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单证管理办法汽车管理办法文件哪里有

海关总署政法司关于明确对进口车-海关总署法律法规-法邦网
您所在位置:&&&&&&法规浏览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网友们正在搜索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海关总署政法司关于明确对进口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数据上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编号】&13257&&
【正  文】
海关总署政法司关于明确对进口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数据上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新港)、上海、大连、深圳(皇岗)、黄埔、满洲里、乌鲁木齐海关:    自日起,进口汽车《》(以下简称《》)计算机管理系统已在国家指定的7个汽车整车进口口岸正式运行。到目前为止,系统运行情况基本良好,各海关在总关对《》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的原则下,签发进口汽车《》数据基本实现了网络传输,确保了数据上报准确性、完整性。与此同时,各海关在处理一些遗留情况和特殊情况的过程中,还要使用纸质通报表、作废表及更改表,现将有关《》管理问题、纸质通报表、作废表及更改表的有关填制情况统一规范如下:    一、为加强总署对进口汽车数据的统一管理,请尚未使用进口汽车《》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满洲里海关、乌鲁木齐海关尽快与总署通关司联系,统一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    二、为加强对进口旧汽车的管理,凡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签发旧汽车进口的证明书时,各关在填写联系单时,统一在备注栏中填明该车辆进口时使用的进口许可证编号备查。    三、鉴于进口汽车《》计算机管理系统目前已基本完善,各指定口岸进口汽车数据应全部使用计算机系统上报。如遇系统故障,请及时上报总署通关司,不得在未经总署同意情况下使用另外系统签发《》。    四、《》(署监(号)附件2“海关签发《》情况通报表”仅限在下列情况中使用:    1、总署有关部门批准,对旧版证明书换发新版证明书的数据上报可使用纸质通报表。各关在重新签发证明书时,签发日期应填写为换发日日期,并将车辆有关数据通报总署,同时在通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总署批准换证文件的文号备查,不得再在纸面单证签发日期中填写旧证的签发日期。    2、由于系统故障,经总署有关部门同意后,有关海关可将签发进口汽车《》数据采用纸质通报表通报总署。    五、署监(号附件4“海关签发《》通报更改表”仅限在下列情况中使用:    1、日前指定海关签发的《》,由于通报的电子数据与纸面单证不符,需重新通报的。    对此类情况,请各关在备注栏中注明“数据有误,重新通报”。    2、日前指定海关签发的《》,由于通报的电子数据及纸面单证与车辆情况不符,需要重新换发证明的。    对此类情况,各关在重新签发证明书时,签发日期亦应填写为换发日日期,并在更改表“原证明书编号”一栏中填清原证明书编号,并在更改表备注栏中注明“数据有误,换证”,同时在署监(号文附件2作废表中填写作废证明书的情况。不得再在纸面单证签发日期中填写旧证的签发日期。    六、各有关海关按照《》(政法(2000)16号)规定,在向总署上报有关补发文件的请示之前,应先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将有关遗失的《》作废。经总署批准补发后,请各关自行编制打印程序打印补发的《》(注: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在证明书各关编号前打印“补”字,并将对遗失车辆补发证明书的数据,采用本通知附件的表格形式通报总署。对原丢失的证明书不需另行填写作废表上报。    七、日前签发的《》的作废情况不需填表上报总署。    八、各表格以特快专递形式上报总署时,必须逐张加盖各海关《》主管部门印章。    九、本文件自日起执行。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表格,总署一律不予通报公安部。    以上请各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海关补发《》情况通报表(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法规搜索:
Copyright &2007- 版权所有 ||京公网安备76号&& 2015汽车新政策
2015汽车新政策
第1篇:2015汽车新政策
2004年是出台有关汽车业政策最多的一年,包括《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在内的一系列关乎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为今后中国汽车产业的发展明确了方向。在2005年,据记者了解,还将会有一些新政出台。
-2005年元旦取消进口车配额、降低进口车关税
根据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2005年元旦起,进口车关税将从目前的34.2%(3.0升以下的)和37.6%(3.0升以上的)统一下调到30%,同时,取消进口车配额限制。而到日将降到28%,日降到25%。
不过,业内人士认为,关税下调并不意味着进口车价格会大幅下降。这一方面是因为关税下降幅度小,而同时进口车还需要上缴消费税和增值税等,综合税率达74.99%(3.0升以上的)。另一方面,2005年很可能会实施&落地完税&的政策,即进口车一到港就必须纳税报关,不能像以往那样可以存放在保税区内,这样就加大了经销商的资本占用,增加了营销成本。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日起实施
日,国家发改委出台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其中,对于新生产的乘用车,将分为日和日两个阶段实施。在2005年的第一阶段中,对于整车整备质量为1吨的乘用车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是8.3升/百公里。业内人士认为,此规定将促使小排量低油耗车辆的发展。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今起实施
在日,商务部出台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表示,&日起,乘用车应当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日起,所有汽车应当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
此办法征求意见稿一出,就在车市上引起轩然大波。有人认为,《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在倡导以汽车品牌专营为主的销售模式,将会导致全国70%左右的汽车经销商和大型综合汽车交易市场出局。而后,虽然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出面解释此事,明确强调,品牌销售不等于品牌专卖(即4S店模式),但是,有关《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仍然存在一些争议。估计,在商务部2005年正式实施此办法时,还将会成为汽车流通领域讨论的热点。
-北京市新的地方性道路交通法规通过
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新的地方性道路交通法规。该法规将于日起正式施行。引发争议的是,法规提出,机动车撞人保险公司需先行赔付。
汽车业内人士表示,新道路交通法规的实施,将影响到汽车保险业的发展,从而间接影响到购车人的保费。
第2篇:2015汽车新政策
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10月1日,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联合推出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日起,市场评估验车已正式取消,相应的占市场评估价2.5%的过户费也以市场管理服务费取代。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销售将使用统一发票,原先二手车交易中的强制评估将一去不复返。
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正式执行
今年4月公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于10月1日起正式执行。在新政策的汽车销售方面,对品牌销售和服务又一次做了更严格的规定,这让从今年4月开始执行的乘用车品牌销售更加细致化,消费者今后也将只能从汽车生产企业或者经其授权的总经销商授权的汽车经销商手中买到产品,这将会淘汰很多不合格的经销企业,促使更多的企业在专业化、品牌化方面下工夫,让消费者从服务中得到甜头。并且供应商必须向购买其产品的消费者作出一定的承诺,保证售后服务的顺利进行。
三、进口车落地完税政策开始实行
近日,国家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及商务部联合发布公告,规定进口车落地完税政策10月1日开始实行。公告称,保税区内存放的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进口汽车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的,应当全部实际退运出境。自日起,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汽车应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进口报关、纳税等手续,保税区不得再存放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进口汽车,保税区海关将不再为此类汽车办理进口报关、纳税等手续。根据公告,采取&落地完税&政策之后,进口汽车一旦到达海关就需要申请报关,并交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总计65%左右的综合税。
落地完税制被认为是我国保护国内汽车产业的措施之一。因为实行落地完税制会占用进口车商大量的资金,使成本增加,从而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进而影响进口车的整体数量。今年,按照世贸协议的要求,国内进口车市场将取消配额限制,并将关税下调到25%的底线。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内车商的利益,缓解国产车在高关税被取消后受到的强烈冲击。
四、商务部发布《汽车贸易政策》
为解决我国作为汽车消费大国所急需的健全的汽车贸易管理规定和管理体制,商务部于8月初发布了《汽车贸易政策》。该政策共8章49条,内容涉及汽车销售、二手车流通、汽车配件流通、汽车报废与报废汽车回收、汽车对外贸易等领域,系统地提出了我国汽车贸易的发展方向、目标、经营规范和管理体制框架。该政策称,将引导有条件的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采取多种方式在国外建立合资、合作、独资销售及服务网络,以加大对国际市场的开拓力度。将利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支持汽车及相关商品对外贸易发展。同时,国家鼓励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境外投资者投资国内汽车贸易领域,并在经营方面实行国民待遇。至日,除专用作业车外,所有汽车都将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该政策甚至清晰地规定,汽车品牌销售和与其配套的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
五、北京7月1日实施新车用油标准
从7月1日起,北京实施相当于欧Ⅲ的车用油标准,车用油市场将全面出售适用欧Ⅲ标准车的车用油,为欧Ⅲ标准车的使用打基础。&至于欧Ⅲ排放标准的准确实施日期,目前还没有确定,但可以肯定是在年内。&北京市环保局相关人士表示,目前实施欧Ⅲ标准的时间表正在制定当中,日期确定后会及时向社会公布。新标准只针对新生产和销售的车辆;对已上路的汽车,仍执行目前的欧Ⅱ标准,不会限行或加速报废。&现在所说的&黄标车&都是指没有达到欧Ⅰ标准的,北京市现有的200多万辆汽车中,90%以上都是欧Ⅱ排放标准,环保部门绝对不会要求其强制淘汰。&环保部门表示,自欧Ⅲ标准执行之日起,再购买的所有欧Ⅱ标准的汽车将不得在北京上牌照。
六、北京放宽在京暂住人员购车限制
3月初,北京市交通管理局对外宣布,在京暂住人员可办理相应的机动车登记手续,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各界都拍手称快,反响强烈。交管局对在京暂住人员买车上牌照的新规定全文如下:根据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从即日(日)起,在京暂住人员可办理相应的机动车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九条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等&。同时,公安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四点规定:&身份证明&是指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七、驾驶员培训新大纲开始实施
从3月1日起,北京市各驾校按照交通部最新公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安排学员进行培训和考试。与新大纲同时推出的还有新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材《安全驾驶从这里开始》。根据新大纲的要求,学员在驾校学习过程中必须有通过学校、人行横道、公共汽车站、弯道及其他视线不清的交通状况下的预见性驾驶训练、夜间驾驶与灯光的使用、雨天驾驶训练、山区道路驾驶训练等新内容。考试项目不变难度增加,虽然新的驾驶员培训大纲对培训项目作了许多新的规定,但考试项目却与现行规则基本相同,只是难度有所增加。例如,原先车辆通过障碍
考试是3个直线排列的井盖,而现在是6个曲折排列的井盖;原来车辆通过限行门是1个,现在是3个。同时,根据北京市交管局近日发布的通告,3月1日起,北京大型客、货车路考将增加实际道路考试内容。
八、《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8月1日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开始实施。该规定的实施,将使汽车维修行业更加透明。新规定中明确指出,机动车维修竣工质检合格的,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而且车主有权拒绝交费或接车。按新规定中的说法,机动车维修将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天内不能证明车辆的病症来自非维修原因,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尽快无偿返修。若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新规定对汽车生产厂商的义务也做了相关约束: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3篇:2015汽车新政策
■实施二手车评估政策
去年12月31日,质检总局、标准委发布了《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这项二手车评估&国标&在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
这项政策明确规定二手车交易必须指定合法的第三方机构对二手车鉴定评估,并将评估内容和结果以量化数据展现,同时制定车辆危险等级。交易时卖方必须出示交易车辆的清单数据,使得消费者对交易车辆有完整的了解。
点评 对于理清二手车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非常有必要。
■实时核定购置税
1月1日起,税务总局将依托电子信息平台,自动采集每辆车的价格信息,核定、下发最低计税价格。以往每年共六次采集机动车的出厂价格和市场指导价格,现在可能做到半月更新一次,或者随时更新。
按照规定,消费者购买新出厂的促销车型,能够享受新政策利好。如果只是少数汽车经销商搞短时的促销,或降价处理尾货,或出售一些展厅车、试驾车或运输过程中遭遇碰撞的车辆,其实际上新车厂家的最低计税价格没有变化,那么车主所缴纳的税款并不会少。
点评 消费者购买大幅降价的新车,有可能节省一大笔税费。
■老旧汽车报废标准出台
2月10日,财政部、商务部发布了《201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及标准》。与2013年相比,政策变化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报废汽车的使用年限,2013年要求&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2014年要求&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二是申领补贴的条件,2013年只要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即可,2014年要求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并当年购买新车。
新政策在补贴金额上仍为1.8万元,没有变化。
点评 新政策有利于汽车更新换代。
■《新消法》实施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3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等耐用商品或者装修装饰服务的,消费者自接受商品和服务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时经营者承担瑕疵的举证责任。
点评 《新消法》完善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堵住了以往的漏洞。
■新车免检政策出台
5月16日,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自日起,小型私家车6年内每2年检验1次,6至15年每年检验1次,15年以后每半年检验1次。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免检制度,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此次公布的免检车型中不包括越野车、小型微型普通载客汽车、重中型货车。
新政策共有18项措施与以往有较大区别,扩大新车上牌免检范围,异地检验无需办委托检验手续; 禁止政府部门开办检验机构公安、质检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开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参与检验机构经营,等最受人关注。
点评 私家车在6年时间内,仍然是&壮年期&,没有必要每年上线检测。
■加强油耗限值管理
5月7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加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这份文件是为进一步促进先进节能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加快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做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的实施工作。
工信部同期公示了《2013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情况》,在79家国产乘用车企业中,有22家没有达标;25家进口车企中12家没有达标,另有7家企业未递交《2013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文件列出七条有关事项,四条针对不达标企业采取惩罚措施。公开通报;暂停受理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达不到GB2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新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申报; 暂不办理新建乘用车生产企业和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类生产乘用车、扩大乘用车生产能力的投资项目; 对现有的达不到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车型的停产、限产等。
点评 惩罚措施非常严厉,以往从来没有过,汽车企业不能掉以轻心。
■加强机动车环保产品一致性检查
5月28日,认监委发布《加强机动车环保产品一致性检查关于加强机动车环保产品一致性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对轻型、重型柴油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重点排查;对风险高发、产业比较集中地区进行重点监控,进行提前监督检查或增加飞行检查;现场检查发动机、尾气后处理装置等污染排放控制关键部件是否齐备。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规定严格处理,坚决暂停、撤销问题企业及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予以及时曝光。
点评 堵住了阴阳手法的漏洞,有利于清除&假国四真国二&车辆。
■配件信息公开
6月30日,交通部发布了《关于征求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按照意见稿第十四条破除维修配件渠道垄断的规定,要鼓励汽车维修配件自由流通,鼓励原厂配件生产企业向汽车售后市场提供原厂配件和具有自有品牌、商标或标识的独立售后配件;鼓励授权维修企业向非授权维修企业转售、提供原厂配件;要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保障所有维修企业享有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汽车的权利。
意见稿重点提出了打破汽车维修配件垄断的具体方法,第一是鼓励原厂配件进入独立售后市场,也就是鼓励原厂配件企业将自己的配件卖向独立售后市场。第二是鼓励发展&同质配件&,也就是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的配件。
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围绕加强行业服务能力,建立覆盖全国的汽车&电子病历&系统;围绕加强行业监管能力,鼓励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评价网络平台。鼓励维修企业建立健全维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升企业管理效率和水平。
点评 有助于打破配件体系垄断,治理售后服务高价的顽疾。
■免征新能源车购置税
7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日至2017年底,对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包括进口)的纯电动以及符合条件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三类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8月29日,工信部、财政部正式发布了第一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确定了首批符合国家扶植标准的新能源汽车名单。
北汽绅宝、北汽威旺、江淮和悦、比亚迪E6和腾势、东风启辰、奇瑞eQ、上汽荣威E50、上汽通用Springo、吉利康迪、长安E30等17款纯电动轿车入选,江淮和悦 iREV、比亚迪秦、荣威550PHEV等6款插电式混动轿车也榜上有名。进口乘用电动车不在免税名单中。
点评 这项政策对新能源汽车销售起到了较大的刺激作用。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指导意见
7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从总体要求、充电设施建设、积极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推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加快创新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八个方面提出30条具体政策措施。
仍然是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允许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以依法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2014年至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要逐年提高;落实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消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各地不得阻碍外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进入本地市场,不得限制消费者购买某一类新能源汽车;通过建立行业性技术支撑平台以及市场抽检制度;建立以实际运营车辆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
点评 有助于打破新能源汽车领域一直存在的垄断和地方保护,公务车配备新能源汽车比什么样的广告都有效。
■公车改革方案实施
7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此次车改方案制定过程中,较为核心的问题是补贴标准的制定、车辆处置以及司勤人员的妥善安置。
在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后,对参改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将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车辆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充分竞争的原则。车辆处置主要涉及三类机构,分别为鉴定评估、拍卖、解体报废机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中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取消车辆的处置机构,招标的每个环节向社会公布,引入社会监督。被处置车辆的号牌将按规定交回交管部门,由车管所收回。鉴定评估机构将对取消车辆进行客观评估,根据评估情况作出处理。处理方式一为公开拍卖,二为解体报废。拍卖价格将以评估价作为基准价,拍卖价格不得低于基准价,如果出现流拍的情况,将重新启动评估。
在取消一般公务用车的同时,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点评 人们一直呼吁领导干部带头使用自主品牌汽车,这项规定抑止了&三公&浪费,也让支持自主品牌成为一句口号。
■停止实施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
7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自日起,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汽车经销商(含总经销商),按照工商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已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品牌汽车销售&的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可以申请变更登记为&汽车销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出台的初衷是为解决汽车产品销售和售后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经过多年运行,备案管理与企业授权成为政策出台以来最大焦点,也成为制约经销商市场行为的两大掣肘。经销商不仅需要庞大的资金用于前期维护,而且还特别耗费时间;授权制度致使厂、商地位悬殊,厂家与经销商形成的依附关系。
点评 进口汽车暴利和售后价格畸高的根本原因在此,有助于汽车市场回归正常。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
11月4日,发改委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与2011年发布的目录相比,此次修订稿大幅缩减了限制类条目,从79条减少到了35条。主要取消了钢铁、乙烯、炼油、造纸、煤化工设备、汽车电子、名优白酒、支线铁路、地铁、土地成片开发等领域的外资限制。进一步放开外资股比限制,&合资、合作&条目数从43条减少到11条,&中方控股&条目数从44条减少到32条。
在本次修订稿中,汽车整车制造被划归到了限制外商投资的类别当中,此前属于限制类的新能源关键零部件则被纳入了鼓励类。此前一直备受争议的整车合资企业股比仍被列入限制外商投资的类别当中,但是在新能源汽车领域放开股比限制。
点评 股比限制没有放开,让外资的愿望落空。
■放开平行进口
11月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第五条明确要求进一步优化进口环节管理。调整汽车品牌销售有关规定,加紧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实施9年来,在规范汽车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开展平行进口有利于促进竞争、维护公平的市场流通秩序,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选择。为了更好地发挥自贸区先行先试的作用,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支持上海自贸区尽快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同时,抓紧完善汽车销售管理有关规定,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点评 整治进口汽车价格非理性有了更多手段。
■奖励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11月25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指导性文件正式出台。
奖励对象是经四部委批复备案的、成效突出且不存在地方保护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三大经济区成为重点推广区域,其他地区只要推广数量达到标准,亦将享受一定额度的建设奖励。
奖励要求2013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不低于2500辆,2014年度不低于5000辆,2015年度不低于10000辆; 其他地区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推广数量不低于1500辆,2014年度不低于3000辆,2015年度不低于5000辆。
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的折算比例为1∶1,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纯电动客车以及钛酸锂等纯电动快充客车与其的折算比例分别为5∶1、12∶1和20∶1。
2015年三大经济圈达到1万辆即可奖励5000万,达到1.5万辆奖励7000万,2万辆奖励9000万,2.5万奖励1.2亿元。
奖励资金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领域,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
点评 奖励办法贯彻了公先优先的思路,释放出推广公交车采用快充的信号。
■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资质明确
11月2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的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要求新建企业只能生产纯电动轿车和纯电动其他乘用车(包括增程式电动乘用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
意见稿明确了申请获得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的条件。有3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的研发基础,具有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具有整车试制能力和样车试制条件;四大工艺齐全,以及动力蓄电池系统集成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
点评&鲶鱼&终于有望进入新能源汽车领域搅活一潭死水。
■产业政策酝酿修订
2014年,修订《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引起业内广泛关注。1994年、2004年分别制定了汽车产业政策,今年,修订《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成为热门话题,经过多轮讨论,大家意见不统一,有观点认为,《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已经不能适应汽车行业发展,应该转变为法制化管理;也有观点认为,汽车行业应该有总的指导意见,对现有政策进行修订,使之适应新形势。
点评 无论是否修订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规律都起着重要作用。
发布地址:/fanwen/10056.html
发布时间: 06时
&<font color="#15汽车新政策推荐
&<font color="#15汽车新政策热门
Copyright (C) 2014 绥棱教育信息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进出口中药材管理办法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