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不动产权证证是产权永远属于本人吗

不动产权证好还是房产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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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权证好还是房产证好,两者之间有哪些区别,为您搜集了相关文章,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不动产权证好还是房产证好
  不动产权证与房产证两者之间只是登记方法和部门的改变,是中性的,不过对百姓更方便,不要跑多个部门了。
  目前,江苏、广州、青岛、北京、杭州、南京等多个城市启动了不动产信息登记,上海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也迈出重要一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试点在上海奉贤区率先启动。
  6月15日,上海市政府网站发布《关于本市在奉贤区率先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下称《通知》),《通知》指出,自日起,在奉贤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登记事项记载于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6月12日,南京新的办证大厅对外服务。据南京市国土局相关人士表示,办证大厅的改造扩容正是为了将于本月28日前后启动的南京市不动产登记证发放做准备。
  日,江苏省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发出了全国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此举被认为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这项开始实实在在落地。
  随后,四川、广州、北京、杭州等多个城市启动了不动产信息登记。
  按照总体安排,实现不动产登记可分为四个阶段:2014年基本完成各级职责整合,建立基础性制度;2015年健全配套制度,平稳有序实施;2016年全面形成制度体系,正常有效运行;2017年实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
  目前,不动产登记正在全国不断推开,那么不动产怎么登记,我们的房产证是不是换?
  不动产登记你要知道的十个问题
  1、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依申请的不动产登记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2、去哪里登记?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3、多套房是否需要领多个证?
  不需要。不动产权证书分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式。不动产登记原则上按一个不动产单元核发一本不动产权证书,采用单一版版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多个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一户拥有多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将其集中记载在一本集成版的不动产权证书,一本证书可以记载一个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
  4、是否一定要换新证?
  不用。不动产登记机构坚持&不变不换&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5、房产证与不动产权证有何不同?
  根据国土资源部官方微博介绍,新的&不动产权证&和现在居民手握的&房产证&有差异。
  房产证的内页内容仅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
  不动产权证的封面为红色,证书的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里面除了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位置等原来房产证内容外,还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
  6、不动产登记对百姓有什么影响?
  保护个人产权:房产、土地、或林地等不动产都能得到保护。
  办手续更加便捷:转卖房屋时不用土地、房屋多个部门来回跑。
  交易更安全:可查询不动产产权归属,有助于解决一房多卖的风险。
  保障农民财产权利:农村土地作为集体土地的一部分纳入统一登记,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
  7、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的关系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管理,并永久保存。不动产权证书则向申请人发放,是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进行房屋交易需以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对不动产登记簿进行记载、保存和重建,不得随意更改。有证据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依法进行更正登记。
  8、不动产登记后,是否任何人都可以查询?
  不是。只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
  9、不动产登记对房价有影响吗?
  并没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功能此前被解读为有&反腐&和&降房价&的功能。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功能和目的,在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不是为了反腐败和降房价。
  10、什么时候可以查询不动产?
  按照此前安排,2016年全面形成制度体系,正常有效运行;2017年实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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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天路、腾讯财经(Missmoney)相关链接呼和浩特市出台《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呼和浩特日报讯(记者 宋向华 实习生 格根娜)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近日,我市正式出台《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网络配图 图文无关该《意见》涉及关于划拨土地上房地产的转移登记问题、关于原房地登记信息不一致的登记问题、关于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的问题、关于划拨土地上商品房的分户登记问题、关于已抵押土地上的建筑物登记问题、关于村镇建设的住宅小区登记问题等六个方面。该《意见》明确提出,对权利人取得划拨土地上的商品住房转移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可仍维持划拨方式,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予以记载;申请人愿意补缴出让价款的,需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补缴出让价款,缴纳完成后按照出让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非住宅用房转让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上的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必须取得缴纳成本价的产权证书,完成交易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在新的收费标准出台前仍按原标准执行),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出让期限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划拨土地的,从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土地出让年期最高不超过 70 年。无法确定第一套上市交易房屋的按照第一次登记的为准。不动产登记时,需要审查房地用途是否一致。对于已取得房产证且能够落宗落幢的,但土地用途与房屋登记用途不一的,本着 " 尊重历史,照顾现实 " 的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 "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视为房屋产权人取得了与房屋登记用途一致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办理除首次登记外的不动产登记。在村镇建设的住宅小区登记方面,《意见》提出,为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在城市或集镇规划区内,经政府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村民住宅楼和商业楼,分配或出售给本集体成员居住或经营的,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但不得办理抵押登记;本集体成员之间转移的可办理转移登记;依法继承房屋的可办理转移登记。城镇居民购买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来源:腾讯财经(Missmoney)呼和浩特日报(记者 宋向华 实习生 格根娜) 合作、版权问题,请联系微信 。原网页已经由 ZAKER 转码以便在移动设备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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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动态,时事热点,独特的眼光,独特的视角!欢迎联系小编:w 来源:凤凰网 3月1日起颁发的房地合一《不动产权证书》内页原标题:一夜之间,新制作的《不动产权证书》令全中国的业主都变成了房客!这几天的网上,最醒目最令人震惊的新闻之一就是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几张图片——新制作的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关键是内页的内容,在所设计的唯一表格上,竟然以“使用期限”来体现不动产权利!既然是唯一表格,自然是既适用于土地也适用于房屋!以往,针对八、九十年代“房地产开发”以后产生的新房产,只是给土地定了使用权期限(之后《物权法》又表示其中住宅“自动续期”,但既然“自动”,就不应存在“期”和“续期”。自相矛盾也无人解释。),但房屋不是“使用权”,没有期限,是永久的所有权。这些年来房和地的这种不统一当然非常荒诞,本应通过修改1982年宪法和若干法律来重归正常,让所有宅地恢复1982年以前的私人永久所有权,现在却朝相反方向“解决问题”了!事实上,只要是所有权,就一定是永久的,只要是使用权,就一定是有期限的。前者是所有者的业权,后者是非所有者的租权,两者在常识和逻辑上根本不可能附着于同一个物,一个人不会同时兼做某一栋房子的房主和房客。由于在此之前,房地权属一直是分开记载的(指1982年宪法和1988年宪法修正案以后出现的新不动产),或者分别记载在《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内页有“权”字,即土地使用权),或者统一记载在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权证》上(如上海),但分成两页分别表述土地和房屋,所以深层问题没有明显地暴露出来。但现在这份新制作的《不动产权证书》却把主和客放在了同一表格也是唯一的表格上,内在的荒谬便像火山岩浆一样突然喷出来了——到底业主们是主还是客?是拥有自己的房子还仅是使用它?制作方国土资源部应该发现,面对这仅有的一页表格,它已经不能回避私人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了——业主们或者是房屋和土地(分摊宗地或整块宗地(注:具有财产权利的土地叫做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就都不是!此时国土资源部应该做的是与政府高层沟通,以求解决法律规定上的障碍,还众业主一个明朗的身份,但它没有负起这份责任,而是选择硬性出台这份违反最基本法理的权证,房地的“分离”就这样被统一了。可是大家要知道,在过去即八十年代以前的中国大陆,并不存在这种房地权利不一致的情景,尤其是没有经历过“土改”和人民公社的城镇。在城镇如北京胡同或杭州老街巷,业主既拥有房屋的私人所有权,也拥有土地的私人所有权,两权一致,而所持有的权证叫做《房地产所有证》。又由于是所有权,所以权利当然是永久的,没有任何期限。同时,1954年的宪法也早已明确规定保护这些私人财产(源自不同时代:清代、民国和1966年“文革”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其间众业主虽然经历了“文革”的磨难——住所被外来人占有,权证被红卫兵暴力逼迫上缴给房管局,但在法律层次上,业主已合法登记的私人所有权当然至今有效,无论产权人是否在“文革”后得以顺利地返回家园。“文革”自然是被否定的,“文革”初期红卫兵“通告”上叫嚷的“土地立刻收归国有”也当然是无效的。“文革”结束后的1982年3月,国家建设总局就曾发文表示:“《房地产所有证》是房地产所有权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凡在城镇范围内的房地产,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或和个人所有,均须到房管机关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所有证》。”写到这里,必须要澄清一个很普遍的认识上的误区,就是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但这句话其实来自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它既没有写在1982年以前的三部宪法里,也没有写在忽然间宣布“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1982年宪法里。同时这种说法也没有事实依据——如果“土地公有”是与社会主义制度相关,那么难道1949年至八十年代的中国大陆不是社会主义制度吗?实际上根据当时的制度设计,“公有制”只限于企业等生产资料,与属于生活资料的住宅宅地及房屋毫无关系。但是《土地管理法》的这种说法却在三十年以来广泛地影响了法学界和一般民众的认识,使得很多人一谈及土地就以为涉及到了国家制度,就以为踩到了不便碰的雷区,这是非常荒唐的。在法律用语中,每个字背后的含义都是重要的,看起来仿佛雷同的词汇,其不同的意思就体现在那细微的差别中。如上述82年宪法第十条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就属于虚义——全民所有,而“土地管理法”却给添了一个“权”字,变成了“所有权”(“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即具体的实物土地的财产权,两者含义天壤之别。事实上,只有购买了(或继承、受赠等)相关土地的业主才拥有这份财产的所有权,而非“全民”中的任意的一份子,也非集所有“全民份子”大成的“全民”即国家所有。况且,1982年以前的私房主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公民私人财产)也并没有被政府出钱买下来,没有经过任何登记程序转移给政府。所以,《土地管理法》在表述上是违反宪法的,需要修正,而1982年宪法第十条则需要加以解释,或者予以取消。以上所说的是全中国城区老私房主至今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它的性质和脉络非常清晰,毋庸置疑。现在再说忽然间被一份权证做成“房客”的新业主,后者在土地上又究竟是什么权利呢?到底是地主还是地客呢?这种九十年代后源自政府“出让”的土地,业主是仅有使用土地的权利,还是拥有土地财产权呢?其实这一点在房产价格的成分中已显示得很清楚了:这里面是包含地价的,而且是以地价为主!地方政府把地卖给了开发商,收了地价款,而后者卖房时则把地和相关款项都分摊到了各个单元里(注:自动续期——房主拥有事实上的土地所有权)。换句话说,当某个楼盘全部卖掉之后,无论是政府还是开发商都不再对这个楼盘拥有任何财产权利,前者此时剩下的只是行政和司法管辖的权利,这一点在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签署的某些土地出让合同里写得很清楚(原文:“国家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而日后如果业主把自己的单元卖给他人了,所转让的也同时是房屋和分摊的土地,即房屋财产和分摊的土地财产。所以,每个楼房单元的业主都是这份财产的所有人,而非这份《不动产权证书》表格上所显示的有着使用期限的使用者,无论是针对房屋还是土地。因此,八、九十年代以后的新业主也同样是事实上的土地所有权人。李嘉诚到中国大陆做房地产,他的土地来源和众单元业主的土地来源没有两样,都是自政府“出让”取得,区别只在于他拥有的地产比较多,而众业主仅拥有自家的地产。每当谈到李嘉诚拥有上海等地区的地产时,人们都觉得很自然,却没有想想自己是不是也同样拥有。前面已解释:以财产角度定义的土地叫做“宗地”。无论拥有几十万平方米的宗地,还是只拥有几平方米的宗地,权利都是一样的。当然,以上所说的楼盘土地,凡还有欠债存在的,需要责任方先把债还清,才能具备合法身份,业主们也才能真正拥有合法的分摊的土地财产。这个欠债,欠的是部分老私房主的,因其被拆除的老宅至今没有得到赔偿。数月前,当国务院法制办向公众征求对《不动产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时,我曾起草过一份有八百名城区老私房主参与签名的意见书,在权证角度,一方面要求归还“文革”中强行收走的《房地产所有证》,另一方面也要求国土部印制新的私人土地所有权证,以便后人继承父辈已经合法登记的财产。同时,还希望给全国所有的新业主也签发《房地产所有证》。意见书里表示,归还和制作祖宅的土地所有权证,不用修改八二宪法就可做到(因“法不溯及既往”),而对于商品房新业主的土地所有权证,需要先对八二宪法做出修订。总之,综上所述,目前刚出炉的这份《不动产权证书》是有严重错误的,希望国土部收回去重新制作。文章不够劲? 看看这个号!大参考 scsh76微信6.1用户请长按上面二维码识别关注!微信6.1的神秘功能!不说你永远不知道!↓↓↓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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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管理,并永久保存;不动产权证书则向申请人发放,是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进行房屋交易需以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有证据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依法进行更正登记。新的不动产权证和现在居民手握的房产证相比,有哪些主要区别和差异呢?首先,不动产权证比房产证产权内容更详细。房产证的内页内容仅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不动产权证的封面为红色,证书的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里面除了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位置等原来房产证内容外,还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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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基本落实了不动产权证书的发放工作,有些早有房产证的人不免要问了,老房本会不会作废?当然不会。不动产权证发放遵循了"不变不换"的原则,只要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动,就不用换新的产权证,你家的房本就还是有效的。但如果房屋产权变了,或你新买了房子,就要重新进行产权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不光是房产证,土地证也将由不动产权证代替。只要房屋的产权发生转移,两者就都会被不动产权证所取代。到底这个不动产权证书是什么?与房产证有何不同?有何优势?
不动产权证是什么?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样式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其中,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管理,并永久保存;不动产权证书则向申请人发放。进行房屋交易需以登记簿为准。
以前的房屋和土地有不同地区的不同部门登记、发证,购房者需要到房屋管理局办房产证,又要到国土资源部办理土地证,很麻烦。现在的不动产权证把房产证和土地证合二为一,购房者办证更加方便。
老房本还有用吗?
老房本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只要房屋的产权不发生变动,证书(房产证)就不用更换;但只要不动权变了、或是你买了新房子,那么就得重新登记了。
不动产权证书和房本有什么不同呢?
①不动产权证的内容更详细。
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不动产权证的封面为红色,证书的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里面除了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位置等原来房产证内容外,还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
②不动产权证上的不动产单元号在全国是唯一的。
它具有唯一代码,相当于证书记录的不动产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身份证号",通过不动产单元号就可以锁定该不动产的信息。
③不动产权证对房屋年限有明确规定。
④不动产登记证可一证挂多个房产。
不动产权证有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如果你有两套房产在同一宗土地上,那么两套房产登记在同一个不动产登记簿上,也就是集成版证书,集成板证书可以挂多个房产。
之前,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分离的,所以买个房子,除了要办理房产证,还要办理土地使用证。不过,不动产权证颁发后,两者合并成为不动产权证,买房更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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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没产权是否值得买看你个人的需求,车位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能办出产权证的,另一种是不能办出产权证的。所以在大家购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签署的是《机动车位购置协议》,还是《车位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常见的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也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只要列入了公摊,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因为是全体业主共有。因此该类车位不可以购买产权但可以租赁。另一种是人防车位。人防车位不同于其它车位,有着其特殊性。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此外,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
停车位有产权的吗?
车位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能办出产权证的,另一种是不能办出产权证的。所以在大家购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签署的是《机动车位购置协议》,还是《车位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常见的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也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只要列入了公摊,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因为是全体业主共有。因此该类车位不可以购买产权但可以租赁。另一种是人防车位。人防车位不同于其它车位,有着其特殊性。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此外,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
停车位产权多少年?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就是指开放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正是因为现在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现代建筑越来越多向地下空间发展,这样就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现在很多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都会标明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归卖方所有。所以,即使有观点认为,有地才有房,地下停车位仍在业主土地使用范围内,因此产权也应归业主所有。不过,这种情况几乎是不能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开发商依然持有地下车位产权,并通过买卖获利。一般的地下停车位产权年限为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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