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水库占地支付补偿费用如何征收上海买房契税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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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各位:二级市场购地后发生的拆迁补偿费是否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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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个超级高难度的颠覆性税政问题,再次颠覆大陆契税税制问题:一个公司从别的公司购入土地,即从二级市场购入的,然后自己支付了市政配套费和拆迁补偿费等后续的支出,,现在税局让他们来缴纳此块地的市政配套费和拆迁补偿费的契税?问是否应该交之?有文件依据吗?
各位有什么地方性的文件可供参照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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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号:契税计税依据以成交总额为基数
10:18 来源:樊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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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应当缴纳契税的行为。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号)批复中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如下: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企业开发用地取得方式原来多以协议出让方式为主,随着国家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土地出让目前主要以“招、拍、挂”程序为主,相同于财税[号的竞价方式,契税成交价格均应当包括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土地出让之前为达到出让条件的前期必要的开发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一般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机构不会向开发企业单独收取这部分前期开发成本费用。所以企业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的开发用地一般应为净地。如果开发企业承受土地权属另行支付前期开发费用,则此部分费用应当计入契税成交价格,不允许从支付总价中扣除。
  国税函[号是立足于财税[号文所做出的补充解释,两者政策上没有冲突之处。开发企业“招、拍、挂”程序取得土地不管是以什么方式支付价款以及不管取得什么票据凭证,只要构成了取得土地所支付的经济利益,均应当计入成交总额价款做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现在没有市政配套费了吧,二级市场购入的也不存在拆迁补偿费吧
谢谢以上诸位
中国大陆地产政策或操作惯例的区域性,及中国税制尤其是地方性税种的地方特色或碎片化,已经表明了中国大陆在一个特殊的领域,在一些特殊的税种,成为一个联邦甚至邦联的国家,这在某些方面成为我一个同样对中国大陆实现民主摆脱现今独裁体制的怀有绝望期盼的鸟人朋友(陈炯明的孙子之孙子之孙子之孙孙子,也是台独的大陆翻版j)所推崇的:地方主义。
湖北有明确的文件
我们这里好像不用交
二级市场,哪有理由交啊
湖北有明确的文件
朋友,能否提供一下文件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武地税发〔2014〕8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契税、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契耕两税)征收管理工作,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经研究,现就契耕两税征管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拆迁补偿费计征契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号)有关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依据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承受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后单独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应列入契税计税依据,照章征收契税。
  二、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征契税问题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实际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列入契税计税依据,照章征收契税。
  (二)自日起,纳税人应在实际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月份终了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主动申报补缴契税,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补缴税款的,应依法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土地权属契税问题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房屋、土地权属,不征收契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权是依附于人身关系的专属权利,只能行使或放弃,不能进行转让或赠与。据此,部分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而由其他法定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不属于房屋、土地权属赠与行为,不征收契税。
  四、关于居民房屋征收契税减免信息查询问题
  (一)各区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窗口在受理审核房屋征收契税减免申请过程中,应登陆市地方税务局FTP服务器(服务器地址:税政三处/房屋征收信息查询),核实被征收人申报的房屋征收信息与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提供的电子信息相一致后,方可办理契税减免手续。
  (二)各区地方税务局要指定专人配置专门权限,负责房屋征收信息查询工作,相关房屋征收信息除用于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契税减免办理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三)各区地方税务局应对上传的本区房屋征收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若因信息缺失影响被征收人契税减免办理,仍由相关责任区局负责核实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信息。
  五、关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耕地占用税征管问题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纳税人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由国土规划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时通知纳税人到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国土规划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凭证)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由国土规划部门定期将相关涉税信息传递至地税部门,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依法及时补征耕地占用税。国土规划部门仍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凭证)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流程问题
  建设单位占地不含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根据现行耕地占用税政策规定,不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为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简化征收流程,上述情况国土规划部门不再填写开具《耕地占用税纳免税申报表》,由其直接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七、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地税部门应积极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从国土规划部门获取我市近年来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信息和2012年以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情况。2014年,市地方税务局将适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耕地占用税征管情况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征契税情况专项核查工作,以堵塞契耕两税征管漏洞,进一步完善契耕两税征管机制。
  (二)自2014年度起,纳税人在上一年度内申报缴纳契耕两税的,各征管部门应将其缴税情况纳入年度税务清结,以进一步强化契耕两税日常征管。
  (三)自2014年度起,税务稽查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契耕两税稽查力度,在各类稽查案件中,凡涉及契耕两税的,应列入必查税种,严格开展检查。
  (四)在日常征管和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和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能提供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应按规定补缴契税;否则,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时扣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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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武地税发〔2014〕8号
各区地方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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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契税不可剔除土地前期开发成本
会计城 | 日
来源 : 互联网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号),对国有土地出让的契税计税依据问题做出明确。国税函[号文件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号),对国有土地出让的契税计税依据问题做出明确。国税函[号文件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如何确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缴纳契税的计税价格,我们在《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及《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九条中可以找到相应的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也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当中的契税计税价格曾单独发文明确。财税[号文件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如果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一是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二是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如果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这次国税函[号文件主要是对财税[号文件当中确定竞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事项进行了补充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的计税依据。所谓&招、拍、挂&程序,是指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简称。查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当中的相关概念,招标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拍卖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挂牌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同样包括在内。文件中&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根据理解应指直接从国家手中出让取得,而不包括转让、租赁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国税函[号文件中提到了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但&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包含什么内容没有明确。参考财税[号文件及其他规定,我们认为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及迁坟、鱼塘、养殖场的拆迁赔偿费,旧城区开发含动迁户临时安置的安置费、自行安置的补助费、私房征购费,其他经营服务性费用如拍卖佣金、土地评估费、土地测绘技术服务费、公告费、服务费等,也就是说基本上和财税[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中协议出让内容一致。现实情况中,有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是整体打包拍卖,房开企业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的开发用地一般应为净地,土地出让之前为达到出让条件的前期必要的&七通一平&开发,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一般都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成交价格中包含政府所有应收的费用。有的则仅包括国土部门收取的费用,没有包括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监管部门收取的费用,如果开发企业承受土地权属签订合同时注明按现状取得土地(可能土地未平整),需另行再支付前期开发费用的,则此部分费用也应当计入契税成交价格,不允许从支付总价中扣除。   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房开企业&招、拍、挂&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管是以什么方式支付价款以及不管取得什么票据凭证,只要构成了取得土地所支付的经济利益,均应当计入成交总额价款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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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承担政府城中村改造任务,土地成本是支付给村民的安置费、补偿费及回迁楼的建造费等。政府免征我公司的土地出让金及配套费用。我公司取得土地支付的安置费......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承担政府城中村改造任务,土地成本是支付给村民的安置费、补偿费及回迁楼的建造费等。政府免征我公司的土地出让金及配套费用。我公司取得土地支付的安置费、补偿费等费用是否缴纳契税?
  答:《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评估价格、土地基准地价两种方式确定。
  对于未支付土地出让金,仅支付补偿费的房地产公司,其单纯支付的补偿费是否应纳契税,文件未列明,可参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实施房屋拆迁过程中,以货币形式支付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款和安置补偿费的,其契税计税依据为实际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和安置补偿费;以房屋形态安置的,根据被拆迁房屋面积和被拆迁房屋地段每平方米应支付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费用核定其契税计税依据。请进一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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