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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信捷: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_佳信捷(430487)_公告正文
佳信捷: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2013 年 10 月
本次挂牌批准和授权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本次挂牌的资格条件
公司的设立
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的股本演变
公司的股东情况和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附属公司及分支机构
公司的业务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公司的主要财产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税务
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其他事项说明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广州 Guangzhou
武汉 Wuhan
成都 Chengdu
香港 Hong Kong
东京 Tokyo
关于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 律师事务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执业的律师事务
所。根据公司之委托,本所就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以
下称“本次挂牌” )所涉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
律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还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
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公司保证已向本所提供和披露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
头证言,以及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和文
件、所披露的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保证有关副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材料与正本相一致,有关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
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
法授权;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的
证言,或者政府部门官方网站的检索信息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
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已经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本所具备就
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本次挂牌
所提交的备案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本所同意公司在申报材料中引用或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要求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因公司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的,本所不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或单位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10.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本次挂牌行为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现本所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词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具有如下意义:
公司、佳信捷
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佳信捷有限
深圳市佳信捷电子有限公司,公司前身
王鑫等设立公司的 14 名股东的统称
《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于 2012 年 8 月 15 日签署的《关于设立深圳市佳信捷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
《公司章程》
经公司创立大会暨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现行有效之《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挂牌后实
《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挂牌后实施)》 , 该
章程(挂牌后实施)于公司完成本次挂牌后适用
实际控制人
广东国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腾宇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道富元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疆久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深圳市中创富二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福田展销部
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展销部
广州分公司
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衡阳分公司
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
北京佳信捷
北京市佳信捷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
深圳市佳信捷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惠州佳信捷
惠州市佳信捷电子有限公司
2011 年、2012 年及 2013 年 1 月至 6 月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规则(试行)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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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市监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审计报告》
大华于 2013 年 10 月 22 日出具的《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书》
恒信德律于 2012 年 8 月 22 日出具的《深圳市佳信捷电子有
限公司拟股份制改组涉及的深圳市佳信捷电子有限公司净
资产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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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挂牌批准和授权
(一)同意本次挂牌的股东大会
2013 年 6 月 28 日, 公司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记载,
实际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 14 人,代表公司总股本的 100%,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作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决议。
(二)对本次挂牌事宜的授权
此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相关事宜。
经本所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等程序事项符合公司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人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会议
所作出的决议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股东大会决
议的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对董事会的授权依据 《公司章程》 规定的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的职权作出,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合法有效。
综上, 本所认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就公司进行本次挂牌作出了合法有
效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2012 年 9 月 17 日,经深圳市市监局核准,公司由佳信捷有限依法整体变更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公司为永续经
营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8,000 万元,住所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
新兴工业园六区 A2 幢,法定代表人为王鑫,经营范围为“安防产品、电子产品、
摄像机、硬盘录像机、高速球、矩阵、液晶监视器、视频采集卡、光端机、网络
摄像机、音视频解码服务器、其他监控器材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开发
及技术咨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粤 GB091 号 “设计、施工、
维修资格证” 有效期至 2013 年 12 月 14 日);计算机软硬件、光电一体化设备的
设计研发、销售、技术开发及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投资兴办实业(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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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禁止及规定需前置审批项目) ” 。
根据公司确认及本所核查,公司依法设立,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依法
有效存续。
本次挂牌的资格条件
公司的本次挂牌符合《业务规则(试行) 》第二章所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
(一)公司的前身佳信捷有限成立于 2006 年 3 月 9 日,2012 年 9 月 17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已满两年。
本所认为,公司符合《业务规则(试行)》第二章第2.1条第(一)项“依
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规定。
(二)根据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关于第九部分“公司的
业务”部分的描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主营业务明确。
本所认为,公司符合《业务规则(试行) 》第二章第 2.1 条第(二)项“业
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规定。
(三)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三部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及规范运作” 部分的描述, 公司自设立时即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
会,并根据《公司章程》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及财务、
生产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公司的重大决策也经过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本所认为,公司符合《业务规则(试行)》第二章第2.1条第(三)项“公
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的规定。
(四)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公司的设立”和第六部分“公司的股本
演变” 部分的描述, 公司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符合 《业务规则(试行) 》
第二章第2.1条第 (四)款“股权明晰, 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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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据公司与国信证券签署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符合《业
务规则(试行) 》第二章第 2.1 条第(五)项“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的规
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程序、发起人资格、条件、方式
公司设立的程序
2012 年 8 月 1 日,佳信捷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佳信捷有限依法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同意聘请大华为审计和验资机构出具 《审计报告》 及整
体变更后的《验资报告》 ,聘请恒信德律为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2012 年 8 月 15 日,佳信捷有限的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同日,大华出具大华审字〔 号《审计报告》,显示截至 2012 年 5
月 31 日,佳信捷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 143,696,968.20 元。
2012 年 8 月 22 日, 恒信德律出具京恒信德律评报字 〔2012〕 0151 号《资产
评估报告书》,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2 年 5 月 31 日,佳信捷有限经评估的净资产
值为 146,014,880.26 元。
2012 年 8 月 30 日,大华出具大华验字〔 号《验资报告》 ,对公司
设立时的注册资本进行了审验; 截至 2012 年 8 月 30 日, 佳信捷(筹) 已将截至
2012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14,369.6968 万元中的 8,000 万元折合股份总数
8,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超过部分 6,369.6968 万元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2012 年 9 月 6 日,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并作出决议,
同意佳信捷有限以经审计的净资产中的 8,000 万元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8,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共计股本 8,000 万元,由佳信捷有限各股东按照各
自在佳信捷有限的出资比例分别折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应数额的股份。
公司创立大会同时还通过了设立公司的其他相关议案,具体包括公司筹建工
作报告、 《公司章程》 、选举董事组建首届董事会、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组建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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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9 月 17 日, 公司在深圳市市监局办理完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
商登记,换领了营业执照。公司设立时各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为 14 名, 其中国科创投和腾宇投资为内资有限责任公
司, 新疆久丰、道富元通和中创富为内资有限合伙企业, 其余 9 名为中国籍自然
人。上述 14 名发起人在中国境内均有住所,具备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
经本所核查,公司设立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条
件,具体为:
公司发起人人数为 14 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
公司的总股本为 8,000 万元,超过《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最低
注册资本 500 万元的限额;
公司的设立经佳信捷有限股东会依法通过,各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
议》, 认购了《公司章程》 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已发行的全部股份并缴纳全部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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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有公司名称,建立了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有公司住所。
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按经审计的帐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折合的实收资本总额不高于净资产, 公司的设立方式符合《公司法》的规
综上, 本所认为, 公司设立的程序、 发起人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设立过程中签定的改制重组合同
2012 年 8 月 15 日,14 名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该协议就拟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的名称、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发起人的出资、发起人的权利义
务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
本所认为, 公司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发公司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公司设立时的审计、评估和验资
大华就佳信捷有限截至 2012 年 5 月 31 日的净资产进行了审计,并于 2012
年 8 月 15 日出具了大华审字 〔2012〕 4794 号《审计报告》 :截至 2012 年 5 月 31
日,佳信捷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143,696,968.20 元
恒信德律就佳信捷有限以 2012 年 5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进行
评估,并于 2012 年 8 月 22 日出具了京恒信德律评报字〔 号《资产
评估报告书》 : 截至 2012 年 5 月 31 日, 佳信捷有限净资产帐面值为 143,696,968.20
元,评估值为 146,014,880.26 元,增幅为 1.61%。
大华就公司截至 2012 年 8 月 30 日的注册资本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2
年 8 月 30 日出具大华验字〔2012〕 097 号《验资报告》 : 截至 2012 年 8 月 30 日,
佳信捷(筹)已将截至 2012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14,369.6968 万元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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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万元折合股份总数 8,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超过部分 6,369.6968 万元
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综上, 本所认为, 公司设立时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和验资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公司创立大会于 2012 年 9 月 6 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筹委会在创立大会
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方式向各发起人发出了关于召开创立大会的通知,全体发起
人股东(或授权代表)均出席了会议。
公司召开的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筹建工作报告》 、《公司设立费用开支
情况报告》、《关于变更设立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审议
发起人出资的议案》、《公司章程》、《关于审议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关于审议选举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成员(不包括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等,选
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了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共
同组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
本所认为, 公司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公司的独立性
(一)公司资产的独立性
根据公司确认及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合法拥有公司
日常经营所需的各项资产的所有权,公司的资产独立于股东资产,与股东的资产
权属关系界定明确,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
也不存在公司股东利用公司资产为股东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根据公司确认及本所核查, 公司与全体员工均签订了《劳动合同》,独立发
放员工工资, 公司建立了独立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体系; 公司所有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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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均在公司领取报酬, 不存在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兼职的情形。
(三)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根据公司确认及本所核查, 公司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 有独立的财务核算
体系和独立的财务人员, 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有独立的银行帐户, 依法独立
进行纳税申报,并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根据自身经营的需要决定资金使用事
(四)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根据公司确认及本所核查, 公司建立健全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
构,在生产经营及管理上独立运作,不存在依赖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形。
(五)公司机构的独立性
根据公司确认及本所核查, 在机构设置方面, 公司按照业务体系的需要设立
有独立的经营机构和管理机构,包括独立的行政体系、财务体系、营销体系、生
产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
本所认为,公司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业务独立、机构独立,具
有独立面向市场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的法律缺陷。
公司的股本演变
(一)2006 年 3 月 9 日,佳信捷有限设立
2006 年 3 月 3 日,王鑫、王强、钟寿超签订佳信捷有限《章程》,拟共同出
资 100 万元设立佳信捷有限。
同日, 深圳市新洲会计师事务所对佳信捷有限的设立出资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深新洲内验字〔2006〕第 135 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截至 2006 年 3 月 3
日,佳信捷有限(筹)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 100 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2006 年 3 月 9 日,深圳市工商局下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佳信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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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成立,成立时股本信息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二)2008 年 3 月 6 日,第一次股本演变――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7 年 12 月 31 日,佳信捷有限全体股东出席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如下
表所示的股权转让;
转让比例(%)
受让比例(%)
转让价款(万元)
2008 年 2 月 26 日,钟寿超与王鑫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
并经深圳市宝安区公证处公证。
2008 年 2 月 27 日,全体股东通过佳信捷有限新《章程》。
2008 年 3 月 6 日,深圳市工商局核准本次变更,变更后股本信息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三)2008 年 6 月 25 日,第二次股本演变――第一次增资
2008 年 5 月 30 日,佳信捷有限全体股东出席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如下表
所示增资。
增资额(万元)
同日,全体股东通过佳信捷有限《章程修正案》。
2008 年 6 月 13 日,深圳汇田会计师事务所对佳信捷有限的本次增资进行审
验,并出具深汇田验字〔 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截至 2008 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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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2 日,佳信捷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400 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2008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工商局核准本次变更,变更后信息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四)2011 年 10 月 28 日,第三次股本演变――第二次增资
2011 年 10 月 10 日,佳信捷有限全体股东出席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如下
表所示增资。
增资额(万元)
本次共出资 342.6226 万元,其余
291.5116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本次共出资 85.6573 万元,其余
72.8793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本次共出资 240.0029 万元,其余
204.2003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本次共出资 180.0010 万元,其余
153.1492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本次共出资 180.0010 万元,其余
153.1492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本次共出资 90.0005 万元,其余
76.5746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本次共出资 90.0005 万元,其余
76.5746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本次共出资 300.0017 万元,其余
255.2487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本次共出资 1,508.2875 万元,其余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同日,全体股东通过佳信捷有限《章程修正案》。
2011 年 10 月 18 日,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对佳信捷有
限的本次增资进行审验,并出具立信大华(深) 验字〔2011〕 064 号《验资报告》
予以确认,截至 2011 年 10 月 18 日,佳信捷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出资
1,508.2875 万元,其中 225 万元作为实收资本,其余部分 1,283.2875 万元作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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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积,均以货币出资。
2011 年 10 月 28 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准本次变更,变更后信息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五)2011 年 12 月 27 日,第四次股本演变――第三次增资
2011 年 12 月 15 日,佳信捷有限全体股东出席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如下
表所示增资。
增资额(万元)
资本公积金转增
资本公积金转增
资本公积金转增
资本公积金转增
资本公积金转增
资本公积金转增
资本公积金转增
资本公积金转增
同日,全体股东通过佳信捷有限《章程修正案》。
2011 年 12 月 20 日, 大华深圳分所出具大华(深)审字 〔2011〕 1331 号 《审
计报告》,确认佳信捷有限截至 2011 年 10 月 31 日资本公积为 1,283.2875 万元。
同日,大华深圳分所对佳信捷有限的本次增资进行审验,并出具大华(深)
验字〔 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截至 2011 年 12 月 16 日,佳信捷
有限已将资本公积 1,275 万元转增实收资本。
中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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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2 月 27 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准本次变更,变更后信息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六)2012 年 5 月 17 日,第五次股本演变――第四次增资
2012 年 3 月 26 日,佳信捷有限全体股东出席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如下表
所示增资。
增资额(万元)
本次共出资 3,040 万元,其余 2,84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本次共出资 1,330 万元,其余
1,242.5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本次共出资 1,330 万元,其余
1,242.5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本次共出资 760 万元,其余 710 万
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本次共出资 760 万元,其余 710 万
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本次共出资 380 万元,其余 355 万
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本次共出资 7,600 万元,其余 7,1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同日,全体股东通过佳信捷有限《章程修正案》。
2012 年 5 月 3 日,大华深圳分所对佳信捷有限的本次增资进行审验,并出
具立信大华(深)验字〔 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截至 2012 年 5
月 2 日,佳信捷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出资 7,600 万元,其中 500 万元作为
实收资本,其余部分 7,100 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均以货币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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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5 月 17 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准本次变更,变更后信息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七)2012 年 9 月 17 日,第六次股本演变――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具体参见本法律意见书“公司的设立”部分。
公司的股东情况和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的股东情况
公司有共 14 名股东,其中 9 名自然人股东,5 名企业股东,均为公司设立
的发起人。
自然人股东情况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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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东情况
国科创投是一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 640 万股股份,
占本次挂牌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8%;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核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信息如下表所示: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桂新西路 20 号 101 室
30,000 万元
21,000 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
自 2010 年 10 月 28 日起至 2018 年 10 月 28 日止
创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经营范围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须凭
有效的许可证或批准证明经营)
腾宇投资是一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 395.0640 万股
股份,占本次挂牌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4.9383%;根据深圳市市监局核发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信息如下表所示: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九围社区九围别墅管理区 C33 栋 202 (办公场所)
有限责任公司
自 2011 年 9 月 27 日起永续经营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企业管理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
务)、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保险及其它金融业务)。(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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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久丰是一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成立于 2008 年 11 月 11 日,
持有公司 280 万股股份,占本次挂牌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3.5%;根据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工商局核发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其基本信息如下表所示:
主要经营场所
乌鲁木齐市高新街 258 号数码港大厦
执行事务合伙人
久银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范围: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
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
关资讯服务。
道富元通是一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成立于 2010 年 10 月 19 日,
持有公司 280 万股股份,占本次挂牌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3.5%;根据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工商局核发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其基本信息如下表所示:
主要经营场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3602A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杭州通诚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顾卫平),上海仰印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委派代表:顾卫平)
合伙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创业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
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中创富是一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成立于 2012 年 1 月 17 日, 持有
公司 160 万股股份,占本次挂牌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2%;根据深圳市市监局核发
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其基本信息如下表所示:
主要经营场所
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工业区深业泰然雪松大厦 16 层 B 座 16c (入驻深圳市
中创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中创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枫)
合伙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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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顾问(不含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
务、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项目)。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核查, 王鑫为公司的创始股东,现持有公司 3,982.2240 万股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的 49.7778%,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
公司的附属公司及分支机构
(一)分支机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拥有 3 家分支机构: 福田展销部、 广州分
公司和衡阳分公司。
福田展销部
福田展销部成立于 2011 年 5 月 23 日, 现持有深圳市市监局核发的《营业执
照》,其基本信息如下:
隶属企业名称
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机构名称
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展销部
深圳市福田区振中路 168 号京华大院 4 栋一层 A009 号(仅限办公)
市场主体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自 2011 年 5 月 23 日起至 2015 年 5 月 23 日止
2012 年度已年检
许可经营信息
一般经营项目
摄像机、硬盘录像机、高速球、矩阵、
液晶监视器、视频采集卡、光端机、安
防产品的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
件、光电一体化设备的销售;国内贸易
(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
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
国家专营专控商品)。
许可经营项目
经本所核查, 福田展销部的设立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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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出具之日, 福田展销部有效存续,不存在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
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广州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9 月 3 日,现持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
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其基本信息如下:
隶属企业名称
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机构名称
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棠东东路 25 号 309 房
市场主体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2012 年 9 月 3 日
安防产品、电子产品、摄像机、硬盘录像机、高速球、矩阵、液晶监视器、
视频采集卡、光端机、光端机、网络摄像机、音视频解码服务器、其他监
控器材的设计、销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光电一体化
设备的设计、销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批发和零售
贸易(国家专营专控项目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本所核查, 广州分公司的设立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 广州分公司有效存续,不存在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
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衡阳分公司
衡阳分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12 月 9 日, 现持有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
《营业执照》,其基本信息如下:
隶属企业名称
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机构名称
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
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四海大厦 1101 房
市场主体类型
股份公司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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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2 月 9 日
安防产品、电子产品、其他监控器材的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接洽公司
所属范围的安防工程业务,计算机软硬件、光电一体化设备的设计、销售、
安装及售后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
经本所核查, 衡阳分公司的设立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 衡阳分公司有效存续,不存在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
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全资子公司
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拥有 1 家全资子公司: 北京
北京佳信捷成立于 2012 年 3 月 31 日, 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
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信息如下:
北京市佳信捷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32 号蓝天科技综合楼 B1-F5 中发电子市场 F5017
法定代表人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自 2012 年 3 月 31 日起至 2042 年 3 月 30 日止
开业,2012 年度年检通过
技术开发;销售电子产品。(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经本所核查, 北京佳信捷的设立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 北京佳信捷有效存续,不存在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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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公司持有北京佳信捷 100%股权符合《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且该股权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三)报告期内的分支机构
经本所核查,公司报告期内曾拥有 1 家现已注销的分支机构:北京分公司。
北京分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11 月 2 日,于 2011 年 9 月 7 日注销。北京分公
司注销前基本信息如下:
隶属企业名称
深圳市佳信捷电子有限公司
分支机构名称
深圳市佳信捷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32 号蓝天科技综合楼 B1-F5 中发电子市场 F5017
市场主体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07 年 11 月 2 日
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零配件、电子产品、机械电子设备。
经本所核查,北京分公司的设立与注销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四)报告期内的全资子公司
经本所核查, 公司报告期内曾拥有 1 家现已注销的全资子公司: 惠州佳信捷。
惠州佳信捷成立于 2012 年 7 月 16 日, 于 2013 年 7 月 10 日注销,成立至注
销期间仅经过一次工商变更――股东由佳信捷有限变更为佳信捷。惠州佳信捷注
销前基本信息如下:
惠州市佳信捷电子有限公司
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二楼 215 室
有限责任公司
自 2012 年 7 月 16 日起至 20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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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执照仅作为企业法人资格凭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1,500 万元
1,500 万元
1,500 万元
1,500 万元
经本所核查,惠州佳信捷的设立与注销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安防产品、
电子产品、摄像机、硬盘录像机、高速球、矩阵、液晶监视器、视频采集卡、光
端机、网络摄像机、音视频解码服务器、其他监控器材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
技术开发及技术咨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粤 GB091 号“设
计、施工、维修资格证”有效期至 2013 年 12 月 14 日);计算机软硬件、光电一
体化设备的设计研发、销售、技术开发及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投资兴办
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及规定需前置审批项目) 。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 公司主要从事安防视频监控产品研发、生产
及销售,并基于客户的定制化需求提供安防视频监控整体解决方案。 公司的实际
经营业务未超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近两年未发
本所认为,公司业务明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生产经营资质证书
经本所核查公司提供的业务资质文件, 公司已取得业务经营所必须的相关资
质,具体如下:
由广东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下发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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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
由广东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产品型号规格
粤1002125号
AC-FR(T)-D
粤1002126号
红外半球摄像机
粤1002127号
彩色红外摄像机
粤1002128号
彩色摄像机
粤1002129号
彩色半球摄像机
粤1002294号
百万高清红外网
JXJ-HDR8101-31
AC-IPCR1T2B5
粤1002295号
百万高清红外网
AC-IPCR1T2B7
CA-NC22TR5
CA-NC22TR7
粤1002297号
百万高清网络摄
AC-IPC1T2B
JXJ-HDC8101TS
粤1002298号
网络高清红外半
AC-IPCR2T2B2
CA-NC21TR2D
JXJ-HDD8101TS-2I
高清网络枪式摄
JXJ-HDC8202HS
AC-IPC1H2B
高清低照度网络
红外防水一体机
CA-HD32NR5
JXJ-HDR8202HS-3I
AC-IPCR1H2B5
红外智能高速球
AC-NS926DAR
CA-KS926DAR
JXJ-BH3211LI
红外变速球
JXJ-BM115I
AC-NS926D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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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KS926DAW
JXJ-BH321LM
高清网络红外半
JXJ-HDD8202HS-3I
AC-IPCR2H2B2
CA-HD32NR2D
网络高清枪式摄
JXJ-HDC8102TS
网络高清红外枪
JXJ-HDR8102TS-51
网络高清红外一
体化摄像机
JXJ-HDR8202HS-51
网络高清红外半
JXJ-HDD8102TS-31
网络高清红外枪
JXJ-HDR8102TS-31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
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海关注册登记编码
注册登记日期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12 年10 月18 日下发的
号《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三)中国大陆外的经营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公司未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经营活动。
(四)持续经营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不存在持续经营
的法律障碍,具有持续的经营能力。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公司的主要关联方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目前存
在如下主要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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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及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王鑫、王强和国科创投,以及王鑫的配偶刘军湘。
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王鑫、王强、夏家超、傅冠强、肖俊斌、
杨金才和刘纪显; 监事曹妍、 陈祖华和余显浓;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王强、夏家超、
廖勇、姚国梁、贺淑艾和李郁。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施加
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腾宇投资。王鑫的配偶刘军湘直接持有腾宇投资 17.0002%的财产份额,
腾宇投资同时持有公司 4.9383%的股份;腾宇投资基本信息参见本法律意见书
“七、公司的股东情况和实际控制人”部分。
广东弘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傅冠强直接持有广东弘德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12%的股权,并担任其副总经理职务; 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核发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信息如下表所示: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桂新西路 20 号 301
有限责任公司
自 2010 年 9 月 14 日起至 2060 年 9 月 14 日止
受托管理企业资产;从事有关直接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业务。(经
营范围不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应经许可的项目)
深圳市中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杨金才直接持有深圳市中安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 55%的股权,并担任其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根据深圳市市监局核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信息如下表所示:
深圳市中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泰然九路交汇处英龙展业大厦 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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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自 2009 年 10 月 30 日起至永续经营
2012 年度已年检
一般经营项目
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
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另行办理审
批登记后方可经营);数码产品、电子
媒体产品、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及网
络技术开发;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
另行申报);展览展示及会议策划(不
含限制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深圳市富锦达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富锦达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由杨
金才近亲属实际控制,杨金才担任其董事职务;根据深圳市市监局核发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信息如下表所示:
深圳市富锦达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25 号英龙大厦 4 楼 405 房
有限责任公司
自 2000 年 7 月 5 日起至 2030 年 7 月 5 日止
2012 年度已年检
一般经营项目
设计、制作国内外广告、代理报刊、影
视、印刷品、礼品广告业务。承办展览、
展销(具体项目另报)。
许可经营项目
深圳市安博会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博会展有限公司由杨金才近亲属实
际控制;根据深圳市市监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信息如下表所
深圳市安博会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英龙展业大厦 4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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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自 2005 年 11 月 24 日起至 2025 年 11 月 24 日止
2012 年度已年检
一般经营项目
会议、会展、展览装饰工程设计、信息
咨询(以上不含限制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深圳市中创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祖华直接持有深圳市中创富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 30%的股权,并担任其董事职务;根据深圳市市监局核发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其基本信息如下表所示:
深圳市中创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工业区深业泰然雪松大厦 16 层 B 座 16c(仅限办公)
有限责任公司
自 2001 年 12 月 7 日起至 2031 年 12 月 7 日止
2012 年度已年检
一般经营项目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股权投资;投资顾问(不含证券、保险、
基金、金融业务、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
限制项目);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
的项目除外)。
许可经营项目
深圳市中创富三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陈祖华直接持有深圳
市中创富三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14.2855%的股权,并通过深圳市中
创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持有 1.4286%的股权;根据深圳市市监局核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信息如下表所示:
深圳市中创富三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工业区深业泰然雪松大厦 16 层 B 座 16c (入驻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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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执行合伙人
深圳市中创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表:陈枫)
自 2012 年 6 月 18 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18 日止
2012 年度已年检
一般经营项目
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
含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人才
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深圳市凯铭威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凯铭威电子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8 月
注销, 注销前,王鑫直接持有其 80%的股权,并担任监事职务,王强直接持有其
20%的股权。深圳市凯铭威电子有限公司注销前基本信息如下:
深圳市凯铭威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崩山工业区第十三栋三层
有限责任公司
自 2007 年 11 月 14 日起至 2017 年 11 月 14 日止
一般经营项目
摄像机、硬盘录像机、高速球的生产;
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不含生产加
工)与销售;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
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货物
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律、行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及规定需前置
审批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深圳市佳信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佳信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6 月注销, 根据深圳市监局于 2010 年 10 月 15 日下发的《工商基本信息》,
深圳市佳信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未年检,于 2004 年被依法公告吊销,法定代
表人王鑫对吊销不负个人责任; 注销前,王鑫直接持有其 51%的股权,并担任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深圳市佳信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销前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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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佳信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02 号信兴广场商业大厦 1215 单元
有限责任公司
自 2000 年 9 月 7 日起至 2010 年 9 月 7 日止
一般经营项目
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投资咨
询;信息咨询及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
开发(不含限制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深圳市太平洋安防通讯市场佳信捷展销部。深圳市太平洋安防通讯
市场佳信捷展销部于 2011 年 3 月注销;注销前,王强为其经营者。深圳市太平
洋安防通讯市场佳信捷展销部注销前基本信息如下:
深圳市太平洋安防通讯市场佳信捷展销部
深圳市华发北路太平洋安防通讯市场 1A38 号
个体(个人经营)
2005 年 8 月 17 日
许可经营信息
一般经营项目
安防产品。
许可经营项目
深圳市威缔欧安防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威缔欧安防技术有限公司
于 2011 年 9 月注销,注销前,王强直接持有其 30%的股权。深圳市威缔欧安防
技术有限公司注销前基本信息如下:
深圳市威缔欧安防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成工业区综合楼景成大厦三楼西段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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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09 年 6 月 12 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12 日止
一般经营项目
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国内商业、物
资供销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兴办实业
(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安防产品的技
术开发,摄像机、硬盘录像机、高速球
的生产。(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院规定禁止及决定需前置审批的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
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
2013 年 1―6 月
深圳市中安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
63,106.80 万元
127,533.98 万元
深圳市富锦达广
告设计有限公司
20,000.00 万元
深圳市安博会展
14,150.94 万元
153,950.94 万元
207,900.00 万元
77,257.74 万元
281,484.92 万元
227,900.00 万元
2013 年 6 月 26 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签
订 3 年 (上步) 字 010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金额为 500.514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王鑫为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
最高金额为 2,500 万元,期限为 2013 年 6 月 27 日至 2016 年 6 月 26 日。
2012 年 12 月 12 日, 公司与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时代支行
签订 2012 年蛇字第
号《授信协议》 ,授信额度为 3,000 万元,期限
为 2012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3 年 12 月 26 日。王鑫、刘军湘为该《授信协议》提
供最高额保证,最高金额为 3,000 万元, 期限为 2012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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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
2013 年 6 月 30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8,106.00 元
9,000.00 元
5,000.00 元
9,000.00 元
13,106.00 元
2013 年 6 月 30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深圳市中安传媒股
份有限公司
16,000.00 元
16,000.00 元
其他应付款
2013 年 6 月 30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59,808.99 元
59,808.99 元
8,491,808.99 元
59,808.99 元
59,808.99 元
8,491,808.99 元
(三)关联交易的制度安排
公司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已建立并完善了法人治理机构和内控制度,
为了避免控股股东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制公司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公司制定了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公允
决策制度》等规章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 以规范和减少
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本所认为, 公司已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因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或其股东
造成不利影响。经本所核查,上述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没有违反《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或有失公正之处,上述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亦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股东利益的内容。
(四)同业竞争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控制除公司以外的其他
企业,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经营相同或相类似业务的情形,不存在同业竞争。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鑫已向公司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确认和承诺》 ,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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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了如下承诺:
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目前未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与公
司不构成同业竞争。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及任职于公司期间,以及在本人转
让全部公司股份并从公司离职之日起 2 年内, 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不以任何方式
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以避免与
公司构成同业竞争。
若因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其他业务或公司的业务发展,而导致本人及本人
近亲属其他业务与公司业务可能构成竞争, 本人同意公司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收购该等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通过合法途径促成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
全资、控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向公司转让该等资产或控股权,或通过其他公平、
合理的途径对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的其他业务进行调整,以避免与公司的业务构成
同业竞争。
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获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如给公司造成损失,本
人同意向公司赔偿。
本所认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并已作出有效承诺以
避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的可能性。
经本所核查,公司已在本次挂牌的《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及其他相
关文件中对有关关联方、 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
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公司的主要财产
(一)租赁房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租赁房产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
道新和新兴工业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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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
道新和新兴工业园六
佳信捷有限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1 号金融科技大厦 A
座十二层 ABCD 单元
经本所核查, 上述租赁房产中, 坐落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新兴工业
园六区 A1 幢和 A2 幢房产尚未取得产权登记证书。但公司承租前述房产与出租
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已经深圳市宝安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备案,取得
登记(备案)号为宝 CM040224(备)号和宝 CM040226(备)号的《房屋租赁
凭证》;另根据公司确认,公司生产经营对厂房无特殊要求,现有的生产设备均
可以移动,若确需搬迁厂房,不会给公司增加重大负担。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承租的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新兴工业园六区 A1
幢和 A2 幢房产虽未取得合法产权证明, 但该等房产租赁合同已经租赁登记备案
主管机关认可备案且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承租房产的产权瑕
疵不会对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商标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已取得 24 项商标,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核定使用商品第 9 类
核定使用商品第 9 类
核定使用商品第 9 类
核定使用商品第 9 类
核定使用商品第 9 类
核定使用商品第 9 类
核定使用商品第 9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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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服务项目第 42 类
核定使用商品第 9 类
10 9743495
核定服务项目第 42 类
11 9743500
核定服务项目第 45 类
12 9743508
核定服务项目第 45 类
13 9744824
核定使用商品第 9 类
14 9744854
核定服务项目第 42 类
15 9744878
核定服务项目第 42 类
16 9744883
核定服务项目第 45 类
17 9744887
核定服务项目第 45 类
18 9846872
核定使用商品第 9 类
19 9847092
核定服务项目第 42 类
20 9847103
核定服务项目第 45 类
21 9869221
核定使用商品第 9 类
22 9869233
核定服务项目第 42 类
23 9869240
核定服务项目第 45 类
核定服务项目第 35 类
(三)专利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取得 22 项专利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
模拟视频信号和数字通信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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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同轴电缆传输系统
双绞线传输多种模拟信号和数
字信号的传输系统
防闪烁的红外灯
彩色强光抑制照车牌摄像机
设有可见光源的监控摄像机
用于高清图像网络传输的装置
摄像机主板老化系统
红外球型摄像机散热装置
摄像机图像处理装置
数字聚焦一体化摄像机
智能红外跟踪高速球
交/直流电源供电电路装置及安
枪式摄像机(JXJ B)
摄像机(红外防水 JXJ A)
网络摄像机
一体化摄像机
硬盘录像机
红外高速云台
车载高速云台
红外高速球
(四)软件着作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取得 20 项计算机软件着作权,具体情
况如下表所示:
首次发表日
双阵列红外照车牌摄像机
软着登字第
0206702 号
红 外 高 速 球 控 制 软 件
软着登字第
0206983 号
双滤光片切换控制软件
软着登字第
0208299 号
高速球控制软件 V2.30
软着登字第
02083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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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红外变焦球机软件
(简称:室内球机软件)
软着登字第
0208326 号
智能菜单摄像机软件 V1.3
软着登字第
0208329 号
液晶拼接控制软件 (简称:
拼接控制软件)V1.0
软着登字第
0323367 号
JXJ 综合视频管理平台软
件(简称:JXJ 综合视频
管理平台)V2.0
软着登字第
0342690 号
IPNC 嵌入式软件系统 (简
称:嵌入式软件)V2.0
软着登字第
0354294 号
IE 实时视频监控软件(简
称:IE 视频软件)V2.0
软着登字第
0354296 号
一种支技视频插件接入的
快速平滑视频解码回放库
软件 (简称:解码器) V2.0
软着登字第
0354299 号
佳信捷 DVR 嵌入式软件
系统 (简称: DVR 嵌入式
软件系统)V0.1.0
软着登字第
0475309 号
佳信捷网络高清高速球软
件(简称:网络高清高速
球软件)V1.07
软着登字第
0475324 号
佳信捷 NVR 嵌入式软件
系统 (简称: NVR 嵌入式
软件系统)V0.1.0
软着登字第
0475328 号
佳信捷 3518 IPC 嵌入式软
件(简称:3518 IPC 嵌入
式软件)V3.2.1
软着登字第
0475331 号
佳信捷 3516 IPC 嵌入式软
件 (简称:3516 IPC 嵌入式
软件)V2.10.1
软着登字第
0475574 号
JXJ 智能视频综合管理系
软着登字第
0477056 号
JXJ 视频解码软件 (简称:
JXJ 软解)V2.0
软着登字第
0478525 号
佳信捷 3531
DVR 嵌入式
软件系统 ( 简称: 3531
DVR 嵌入式软件系统)
软着登字第
0493694 号
佳信捷 3531
NVR 嵌入式
软件系统 ( 简称: 3531
软着登字第
04937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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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VR 嵌入式软件系统)
(五)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 《审计报告》及本所核查,公司的生产经营设备主要有机器设备、 办公
设备、运输设备和电子设备等。
本所认为,公司对上述财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的情形。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一)重大合同履行情况
2013 年 5 月 30 日,IBRAHIM VEDJEDANY BUSHEHR SEZ, IRAN(柜
台客户)与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SEORD 号的《产品销售合同》。
根据该合同,IBRAHIM VEDJEDANY BUSHEHR SEZ, IRAN(柜台客户)向公
司购买不同型号的“红外智能型变速球”、“摄像机”、“矩阵”等多项产品,双方
明确约定产品、数量、交货方式等内容,合同金额为 432,269.34 美元。
2013 年 6 月 30 日,Arihant
Electronics 与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SEORD 号的 《产品销售合同》 。 根据该合同, Arihant Electronics 向公
司购买不同型号的“红外智能型变速球”、“摄像机”、“键盘”等多项产品,双方
明确约定产品、数量、交货方式等内容,合同金额为 123,228.10 美元。
2013 年 5 月 31 日,湖北火云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合同编
号为 SEORD 号的《产品销售合同》 。根据该合同,湖北火云龙智能
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购买不同型号的
“摄像机”、“监视器“、“高速球”等多项
产品,双方明确约定产品、数量、交货方式等内容,合同金额为 470,962.50 元。
2013 年 5 月 21 日,温州天视立安防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SEORD 号的《产品销售合同》。根据该合同,温州天视立安防有限公
司向公司购买不同型号的
“摄像机”、“监视器“、“键盘”等多项产品,双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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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约定产品、数量、交货方式等内容,合同金额为 173,242.00 元。
2013 年 6 月 24 日,苏州智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
为 SEORD 号的《产品销售合同》 。根据该合同,苏州智科安防科技
有限公司向公司购买不同型号的
“摄像机”、“监视器“、“矩阵”等多项产品,
双方明确约定产品、数量、交货方式等内容,合同金额为 125,267.26 元。
2013 年 8 月 20 日,公司与深圳市旭晟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POORD 号的《货物采购合同》 。根据该合同,公司向深圳市旭晟实
业有限公司购买 LED-IP 透镜芯片,双方明确约定产品、数量、交货方式等内容,
合同金额为 165,000.00 元。
2013 年 8 月 24 日,公司与南阳市鑫聚源光学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货
物采购合同》 。根据该合同,公司向南阳市鑫聚源光学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不同规
格的光学镜头产品,双方明确约定产品、数量、交货方式等内容,合同金额为
103,490.20 元。
2013 年 8 月 12 日,公司与深圳优利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
号为 POORD 号的《货物采购合同》 。根据该合同,公司向深圳优利
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不同型号的电磁铁,双方明确约定产品、数量、交货方
式等内容,合同金额为 39,600.00 元。
2013 年 8 月 12 日,公司与深圳市深联电路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POORD 号的《货物采购合同》 。根据该合同,公司向深圳市深联电
路有限公司购买板机,双方明确约定产品、数量、交货方式等内容,合同金额为
15,700.00 元。
2013 年 8 月 12 日,公司与深圳市晶科鑫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
为 POORD 号的《货物采购合同》 。根据该合同,公司向深圳市晶科
鑫实业有限公司购买无源晶振,双方明确约定产品、数量、交货方式等内容,合
同金额为 11,76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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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融资合同
2013 年 6 月 26 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签
订 3 年 (上步) 字 010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金额为 500.514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
2013 年 7 月 31 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签
订 3 年 (上步) 字 0116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金额为 550.486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
2012 年 12 月 12 日, 公司与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时代支行
签订 2012 年蛇字第
号《授信协议》 ,授信额度为 3,000 万元,期限
为 2012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3 年 12 月 26 日。基于该《授信协议》,公司与中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时代支行正在履行期的借款如下表所示:
金额(元)
2013 年小蛇字第
5,000,000.00
2013 年小蛇字第
5,000,000.00
2013.05 至 2013.11
银行理财合同
2013 年 10 月 11 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签订《兴
业银行深圳分所人民币机构理财计划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公司向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购买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兴业银行深圳分行金
雪球 1004 期人民币常规机构理财计划”,认购金额为 5,000,000.00 元,起息日为
2013 年 10 月 11 日,到期日为 2013 年 11 月 15 日,到期日兑付。
本所认为,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均合法有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侵权之债
根据公司的确认及本所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不存在因环
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重大的应收应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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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公司前五大应收款明细如下
与公司关系
金额(元)
深圳市英特翔科技有限公司
2,412,188.42
6 个月以内
河南德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353,139.00
6 个月至 1 年
温州视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259,243.25
6 个月至 1 年
青岛金利安电子有限公司
2,187,935.00
6 个月至 1 年
漳州正兴医院
2,140,000.00
6 个月以内
11,352,505.67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公司前五大其他应收款明细
如下表所示:
与公司关系
金额(元)
出口退税款
1,185,647.21
6 个月以内
深圳市新和股
份合作公司
260,000.00
6 个月以内
深圳科技工业
园有限公司
154,560.00
6 个月以内
深圳市英诺信
科技有限公司
149,600.00
6 个月以内
岳阳德龙置业
100,000.00
6 个月以内
1,849,807.21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账龄超过一年的大额应付
账款明细如下表所示:
金额(元)
性质或内容
未偿还原因
深圳市中晨锡业有限公司
301,397.04
尚未与对方结算
深圳市视霸安保科技有限公司
150,583.35
尚未与对方结算
东莞市邦臣光电有限公司
130,949.67
尚未与对方结算
582,930.06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无账龄超过一年的大额其
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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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和委托理财
2013 年 6 月 28 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签订《兴
业银行深圳分所人民币机构理财计划协议书》 ,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
心区支行购买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2013 年第五期万利宝第 5 款非保本浮动
收益型人民币理财产品”,认购金额为 20,000,000.00 元,起息日为 2013 年 6 月
28 日,到期日为 2013 年 7 月 31 日,到期日兑付。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
查,该理财产品已如期兑付。
根据 《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 除上述委托理财外, 公司不
存在其他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及委托理财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公司的组织机构
经查, 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和职能部门,其基本情况如下:
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按照《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董事会为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设董事长 1
名,由董事
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长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行使职权。
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主持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
作,对董事会负责;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
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本所认为,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其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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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2 年 9 月 6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2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并于 2013
年 6 月 28 日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对上述规则的完善和修订。
本所认为,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公司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的规范运作
经本所核查, 公司由佳信捷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始,建立了规范化的公司治理
结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监管要求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完善了《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规则,并能够
严格按照上述规则或制度规范运作。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
召集、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认为, 公司的规范运作能够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现任董事 7 名,包括王鑫、王强、夏家超、傅冠强、肖俊斌、杨金才和
刘纪显;其中王鑫为董事长, 肖俊斌、 杨金才和刘纪显为独立董事。现任董事均
于 2012 年 9 月始任,任期三年。
公司现任监事 3 名,包括曹妍、余显浓和陈祖华;其中曹妍为监事会主席、
职工代表监事。现任监事均于 2012 年 9 月始任,任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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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6 名,包括总经理王强,副总经理夏家超、 廖勇和姚
国梁,财务总监暨财务负责人贺淑艾,以及董事会秘书李郁。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均于 2012 年 9 月始任,任期三年。
本所认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的任职资格,其任
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的变化
董事的变化
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佳信捷有限董事包括王鑫、王强和姚国梁,其中
王鑫为董事长。
2012 年 9 月 6 日,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选举王鑫、王
强、夏家超、 傅冠强、 肖俊斌、 杨金才和刘纪显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同日,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王鑫为董事长。
此后,公司董事未发生变化。
监事的变化
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佳信捷有限监事为吴湘军。
2012 年 9 月 6 日,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选举余显浓和
陈祖华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成员,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选举曹妍为职工代表监事;
同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曹妍为监事会主席。
此后,公司监事未发生变化。
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佳信捷有限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王强。
2012 年 9 月 6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聘任王强担任总经理,
夏家超、 廖勇和姚国梁担任副总经理, 贺淑艾担任财务总监暨财务负责人,李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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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董事会秘书。
此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本所认为, 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的税务
(一)公司的税务登记情况
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 2012 年 10 月 9 日联合
下发的深税登字 502 号《税务登记证》。
(二)公司的适用税种及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报告
期内适用的税种、税率如下表所示:
具体税率情况
按应税销售收入的 17%计缴
按应纳税营业额的 3%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纳流转税额的 7%计缴
教育费附加
按应纳流转税额的 3%计缴
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应纳流转税额的 2%计缴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的 12%/15%/25%计缴
(三)税收优惠
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下:
2008 年 10 月 21 日,深圳市宝安区国税局西乡税务分局核发深国税宝西
减免〔 号《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根据深府〔 号《关于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公司符合减
免税条件,同意佳信捷有限 2011 年度的经营所得按 50%减征所得税。
2012 年 3 月 12 日,深圳市宝安区国税局福永税务分局核发深国税宝福
减免备案〔2012〕5 号《税收优惠登记备案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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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司符合税收优惠备案
条件,同意佳信捷有限 2011 年度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按 15%税率征收所得税。
2012 年 3 月 21 日,深圳市宝安区国税局福永税务分局核发深国税宝福
减免备案〔 号《税收优惠登记备案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司符合税收优惠备案
条件,同意佳信捷有限 2011 年度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
费用加计扣除,具体为:当期计入损益的研发费用实际发生 5,612,801.39 元,作
为当期损益费用加计扣除 2,429,006.56 元。
2013 年 4 月 22 日,深圳市宝安区国税局福永税务分局核发深国税宝福
减免备案〔2013〕31 号《税收优惠登记备案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司符合税收优惠备案
条件,同意公司 2012 年度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按 15%税率征收所得税。
2013 年 5 月 30 日,深圳市宝安区国税局福永税务分局核发深国税宝福
减免备案〔2013〕78 号《税收优惠登记备案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司符合税收优惠备案条
件,同意公司 2011 年度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
扣除,具体为:当期计入损益的研发费用实际发生 1,038,018.26 元,作为当期损
益费用加计扣除 519,009.13 元。
(四)政府补助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政府补助如下:
金额(元)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
化建设项目资金
360,000.00
深圳市贸工局、深贸工企字 〔2007〕 8
深圳市支持骨干企业加快发
展财政奖励资金
160,000.00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财金〔2010〕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项目
125,584.00
深圳市贸工局、深贸工财字〔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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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
100,000.00
深圳市宝安区科学技术局、深宝规
〔2009〕23 号文件
重点民营工业企业销售额增
长奖励资金
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深宝经促
831,584.00
金额(元)
一种彩色强光抑制照车牌摄
250,000.00
深圳市宝安区科学技术局、深宝规
〔2009〕23 号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项目
169,089.00
深圳市贸工局、深贸工财字〔2005〕
标准化战略专项经费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深
宝规〔2009〕21 号文件
478,089.00
2013 年度 1 月至 6 月
金额(元)
基于视觉传感器的智能汽车
辅助驾驶系统研发项目
720,000.00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
智能百万高清红外网络摄像
机产业化项目资金
700,000.00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财科函 〔2011〕
“JXJ”佳信捷品牌培育项目
430,000.00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财科〔2012〕
深圳市支持骨干企业加快发
展财政奖励资金
220,000.00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财金〔2010〕
佳信捷电子技术改造资金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
科工贸信技备〔 号文件
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金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财科〔2012〕
177 号文件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AAAA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深
宝府〔2012〕21 号文件
2,319,460.00
(五)合法性
根据公司的确认及本所核查, 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和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报告期内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 政府补助均合法、合规、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真实、有效。
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
(一)环境保护
根据公司的确认及本所核查, 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
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受到任何相关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产品质量、产品技术标准
公司产品取得相关标准认证,具体如下:
由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管局联合下发的《采
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 ;
执行标准编号
智能高速球型
视频安防监控
数字录像设备
视频安防监控
数字录像设备
视频安防监控
数字录像设备
电视监控系统
电视监控系统
电视监控系统
视频采集卡
视频采集卡
视频采集卡
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管局下发的《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
IEC :.06.13至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 IEC/CISPR 13:.06.13至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
CISPR 20:.06.13至
电视监控系统摄像机
CISPR 24:.06.13至
电视监控系统摄像机
IEC :.06.13至
电视监控系统摄像机
CISPR 22:.06.13至
视频采集卡
IEC :.06.13至
视频采集卡
CISPR 22:.06.13至
视频采集卡
CISPR 24:.06.13至
根据公司的确认及本所核查,在报告期内,公司产品未受到产品质量及技术
监督部门的任何处罚。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公司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的核查, 公司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
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核查, 公司
的董事长、总经理最近两年内没有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受
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中尚无定论的情
况;不存在对现任职和曾任职的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负有责任未逾
三年的情况;不存在个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没有欺诈或其他
不诚实行为等情况。
(三)根据公司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的核查, 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
其他事项说明
根据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下发的《关于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挂牌的通知》,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12 日开始在该中心网站挂牌展示,
企业代码为 661408.
经本所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仅在该中心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网站挂牌展示,并未进行股份的登记托管,股权并未发生变更。
公司已聘请国信证券担任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出具的股转系统函〔2013〕59 号《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 ,国信证券已在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具备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符合《业务规则(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挂牌条件, 本次挂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公司本次挂牌尚需取
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名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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