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屋产权证加名字可以写2个人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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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填写两个人的名字,有主次之分吗,跟先后顺序有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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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填写两个人的名字,有主次之分吗,跟先后顺序有关吗 ,如果离婚,在判决房子所属人时,跟房产证填写顺序有关系不? 15:30:11补充:房子是经济适用房,是单位分给另一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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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房产证填写两个人的名字,有主次之分吗,跟先后顺序有关吗”的解答:
没有关系,属于二人共有财产,没有约定份额的话一般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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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均为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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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房产证的名字先后没有关系,只要没有明确产权所占比例就属于共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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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有双方的名字,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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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
  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2、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  
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  
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3、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  
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  
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  
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自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二、对承租房屋的处理&  
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夫妻离婚时,租用的公房如何处理,《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内容是: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积较大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者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准许。在审理具体离婚案件时,对租用公房应按照《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结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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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写两个人名字离婚怎么分割房产,怎么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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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城市:& & & & & & & & 随着我国的率依然呈上升的趋势,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也许大家可能听说过离婚后的部分财产是夫妻双方可以进行平方的,而另外的一部分是归其中一方所有的。那么,写两个人名字离婚怎么分割房产呢?离婚后又该怎样分割财产呢?接下来365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资料,将为大家详细解答。一、房产证写两个人名字离婚怎么分割房产房产证是两个人的名字属于。两个人协商或者变卖。二、离婚后怎样分割财产1、新规定: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2001
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2、新婚姻法关于的规定众所周知,婚前个人财产特别是,如果没有约定,过去的司法解释曾有婚姻关系存续八年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因而导致有些夫妻在婚前进行“”,以明确各自婚前财产的处理。新婚姻法生效后,规定婚前财产如果要作为“共同财产”,双方必须约定。这就实际上肯定、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就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婚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这实际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续八年,婚前个人财产(房产)作为共同财产”的规定。3、新婚姻法对婚前个人财产的规定婚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双方对财产又明确的约定。但是一些特定的财产是属于个人独有的,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转业费就属于个人独有的财产,不做为共同财产。最高院93年的司法解释转业费10年以上转为共同财产的规定,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应当已经失效。“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在双方8年后即作为共有财产”的说法早已成为过去。自从新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法律已明确地对夫妻双方婚前个人财产作了详细的规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均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而逐渐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为婚前财产权属办理公证,已没有必要。比如,婚前个人按揭买下的房产,即使婚后共同还贷,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在分割时当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共同还贷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额予以退还。房产增值的部分,当然由所有者享有。这应当是原则。法官当然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困难的一方判决所有者予以帮助、补偿。但是这并不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4、关于房产婚前属个人,婚前财产离婚后归个人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解读: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婚前一方在,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该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做出公平合理的补偿。5、父母出资属个人司法解释: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解读: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该规定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6、私自卖房配偶可索赔司法解释: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读:该解释保护了善意购买第三人的利益,对于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利益,解释(三)规定在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追讨,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有律师称,现实中,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既然是共同的房产,最好在房产证上共同署名。7、变更登记前赠房可撤司法解释: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解读: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对方的房子,之后又反悔,对此,司法解释明确按照法的规定处理。就是说,除了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人的都必须要到房屋变更登记以后才能生效,如果没有变动,赠与方是有权撤销赠与的。通过上文的介绍,大家知道房产证写两个人名字离婚怎么分割房产了吧,如果房子是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则属于,离婚时该房产可以经双方协商或者变卖,财产平方。如果房产证上写有俩人名字,可以视为婚后财产。否则属于婚庆财产,离婚后只能归一方所有。另外,关于离婚后财产的分割,对于财产的性质不同,分割规定也有差异。比如说婚前贷款买房属个人,婚前财产离婚后归个人;如果是父母出资买房,房产也属于个人。如果配偶一方私自卖房,那么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但房子不能追回,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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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仅需 1 分钟,律师在线解答房产证上 写一个人的名字和两个人的名字 区别这么大-金点言论-金投网
作者:珂玥
来源:金投网
最近,听到一个段子,上一代中国人一辈子在追求户口,这一代人追求房子。确实,房子在我们心目中的地位太重要。
10月24日讯,最近,听到一个段子,上一代中国人一辈子在追求户口,这一代人追求房子。确实,房子在我们心目中的地位太重要。
现代年轻人结婚买房,本是件高高兴兴的事,可是一谈到房产证署名的环节,就有不少人得皱起眉头。
到底婚房房产证上应该写谁的名字?婚后买房怎么样写名字才属于共同财产?房产证上写一个人的名字和两个人的名字有什么区别呢?
这是一个经济问题,在房价飞涨的今天,一套房子如果以总价200万计,那么产证上的一个名字可能就等于100万。
房产证上究竟该写谁的名字?这或许也是一个感情问题,还没正式成为一家人,就先考虑分家的事;买房耗光了父母的积蓄,另一半却不同意加上两老的名字……
产权事件的背后,折射出现代人对婚姻保质期的深切怀疑与极度不自信,这种怀疑和不自信是有现实根据的,面对离婚率的上升,人们意识到婚姻的风险在增大,一些年轻人对此表示担心和忧虑,这是可以理解的。
先来看一个男网友的倾诉:用父母养老钱买的房,怎能写她名字?
年前决定买房,我和我家人出了近20万首付,我家并没有多少钱,但是女友坚持要买房,看房过程中女友并没有说什么,然后就是办手续了,结果现在面临结婚,女友非说一定要把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否则分手。
首付的20万是我父母的养老钱,虽然我百般解释,女友坚决不肯,我父母和我也并不同意加她名字,法律上这是婚前财产,和她无关啊,关于房产证的名字问题,大家觉得我应该加她名字么?
金投网法律顾问的意见: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的,属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双方按揭部分,计算方应予另一方补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受法律保护。
双方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因财产存在形态的变化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屋预售合同的买受人为该方且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
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以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个人财产清偿的贷款部分,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合理的补偿。
双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参照该房屋的市场价值,按另一方的出资比例(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各占一半出资额)计算一方应支付给另一方的补偿数额。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在双方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共同出资购买,仅是名义上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在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实,小编是觉得男人首先应该大度一点,女友想在房产证上写她的名字,没什么大不了的,毫不犹豫地答应她,毕竟婚后是要共同还贷的。
有些男人天生小气,女人也不必跟他计较,他不愿意写你的名字,你也不必大动干戈。如果两人一定要把房产证上的名字看得比爱情还重要,我觉得你们还是不宜结婚。
在来看看一女网友的倾诉:两人共同贷款,他却自私不写我名字。
丈夫买房,找她商量过,比如说买哪里,还考虑到未来的子女读书问题,但就是以一人还是两人的名义买房,没有找她商量。
丈夫还是有些自私,毕竟,结婚后,银行的贷款,还是二人共同承担,到今年年初,双方共同出资买了一套小户型房子,竟然没写我名字。
当然结婚并不是冲着对方有钱或者买房子写我名字去的,但这是自私与不自私的问题,我图的是个安全感,没有谁能预知未来,想问下,房产证上写两个人的名字和写一个人的名字有什么区别?
这是一个现实问题,不过,婚后买房不写你名字,不用担心,婚后房产,无论写夫妻谁的名字都一样,都属于共有,婚后房产归个人只是一个特例。
而不是婚后购买的房产,房本上写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如果是俩人共同购买而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那么没写名字的那个人的产权就无法得到保护。
但是要注意一点:婚后购置的房产,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都写上名字,则会有两本房产证,双方都是共有人,如将来房产转让,双方都必须来签订买卖合同,否则该合同无效,第三人买不走房子。
但如果没有写上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则只出一本房产证,再次转让时房产证上没有署名的一方不来签订合同,善意第三人也一样可以把房子买走,买卖合同有效。
金投网小编还要延伸一点:房产证署名的几种做法,不同方案法律后果不同。
写父母的名字
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
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并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写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
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他们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由他们共同享有或承担。
而男方的相应产权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新的《婚姻法》,这部分财产并不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
但如果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女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亦是这样。
写双方父母和“准夫妻”的名字
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准夫妻”和双方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其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担。如果婚后仅用夫妻双方的婚后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则无权享有该部分财产。
只写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这种情况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
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
金投网小编介绍了这么多,相信你应该看懂房产证上该写谁的名字了,你家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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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64-4881属于共同财产。下面是新婚姻解释。综合来看,对号入座吧。新婚姻法财产分割 新婚姻法财产分割的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新婚姻法财产分割新婚姻法财产分割的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2、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自 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   需注意的事项:
  1、这里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
其它7条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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