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对外贸易提供的183天 外籍人士纳税纳税识别号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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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4〕20号(全文有效)“二(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国税发〔1993〕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 第 2 号中列示全文失效)“二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和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1、请问,这两个文件里列示的条款有什么区别,现在是否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有规定说,外籍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由支付所得的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另,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可按税收协定约定的优惠税率执行。2、第二部分段所说的股息红利和第一部分所说的股息红利有什么区别?3、还有外籍个人有可能从内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吗?在网上查相关资料的时候,看到说暂免征收对于从内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也不适用,请问是什么情况下外籍个人可以从内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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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3]6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14.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国务院已要求取消这一税收优惠,只不过总局反应迟缓,财税字〔1994〕20号(全文有效)“二(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此条应该被废止。有点地方省局已有明确文件,比如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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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楼gujinliang1980的帖子嗯,明白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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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新动态国税发[2001]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1〕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1〕43号&&&&&&&&&&&&&&&&&&&&
税屋提示&&依据,本法规自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避免对跨国纳税人的双重征税,现就向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以及向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中国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依据中国税法履行纳税手续后,有关税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完税证明。
二、自日起,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我国对外签定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关于居民的判定标准构成中国居民的,应纳税人要求,可按管理权限由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向其签署填发《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外籍个人和居民)》(见附表,各地可根据需要印制)。
三、本文所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仅适用于在华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外籍个人和企业,总局日以文下发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适用范围等有关规定不变。悬赏5积分我来回答
提问者:&&&|[北京 北京];& 23: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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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咨询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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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到相关部门问询。如有疑问或需要,欢迎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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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委托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如需帮助可以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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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咨询当地的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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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议您咨询一下当地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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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咨询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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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工商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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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与我电话预约见面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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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咨询工商局比较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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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工商部门,有其他问题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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