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win7管理员取得所有权出租权的房子却跟别人签了转租合同 是不是诈骗

是的 所有权的含义是占有 使用 处分 收益 四项功能俱全。出租房屋是利用了房子的收益权 而你只有使用权当然无权出租
但是如果你想出租的话可以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 此时你和所有权人之间形成了代理关系 你可以以所有权人的名义来出租房屋 。当然收益归所有权人。但是如果房子是你租的 你就不用再付房租了 。
当然你也可以征得所有权人同意后以自己的名义出租 但是这种情况下 承租人给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 你要付赔偿责任 事后可以像承租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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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的意见!
补充一点:
如果你的房子也是租的,你是想转租的话,可以按租赁合同上的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承租人转租房屋必须通知出租方的话,是可以在你的承租期内转租给第三方的。
应该是不可以的,除非你得到所有权人的授权或者同意
因为你的使用权是所有权项下的权利
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而你的使用权属于非所有人使用...
1.签订买卖合同时需要注意:第一,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许可证,则标志着开发商具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这是买房...
借条上一般情况下是不必由债权人签字的,这个签字可有可无。
借条上的债权人如是企业法人的由工商局出具证明,证明此企业即彼企业;债权人如是自然人的则由此人的户口所...
《物权法》草案里面用益物权也没有包括房屋租赁权,物权是法定的,不是约定的,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种类,当事人不可以自行创设。认为租赁权是物权的,只是...
答: 企业拆迁补偿的费用类型有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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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房屋中介租房给我时,隐瞒了房主要卖房的重要信息,是否造成欺骗,是否违反职业规范?
我租房找中介,链家带我看了几家,其中一家我还算满意,签了半年的合同.入住后才愕然得知房主正在卖房,链家随后多次带买房人来看房.原来房主本是要卖房,但一时半会儿卖不出去,中介就让其先租出去,收回一部分资金.在我看房时,中介只字未提卖房一事--如果提出来,我肯定会作别的考虑或是将其作为砍价的砝码.现在,我住了三个月,不停来访的看房人严重侵害了我宁静的生活空间和隐私权.请问,中介的做法是否违法违规或是违背职业道德,我有没有申诉的权利?我是否可以讨要回中介费?还有其他补救的办法吗?
10-01-11 &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房东是可以在租赁期间出售自己的出租房的,不过,不影响租赁关系啊,只不过换一个出租人即新的房屋主人而已,直到租赁合同到期。你第二年虽然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但房东即出租人收了租金,收条就是证据啊,即视为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建设部颁发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4月28日建设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它租赁条款。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章 租赁登记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颁布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章 转租 第二十六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第二十八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国有农场、林场等房屋租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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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由于人生地不熟,留学生找房子是比较困难的,一般都是通过中介公司来寻找合适的房子,但找房子需要注意的地方很多,现简要介绍如下   一、找房须知 1、要熟悉日语日常会话,便于在租借民间宿舍时,可以与房东直接沟通有关租房、生活细节方面的事宜。如无法沟通,有的房东会不愿意出租房子的。 2、熟悉对房屋的称呼,了解L、D、K的意思。L表示居住(Living room)、D表示饭厅(Dining room)和K表示厨房区(Kitchen area),字母前面的数字是房间的数量。1K:带厨房的单间公寓房,厨房和房间是分开的。1DK:带饭厅和厨房的单间公寓房,饭厅和厨房通常是一体。1LDK:带客厅、饭厅和厨房的单间公寓房,客厅和厨房之间有明显的间隔,面积一般在13平米以上。另外,大多数公寓有浴室、卫生间和脱鞋子的入口区(玄关),阳台和走廊被看作是公共部分,不在建筑面积之内。3、了解房子的内部设施,确认房子可以使用哪种取暖设备等(有些公寓禁止使用煤气和石油暖炉,防止火灾,普通的木造房屋等一般没有家具,虽有灶台,但没有煤气灶,照明家具,地毯,窗帘等都要自己准备。 4、准备足够的现金:在签订租房合同时,要一次性交纳5到6个月房租(包括押金、礼金、中介手续费和租金等)。 5、签订租房合同时,要有日本人做连带保证人。ᶋ㬉뵢賫罇饐现ꦨa href=&.hjbbs/&copy& target=&_blank&.hjbbs/&copy/a;版权所有沪江网ꦨ现饐罇賫뵢㬉ᶋ 6、提前2周左右找房子,不要太早,一般中介公司制作好租赁合同要1周左右时间。 7、最好与日本朋友或日文好的留学生一起去咨询,效果比较好。
  二、通过中介找房子的步骤※ 告诉中介机构租房要求,如:多大面积的房间、可支付的房租多少等等。 ※ 中介公司找相应的房子。如果有现成的合适的房子就可免费去实地查看,如果不满意的话就请中介人员再介绍其他的房子。看上了,可考虑两天再答复也可以,不过要记得回复中介机构。 ※ 成功找到房子,中介机构会收取1个月的租金作为中介费。在找房子的时候有一个必须通过的关口,那就是与房地产公司打交道。在中国很少有通过房屋中介公司来租房子的。所以很多留学生在开始一个人的生活之前,都没有过和房地产公司打交道的经历,所以多少会感到不安或者说有一种可怕的印象。在这里说一下,选择房地产公司时需要注意的关键点。二首先,选择什么样的房地产公司比较好这一点,有两点。1,管理什么样房子的房地产公司。2,职员的态度和对应怎么样。关于1,主要看地区和房子的种类。所谓的地区包括a,在所有的地域有很多支店和营业所b,在特定的沿线和地域有支店和营业所c,只在特定的车站和地域有店铺这三种类型中,如果已经决定了要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居住的话,利用c种类的房地产公司也许更容易找到称心的房子。相反,如果还没决定住在什么地方居住或者通勤方便的话,什么地方都可以的情况下,到a,b类型的房地产公司会更容易找到称心的房子。那么在电话咨询的时候需注意些什么呢?首先,电话咨询的目的是为了,了解一下房子的大概情况,是不是已经预订出去了,如果基本满意的话,预约一下到房地产公司的时间等等事项。这个时候,通过电话如果感觉到对方的对应不是很积极的话,那么即使到房地产公司去也没什么用。因为,这种公司,要么是用已经租出去的房子作幌子,要么是管理不是很完善的公司。毕竟房地产公司不止一家,可以在找找别家公司。首先自己有了不好的印象的话,将来也许会有更多不愉快的事情发生。但是,需要说的是租房者也需要注意自己的态度。不要因为自己是客人,就用傲慢的态度说话,因为房地产公司的人也会从一定程度上判断租房人的诚意及人品,毕竟把房子租给一个不放心的人也不是房地产公司所希望的。尤其是外国人,更进一步说是中国人,日本人本身就有一种生活习惯上的疏远感,如果态度再不随和的话,即使将来到了房地产公司,人家也不会热情接待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好不容易找到的满意的房子,也许就这样从眼前跑掉了,吃亏的只有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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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正规,我觉得我爱我家还是比较好的,它是一家全国连锁的房屋中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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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时遇到转租的,我合同是不是和房东签更好一点?
A和B合租一个两居室,B要搬走了打算转租。我去看后觉得还满意。那相比起和B(或者A)签转租合同,我是不是直接找房东签租房合同更好?PS. 我不认识A和B,网上找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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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都是和房东签的 无论你是自己找的还是找中介也一样。 A和B都没有和你签租赁合同的权利。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
和房东怎么签租房合同
必须直接跟房东签合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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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租后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咨询热线内容
2005年5月,我与白某签订了,约定承租其所有的位于闹市的两间门面房从事服装经营,租期4年,年租金为2万元。签订合同后,我们便办理了相应的手续,并在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备案。
2006年6月,由于服装生意经营不善而导致亏损,我在没有取得白某的同意下将其中一间门面房另租给了张某使用,约定年租金13000元,租期届至2008年5月。
2007年4月,
白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得知自己给我的房屋的其中一间已被转租,便向我提出异议。白某以我违约为由,要求收回张某多交的部分租金。同时,解除他与我之间的。而我认为,自己按租赁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取得了房屋的使用权,在租期内,
自己如何使用都可以。为此,我们产生了争执。
请问:我在没有经过出租人白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租给张某,我和张某之间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咨询者:王先生)律师专线解答
王先生,您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房屋的行为属于非法转租,该转租合同应归于无效。
第一,在上述事件中,您与房主白某之间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现在您未经白某同意,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已构成违约。对此,我国《合同法》第 224条明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简而言之,作为承租人,在将该房屋转租时,就应征得出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当然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作为出租人,白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第28条规定:“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也就是说,承租人转租房屋必须要取得出租人的事先同意,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承租人在未取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的,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同时,该办法第32条第3款也规定,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综上所述,您未经房屋所有权人白某的同意,擅自转租房屋,并从中谋取利益,所以白某有权要求解除协议,收回房屋;您与张某之间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非法转租后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这一问题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作为承租人,您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但您不能在享有权利之内,履行义务之外,为了不使自己受损失,在未经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况下把房屋租给第三人使用。这样,既侵犯了出租人的权利,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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