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资质签订的合同培训资质的单位签订培训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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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培训-签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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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艺考培训机构无资质 两告上法院要求退费遭拒
为在艺考专业课考试中考出好成绩,小薇签约参加某公司专业课课程培训,但还是未能达到录取分数线。这时她发现培训公司不具备办学资格,便起诉要求返还和赔偿相关费用。
重庆晚报讯:为在艺考专业课考试中考出好成绩,小薇签约参加某公司专业课课程培训,但还是未能达到录取分数线。这时她发现培训公司不具备办学资格,便起诉要求返还和赔偿相关费用。重庆晚报记者昨日从綦江区法院获悉,该院一审驳回小薇的诉讼请求,近日市五中院维持了原判。小薇是綦江某中学2013年应届高中毕业生。2012年7月的一天,她在校门口接到一份宣传单,内容是艺考考前培训。征得父母同意后,当月12日,小薇与一家文化传播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接下来的半年,公司聘请的老师对小薇进行了钢琴、声乐等课程培训。随后,小薇参加了2012年艺术类高考()专业考试,但没达到录取线。就在这时,小薇听说这家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承办经批准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形象策划等,并不具备社会办学资质,便将该公司告上法院。法庭上小薇诉称,该公司并不具备相应师资条件,教学也没达到预期要求,存在违法办学和违规收学费,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返还学费2万元,赔偿培训期间生活费和住宿费1.5万元。被告公司辩称,小薇已在公司安排下进行了专业培训,公司也收取了学费,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了培训协议,原告缴纳费用并参加辅导,双方的教育培训合同成立。合同签订后,原被告亦按约定的培训期限及培训方式行使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的培训合同已履行完毕。关于原告以被告办学需要有相应的招生、办学资质的问题,应由工商行政部门予以认定和处理,并非导致双方培训协议无效的必然因素,对原告以此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驳回请求。(文中人名系化名)法律咨询 培训包过协议 属于无效合同本案主审法官介绍,以下几种情形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该公司不具办学资格,但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协议。主审法官提醒,现在各类艺术培训班非常多,其中不乏不具资质的机构,这就需要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睁大眼睛,对该机构进行全面了解,避免出现类似小薇的情况。
针对不少培训机构经常打出的包过承诺,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何桐雨提醒,作为培训机构,包过的承诺虽是一种夸大的宣传,但本身就具有欺诈性。因为培训机构本身既不能代替考生参加考试,也不是考试评判者,除了提供教学指导外,它没有能力保证让参加培训的考生全都过关。有的宣传单中有“包过,本次考不过下次免费培训,直到考过为止”的字样,何桐雨认为,这种承诺也有问题,因为很多考试是有年龄限制的,如果参加培训的考生和培训机构签订了这样的包过协议,第一次没有通过,但在其后的考试中不再具备报考条件,那么包过又如何实现呢?因此,考试培训机构推出的包过协议本身就具有欺诈性,属于无效合同。“不过,如果在合同中约定考生不过关,培训机构退还一定比例的学费,这样的条款是有效的。”何桐雨解释,这就在于培训机构愿意承担风险,这笔钱属于风险金。
本文来源:重庆晚报
作者:张亦囝 实习生 唐博文 通讯员 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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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没资质,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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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合同效力
& & 一、厘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是审查该合同是否需要资质的前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其中“房屋建筑”指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等需要,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附属设施”指与房屋建筑配套的水塔、自行车棚、水池等。“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指与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相配套的电气、给排水、通信、电梯等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显然,建筑工程为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与建设工程的范围相比为种属概念,建筑工程的范围相对为窄,其专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因此也被成为房屋建筑工程。如《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故,《建筑法》只适用于建筑工程,不完全适用于建设工程。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 建筑工程可以分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所谓新建,是指从地基及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改进质量或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建设项目。& & 又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均适用于建设工程,当然也适用于建筑工程。所以:(1)与房屋建筑配套进行,同步设计、招标、施工的室内外装修工程,属于房屋建筑活动的一部分,当然属于建筑工程概念的范畴;(2)虽不是与房屋建筑工程同步进行,但室内外装修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变动时,因该等室内外装修会危及建筑工程本身的安全,因此《建筑法》第四十九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等情况下,室内外装修属于建筑工程概念的范畴;(3)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委托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在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不具备建筑工程的特点,不会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其性质属于承揽合同,不属于建筑工程范畴,也不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因此,不适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所以,我们在类似建设部的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均没有发现其在立法依据中援引《建筑法》。& &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虽然要求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但这只是部门规章,不能作为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法》第52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这里必须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这是合同法解释一明确规定的,且必须符合合同法解释二中的效力性条款之规定。&  三、室内装饰企业资质审查早已经被取消&  日,国务院在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已明令取消原国家经贸委“建筑装饰资质审查”、“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审查”行政审批项目。国家经贸委在宣布取消三十项象征审批事项时,明确宣布“将其改为运用市场机制、行业自律或者事后监督”。也就是说,室内装饰企业行业资质不再作为该行业企业的强制性要求,资质已经不是合同主体资格必备条件了。故,对室内装饰合同的效力,首先要审查该工程是否属于建筑工程,其次再审查合同无效所依据的其它法律规定。&  四、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体现至少那么一种结论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对建筑物因装修装饰增加价值没有优先受偿权。换句话说,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发包人,不依附于建筑物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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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培训协议有效么?
入职1个月,公司以过试用期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未签订劳动合同。又以试用期合同未确定为由,未签订试用期合同。明天要去总部参加培训,公司要求签订 培训协议,说明不到服务期的赔偿情况, 同时注明 培训协议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合同。请问 此份培训协议有效么?
 问题来自:湖南 - 长沙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5:07 咨询人:e504705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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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2条回复
要首先签订劳动合同
回复时间: 15:19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无效,可以要求不签劳动合同,赔偿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报酬。
回复时间: 07:06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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