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什么情况下可以借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什么

我要查询 :公积金查询公积金提取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缴存
网上查询网上查询查询网址:网点查询持本人身份证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查询。陇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武都区盘旋路市建行四楼电话: 邮编:746000
·········陇南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_陇南公积金提取_陇南公积金贷款查询 - 融360
陇南公积金贷款
陇南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以下是陇南公积金贷款提取、及陇南公积金贷款查询。
陇南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
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和执行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一)编制和执行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负责办理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八)负责对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管理。
(九)负责市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提取和使用。
(十)承办市政府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陇南公积金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行为时间在购房合同生效后三年以内,或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妥后三年以内的;
2、本人和配偶名下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面积在90㎡以下需要支付房租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5、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6、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7、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
8、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
9、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10、因意外事故,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1、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行为时间在购房合同生效后三年以内,或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妥后三年以内的,分别按以下情况提供要件:
(1)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供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房价总额30%以上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自建房的,实行建设单位项目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先向中心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行办理提取手续。
(3)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提供:
项目备案报告,说明前期准备情况、建设手续办理情况、工程进展情况、销(预)售计划等,确认项目的真实有效。
相关部门对该房屋所属项目的批复文件。
(4)购房职工办理提取:
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房价总额30%以上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
单位自建房,应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协议)、房价总额30%以上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住房的,应提供已过户于本人或配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凭证。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安置房屋应交差价款总额30%以上的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
4、购买其他住房的,应提供已过户于本人或配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
5、翻建、大修自住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规划等相关部门对翻建、大修该住房的规划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6、自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土地使用证》规划等相关部门对建造该住房的规划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自筹资金证明。
7、本人和配偶名下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在90㎡以下且需要支付房租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
8、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统筹安排支付房款的,需提供生效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以上提取要件除单位介绍信收原件外,其余要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陇南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1、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无退休证的需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凭居民身份证直接办理。
2、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应提供1-4级的伤残证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1-4级《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3、职工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页、丧葬费收费单中的任意一项均可)、继承人法律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
5、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应提供户口簿、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证明。
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证明。
7、职工因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分情况提供相应要件
(1)职工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等十三种重大疾病的,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困难证明、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及住院证明,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职工家庭遭遇不可预见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需提供管理中心要求的相应证明材料,提取职工本人或者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8、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应提供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证。
9、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应提供失业证、托管凭证。
10、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应提供《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11、职工因意外事故,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困难证明、1-4级的伤残证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1-4级《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以上提取要件除单位介绍信收原件外,其余要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1、公积金支取人持单位所开支取公积金原因的便函、退休文件的复印件、退休证、公积金证;
2、支取人将以上所须材料准备齐全后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由主任审核、签字,然后到业务科领取支取申请书;
3、将领取的支取申请书到本人工作单位盖财务印鉴章(第一、四联);
4、到业务科与记帐员将金额核对准确,由记帐员填写支取申请书后,到财务科领取支取的公积金款。
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行为时间在购房合同生效后三年以内,或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妥后三年以内的;其提取方式和额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职工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建房造价或翻建、大修费用总额。
(2)符合转账条件的,应当采取转帐提取方式。确不符合转账条件的,可采取现金提取方式。
(3)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全额提取:
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现金形式全额提取并销户: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5、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6、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7、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
8、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
1、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颁发之日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
陇南公积金贷款查询
http://www.lnzfgjj.com/cms/login.jhtml
持本人身份证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查询。
陇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武都区盘旋路市建行四楼
邮编:746000
服务内容:
公共信息服务包括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业务通告等,个性化服务包括账户变动通知、业务办理进度及结果告知等。
收费标准:
免费。12329短信是面向社会公众的非紧急类公益服务短信,专门用于住房公积金工作和服务,不向社会公众收取信息费用。
热门计算器
融360 - 平台 版权所有华北东北:
华东地区:
华中华南:
西南西北:
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四月九 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包括下列范围: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中央及省驻陇南单位; (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第六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三)依法拟订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四)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五)审议住房呆帐、使用计划; (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县(区)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任何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公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业务需要,按照精简效能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各管理部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与市中心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制度、统一决策。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六)审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八)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 (九)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一)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的缴存凭证,即住房公积金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每一位职工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对帐。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名称、地址和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单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单位录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 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手续。职工与新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和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 从我市财政普遍困难的实际出发,为加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比例可采取低水平起步,分层次分年度逐步提高的办法实施。中央、省属、市直单位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达到工资总额的7%以上的比例执行,并且逐年有所提高;县(区)直单位及各乡(镇)财政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比例补贴,个人按工资总额的5%缴存,允许单位之间有差异,条件较好的企业缴存比例也可按7%以上执行。 以上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两项之和不超过24%,但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原则上均不得超过12%,最低不能低于5%。 第十七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每年元月份核定一次。 第十八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财政或单位每月从职工个人的工资中代扣,并将财政和单位配套部分每月划转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职工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入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元月至12月。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元月份核定一次。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必须将本级财政配套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划转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二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筑、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并且不超过个人公积金帐户内余额的70%,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依照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超过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和房租费用的50%。 第二十六条 职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提取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凭死亡证明和继承或者遗赠证明,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二十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相关证明文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单位,准予提取的,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使用 第二十九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时,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三十二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管理部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管理部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六章 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市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策,应当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和财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职工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未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职工和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职工和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义的,可以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工工资等相关情况,不得拒绝。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应当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拒绝、阻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建立职工个人明细帐的; (三)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五)未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依法追回被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单位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13:55:11]
[ 13:47:35]
[ 13:46:15]
[ 13:44:05]
[ 13:41:35]
[ 12:01:37]2017年陇南公积金贷款材料-贷款知识-宜人贷
2017年陇南公积金贷款材料
陇南公积金贷款材料
本文解答:陇南公积金贷款材料,以及陇南转公积金贷款条件、陇南公积金贷款期限等问题,以下为宜人贷小编整理的详细内容:
基础数据:陇南公积金
查询官网:
http://www.lnzfgjj.com/
缴存基数上限:
11532.00元
贷款额度:
初始密码:
2.75%-3.25%
缴存基数下限:
缴存比例:
攻略:陇南公积金贷款材料
1、借款人及担保人工资证明。2、借款人、配偶、担保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3、构建房资料:(1)首次购买新房提供购房合同(协议)和不低于所购住房总价款20%的首期付款凭证, 二次购买新房的,出具不低于所购房总价款20%的首期付款凭证;(2)首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所需全部费用30%的相关付款凭证,二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出具所需全部费用40%的相关付款凭证,以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建房批文、工程概预算。4、借款人及担保人提供贷款委托银行工资存折或近期三个月流水账。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职工个人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出具的资料(1)借款人及配偶、担保人提供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一份。(2)借款人、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份)。(3)借款人及担保人出具银行近三个月流水(原件及复印件2份)。(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工程概预算(原件及复印件3份)(建金【2011】9号文件要求)。(5)出具已经支付总价款30%的相关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建金【2011】9号文件要求)。(6)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
常见问答:公积金贷款材料
公积金异地贷款问题
描述你好,我通过你们12329电话咨询可以异地贷款买房(江苏的公积金在陇南买房),为什么拿着材料到公积金大厅去问确告知不可以!这是什么情况啊!
答案您好,由于您购买的房屋在陇南,不属于我中心的管理范围内,所以不能在我中心贷款。您可以咨询购房地的公积金中心。
描述你好我的住房公积金在兰州交,我想在陇南武都买房请问我能在陇南住房公积金贷款吗都有哪些手续。
答案您好,具体情况您要咨询陇南的住房公积金中心。
描述你好我的住房公积金在兰州交,在陇南武都买商品房请问能贷款吗,怎么办理手续。谢谢
答案您好,如果您在我中心申请贷款,则需要有兰州市的一套住房做抵押,您还可以去陇南公积金中心咨询。详细咨询可以拨打12329。
公积金异地贷款
描述麻烦请问:户口、公积金都在兰州市,如果在陇南买房子,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吗?谢谢!
答案您好,可以。
描述我的公积金在兰州,想在甘肃陇南武都买房,请问能用公积金贷款吗,需要哪些手续。
答案您好,请您咨询购房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
获取验证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介办理公积金贷款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