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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源:1套
建筑年代:2013年
物业类型: 住宅、住宅
地 址:仓山金山街道桔园三路金山公园旁
开 发 商:福建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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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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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第三人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浏览:33次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汉台行初字第00003号
原告孟某X,男,汉族,汉台区人,住汉中市汉台区。
委托代理人尹利兵、薛正懿,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住所地汉中市民主街43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清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永鑫,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过街楼三管庙村。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成怀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简万钧,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侠,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孟某X不服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颁发的《建筑工程许可证》,要求撤销汉市建施许字(2013)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孟某X及委托代理人尹利兵、薛正懿,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新、张永鑫、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简万钧、黎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第三人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报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向被告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申请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许可抄单、资金证明、汉中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登记表、陕西省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表、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等材料。被告审核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于日核发了汉市建施许字(2013)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原告孟某X诉称,原告在汉中市汉台区中山街街道办事处建国社区三组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住房。因涉及到汉中茶城项目建设需要对原告房屋进行拆迁,为了核实征地拆迁的合法性,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告依法公开汉中茶城项目进行建设的施工许可等相关政府信息。被告于日向原告书面公开了有关政府信息。原告由此才得知,被告于日向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汉市建施许字(2013)1号)。
原告收到该政府信息后,认为被告作出上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具体行为违法,遂依法向陕西省住建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日原告收到陕西省住建厅的(陕建复决字(2013)08号)行政复议决定,该行政复议决定书错误的认定被告向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汉市建施许字(2013)1号)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因原告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现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条的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而被告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向复议机关提交的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证明,日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提交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申请表》及申报材料中,没有“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的证明材料;没有“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的证明材料;所以被告在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法定资格的情况下,向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汉市建施许字(2013)1号),严重违法。
因此原告依法起诉被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向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汉市建施许字(2013)1号)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
原告在起诉时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孟某X身份证复印件;2、集体土地建筑用地使用证;3、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决定书;4、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5、汉市建施许字(2013)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被告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辩称,第一,本案的基本事实和涉案许可的主要内容。日汉中市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报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抄告单》(可按规定办理工程招标、施工许可及规费缴纳手续);《资金证明》(由金融机构出具。工期一年内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造价的50%;工期一年以上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造价30%);《汉中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单位:市造价办;办公地址:太白路5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通知单(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出具);《陕西省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表》(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外地市来汉施工企业备案登记。
被告经审核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于日向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汉市建施许字(2013)1号)。
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名称汉中茶城商业用房及车库工程;建设规模93549.90平方米;合同价格13586.06;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竣工日期。
二、原告孟某X认为被告做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具体行为没有严格审核相关报批材料其程序和实体均属违法的理由不成立。因为被告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已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依法办理了相关用地、规划批准手续,施工企业、施工方案、质量安全措施、监理企业、资金落实到位,并已符合环保、消防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条件,被告认定符合施工条件并准予施工并无不当,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被告依据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法庭判决予以维持。
第三人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述辩,一、第三人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已经取得建设工程用地的批准手续。1、第三人是汉中市人民政府日第105次专项问题会议纪要决定的汉中茶城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立项、选址、征地等环节直接向有关部门申报,故第三人具备申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主体资格。2、日,汉中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日陕政土批(号审批土地件、汉中市人民政府日汉市土地(2012)72号审批土地件及第三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与第三人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第三人作为建设用地。日,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根据第三人的申请及第三人提交的有关文件、合同等相关资料,向申请人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故第三人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已经取得建设工程用地的批准手续。
二、第三人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日,第三人在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后,向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申请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日,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下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故第三人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根据第三人的申请及第三人提交的文件、合同等相关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第8条的规定,于日向第三人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综上所述,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对第三人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诉请的理由均不能成立,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以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时提供以下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3、机关法人组织机构代码;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建设规划许可抄告单;6、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汉中茶城茶叶市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告;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及资料登记表;9、资金证明;10、中标通知书二份(施工中标书、监理中标书);11、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登记表;1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通知单;13、陕西省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表;14、汉中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15、外地进汉建筑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及登记表;1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7、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公司关于申请下发汉中天泽茶城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报告;1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19、政府信息公开答复;20、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三人在庭审时提交以下证据: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土地权证;3、汉中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件;4、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汉中茶叶市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告;5、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下发汉中茶城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报告;6、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汉中茶城茶叶市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告;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建设工程许可证副本;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抄牌;10、资金证明;11、中标通知书二份(施工中标书、监理中标书);12、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登记表;1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通知单;14、陕西省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表;15、汉中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16、外地进汉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1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及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6、7、8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9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10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11、12、13真实性、证明目的无异议,对证据14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15无异议,对证据16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对证据17、18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19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20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第三人对被告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无异议,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4、5无异议,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确认。原告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不认可,对证据4、5、6真实性、证明目的无异议,对证据7、8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及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10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11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12、13、14真实性、证明目的无异议,对证据15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6无异议,对证据17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被告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无异议,本院对第三人证据的客观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日汉中市人民政府专项会议纪要研究决定汉中茶城建设项目问题,决定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汉中茶城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其建设项目属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性质,用地性质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日被告汉中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据汉中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出让办公室关于申请政府须储备用地规划的报告汉市统办发(2008)6号文件下发了汉市规审字(2008)88号关于汉中市统一征地拆迁出让办公室统征茶叶市场及商品住宅用地选址意见书。日,汉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汉发改工贸(号关于对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公司茶叶市场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日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泽房产发(2008)14号文向汉中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关于茶叶市场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同时报送天泽房产发(2008)15号关于“巴蜀佳苑”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申请报告,日汉中市国土资源局汉市国土资发(号、261号文分别向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发了关于巴蜀佳苑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批复和关于茶叶市场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批复。日第三人汉中市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报送天泽房产(2009)06号关于审定汉中茶叶市场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申请报告,日被告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组织一江两岸技术评审小组及村组代表进行了专家审查。日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土批(号文向汉中市国土资源局下发关于汉中市2009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同意将中山街办事处建国村等有关村组4.4665公顷集体农用地(均为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日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泽房产发(2009)18号文向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报送关于报审汉中茶城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日汉中市一江两岸技术评审小组对《汉中茶城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进行了评审。日汉中市人民政府179次专题会议纪要决定,原则同意《汉中茶城规划设计方案》,同意住宅安置区容积率由原3.5提高到4.0控制。日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汉市建规审字(2010)78号文向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发了关于汉中茶城规划设计方案了审定通知,日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批前公示,日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审批建设设计施工图(工程编号-A028),日汉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汉发改工贸(号文向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发关于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中茶城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日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汉市规调字(2012)21号文向汉中市国土资源局下发关于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茶叶市场部分容积率变更的函。日汉中市人民政府汉市土批(2012)72号审批土地件向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发关于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日汉中市国土局与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日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泽房产发(2012)18号文向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报送关于办理汉中茶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日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向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地字第05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日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泽房产发(2013)08号文向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办理汉中茶城茶叶市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日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向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建字第019号建设工程许可证。日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报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抄告单、资金证明、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登记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通知书、陕西省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表、汉中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外地进汉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等必备的申报资料。日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向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汉市建施许字(2013)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依据原告孟昭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向孟昭铭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原告孟昭铭以被告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法为由,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日作出陕建复决字(2013)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作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及第八条及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被告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有在本市范围内实施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职权,第三人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申请汉中茶城综合开发建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提交了必备的申报资料,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履行审查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及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五、六条的规定,向第三人核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符合建筑许可的要求,其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告孟昭铭起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日作出的汉市建施许字(2013)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孟某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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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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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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