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个体工商户签订的签订劳动合同同,可以用来娃娃读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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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我们老板自己开了个便利店请员工,想了解清楚以公司名义来跟便利店员工签合同还是以个体工商户来签,哪个对老板更有利,在两种类型的合同在法律责任上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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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什么区别,都是甲方乙方
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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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想签劳动合同上社保,怎么操作我不懂,但是如果从法律关系上来讲如下:
————————————————————————
无论用哪个主体签都属于劳动关系,没有差别,所以就用便利店的签就行,根据:
一、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部发(2005)12号)文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个体户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什么是个体经济组织?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明确为“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因此,经过合法注册,具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是合法的用工主体。
  三、个体工商户与员工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个体工商户是合法的用人单位,招收的员工也是按照其安排从事工作,接收其管理,受其规章制度约束,按劳取酬,符合劳动部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条件,因此属于劳动关系。
@丹熊:受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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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需要和员工签劳动合同吗?
我是一个个体户.雇了3个员工.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也需要和员工签劳动合同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采纳率:92%
要的,就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形成雇佣关系都要签的,更何况你是在工商注册的个体户,否则到时候人家上劳动局仲裁的时候一举报你就要被罚款。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需要,只要形成了雇佣关系就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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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个体工商户承担何种责任
正在读取...&|&作者:邓卓锋律师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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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为用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个体工商户是否将承担同企业相同的法律责任?下面将从一起案件出发,为大家解答这一问题。
案例简介:用人单位为个体工商户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汪春霞系经营家纺零售的个体工商户。2013年7月,祝瑞云经人介绍到汪春霞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600元,其中600元为社会保险费,提成按2%计算,由店里员工均分。试用期为3个月,期间每月发工资1000元,第四个月起,补足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费,以后按月发放包含社会保险费在内的工资。双方还约定,保险由祝瑞云自行缴纳,汪春霞每月支付600元保险费,随工资发放。2014年3月,汪春霞在泰兴城区开店,要求祝瑞云到泰兴店上班,祝瑞云以家在七圩为由,向汪春霞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双方为此协商未果,祝瑞云自2014年4月起再未到汪春霞处上班。另,祝瑞云工作期间无休息日,其作息时间为早上8点至下午2点半,中间休息一会儿,每天6.5小时。节假日加班的工资随当月工资发放。祝瑞云自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的工资分别为1005元、1010元、1461元、3519元(含补发前三个月每月600元的保险费)、1915元、1920元、1970元、1552元,因祝瑞云在2014年3月底离店,其2014年3月的工资1840元(含保险费)未发。祝瑞云离开汪春霞单位后,向泰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汪春霞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4352元、支付2014年3月的工资1900元、支付加班工资13898元、支付社会保险费5400元、支付违法赔偿金3588元。泰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裁决汪春霞15日内一次性支付祝瑞云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0586元、2014年3月的工资184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80元,合计13706元。汪春霞不服仲裁裁决,于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不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法院判决:个体工商户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汪春霞系经营家纺零售的个体工商户,其与祝瑞云之间的用工行为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汪春霞作为用人单位的经营者,录用祝瑞云作为单位员工满一个月后,未与祝瑞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祝瑞云支付双倍工资。故汪春霞以其系个体工商户、规模较小且双方存有口头合同协议为由,认为不应当向祝瑞云支付双倍工资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口头,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应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如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现汪春霞不能举证证明祝瑞云系自动离职,应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汪春霞认为其不应当支付被祝瑞云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汪春霞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律师说法:个体工商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个体工商户承担何种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适用本法。因此,作为用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汪春霞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也能由《劳动合同法》来调整。《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汪春霞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祝瑞云支付相应时间段内的二倍工资。相应地,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的,个案中其还须承担《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其他法律责任。以上就是对“个体工商户未与劳动者,个体工商户承担何种责任”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您还有什么不懂或者需要进一步咨询的地方,欢迎来电咨询我们的劳动法专业律师,相信它们一定能够提供一个令您满意和放心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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