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把我的养老保险挂靠在劳务派遣公司,请问一下,退工单是公司给我开还是劳务派遣公司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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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因经济性裁员,将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状态发生变化等经济方面原因而大批裁减员工,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态的一种手段。经济性裁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的现象,为维护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与用工自主权,在劳动法律中承认经济性裁员是各国的普遍做法。我国《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基础之上,对经济性裁员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完善,在放宽裁员的前提和实质性条件同时,从番性裁员进行从严规制。但经济性裁员是否适用于劳务派遣,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员需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是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而法律对该条中的用人单位并未进行限定,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排除在外,即当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出现上述情形时,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以改善企业的经营状态。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不仅适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且也适用被派遣劳动者。对于前者,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对于后者,则只能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而不能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笔者{工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实行经济性裁员时,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但派遣单位不能因劳动者被退回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经济性裁员被退回的劳动者,既不属于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被退回,也不属于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劳动者无力承担或不能正常履行相应岗位工作被退回的情况,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以劳动者被退回为由,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不但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还应继续履行完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因此,派遣单位为避免损失,应及时将劳动者派遣至其他用工单位,继续履行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与新用工单位重新建立劳务派遣协议。
当然,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不能将该劳动者派遣至其他用工单位,也可以选择与该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建立在劳动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之下。如果派遣单位仍以劳动者被退回为由解除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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