报深圳石油就是为了利于操作经营。青岛实业冠胜利油田的名号是为了方便做生意,利用胜利油田的知名度开发市场,同时有利于跟胜利油田的业务往来和结算。青岛实业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于深圳技开或中油器材,长安实业和青岛物资没有投资,不参与实际经营亦未参与分红和利润分配。青岛实业实际是中油器材在管理,董事会成员有我、孔广生、常征、卜某2、夏某2。我担任董事长时负责重大决策包括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孔广生任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常征任副经理分管财务,他俩都是中油器材委派。夏某2、卜某2代表长安实业、青岛物资参加董事会。卜某2接任董事长,是经我同意由青岛实业开会研究决定,卜某2是虚挂,重大决策同样是我决定,包括领导班子、股权变更及资产处理,后来公司注销都是由我决定。青岛实业实质上是深圳公司出资的全资国有公司。深圳技开、中油器材关闭后,我们找了凯瑞达、胜普达代持青岛实业的股权,两家空壳公司没有支付股权转让款,没有参与经营管理也不享受权益。用空壳公司代持是我决定,具体操作是熊某、孔广生。深圳技开关闭后权益转移至中油器材,中油器材关闭后权益又转移至深圳石油,青岛实业所有股权都是深圳石油的,属于国有。2008年中石油发文件要求深圳石油清算关闭,所以青岛实业也要关闭,我派深圳石油财务处长李某1去审计。我对青岛实业的经营财务状况监督是定期委派李某1进行查账和审计。关闭前青岛实业的债权即对外投资的项目、八套房子、几部车,债务即拖欠中油器材的款项。我决定将对外投资的股权转让获得2920万元,加上临沂中孚拖欠的借款2925万元,该笔债权全部转回深圳石油,具体由李某1操作。她曾拿过一个5845万元款项的清单给我看过,也向我汇报过相关事项。青岛实业成立之初召开董事会,孔广生提出员工在青岛工作没房住,要深圳公司帮职工买房,考虑到关系不好处理我不同意。当时我定下原则:在完成任务的前提下,盈余部分作为奖金,参照深圳公司办法由青岛实业先出钱给八个职工购买八套房子作为宿舍,今后再处理给这些个人。我定下原则后,由孔广生和常征负责落实房子的事。召开董事会时经我拍板决定买房人员范围,八人是孔广生、常征、郭某1、臧某、卜某1、夏某1、陶炜、张某的表弟。我考虑八人能对公司做贡献,将八人拉拢到公司效力就确定为他们买房。只有孔广生、常征、夏某1在青岛实业上班,其他五人没真正上班。买房给卜某1、夏某1、臧某、张某表弟、郭某1居住是考虑到他们有社会关系和背景,拉拢他们帮青岛实业拉业务、创效益。郭某1是深圳公司职工,他父亲郭某2是胜利油田副局长,对郭某1拉业务有帮助。臧某是青岛本地人,是胜利油田物资供应处退休职工,比较适合处理当地公共关系,她丈夫裘某是胜利油田副局长分管计划项目。张某当时是物资供应处国外科科长,负责贸易合同业务,对青岛实业业务发展有帮助。夏某1的父亲夏某2是青岛实业董事会成员,又是胜利油田老干部。卜某1是深圳公司员工,她父亲卜某2是青岛实业董事会成员,又是物资供应处老处长。陶炜可以帮青岛实业拉业务同时是我弟弟,考虑到这种关系给他买房,陶炜未在国企任职,不是青岛实业员工亦未领过工资。八套房子由青岛实业出钱购买,属于国有固定资产但没有入账。李某1审查青岛实业资产时没有发现八套房产,财务上根本没反映,深圳石油亦没有记账为国有固定资产。我没有具体去看过八套房产,有次在青岛开会孔广生跟我说所买房子在澳门花园,带着我、夏某2、卜某2去看。青岛实业关闭前,孔广生打电话请示汇报说他和常征商量过房子的处理问题。孔广生只是负责青岛实业的经营管理而无处置国有资产的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和重大项目投资由我决定。他建议将八套房子以奖励名义分给八个人,我考虑到买房时定下的原则以及八个人为公司作出的贡献,就同意将八套房子分给八个人,由孔广生具体执行。这八套房子是作为奖励给他们的,八个人都没出钱。孔广生把房子分给八个人后告诉我已把房子处理完,账也做平了,我明白青岛实业没有收钱。第二次庭审时供述:2003年5月我主持董事会研究决定,青岛实业用从深圳技开取得的资金购买澳门花园八套房产作为员工宿舍。房产没有如实列入公司固定资产明细,为将来能够顺利非法处置埋下伏笔。为了和胜利油田的业务能够顺利,也为了陶炜与胜利油田干粉贸易能够继续顺利进行,我力主将数套房产先以职工宿舍名义分给与夏某2、卜某2、郭某1、陶炜等人居住。这些人不是青岛实业员工,但对青岛实业的干粉业务能提供很大帮助,也能够给陶炜公司获取更好的收益。青岛实业注销时,因八套房产没有列为固定资产故不可能上交深圳石油,而且为了感谢曾在青岛实业业务开展中提供过关照和帮助和胜利油田相关领导及人员,在孔广生、常征的提议下,我决定将八套房产私分给孔广生等八人,使陶炜亦非法占有了国有资产。综上,被告人陶玉春作为国有公司青岛实业公司业务及资产处置的决策者,将属于公共财物的青岛实业公司八套房产无偿转让给他人包括其胞弟陶炜非法所有,其行为应定性为贪污罪,犯罪数额为16,615,200元。公诉机关该项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青岛实业公司所持临沂中孚公司30%股权部分2004年11月,由深圳石油公司和被告人陶玉春主导,在山东投资成立了临沂中孚天然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简称临沂中孚公司),从事汽车燃气加气业务。被告人陶玉春的胞弟陶炜以深圳市凯瑞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凯瑞达公司)名义,作为原始股东持有30%股权。2005年11月,临沂中孚公司的注册资金由1000万元增至3000万元,其中新增股东青岛实业公司,持有30%股权并主导经营。2006年8月,青岛实业公司受让原始股东山东华宝钢管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华宝公司)所持临沂中孚公司900万元股权,共持有60%股权。临沂中孚公司的运作资金由中油器材公司通过青岛实业公司以往来款形式投入。2007年至2008年,经被告人陶玉春同意,青岛实业公司将所持临沂中孚公司30%股权转让给临沂中孚公司的管理人员孔广生、常征(二人同为青岛实业公司管理人员)、韩某,上述三人分别以东营市威科石油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营威科公司)、东营市利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营利锐公司)、临沂市奥博纺织制线有限公司(简称临沂奥博公司)名义各自受让10%股权。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被告人陶玉春同意由青岛实业公司借款给孔广生三人购股,三人实际未支付各300万元的股权转让金。经被告人陶玉春介绍,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新奥燃气公司)于2010年底、2011年初收购孔广生、常征、韩某所持的临沂中孚公司各10%股权。由于上述三人未支付股权转让金,新奥燃气公司将三人所欠共900万元和韩某的利息24万元直接支付给临沂中孚公司。孔广生、常征、韩某通过出让临沂中孚公司股权分别获利900万元、1000万元和726万元。2010年5月,深圳凯瑞达公司将所持临沂中孚公司30%股权转让给陶炜控制的北京瑞兰德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瑞兰德公司)。经被告人陶玉春介绍,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东胜利公司)于2011年6月以3499万元的价格购买北京瑞兰德公司所持临沂中孚公司30%股权,北京瑞兰德公司已收到股权转让款3070万元。另查明,2007年12月因中油器材公司注销,其与临沂中孚公司签订《资产权益转让协议书》,将其清算债权(即对青岛实业公司、临沂中孚公司等项目的投资款)作价5845万元转让给临沂中孚公司。临沂中孚公司接收清算债权后,在其账面记入对中油器材公司的其他应付款,并对应于2008年10月调整借款明细,记载对东营威科公司、东营利锐公司、临沂奥博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各300万元。2009年初,临沂中孚公司先行支付中油器材公司5845万元,由中油器材公司上缴深圳石油公司。2011年,临沂中孚公司收到新奥燃气公司代东营威科公司、东营利锐公司、临沂奥博公司(即孔广生、常征、韩某三人)归还900万元及利息24万元。韩某获利的726万元中,有400万元留存于王某经营的山东琳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孔广生获利的900万元留存于李某3经营的东营威科公司;常征获利的1000万元中,有200万元留存于其兄常某2处。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临沂市工商局提供的临沂中孚公司企业档案资料,证明该公司于2004年11月成立,现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现股东为山东胜利公司、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简称昆天利公司)、新奥燃气公司,出资比例为30%、30%、40%。初始设立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洋浦中油深南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洋浦深南公司)、深圳市贝尔高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深圳贝尔高公司)各出资200万元,山东华宝公司、深圳凯瑞达公司各出资300万元。2005年7月,洋浦深南将100万元股权转让给天津绿州燃气有限公司(简称天津绿州公司)。2005年11月增资至3000万元,山东华宝、深圳凯瑞达各出资600万元,天津绿州出资200万元,新增股东青岛实业出资600万元(占20%)。2006年6月,洋浦深南、深圳贝尔高分别将100万元和200万元股权等价转让给青岛实业;同年8月10日,山东华宝将900万元股权等价转让给青岛实业(占60%)。2007年5月,青岛实业将300万元股权(即10%)等价转让给临沂奥博;8月将600万元股权(即20%)等价转让给东营威科;2008年7月,东营威科将300万元股权(即10%)等价转让给东营利锐。2007年8月,青岛实业将900万元股权等价转让给中油器材;同年11月中油器材因注销将900万元股权等价转让给深圳石油。2009年2月,深圳石油将900万元股权转让给昆天利。2010年12月,天津绿州、临沂奥博各将300万元股权以1050万元转让给新奥燃气。2011年1月,东营威科、东营利锐各将300万元股权以1200万元转让给新奥燃气。2010年5月,深圳凯瑞达将900万元股权以3600万元转让给北京瑞兰德;2011年6月,北京瑞兰德将900万元股权以5400万元转让给山东胜利。临沂中孚设立时法定代表人为夏雨,2005年12月变更为孔广生,2008年7月变更为韩某,2011年2月变更为杨钧。2.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对临沂中孚公司注册资金及股权变更事项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诚安信司法鉴定所(2013)会鉴字第088号),检验结果为:……(二)临沂中孚注册资金及股权变动存在下列问题:[1]青岛实业原持有临沂中孚股权1800万元已全部支付对价,所持股权已全部转让,现有资料反映仅收到中油器材股权转让款900万元,其转让给临沂奥博的300万元股权、东营威科的600万元股权,未见青岛实业与临沂奥博、东营威科之间注明“投资款”或“股权转让款”等字样的款项收付记录。……[5]新奥燃气受让天津绿州、临沂奥博、东营威科、东营利锐所持有的临沂中孚股权,共支付股权转让款46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1)天津绿州持有临沂中孚300万股权已支付对价,天津绿州将该股权转让给新奥燃气,收到股权转让款1050万元,即天津绿州在转让临沂中孚股权过程中收款与付款的差额为750万元(支付临沂中孚216万元,代天津绿州归还借款及付息)。(2)临沂奥博受让青岛实业所持临沂中孚300万元股权,现有资料未见临沂奥博与青岛实业之间注明“投资款”或“股权转让款”等字样的款项收付记录;临沂奥博将上述300万元股权转让给新奥燃气,收到股权转让款1050万元(其中支付临沂中孚324万元,代临沂奥博归还借款及利息)。(3)东营威科受让青岛实业所持临沂中孚600万元股权,其后东营威科又将其中的300万元股权转让给东营利锐,现有资料未见上述单位之间注明“投资款”或“股权转让款”等字样的款项收付记录;东营威科将其持有的临沂中孚300万元股权转让给新奥燃气,收到股权转让款1200万元(其中支付临沂中孚300万元,代东营威科归还借款);东营利锐将其持有的临沂中孚300万元股权转让给新奥燃气,收到股权转让款1300万元(其中支付临沂中孚300万元,代东营威科归还借款)。3.临沂中孚公司股东企业档案资料及相关人员的证言(1)洋浦深南公司海南省澄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洋浦深南公司企业档案资料,证明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发起人包括深圳石油公司。日的记帐凭证记录投资临沂中孚200万元;2005年7月洋浦深南将其持有100万元股权转让给天津绿州,同月14日天津绿州支付100万元股权转让款。2006年6月洋浦深南将100万元股权转让给青岛实业,同月8日青岛实业支付116万元股权转让款。(2)深圳贝尔高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深圳贝尔高公司企业档案资料,证明该公司成立于日,股东为裴源源、单岩、刘冰等,法定代表人为裴源源。2008年4月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3)临沂奥博公司①临沂市工商信息中心提供的临沂奥博公司企业档案资料,证明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法定代表人为董某。②证人韩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6月我到临沂中孚任常务副总经理,帮协调政府部门和社会上一些关系。临沂中孚是国有控股公司,因为国有公司深圳石油占60%股份。2006年6月,深圳石油董事长陶玉春要求我到临沂中孚工作,提出可以给我10%股份价值300万元,且给我5000元月薪。我跟陶玉春说我没钱,陶玉春就说他借给我,我便同意,并说好按当时银行贷款利率应该是8%支付利息给陶玉春。陶玉春让我找公司入股,我便找了朋友董某的公司临沂奥博持股。2007年8月份,秦某拿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给我签字,我签字并盖了临沂奥博公章。我认为是借陶玉春个人的钱,但没有给他借款协议。陶玉春出事后我才知道股权是青岛实业转给我的。我没有支付股权转让款给青岛实业,因陶玉春说过他借钱给我,我认为他会支付股权转让款。孔广生、常征离开公司后我听说二人也各持有10%股份。2010年陶玉春让我把10%股份转让,我说只要不赔钱就行,陶玉春说不会亏的。他找来新奥燃气买我的股权,价格都是陶玉春谈的,我没参与谈价,后来陶玉春告诉我卖了每股3.5元。刚开始新奥燃气来了六个人考察,过段时间来了两个人拿股权转让协议书让我在上面盖章。卖股权时李某1没跟我联系过,股权卖掉后李某1才过来调账。股权成交价1050万元,新奥燃气代深圳公司扣掉300万元本金和24万元利息后剩余726万元。当时董某怕承担责任不同意将钱打入他们公司,新奥燃气将726万元打给我朋友王某的山东琳恩公司账户。将股份卖掉前我没支付利息,一是陶玉春和临沂中孚一直都没有催我,同时我想等临沂中孚分红再支付利息。这应该是陶玉春以借款的名义让我持有临沂中孚干股。陶玉春之所以给我股份,当时我了解到是王永祥、仉长明意见不统一闹矛盾,二人都不在公司干,已没有当地人做管理,出租车也经常闹事,陶玉春需要我这样的当地人,能做管理、可以处理好这些问题。另外,陶玉春在当地办事也是有求于副市长于中华,我有于中华这层关系,他是冲着于中华面子给我股份。③证人董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或2007年韩某找到我说他们临沂中孚要发行股权,须是公司才有权购买。我将营业执照等材料交给他,并没有支付款项购买股权。我公司没有参与临沂中孚的经营管理和分红。2010年韩某说要将挂在奥博名下的股权转让,我看转让款有一千多万如果走我们公司帐很难讲清楚,所以只按照韩某的要求签字同意转让股权,但不同意将转让款打入我公司帐户。④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琳恩公司因资金周转紧张向韩某借钱,他说刚好有笔分红700多万元马上要到位,叫我提供账户。款到后韩某提走300多万,还有400万被我用作周转资金。(4)东营威科公司①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东营威科公司企业档案资料,证明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股东为李某3等。②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2007年左右我大舅孔广生找到我,说要用东营威科参股临沂中孚,说前景很不错,我同意协助办理。东营威科没有出资,都是孔广生负责,办理股权转让时我看到资料上显示占10%股份。2011年初,孔广生告诉我要将这10%股份转让给新奥燃气,我作为东营威科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合同转让价格是1200万元,实际到账只有900万元。当时我负责的东营瑞丰资金周转困难便向孔广生借用该900万元,至今未还。(5)东营利锐公司①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东营利锐公司企业档案资料,证明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法定代表人为张鲁,2012年1月被吊销。公司设立时股东张鲁、张婷云委托常某2办理手续。②证人常某2的证言,证明:2008年应我弟常征的要求用表弟张鲁的身份证成立东营利锐,成立不久常征就拿公司去临沂中孚占10%股份,东营利锐没有出资。2010年底常征告诉我临沂那边出了点问题,要尽快出售股份,转让事宜都是常征去操作,拿些转让协议让我盖章。2011年3月份,常征告诉我廊坊公司转了1000万元到我公司账号,我按照他要求转给他800万元,还有200万元暂时帮他保管。(6)新奥燃气公司①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我任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公司主要从事城市燃气业务,之前与深圳石油有业务往来。2009年为了能取得双赢,昆天利老总陶玉春与我公司领导经商洽,双方签订全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0年下半年,陶玉春希望我们能参股临沂中孚,公司决定由子公司新奥燃气完成收购。因对账目有疑问,向临沂中孚董事长韩某等人询问得知账目方面很多是由昆天利李某1审计。后到深圳和昆天利了解情况,觉得前景非常不错遂决定收购。收购股份都不是我们联系,是陶玉春介绍告诉我们四家公司想出售股份,分别是临沂奥博、天津绿州、东营威科、东营利锐各占10%,并将联系人与联系方式告诉我。我们通过查账得知这四家公司的股份都是没有出资获得。收购临沂奥博股份我主要是跟韩某联系,当时是以3.5元价格成交需要支付1050万元;收购天津绿州股份是跟陈珠萍联系,我还去天津见过陈亚明,交易价格是1050万元;收购东营威科股份主要是通过电话跟李磊联系,以1200万元价格成交;收购东营利锐股份主要是跟张鲁联系,以1300万元价格成交。由于四家公司参股时没有实际出资,我们要先将他们之前未缴纳的股本金扣除(股本金直接打入临沂中孚账户),将剩余款项转账至他们公司账户。由于临沂奥博出具说明是替韩某持股,不同意将钱转账至他们公司账户,韩某让将钱转至山东琳恩的账号。②新奥燃气公司出具的《关于新奥燃气收购临沂中孚股权的情况说明》,证明2010年6月该公司与昆天利签订全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临沂项目由昆天利单方提出列入合作范围。说明收购临沂奥博、天津绿洲、东营威科、东营利锐四家公司各持有临沂中孚10%股权的过程,昆天利接洽及商谈人员均为财务处副处长李某1。4.深圳石油公司、临沂中孚公司账册资料及相关人员的证言(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青岛实业投资临沂中孚时在账上没有记载对外投资,只挂为资金往来。2007年底我作为中油器材财务经理在陶玉春安排下到青岛实业核算有关权益时,发现青岛实业从王永祥华宝钢管购买的临沂中孚30%股权既没有反应在占股比例内也没有收到转让股权的资金。后来我到临沂中孚去查,发现青岛实业占有30%股权是转让给孔广生、韩某、常征控制的东营威科、临沂奥博、东营利锐,但没收到股权转让金,同时发现天津绿州从洋浦深南购买临沂中孚10%股份初始本金100万和后续增资的200万都是青岛实业垫付的。我向陶玉春汇报,陶玉春指示我记载为临沂中孚对四名小股东的应收款项,同时按照垫付款之日起以每年8%计算利息。我是在中油器材与临沂中孚签订将中油器材对青岛实业的债权转移给临沂中孚的协议后调账,在账上挂为其他应收款,四个小股东的股金都是青岛实业出的。我没有发现青岛实业或临沂中孚与这四个公司签订借款协议,陶玉春没有叫我补签协议。我不知道为何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四个公司可以得到临沂中孚股权,陶玉春也没有跟我说过。2011年3月四个小股东向新奥燃气出售股份时,陶玉春指示我跟新奥燃气联系,将该四个小股东应付的股权转让金和利息直接转给临沂中孚。之所以直接转给临沂中孚,是因为2007年12月底我发现上述未付股权本金的情况后,已按陶玉春指示将青岛实业应收四名小股东的1200万元作为青岛石油对临沂中孚的债权,即青岛实业找临沂中孚收1200万,临沂中孚找四名小股东收1200万,该1200万元已经包含在上交给深圳石油的5845万元中。四个小股东没有缴纳股权转让金,在青岛实业账上记载的是借:对华宝钢管应收款项900万,贷:银行存款。这种记载方法是错误的,据我审查核算其他资料,了解到华宝钢管并不欠青岛实业900万,因华宝钢管已将30%股权转让给青岛实业,它收青岛实业900万是股权转让金而非欠下的债务。青岛实业的账面是平的,但这种平账是由于财务人员水平不够导致错误记账。青岛实业错误的记载方法没有掩盖四个小股东没有真实出资或增资的意图,因为据我核查青岛实业错误记账在前,四名小股东转让在后。(2)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7月至2011年3月在临沂中孚任会计。从临沂中孚帐上看,东营威科、东营利锐和临沂奥博没有实际出资,天津绿州原来入股资金为100万元,有200万元没有实际出资。核算单位为临沂中孚、时间日、内容摘要为调整借款明细的记账凭证是我调整的,没有借据、借款合同和董事会决议,没有任何依据是虚假的。当时是深圳石油兼任临沂中孚财务总监李某1叫我调整这个借款的,调整东营威科、东营利锐、临沂奥博和天津绿州的借款都是300万元。(3)临沂中孚公司账册资料,①日记账凭证反映青岛实业1800万元股权已转让深圳石油900万元、东营威科600万元、东营利锐300万元。②日明细分类账反映调整对中油器材其他应付款5845万元中,包括调整借款明细1200万元;所附《临沂收购深圳公司资产权益帐面调整》反映1200万元为调整实收资本中四股东实收资本本金;对应的记账凭证载明调整借款明细具体为其他应收款对东营威科、东营利锐、临沂奥博、天津绿州各300万元,其他应付款对中油器材1200万元。③对东营威科、东营利锐、临沂奥博、天津绿州其他往来的明细分类账和记账凭证反映出上述调整,同时新奥燃气收购上述四个股东所持临沂中孚股份后代为偿还借款及利息分别为300万元、300万元、324万元、216万元。(4)证人秦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1月到临沂中孚工作,2007年开始都是我办理股权变更。临沂奥博、东营利锐、东营威科的股份是从青岛实业转让而来,原来青岛实业持有60%股份。我不知道三家公司持股是否缴纳过相应的股本金或转让金,反正没开过股东会,为了上工商局办理变更就弄个股东决议。2010年12月李某1打电话给我说临沂奥博和天津绿洲各10%的股份要转让给新奥燃气,让我办理。不久我便收到昆天利寄来的股东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决议上天津绿州已盖章,临沂奥博我是找韩某盖的公章,我知道这个公司是他的。2011年1月李某1又打电话给我说,新奥燃气要收购东营利锐和东营威科所持股份。后来我收到深圳寄来的股东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东营利锐的公章已盖好,东营威科是陶炜发短信让我找一个工厂老总李某3盖的章。东营威科是孔广生的公司,东营利锐是常征的公司。(5)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2005年7月经王永祥介绍到临沂中孚任会计,后任财务经理,账目由许某负责。2005年7月老总是仉长明,副总是王永祥。后孔广生任总经理,常征任财务副总。深圳总公司每年都会派人来审计,2009年开始是李某1。临沂奥博、东营威科、东营利锐、天津绿州、深圳凯瑞达及北京瑞兰德都没有实际支付过股款,我没听过这几个公司,不知道是股东。5.被告人陶玉春的供述和辩解:2004年经王永祥介绍并向李华林汇报后,我和李华林、石彦明、汤亚利、夏雨、王永祥到临沂考察投资天然气汽车项目,副市长于中华接见表示支持推广天然气汽车产业。深圳石油确定由我全面负责该项目,由下属做CNG项目的洋浦深南参股并牵头协调各方面关系,夏雨任董事长,仉长明任总经理。当时参股的还有夏雨介绍的深圳贝尔高、王永祥的山东华宝、陶炜的深圳凯瑞达。凯瑞达没有实际经营业务,陶炜想借助我的关系投资赚钱。公司成立半年后,洋浦深南将10%股份转给孙忠康的天津绿州,是天然气供应单位的总经理汤亚利介绍孙忠康给李华林认识。临沂中孚设立后除注册资金和向李家敏借款外,其他资金都是青岛实业以往来款形式投入。青岛实业在临沂中孚共投资四千多万元,这些钱是从中油器材通过青岛实业汇至临沂中孚,最后按本金收回。其他股东除了投资款外没有投入资金,不参与经营管理。深圳石油实际控制临沂中孚,委派法人和总经理。临沂中孚设立、增资扩股是由我提意见,由李华林决定,其他重要事项都是由我决定。特别在2008年以后,重大事项包括班子成员、对外投资、股权变更就是由我决定。2005年增资扩股青岛实业成为临沂中孚股东,业务由青岛实业管理,所有管理层都是由青岛实业委派。2007年开始,李某1既是深圳石油财务处副处长,又是临沂中孚财务总监,负责临沂中孚的财务审计,以及财务重大款项开支和调拨等工作。2005年11月临沂中孚注册资金用完急需增资支付工程款,几个股东不是很看好该项目。为继续推进项目,我向深圳石油建议增资到3000万,并调整临沂中孚领导班子,由青岛实业入股并主导经营,各股东自愿增资,李华林同意。为方便办理工商登记,以原始股东名义从1000万元增资到3000万元,2000万元由中油器材打给青岛实业再打给临沂中孚,增资后再调整临沂中孚股权结构和回收资本金。天津绿州不同意增资也不同意退股,并提出所占股权比例不变。由于项目还需要汤亚利支持,也不能让天津绿洲退股,我与孙忠康协商,提出可以借200万元垫付股本金,但须按公司规定收取8%利息。最后我决定从青岛实业借款给天津绿州,具体由孔广生和李某1办理。天津绿州将所持10%股份转让给新奥燃气后归还了200万元借款。2006年临沂中孚股东调整,山东华宝、洋浦深南、贝尔高退出将股份转让给青岛实业,青岛实业占60%股份,深圳凯瑞达增资600万元仍占30%股份。我安排孔广生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常征任副总,二人都是公司派出担任负责人,工资先后由中油器材和深圳石油发。增资扩股时便定好给孔广生、常征、韩某股份,确定按所占资本金比例转让,2007年青岛实业才转让股份,未经股权价值评估。当时孔广生、常征、韩某见临沂中孚前景较好,都向我提出想持股。韩某是副总具体负责协调地方关系,增资扩股时就提出要以临沂奥博名义入股,同时提出该项目有风险,希望从青岛实业借款300万元作为资本金。2006年孔广生负责临沂中孚后也提出要以东营威科名义入股,资本金向青岛实业借款600万元。2008年常征提出以东营利锐入股,我让他找孔广生商量。同年7月,孔广生同意将东营威科所占20%股份分了一半给常征的东营利锐。为了青岛实业、深圳凯瑞达、天津绿州股东共同利益,调动孔广生、常征、韩某工作积极性,让他们赚点钱更好地发展公司项目,也能体现我个人政绩,我同意青岛实业借钱给三人,各借300万元入股,收取8%年利率利息,我当时交代孔广生、常征记好账。三人持有的股份实际来源于青岛实业,都没有支付股本金,这些股本金其实由青岛实业增资时代付,后中油器材把账目调为应收青岛实业900万元、应收四个小股东1100万元。临沂奥博、东营威科、东营利锐未参与经营管理更未享受过权益,同意这三家公司入股没有经过领导班子会议讨论,是我个人决定。孔广生、常征、韩某从青岛实业受让股份并向青岛实业借钱,我记不清青岛实业有无记账,当时是李某1经办的账。中油器材关闭账上还挂着应收青岛实业5845万元,2008年10月我派李某1去青岛实业查账并让她调账,李某1就把账调到委托临沂中孚代收款项。2010年下半年,我们公司向新奥能源提到昆天利在临沂有项目,希望对方控股投资合作,11月新奥燃气考察临沂中孚并查看账目。我说中石油不可能减持股份,我交代李某1将其它股东的信息提供给新奥能源副总裁杨钧,并建议杨钧和四个小股东商谈转让股权。前期是由我和新奥燃气接洽,实际谈判我未参与。我安排李某1接待并提供临沂中孚的财务报告等资料,安排李某1与孔广生、常征、韩某、孙忠康沟通联系确定转让股权的意向后,再让新奥燃气分别和四个小股东联系谈判,最终新奥燃气收购四个小股东各10%股权。新奥燃气和山东胜利都是比较有实力的企业,入股有利于临沂中孚发展;同时,孔广生、常征、韩某和陶炜入股临沂中孚都是为了赚取利润,有人接手对他们和临沂中孚都是利好,我同意他们把股权卖掉。有关借款我交代李某1,青岛实业借了1100万元给天津绿洲、韩某、孔广生、常征,让她如实记账。新奥燃气购买股权时,我要求李某1协调将四个小股东未出资的1100万元股本金和利息通过临沂中孚收回。借款利息是2008年10月调账到临沂中孚应收账款后才开始计算。韩某、天津绿州都是外面的人不好控制,所以要扣下利息。孔广生、常征是公司的管理人员,我跟李某1说二人的利息要如实记账,李某1后来没有收到利息我还告诉她先挂在账上,按占用时间的年利息8%收取。事后孔广生、常征没有支付利息。2010年5月,凯瑞达将临沂中孚30%股份转让给陶炜实际控制的瑞兰德,陶炜提出凯瑞达不好出面参与管理。2011年1月山东胜利董事长王鹏提出想入股临沂中孚,我建议王鹏找瑞兰德谈股权收购。当时采取虚高收购价使新奥燃气放弃收购。我让财务人员向王鹏提供临沂中孚的进资调查,并最初在王鹏想入股临沂中孚时代表中石油定下一个框架,具体过程由王鹏和陶炜商谈,我没有直接同王鹏谈价。第二次庭审时供述:在同意孔广生等人持股的动机中,还夹杂着保证陶炜能够获利的私念,陶炜通过卖出股份不仅收回成本,同时还获利了高额收益。对于被告人陶玉春及辩护人就该节事实所提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关于辩护人所提股权转让系青岛实业公司股东会决策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中虽有青岛实业公司将其所持临沂中孚公司股权转让给东营威科公司、临沂奥博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决议上长安实业公司、深圳凯瑞达公司、深圳胜普达公司均加盖公章,但此三家公司仅是挂名股东,既未实际出资亦未参与经营管理,更未享有股东权益,其等对青岛实业公司资产并无处分权。同时,陶玉春供述东营威科等三家公司入股临沂中孚公司没有经领导班子会议讨论,是其个人擅自决定;证人韩某证明是陶玉春要求其到临沂中孚公司工作并提出可以给其10%股份。由此可见,股权转让实际是由陶玉春个人决定,股东会决议是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所需,在本案中并非也不可能是股东集体意志的体现,不能成为阻却行为违法性事由,故对辩护人所提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股权是否有偿转让的问题,经查,青岛实业公司股东会决议和相关股权转让协议载明是有偿转让股权,但现有证据证实股权转让之时孔广生、常征、韩某均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临沂中孚公司财务账册等书证和鉴定意见证实,韩某等三人本应支付给青岛实业公司的900万元股权转让款,临沂中孚公司在受让中油器材公司清算债权5845万元(即对青岛实业公司、临沂中孚公司的投资权益)后,于2009年初先行代付给中油器材公司的上级公司深圳石油公司,并在临沂中孚公司的账目上形成对韩某等三人的应收款,这一时点的证据反映股权系有偿转让。新奥燃气公司收购韩某等三人所持临沂中孚公司股权时,将三人所欠900万元股权转让款迳行支付给临沂中孚公司。辩护人所提青岛实业公司转让股权的900万元转让款已回流国有公司的辩护意见成立,无须再行调取中油器材公司委托临沂中孚公司代收青岛实业公司5845万元的协议及回款凭证。关于被告人陶玉春此节行为的定性问题,公诉机关认为构成贪污罪,理由在于:一、陶玉春基于让手下管理层“持股赚钱”考虑,利用自己作为青岛实业公司和临沂中孚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决定股权转让事宜,将青岛实业公司所持临沂中孚公司30%股权转让给韩某、孔广生、常征,由三人分别以三家公司名义持股,以虚假的公司持股掩盖股权转让给个人的事实。股权转让协议载明是有偿转让,但上述三人未支付转让款而各自受让10%股权,称借款购股却没有签订借款协议,名为有偿实为无偿转让。直至股权转让一年多后,李某1作为深圳石油公司财务人员核查中油器材公司对青岛实业公司对外投资权益时,发现青岛实业公司并未收到股权转让款,经请示陶玉春,陶玉春指示记载为临沂中孚公司对三个小股东的应收款。从时隔一年多未处理账务分析,转让股权的目的即为无偿私分和占有国有股权,三个小股东受让股权时,国有股权已被非法转移,国有资产已受到实质侵害,贪污犯罪行为已告完成。二、陶玉春在青岛实业公司相关投资权益账目问题被李某1发现后,不得已指示李某1将会计账册调整为临沂中孚公司对三个小股东的应收款,此时韩某等三人获取的股权不再是无偿而是转化为对临沂中孚公司的债务,陶玉春主观上已由无偿转让股权的贪污意图转变为有偿转让股权、将股权转化债权的挪用公款意图。由于贪污行为已完成,后续的挂账以及归还款项均属事后行为,属犯罪既遂后的退赃行为,只能作为挽回财产损失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不影响前述贪污犯罪的构成。另,被告人陶玉春的先前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后续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按照刑法罪数理论应当择一重罪即贪污罪定罪处罚,犯罪数额为90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陶玉春该行为不宜认定为贪污罪,理由在于:指控构成贪污罪的主要理由是股权转让时隔一年多才进行财务处理,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陶玉春有故意指使青岛实业公司财务人员虚假做账掩盖股权转让事实的行为。首先,孔广生、常征、韩振波受让临沂中孚公司的股权来源于青岛实业公司,相关股权出让、转让款回收的账务处理应在青岛实业公司而非临沂中孚公司的账册体现。临沂中孚公司在2008年10月调整借款明细记载对三个小股东的应收款900万元,是接收中油器材公司的清算债权(即对青岛实业公司、临沂中孚公司的投资权益)后所作的对应调整,并非虚假账务处理,不能直接反映青岛实业公司转让股权时财务处理的情况,不能得出当时虚假做账、事后调账的结论。其次,认定青岛实业公司转让股权给三个小股东时财务上有无作记载的证据薄弱。李淑良证明到青岛实业公司核算权益时,发现从华宝钢管公司所购30%股权既未反映在占股比例内也没有收到股权转让金,该权益在账册上错误记载为对华宝钢管公司的应收款。其到临沂中孚公司核查发现该30%股权转让给三个小股东,陶玉春在其汇报后指示记载为三个小股东的应收款。被告人陶玉春的供述则不稳定,其确认自己同意由青岛实业公司借款给孔广生、常征、韩振波入股,但一时称2008年10月派李淑良到青岛实业公司查账并调账至委托临沂中孚公司代收款项,一时称当时已交代孔广生、常征记好账,一时称当时交代李淑良做账,交代记载为青岛实业公司借款900万元给三个小股东。至于有无记账、如何记账,其记不清楚。由于未能调取到青岛实业公司财务账册,李淑良所述缺乏相关书证印证,难以认定股权转让时因孔广生、常征、韩振波未支付转让款而对三个小股东产生的应收款是在何时记载。再次,即便李淑良所述属实,其证言反而对陶玉春有利。李淑良证明三个小股东没有缴纳股权转让金,相关权益在青岛实业公司账上记载为对华宝钢管公司应收款900万元。青岛实业公司账面是平的,但这种平账是由于财务人员水平不够导致错误记账。错误的记载方法没有掩盖小股东没有真实出资的意图,因为据其核查错误记账在前,股权转让在后。由于股权已经转让,账目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即使李淑良所述属实,现无任何证据证实陶玉春有指使财务人员将受让华宝钢管公司所持临沂中孚公司30%股权故意记载为对华宝钢管公司的应收款,以掩盖小股东未真实出资的行为。综上,以青岛实业公司转让临沂中孚公司股权一年多后才作财务处理为由认定被告人陶玉春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据不充分。孔广生、常征、韩振波从青岛实业公司受让临沂中孚公司股权时虽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但青岛实业公司的股权权益已转化为对此三人的债权,亦即国有权益在财务上并未被虚假消除,不宜定性为贪污罪。被告人陶玉春此节行为应定性为挪用公款罪,理由在于:首先,陶玉春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孔广生、常征、韩振波看到临沂中孚公司前景较好提出想持股,并提出从青岛实业公司借款作为资本金,其同意青岛实业公司各借300万元给三人入股,收取8%年利率利息;证人李淑良证明东营威科、临沂奥博、东营利锐公司各受让临沂中孚公司10%股权,股金都是青岛实业公司出的,青岛实业公司各垫付300万元;证人韩振波证实陶玉春要求其到临沂中孚公司工作并提出给其价值300万元的10%股份,其说没钱陶玉春说借给其,陶玉春以借款名义让其持有临沂中孚公司股份。上述言辞证据反映韩振波等人是以借款名义购股,而陶玉春同意由青岛实业公司为其垫资。其次,现有书证反映临沂中孚公司在接收中油器材公司的清算债权后,调整借款明细记载对东营威科公司、东营利锐公司、临沂奥博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各300万元,该债权源于青岛实业公司对孔广生、常征、韩振波的债权,而新奥燃气公司在收购三人所持临沂中孚公司股权,将900万元以及韩振波的利息24万元直接支付给临沂中孚公司时,临沂中孚公司账目记载新奥燃气公司代三个小股东归还借款,可以认为青岛实业公司对孔广生、常征、韩振波的债权是借款从而确认青岛实业公司为三人垫资购股。再次,被告人陶玉春作为青岛实业公司的实际管理者,虽无具体任职但具有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其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其同意由青岛实业公司垫资为孔广生、常征、韩振波购买青岛实业公司所持的临沂中孚公司股权,在三人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金情况下转让股权,将未付款挂帐待三人出让股权获利后再归还,其本质上属于使用国有公司的资金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仅因青岛实业公司同为资金出借方和股权转让方而无须实际将资金转给孔广生、常征、韩振波,故仍然可以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对陶玉春可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至于被告人陶玉春及辩护人就挪用公款罪所提的其余辩护意见,经查,陶玉春供述其为了临沂中孚公司股东包括青岛实业、深圳凯瑞达、天津绿州公司共同利益,调动孔广生、常征、韩振波工作积极性,让三人赚点钱更好地发展公司项目,亦能体现其政绩而同意青岛实业公司借款给三人入股,同时亦夹杂保证陶炜获利的私念。而现有证据证实陶炜通过入股临沂中孚公司,最终转让股权套现获利高达二千多万元,可见陶玉春所为并非出于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的,更多是为了让其亲属牟取暴利,应当认定为个人行为而非公司间的拆借资金行为,其行为明显超越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所规制的范畴。此外,现有证据反映孔广生、常征、韩振波直至出让所持临沂中孚公司股权后由新奥燃气公司代为还款,其等动机是为了不付出任何经济成本而直接获利,并非正常的民事行为,以三人属迟延支付股权转让款否定陶玉春行为的违法性不能成立,故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人陶玉春作为国有公司青岛实业公司的实际管理者,擅自决定转让该公司持有的临沂中孚公司股权,并挪用该公司的资金给他人购买上述股权,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犯罪数额为900万元。公诉机关指控陶玉春构成贪污罪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四、中油器材公司深圳泰宁花园房产部分2007年12月,中油器材公司即将注销清算,对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理。该公司名下的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泰宁花园B栋18S2房产由上级公司深圳石油公司原董事长李华林临时居住,时任深圳石油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陶玉春欲将该套房产给予李华林。因李华林一直没有表态同意,被告人陶玉春指使财务人员通过做假帐将该套房产从公司帐上套取出来,以买卖方式转移登记至公司员工熊琳的名下,中油器材公司实际未收到844,780元购房款。2008年,被告人陶玉春知道李华林明确表示不要该套房产,仍将房产登记在熊琳的名下。为了逃避上级纪检部门检查,经被告人陶玉春同意,熊琳通过买卖方式于2009年2月将该套房产转移登记至深圳石油公司的名下。2009年12月,由于深圳石油公司无法为该套房产建账和处理税费,被告人陶玉春指示熊琳将该套房产登记至熊琳名下。该套房产现仍登记在熊琳的名下。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泰宁花园B栋18S2的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证明日王君购买该房,20日转移至胡静名下;26日,胡静将该房转让给刘志吾、张建英;2002年1月,刘志吾、张建英将该房转让给郭磊。2003年8月,郭磊将该房转让给中油器材公司。2007年12月,中油器材公司将该房转让给王琳。2009年2月,王琳将该房转让给深圳石油公司;12月,通过判决强制转移方式转移至王琳名下。2003年后转让价格均为844,780元。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想做生意没钱怎么办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