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繁荣中国邮政储蓄网上银行帐号

中国邮政储蓄帐号有b打头的吗
中国邮政储蓄帐号有b打头的吗
09-04-17 &匿名提问 发布
回答是: 1:未成年人是不可以办理中国邮政储蓄的淘宝绿卡的(但是极个别地方也允许凭户口本开卡,具体你可以到邮政营业厅咨询). 2:邮政淘宝卡是有着和邮政绿卡相同功能的,(也就是存,取,转帐,ATM取款和转帐,POS机刷卡消费购物),并且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淘宝支付宝功能.也就是说,邮政淘宝卡比邮政绿卡只多了一个淘宝支付宝功能,2者没有太大差别. 3:如果需要上支付宝冲值的话,首先要申请一个支付宝帐号,申请好以后拿着淘宝绿卡,身份证到当地邮局营业厅办理淘宝绿卡的签约加办,这个是要在柜台办理的,把卡,身份证,手机号码和支付宝的邮箱号给营业员签约加办成功后,这个就是支付宝卡通了,你可以凭此卡向支付宝里冲值,进行网上购物. 另外,未成年人就算能够办理淘宝绿卡,但是签约时未满18周岁系统是不让签的,也就是说,以上,您是不能够办理的~ 如果实在想通过淘宝卡网上购物,可以以家人的名字开一个淘宝支付宝帐户,然后到邮政储蓄让家人以他们的名字办一张淘宝卡,然后提供手机号和支付宝邮箱号请营业员开通,手机号是接受验证码用的,可以用家人的,也可以用你自己的,看你哪个方便了,但是支付宝上的名字必须是跟淘宝卡帐户名字相同~ (使用感受嘛,就是淘宝卡不是其他银行的网上银行,功能比较单一,并且需要接收验证码,网上购物用用也可以,如果还需要办理其他转帐什么的,淘宝卡是没这些功能的,这时就需要使用其他银行的网上银行了,这个需要您根据自身的使用要求来选择了~)回答一下补充问题~首先是未成年人办理淘宝绿卡,我上面也说了有的地方有可能能办,这个要看具体的当地规定~至于我说签约时未满18周岁系统是不让签约的是当营业员给你签约加办时需要输入身份证号,如果你未满18周岁,就是说还没拿到身份证的话,系统会提示该用户未满18周岁,无法加办.我家人就在邮政储蓄工作的,除非系统改了,不然我的回答应该不会错.至于另外一个回答,或许你可以到当地邮政储蓄具体咨询一下,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办理淘宝卡并能签约加办支付宝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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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目前暂不支持银行账户对邮政储蓄账户的转账汇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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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那是6开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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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当时我也是以为那是b,专门问的工作人员,他们说那是6,后面有的也是6,不是b,可别给弄错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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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1 88 绿卡(包括vip卡,生肖卡)9551 00 老版绿卡6221 50 淘宝卡6221 51 商联卡 (含特约卡种)6210 98 绿卡通6210 96 绿卡通副卡卡号全部数字 没有字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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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是不过期的,哈哈,就算过了100年,只要是银行不倒闭你就能用。支用的时候别忘拿身份证,因为你已经成为了长期不动户,需要解除那个状态才能正常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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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是不过期的,哈哈,就算过了100年,只要是银行不倒闭你就能用。支用的时候别忘拿身份证,因为你已经成为了长期不动户,需要解除那个状态才能正常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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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他折号和卡号都行,两个号是捆绑一起的,补存折带你旧的存折和身份证到邮政储蓄窗口办理就行,当时就可以办新折,用卡取钱就只能在ATM上取了,在邮政的ATM机上取钱只能取100的整数倍,如果要取零头就只能到窗口取了,在其他银行的ATM机上取钱每次要加收2元的跨行手续费!(另外你的绿卡必须上面得有银联标志,如果没有,那么那张卡就已经作废了!)你只能带身份证和10元钱重新办张新卡了!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邮政储蓄的卡号和帐号不一致_百度知道
邮政储蓄的卡号和帐号不一致
帐号和卡号是一体的,如果别人给你汇钱,你告诉她哪个畅胆扳感殖啡帮拾爆浆都可以汇到你的账户上,同样你存取卡上的钱存折上的钱也会相应的增多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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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的卡号和帐号是不一致的因为卡号是绿卡的号码帐号是存折独有的当然不一样但是如果你办理的是关联的卡/折就算存折的畅胆扳感殖啡帮拾爆浆帐号和卡号不一样别人给你汇款的话不论打到存折还是卡你都会收到的没有问题
卡号是19位的,帐号是18位的,如果你是卡折合一户,那么无论打到哪个号上都是一样的。
对 卡号和银行帐号是不一样的 因为有的银行卡 下面除了活期业务还可以有定期帐号
当然不一样了,但是只要记得卡号,就行了。而帐号是序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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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中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吴某某、曾某某抵押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琼中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营根镇海榆路邮政办公大楼二楼。
负责人唐平政,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朝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中县支行行长助理。
委托代理人王秋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中县支行风险合规管理员。
被申请人吴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琼中县营根镇营工巷96号。
被申请人曾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琼中县营根镇营工巷96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中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吴某某、曾某某抵押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中县支行于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林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中县支行称,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编号为9000xx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最高借款额度为20万元的贷款,额度有效期及贷款期限共计10年,即日至日。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申请人又与被申请人签订编号为900xx的《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被申请人用自己拥有的琼中房字第私有002xx号房产及琼中国用(营)字第9-69-x号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对被申请人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提供担保。日就抵押事宜办理他项权登记,房屋他项权利人为申请人,证书编号为琼中房县城他字第集体013xx号。日,被申请人根据签订编号为9000xx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向申请人申请支用合同额度项下20万元的贷款。申请人遵照约定向被申请人发放贷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60个月,自日至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另日,被申请人就已归还的额度再次申请支用10万元的贷款,申请人遵照合同关于额度可循环使用的约定,向被申请人发放了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60个月,自日至日,等额本息还款法。《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第五条对贷款利息及罚息、计息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全部或部分债权本金及利息履行期限届满,被申请人未能及时清偿的,申请人有权依法拍卖、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物。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以上第一笔贷款于2014年7月份第56期开始逾期,逾期违约已达85天,第二笔贷款于2014年7月份第20期开始逾期,逾期违约已达63天,经申请人(债权人)多次催收仍未还款。以上情况表明被申请人(债务人)资信情况恶化。根据《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一)项第5款约定,申请人(债权人)要求被申请人(债务人、抵押人)偿还已发生逾期违约的借款的同时提前结清《个人额度借款合同》项下所有借款。综上所述,申请人(债权人)认为,与被申请人(债务人、抵押人)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债务人、抵押人)应承担合同约定方式还本付息的借款义务,逾期还款有违诚实守信原则,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法申请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琼中房字第私有002xx号房产及琼中国(营)字第9-69-x号土地使用权,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即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两笔贷款本金92663.36元,截止至日的贷款利息(含罚息)1670.98元,本息合计:94334.34元(利息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贷3005)V.00xx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中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吴某某、曾某某签订编号为9000xx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及编号为900xx的《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属合法有效合同。被申请人吴某某、曾某某将其拥有的琼中房字第私有002xx号房产及琼中国用(营)字第9-69-x号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并登记(证书编号为琼中房县城他字第集体013xx号),被申请人吴某某、曾某某的抵押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且以上抵押财产没有设定其他在先抵押,其抵押行为合法有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中县支行依法取得抵押权。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中县支行依约定向被申请人吴某某、曾某某发放第一笔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60个月,自日至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并于日依约定向被申请人吴某某、曾某某发放第二笔借款款100000元(借款期限60个月,自日至日,等额本息还款法)。以上被申请人吴某某、曾某某第一笔借款于2014年7月份第56期开始逾期,第二笔借款于2014年7月份第20期开始逾期。至日止,被申请人吴某某、曾某某共拖欠借款本金92663.36元、利息1670.98元,本息合计94334.34元。现因被申请人吴某某、曾某某不能按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中县支行请求实现抵押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被申请人吴某某、曾某某位于琼中县营根镇营工巷96号的担保财产琼中房字第私有002xx号房产及琼中国用(营)字第9-69-x号土地使用权。
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中县支行对被申请人吴某某、曾某某的担保财产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92663.36元、利息1670.98元,本息共计94334.34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中县支行对被申请人吴某某、曾某某的担保财产变价后所得款项在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与抵押权发生的费用等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林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贾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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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与被告江雨祥、曾坛锋、杨清全、林赛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仪商初字第052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负责人朱智,行长。委托代理人丁万祥,男,该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汤玉泉,男,该行法律顾问。被告江雨祥。被告曾坛锋。被告杨清全。被告林赛莲。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与被告江雨祥、曾坛锋、杨清全、林赛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丁万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雨祥、曾坛锋、杨清全、林赛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诉称,日,原告与被告江雨祥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向被告江雨祥发放了10万元贷款,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期限为日至日,年利率15.66%,如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有权在约定年利率的基础上增加50%作为逾期还款的罚息,被告曾坛锋、杨清全、林赛莲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被告江雨祥未能按约归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江雨祥立即归还借款本金87974元及利息13374.64元(利息计算至日),共计元,并要求被告江雨祥给付从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新增利息,被告曾坛锋、杨清全、林赛莲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其提供的证据有:1、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1份;2、小额联保借款合同1份;3、个人贷款借据1份;4、利息计算说明1份。被告江雨祥、曾坛锋、杨清全、林赛莲在答辩期限内未作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与被告江雨祥、曾坛锋、杨清全、林赛莲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1份,约定被告江雨祥、曾坛锋、杨清全、林赛莲成立联保小组,从日起至日止,原告可以根据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内发放贷款,具体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任一小组成员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与小组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小组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日,原告与被告江雨祥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1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江雨祥发放贷款10万元,年利率为15.66%,借款期限自日至日,日到期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江雨祥发放了贷款10万元,被告江雨祥向原告出具了个人贷款借据。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江雨祥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截止到日,被告江雨祥尚欠借款本金87974元及利息13374.64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借据等证据证实,本院对上述事实、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已生效。在原告按约向被告江雨祥提供借款后,被告江雨祥应按约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借款。因被告曾坛锋、杨清全、林赛莲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被告江雨祥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曾坛锋、杨清全、林赛莲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江雨祥归还所欠借款本息并由被告曾坛锋、杨清全、林赛莲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江雨祥、曾坛锋、杨清全、林赛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雨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借款本金87974元、利息13374.64元(利息计算至日),共计元,并承担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曾坛锋、杨清全、林赛莲对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曾坛锋、杨清全、林赛莲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雨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7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887元,由被告江雨祥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江雨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被告曾坛锋、杨清全、林赛莲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27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0104857)。审 判 长  余 雷人民陪审员  刘福保人民陪审员  钱长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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