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抵押贷款利息房产证上能有未成年子女名字吗

父母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抵押是否有效?
(黄奕新的博唠阁,)
(黄奕新2014年9月注:
1、据了解,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要求提交:父母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户口本、父母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证书。
2、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登记规则》规定:“法定代理人处分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所有之土地,申请登记时,应于登记申请书适当栏记明确为其利益处分并签名或盖章”。
3、我国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在谈到“父母处分其赠与未成年子女财产之效力”时指出:“在实务上,父母先以未成年子女名义置产,继而代为设定抵押权,提供担保债务,案例甚多。父母以未成年人名义置产,论其性质,当为赠与,故所置财产系属子女之特有财产,法定代理人就之所为之处分,依前述之基本见解,应属无效。但此非仅有违常理,而且易开欺诈之门,妨害交易安全。”台湾多数学者认为,父母非为其子女利益处分其特有财产之行为,对第三人仍为有效;但父母应对子女负损害赔偿责任。
4、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认为:父母只有在为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处分其财产。但是,“是否为子女利益”并无一定标准,难以判断。对此,应根据具体情形考察。如在父母陷于生活穷困时,为取得子女适当的保护及教养所需的费用,而处分子女财产,是为子女利益;如果父母以子女财产清偿自己的债务,或以子女的财产为自己的债务设立抵押,则明显是不利于子女利益的处分行为。
如果父母不是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其财产时,处分行为效力当如何?我认为,这也分两种情况,当父母无偿处分其财产时,因相对人取得利益没有支付任何代价,即使认定处分行为无效,也不会对相对人产生太大的不利影响。此时,法律应侧重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认定处分行为无效。当父母有偿处分其财产时,相对人取得利益已支付了相应的代价,若仍认定处分行为无效,则会给相对人带来不利影响。此时,法律应侧重于保护交易安全,认定处分行为有效。)
父母有权处置孩子房产吗 以子女名义买房有风险
http://yongzhou..cn 2011年03月24日09:26海峡导报
http://yongzhou..cn/news//.shtml
提要:近日,厦门一家银行向思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希望执行十岁女孩小倩名下的两套房产,用于偿还银行的195万元贷款及利息。这两套房子是小倩和她母亲的共有房产。
近日,厦门一家银行向思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希望执行十岁女孩小倩名下的两套房产,用于偿还银行的195万元贷款及利息。这两套房子是小倩和她母亲的共有房产。
据了解,这两套位于湖滨东路的房产是小倩的父母出钱买的,只是把女儿小倩的名字写进了共有产权人。
导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近年来父母买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情况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官司也在增多。对此,专家提醒说,父母以子女名义买房,存在四大风险。
母亲贷款拿女儿房产抵押
郑女士是小倩的母亲,也是她的法定代理人。2009年5月19日,郑女士与银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等协议,约定郑女士可向银行申请使用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195万元整,用于经营周转;若发生合同第29条约定的事项的情形时,即一旦危及银行的贷款安全,银行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或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并有权处分抵押物。并且,郑女士、小倩提供两套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物;合同约定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009年5月21日,郑女士向银行借款人民币195万元。
经查,郑女士与徐先生系夫妻关系,小倩系郑女士与徐先生的女儿,设定抵押关系时,郑女士与徐先生还通过公证声明,该抵押担保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法律后果均由其夫妇共同承担,不会损害未成年子女小倩的任何合法权益。
但是,去年9月份银行发现,用于抵押贷款的这两套房产已经被查封了,从银行的角度讲,这危及其贷款安全,因此,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按合同约定可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2010年9月23日,公证处出具了《执行证书》,银行就向思明区法院申请执行,请求对抵押物及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195万元及利息、罚息等。
法院裁定不能执行女儿房产
但是,近日,思明区法院决定对银行的强制执行申请裁定不予执行。
为什么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处的《执行证书》?对此,思明区法院法官说,本案当中存在两个需要审核的问题,首先关于被申请执行人所提供抵押房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危及贷款安全;其次,抵押合同中,未成年人之父母将未成年人名下房产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物设定抵押权,是否损害该未成年人利益。
法院经审核认为,上述两个问题均存在法律疑点,疑点不排除,将可能导致错误执行。由于这些问题应在仲裁或审判程序中才能做出认定,法院无权在执行程序中对上述法律问题进行确定性的裁判。所以,法官说,本案所涉及的银行公证债权文书,在实体权利上可能存在违法要素及权利阻却事由,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娃娃房”抵押被判无效 父母无权处置孩子财产
来源:福州新闻网
.cn/shehui//UPB0ODU6ML224842.shtml
核心提示:由于担心房价上涨、征收遗产税等原因,近年来给未成年孩子买房的父母不断增多。可是,购买“娃娃房”后也可能带来麻烦,因为按照法律规定,父母无权处置孩子财产。日前,长乐市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娃娃房”案件。
&“娃娃房”抵押被判无效
2003年6月,长乐一家纺织企业与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期限是一年。合同约定把林某光、王某云、林某辉、王某春等四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纺织企业并没有按期还款,借款到期后,银行多次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催收均无果。2004年,银行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资产管理公司承受上述债权和担保权利。今年年初,资产管理公司向法院诉请判令上述被告偿还借款。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发现,该案被抵押的房产的所有人林某辉在签订房产抵押合同时仅有10周岁。经过审理,长乐市法院认为,由于本案抵押合同签订时,房产抵押人林某辉刚满10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法独立作出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且其至今未对抵押行为予以追认,故该抵押担保行为无效。故法院判决林某光、王某云、王某春承担担保责任,驳回某资产公司要求林某辉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请求。
法官说法:购买“娃娃房”后父母无权处置
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现在,很多家长因各种原因将房产办理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有的是中小学生,有的是两三岁的娃娃,有的甚至是出生不久的婴儿。至于“娃娃房”增多的原因,有的是家长担心国家将开征遗产税,以后孩子继承父母的房屋存在经济负担,还不如一步到位登记到孩子名下;有的是家长担心自己做生意存在风险,给孩子买套房子后,即便自己生意失败,也不会给孩子带来太大影响。但是,家长在给孩子办理“娃娃房”时应慎重考虑,因为一旦将房产过户到未成年子女名下,父母只能充当监护人的角色。按照法律规定,监护人只有保护被监护人的权利,而无处理财产的权利。如果父母要在子女未成年时将房产出售或抵押出去,程序上会相当困难。
(福州日报记者 任思言)
谨慎对待父母以未成年子女房产抵押借款
[发布日期:
来源:南京司法行政网,http://www.//5398.html
这几年父母买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情况越来越多,但也会带来一些问题。李女士和张先生系夫妻关系,因急用钱通过民间借贷的途径借钱,但是他们提供抵押的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却是儿子张某。设定抵押关系时,李女士和张先生作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通过公证声明,该抵押担保行为不会损害未成年子女张某的任何合法权益。后来,李女士和张先生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对抵押物及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执行。但是法院决定对强制执行申请裁定不予执行。法院认为:未成年人之父母将未成年人名下房产作为借款的抵押物,是否损害该未成年人利益存在法律疑点,直接强制执行将可能导致执行错误,应当裁定不予执行。这样,债权人只能重新向法院起诉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将花费更大的人力、物力去应付诉讼。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处置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前提是必须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比如说为了未成年子女治病、出国留学等。如果父母以子女财产清偿自己的债务,或以子女的财产为自己的债务设立抵押,则明显是不利于子女利益的处分行为。父母在购置房产时将房产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目的有多种,但是孩子未成年时处分该房产以及用该房产进行抵押借款将受到很大的限制,而且将来父母和孩子一旦有纠纷,父母想收回房产几乎不可能。所以大家将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时一定要综合考虑,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中介在办理父母以未成年子女房产抵押借款时一定要慎重,尽量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作为担保。
来源:石城公证处
父母有权处置孩子房产吗 以子女名义买房有风险
http://yongzhou..cn 2011年03月24日09:26&
http://yongzhou..cn/news//.shtml
提要:近日,厦门一家银行向思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希望执行十岁女孩小倩名下的两套房产,用于偿还银行的195万元贷款及利息。这两套房子是小倩和她母亲的共有房产。
近日,厦门一家银行向思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希望执行十岁女孩小倩名下的两套房产,用于偿还银行的195万元贷款及利息。这两套房子是小倩和她母亲的共有房产。
据了解,这两套位于湖滨东路的房产是小倩的父母出钱买的,只是把女儿小倩的名字写进了共有产权人。
导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近年来父母买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情况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官司也在增多。对此,专家提醒说,父母以子女名义买房,存在四大风险。
母亲贷款拿女儿房产抵押
郑女士是小倩的母亲,也是她的法定代理人。2009年5月19日,郑女士与银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等协议,约定郑女士可向银行申请使用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195万元整,用于经营周转;若发生合同第29条约定的事项的情形时,即一旦危及银行的贷款安全,银行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或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并有权处分抵押物。并且,郑女士、小倩提供两套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物;合同约定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009年5月21日,郑女士向银行借款人民币195万元。
经查,郑女士与徐先生系夫妻关系,小倩系郑女士与徐先生的女儿,设定抵押关系时,郑女士与徐先生还通过公证声明,该抵押担保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法律后果均由其夫妇共同承担,不会损害未成年子女小倩的任何合法权益。
但是,去年9月份银行发现,用于抵押贷款的这两套房产已经被查封了,从银行的角度讲,这危及其贷款安全,因此,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按合同约定可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2010年9月23日,公证处出具了《执行证书》,银行就向思明区法院申请执行,请求对抵押物及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195万元及利息、罚息等。
法院裁定不能执行女儿房产
但是,近日,思明区法院决定对银行的强制执行申请裁定不予执行。
为什么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处的《执行证书》?对此,思明区法院法官说,本案当中存在两个需要审核的问题,首先关于被申请执行人所提供抵押房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危及贷款安全;其次,抵押合同中,未成年人之父母将未成年人名下房产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物设定抵押权,是否损害该未成年人利益。
法院经审核认为,上述两个问题均存在法律疑点,疑点不排除,将可能导致错误执行。由于这些问题应在仲裁或审判程序中才能做出认定,法院无权在执行程序中对上述法律问题进行确定性的裁判。所以,法官说,本案所涉及的银行公证债权文书,在实体权利上可能存在违法要素及权利阻却事由,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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