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签订合同好的合同,现在因为某些问题出现了纠纷,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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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之前业主应该注意的细节及合同的签订
发布时间: 10:48:18
来源:网络 作者:转载不详
责任编辑:王雄辉
&&&&如何选择
&&&&选择施工的可以参照【由上到下的顺序】即:筛选装饰公司&在接受对方报价模式的情况下考察选定范围内的装饰公司(包括办公地点)&工地施工能力的考察&选定工长和设计师。顺序不可逆行。
&&&&第一步:【圈定装饰公司名单范围】
&&&&可以根据自己的消费能力定位,通过阅读装修的装修,百度搜索、市场考察等形式;因为光在工商注册的装饰类的公司、装饰部就有数千乃至上万家,所有自己的定位一定要明确,避免因为撒网太大消耗自己的时间。
&&&&也可以来个装修公司招标,对招标的条件明确约定,一般确定考察范围后的公司数量不宜超过三家,需要具备的条件是:
&&&&1、必须具备国家认可的有效的营业执照;
&&&&2、有固定的办公地点,且近期不会出现大的变动;
&&&&3、能够签署工商局监制的格式合同(不是装修公司自己制定印刷的);
&&&&4、同意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和相关国家标准验收;
&&&&5、所提供的的材料(包括辅料)必须符合环保和质量要求;
&&&&6、能够提供透明合理的装修报价(价格合理,太高未必品质高,太低未必实惠);
&&&&7、承诺工期和售后服务(售后很重要,新同学往往会忽略这一点);
&&&&能满足以上几个条件的,就基本靠谱了;圈定装饰公司范围之后,下一步就是通过考察施工能力,比较价格和服务来选定最后的中标对象(适合您家的装饰公司)了;
&&&&第二步:【考察施工&&眼见为实】
&&&&建议从以下5各环节着手:(如果条件允许,最好由施工单位提供地址,自己抽时间随机探访,也叫突然造访,可以真实的反映现场情况)一般考察工地会遇到以下阶段,刚开工不久的,装修进行十余天的,装修过半的,接近完工的,已经入住的,但大同小异,可以根据以下环节有目的性、针对性的考察;(如果家里有懂一些装修知识的人士,考察效果会更好,考察结果会更有质量)
&&&&1、看现场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如果拿捏不准可以拍照或把品牌型号记录下来,在论坛发帖提问或找专业人士咨询;
&&&&2、可以通过现场材料的码放、分类,现场卫生状况反映管理水平和能力;
&&&&3、通过眼观,手摸了解工人的施工水平;大面儿的活基本没大区别,关键要看边角细节的处理;也可以跟施工师傅简单讨教一些问题作为沟通的体验;如果连您这非内行的都能发现很多问题,那这家施工可以不考虑选用了;
&&&&4、可以根据大概开工日期感觉一下施工进度和人员安排是否合理;
&&&&温馨提示:如果已经入住或接近完工的,看涂料和壁纸效果应以目测为主,尽量不要用手摸或敲敲打打。
&&&&第三步:【考察情况做个简单工地考察笔记】
&&&&做笔记是为了便于横向比较,从用料品牌规格等级、施工技术水平、现场环境状况(包括卫生、材料码放)、施工人员的工作热情、施工工期进度评价、工长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几个方面记录分析,如果能遇到业主,可以听听主人的中肯评价(温馨提示:一般非常非常满意的评价很可能有水分的)
&&&&第四步:【通过分析比较,选定工长和设计师】
&&&&最终家里的施工还是要落实到工长身上,在选工长这个环节上也要擦亮眼睛,有良好工作能力和修养的工长,会在遇到装修难题的时候想办法为业主解决困难,赚取合理的利润;反之,劣质的工长甚至黑心的工长则是夸大施工困难,推卸质量责任,还会经常给业主制造麻烦,唯利是图,野蛮施工、增加开支,所以选择一位值得优秀的工长至关重要。
&&&&您选定的工长要具备以下条件:
&&&&1、第一点,良好的沟通,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您和您的家人不讨厌他,经过简单接触,如果您发现全家人或家里大多数人都讨厌他(工长),我建议您最好要求换个工长,因为即使他很努力,也很难赢得满意的结果。适合您家的工长,不一定要八面玲珑,最起码不应有沟通障碍;
&&&&2、第二点,守时,不尊重时间的人很难接触的;
&&&&3、第三点,专业,遇到问题肯站在管理的立场协助业主解决问题,不把质量和安全问题丢给业主;
&&&&4、第四点,不护短,出现问题不推卸、不掩盖,有错就改,就不是问题;
&&&&5、第五点,正直,为人正直,才能把重要的事情交付于他,同时工长在工人中可以服众;
&&&&6、第六点,诚信,尊重公司制度和名誉,不搞欺瞒业主和公司的小动作;
&&&&7、第七点,爱惜个人声誉,不贪小便宜;
&&&&8、第八点,重视售后服务,能够及时到位的安排维修;
&&&&能做到以上几点,是最基本的底线,直观了解不到的环节,可以通过沟通了解,虽然您不会相面,凭直觉也可以有大概的感知。
&&&&对施工方了解到现在,您就可以初步选定适合自己家的装饰公司和工长了,因为在装修合同中,公司法人、法人代表、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包括联系方式都是要填写清楚的;下一步:可以考虑审核预算、审核设计方案、签订装修合同了。
&&&&如何签订装修合同
&&&&找到合适的装修公司,并不是您就可以万事无忧了,在签合同的时候,也马虎不得,在执行合同的时候,如果您发现有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也不要忍气吞声,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施工单位,可以按合同要求换人或终止合同,没有签合同就冒然开工的,是万万不可行的。
&&&&据了解,很多家庭的装修,疏忽和吃亏都在合同上。中国人装修,讲面子,但往往到最后,还是丢了面子。最近经常遇到合同的求助,甚至有出现报警、对薄公堂的事件。打听一下身边的邻居,亲戚,朋友&&有几个家庭装修没闹过磕磕绊绊呢?更多的是打掉牙齿和血咽,家丑不外扬,为的就是怕伤面子;正是这样,让一些不诚信的施工人员钻了空子,且屡试不爽。
&&&&为什么会这样呢?咱拿着钱装修,咱是主角儿;不管是雇人施工还是买材料,为什么往往会事与愿违呢?简单归结为3句话:1、事先考察不仔细,草率决定;2、合同约定不详细,糊涂下单;3、合同执行不认真,大面儿上过得去就行。
&&&&很多业主不明白,为什么要签装修合同?有的业主说不上来,有的业主说为了走个程序,约束双方。其实签合同主要是为了出现纠纷时维权用的。很多业主签订的装修合同或协议里,大概仅有20%是基本完整的,绝大多数存在信息不全,保障缺失,导致很多业主在家庭装修遇到问题的时候,维权困难。责任界定执行,因为缺少有效的文字约定,有的甚至只是一字之差,谬之千里。在这些无效的合同里面,有多数属于业主不懂合同,不懂法律导致的,所以建议业主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做好功课。
&&&&合同条款缺失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点:
&&&&1、合同双方信息不全,只填写了乙方代理人一个名字、一个电话,要严防对方&被辞职&;
&&&&2、工期约定填写不全,有的只写了开工日期,没写竣工日期;
&&&&3、包工、料的形式没有约定清楚,造成界定责任困难;
&&&&4、合同金额没写或没写全;
&&&&5、最关键的验收标准,没写或随便写了一个合格(关于家庭装修,国家或地方是有验收规范的,每一条都有数值和文字规定)
&&&&6、环保等级、安全事故责任谁承担没有约定;
&&&&7、付款方式、时间没写,或写的不清楚,或约定比例不公平;
&&&&8、违约责任没写或写的不清楚;
&&&&9、争议解决方式,碍着面子没写,仲裁、法院,一个没选;
&&&&10、有的业主没签竣工验收就入住了(默认合格风险)有的业主入住了没签保修合同。
&&&&很多同学说装修陷阱太多,其实最可怕的是大家有权利自己不会用、不去用;签合同之前的考察调研做得不够是最大通病,有的纯粹就没合同,把自己上百万的房产安全和身家性命都寄托在对方的良心上,建议大家提前做好预防,做好责任的划分很重要。
&&&&实际上,除了装修合同之外,还有和有关系的很多订购合同,大多数家庭签的也不全面,定做周期、验收办法、送货办法、验收标准、环保等级、违约责任、付款方式&&太多的权力都放弃了,等到出现问题无处申诉时,后悔晚矣。
&&&&温馨提示:
&&&&1、无论找谁装修,都一定要先考察施工能力,再签装修合同,合同必签。
&&&&2、正规工商注册的装饰公司是优先选择的范畴,彼此有约束力。
&&&&3、签合同之前,先要确认认可对方的装修预算,至少认可对方的单价和预算工艺备注、用料标准;最好限制0增项或限制增项幅度。
&&&&4、签合同的人一定要和装修公司的法人链上关系,最好有书面的委托书留存。
&&&&5、水电先出设计图、预算再施工。
&&&&6、必须有的合同约定要件:工程地址、双方信息、开竣工日期、合同总额、环保标准、验收标准、图纸水电路图出图时间方式、公平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节点、违约责任、材料采购方式、现场施工用电用水住人等安全措施和责任划分、争议解决方式、保修期限、竣工需要具备的条件等等。该盖章的地方一定要盖清楚。现场施工负责人要留身份证复印件和有效联系方式。
&&&&7、尽量选择所在城市范围内注册的施工单位,避免出现严重问题法院执行难。
&&&&8、遇事不用慌,按合同执行,原则问题不让步,宽容不纵容,隐忍不窝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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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猎房公司发生合同纠纷怎么办?应该怎么处理?
发生合同纠纷怎么办?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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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帮他解答
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是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程序法是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2条规定执行(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期限、方式、费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24和25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另外还有约定仲裁条款,有约定仲裁条款的,就优先适用仲裁条款的约定。我国仲裁法规定的是一局仲裁。如果是涉外案件,尽量选择中国仲裁机构。
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是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程序法是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法帮网:
律师在合同纠纷中的作用有哪些?
程向云律师:
律师是法律专业工作者,有法律特长、专长,其作用就是能够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单位或个人)排忧解难,保驾护航。
律师的工作就是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案件的一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法律服务。研究和分析案情,理顺法律关系,搜集、调查证据,依法出席法庭,据理力争,提交法律意见;或非诉讼的仲裁,谈判,调解,等;设计、选择、优化和执行最佳法律方案,达到化解纠纷、规避法律风险、堵塞漏洞之目的。
委托当事人追求的是胜诉,追求的是效益。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协商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合同签订之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容易产生纠纷,有了纠纷怎么办?应当从有利于维护团结、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角度出发,怀着互让、互谅的态度,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协商求得纠纷的解决。对于合同纠纷,尽管可以 用仲裁、诉讼等方法解决。但由于这样解决不仅费时、费力、费钱财,而且也不利于团结,不利于以后的合作与往来。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程序简便.及时迅速,有利于减轻仲裁和审判机关的压力,节省仲裁、诉讼费用,有效地防止经济损失的进 一步扩大.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友谊,有利于贡固和加强双方的协作关系,扩大往来,推动经济的发展。由于这种处理方法好,在涉外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中,也相当盛行。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强迫对方进行协商,更不能以断绝供应、终止协作等手段相威胁,迫使对方达成只有对方尽义务,没有自己负责任的“霸王协议”.二是合法原则。即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其内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否则.当事人之间为解决纠纷达成的协议无效。
  发生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分清责任是非。协商解决纠纷的基础是分清责任是非.当事人双方不能一味地推卸责任,否则,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为,如果双方都以为自己有理,责任在对方.则难以做到互相谅解和达成协议.第二,态度端正,坚持原则。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既互相谅解,以诚相待、勇于承担各自的责任, 又不能一味地迁就对方,进行无原则的和解。尤其是对在纠纷中发现的投机倒把,行贿受贿,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要进行揭发。对于违约责任的处理.只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是合法的,就应当追究违约责任,过错方应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受害方也应当积极向过错方追究违约责任,决不能以协作为名. 假公济私,慷国家之慨而中饱私囊。第三,及时解决。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出现僵局,争议迟迟得不到解决时,就不应该继续坚持协商解决的办法,否则会使合同纠纷进一步扩大,特别是一方当事人有故意的不法侵害行为时,更应当及时采取其他方法解决。
无难设计&回答:真的水灾来了,谁挡得住呢?。。。。。。。。。。。。
kitty1235&回答: 一、建设工程合同招标投标纠纷的处理
  招标投标是目前我国国内建筑市场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缔约方式。它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竞争机制,具有科学性、效益性、公开性、公平性等优点。但是,并非所有的建设工程都必须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来订立。是否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订立合同,原则上是当事人(一般是发包人)自愿选择的结果。一般地,不能因为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没有经过招标投标定而认定合同无效,即使有些规章、地方性法规对此作出了强制性规定,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方须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订立施工合同。
  (一)法律强制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
  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因此,以下三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必须采取招投标的方式:
  1、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这是根据项目的性质确有定的,例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等交通项目,邮政、电信枢纽等邮电电讯项目灌溉、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道路、桥梁、地铁等城市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供水、供电等市政工程项目,科学教育文化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等等。这些项目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因此,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如何,即使是私人投资的,也必须进行招标。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是根据资金来源确定的。包括:使用各种级政府的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如铁路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国家主体融资的项目;国际特许的融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这也是根据项目资金来源确定的。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国际和外国政府的贷款,通常是由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对外借款的“窗口”单位,由国家实行统借统还,或者由国家财政担保责任。因此,这类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实际上已成为我国广义的国有资金的一部分,与国家投资、融资的建设项目一样,应纳入法定强制招标投标的范围。当然,根据《投标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资金在我国境内进行的项目采购,如果贷款方、援助方对采购方式和招标投标有不同规定的,应适用其规定,而不是适用《招标投标法》,但不得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上述规定比较原则,尚待进一步具体化。故该条第二款规定,其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其职权现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使)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上述工程的范围和标准。该规定第七条规定,上述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有强制要求的,未经招标投标而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
  实践中出现一些规避法律的做法。例如,某项工程依法应进行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未经招标投标,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来为了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规定,补办手续,进行了所谓的定向招标,即仅向合同对方发出招标邀请,双方在此基础上又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但同时约定双方依第一份合同履行。这里两个施工合同应当皆为无效。前一份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后一份则系虚假表示行为,属于非真意表示,亦为无效;而且后一份合同的招标也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对于投标人数的要求。
  (二)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招标投标活动,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定标(开标)三个阶段。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已为《合同法》第十五条所明确规定;投标为要约、定标(开标)为承诺,在理论和实践中不存在争议。中标通知书作为定标(开标)的物质载体,应为承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可见,中标通知书的效力始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时,这一点与《合同法》有关承诺生效时定不同。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时,承诺即已生效。此时合同是否已因承诺生效而成立并生效,则在审判实跋较大。主要争议点有: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其中的“法律效力”是何种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同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其中的“法律责任”是何种意义的法律责任,是缔约上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2.结合《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何理解《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
  归结为一点,就是:合同是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时,还是立书面合同时成立并生效;不订立书面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上过失责任?此一问题的认识,对于当事人的利益影响至巨大。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并由此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当事人通过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已明确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定标则表明双方最终在合同自内容上已经达成了一致。在法理上,定标即为承诺。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即发生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变更中标人,或者中标人许诺中标项目,皆为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在一般情况下,承诺通知至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但合同法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该规定是法律对合同在形式上的要求。因此,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之前,合同尚未成立。如果发包人不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依《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
  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并在法理上也有相当的理由支撑,但亦各有不足。实质上,上述两种观点发生分歧的关键在于,对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关于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有不同的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是对形成合同确认书的要求,即:合同已告成立生效,只不过需通过正式的合同书加以确认而已。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订立书面合同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我们认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订立书面合同,与《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的“书面合同”非同一意义。因为《合同法》上的“书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解释,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该定义,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文件,均属于书面形式合同。因此,援引《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说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订立书面合同是合同成立要件,显属不当。因此,合同已因承诺的生效(即中标通知书的发出)而成立,应无疑义。问题是合同此时是否已经生效。第一种观点认为,《招标投标法》对于订立书面合同的要求,仅属合同确认书。此观点
  理由不够充分,因为如果法律仅将订立书面合同作为确认书,则完全可交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而无上升到立法上加以规定的要。实践中的合同确认书,均因当事人另行约定而产生因约定的不同而异其效力:有的将确认书约定为合同附件;有的则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更有约定仅为确定合同内容的标准,以杜争议,即对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应以确认书:因此,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已经生效,不符合立法原意。我们的观点是:自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合同已经成立但未生效。关于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是对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即未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已成立但尚未生效。这可以从立法部门组编的有关资料中得到印证。
  另外,在立法上有两点规定可以进一步加强我们的观点:
  其一,《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尚未成立,显然与此规定相抵触,因为未成立的合同不可能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其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estevez&回答:一、房屋定金纠纷怎么处理
1.要正确处理《认购书》中的定金纠纷,首先应了解《认购书》的性质和《认购书》中约定的定金所担保的内容。从《认购书》签订的背景和内容看,《认购书》并不是购房合同,没有定金条款的《认购书》仅是购售双方交易意向的表述,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并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2.但对房屋交易已达成初步意向的买卖双方而言,为了保证双方能进一步接洽房屋买卖,即购房者保证开发商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不将房屋另售他人,开发商保证购房者能再来接洽购房事宜,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认购书》显然不能实现上述目的。
3.正是为达到上述目的,达成购房意向的双方约定,由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一定的定金,以保证开发商在约定期限内不将房屋另售他人,同时保证购房者在约定期限内与开发商进一步洽谈购房事宜。
4.购房者交纳了定金,认购书的性质就由意向书变成了协议,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就有了权利义务,开发商的义务是在约定期限内不得将房屋出售他人,购房者的义务是在约定期限内与开发商进一步接洽购房事宜。
5.否则,购房者将损失定金,开发商将双倍返还定金。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认购书》是购售双方为进一步接洽购房合同而签订的协议,定金担保的是双方进一步洽谈合同的行为。
6.了解了认购书的性质和定金担保的内容,处理此类纠纷也就有了依据。
(一)、如因开发商原因致双方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例如开发商将约定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等,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二)、如因购房者原因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例如购房者放弃购买约定房屋等,购房者将损失定金;
(三)、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经购房者与开发商协商,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的,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交纳的定金;
(四)、如果开发商销售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即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1.出现定金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按《认购书》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希望帮助到你!
xiaoping123&回答:装修合同纠纷处理
  1、装修单位没有完全履行装修合同。
  未完全履行合同主要表现在:装修单位没有按合同约定的做法去装修,使用非合同规定的装饰材料,施工中无故停工,未在约定工期内完工等。
  2、装修粗制滥造,施工质量低劣。
  有的装修公司施工人员干活不上心,工艺不规范。表面上说得过去,但经不起验收或时间的检验,出了问题还强词夺理。尤其是“街头游击队”,质量更没有保证。
  3、装修后的维修服务不完善或不履行质量承诺。
  装修后应该按合同规定及时维修,但有些公司却左右推托。保修期内不保修。
  4、施工中的噪声扰民。
  施工中难免会发出噪音,但户主事先要与装修公司约好开工、收工时间。不要违反环保的有关规定,否则极易引发纠纷。
  5、装修材料或废弃物乱堆乱放。
  6、装修破坏了毗邻房屋。
  7、装修破坏了房屋主体结构及承重结构。
  针对装修纠纷,有关部门制订了一些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部[1997]60号《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建设部[1997]92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指出,房主或房屋使用者因装饰装修损坏毗邻房屋的,应该负责修复或赔偿。《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纠纷,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十九条规定,如果装修家庭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应该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居民负责修复和赔偿,如果是属于装修施工单位的责任,则由房主找装修单位负责修复和赔偿。
  同时,行业内部也制定了相关规定。
可惜没如果&回答:业主拖欠工程款时,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问题
1、权利行使主体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仅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只有总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不能主张该优先权;③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是否具有工程优先受偿权?只能在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同时发包人必须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
2、受偿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应当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劳务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对于承包人依合同向发包人主张的损害赔偿(赔偿金、违约金等)则不应包括在内。《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是“建设工程价款”,而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损害赔偿金并不属于“价款”之列。
3、关于起算时间①建设工程正常竣工情况下:建设工程竣工之日;②建设工程无法正常竣工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此时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以“烂尾”工程折价,或者达成延期付款和竣工的合意,以便继续履行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如果承、发包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承包人可以在工程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待于建设项目的接盘、转让或重新启动。当出现“烂尾”楼整体拍卖时,承包人应从拍卖所得财产中优先受偿,当有新的开发商接盘“烂尾”工程时,接盘人在向承包人支付原发包人拖欠的工程价款后方可受让项目。【我们要注意!】:A、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除按进度支付部分工程款外,余款于工程竣工六个月后支付,这种约定就有可能造成承包人难以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因此,在合同签约时,就应注意这个付款时间问题。B、在结算过程中延误优先权的行使,导致因优先权的丧失而无法获得清偿或全部清偿。因此,我们要注意,一旦6个月的时间即到,而工程价款尚未确定的话,我们就要考虑发包人有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如果没有的话,就要及时提起诉讼,要求行使工程优先受偿权。
4、权利行使方式《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有二种:一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具体的行使程序:催告——协议折价或申请拍卖(诉讼)①催告: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将催告的“合理期限”确定为两个月以上;②协议折价:并非必经程序;③申请拍卖:大多数都是发生在审理程序中,法院审判实际的做法是,承包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获得生效判决或者调解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然承包人也可以仲裁书为依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不予支持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情形:①建设工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或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转移的;②建设工程已经出售给交纳了全部或者大部份购房款的消费者的;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优先于所涉工程上的抵押权和其他一般债权,却不能优先于物权和具有物权期待权的购房人的权利行使。对于已经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买房人所购买的房屋,虽然该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是为满足人民基本生活的需要,为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性,法律规定施工人的工程优先受偿权并不涉及该以出售的房屋。当然只有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住宅的购房人才是消费者,对于以投资为目的的购房人,并不是消费者,他所购买的商铺、写字楼是不能对抗施工人的工程优先受偿权的。③标的物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益建筑工程的;④承包人放弃优先权承诺有效。综上,在施工过程中,现场项目经理部需要就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违约条款、工程签证等重要条款与发包人达成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或者应发包人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函时,应严格按照承包人内部的合同评审程序进行合同审核,及时将有关函件在签字盖章前送交承包人总部各部门进行审查,并报承包人高层领导同意,从而最大限度规避公司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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