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的伍星标判了多久,是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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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诈骗?所谓合同诈骗,其实是指行为人在与他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甚至采用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那合同诈骗以及合同诈骗罪的知识大家了解多少呢?下面华律网小编将通过介绍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合同诈骗罪判多少年、合同诈骗与诈骗罪的区别、遭遇合同诈骗怎么办等知识为大家详细介绍有关合同诈骗的知识,欢迎大家浏览!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合同诈骗,即行为人必须有使对方当事人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有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欺诈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也可以表现为欺诈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阻碍对方当事人使其发生错误;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方式,也可以表现为本应作为而故意不作为的方式;受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例如,误将劣质产品认为是优质产品,误将有重大瑕疵的标的物认为无暇疵,误认为欺诈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等。这种错误,必须是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受欺诈人陷入错误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受欺诈人因听其描述,与看之样品而被蒙蔽,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原因。
市场经济,合同诈骗屡见不鲜,这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合同本来是保障合法利益却成为诈骗的手段,合同诈骗罪也属于诈骗罪。那么,合同诈骗罪和其他诈骗罪的区别与关系是什么?下面,就让华律网小编来告诉你吧!【网友咨询】合同诈骗罪和其他诈骗罪的区别与关系是什么?【律师解答】合同诈骗罪和其他诈骗罪的区别与关系(一)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合同诈骗罪应当说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诈骗罪的特征在合同诈骗罪中也应当具备。从逻辑学角度讲,合同诈骗罪也是诈骗罪,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尽管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也有本质的区别。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区别两者的关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1、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只根据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作为区分诈骗与合同纠纷的标准。但是,也不能否认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在某种情况下对于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又有着重要意义。例如,某人在没有落实货源的情况下,为了营利即与人订立了供货合同。在收到预付款之后,多方查找货源,仍未落实,但表示愿意偿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此案中,行为人作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下与他人签订了供货合同,但从他的整个活动看,主观上并没有诈骗的目的,因此,不能认定为诈骗,而应当按合同纠纷处理。相反地,有些人明知自已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也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但仍与他人签订合同,一旦货款到手,便大事告成,或大肆挥霍,或逃之夭夭,如此等等,不言而明,这些人签订合同是假,骗取财物是真,当然应以诈骗论处。……
合同诈骗是诈骗罪的一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合同诈骗罪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那么,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的数额是否较大,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必要条件,即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所骗取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合同诈骗的数额是否巨大、特别巨大,则是对合同诈骗犯罪分子判处较重刑罚的必要条件之一。对合同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刑法未作明确规定,目前也没有明确司法解释。各地在审理合同诈骗案件中,常遇到定罪量刑数额或者具体犯罪情节如何掌握的问题。目前我省公、检、法会同有关部门,经调查研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针对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情节,提出如下意见:合同诈骗罪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为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数额巨大”为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较大”为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巨大”为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200万元以上。……
合同诈骗罪判刑多少年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无论是合同的民事欺诈还是合同的刑事欺诈都是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和刑法关于合同欺诈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规定,在问题发生时,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1、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协商变更,包括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协商解除,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在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协商变更和协商解除这种补救措施有其局限性,欺诈方往往予以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方应当采取其他措施。2、不予履行。不予履行适用于被欺诈方发现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方有欺诈嫌疑,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为欺诈性的无效合同的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暂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如不予发货,不予付款,以免造成财产无法返还。……
合同是具备法律效应的,为此在做生意或是买卖的时候,都会通过合同来保障权益不受侵害。但合同也有可能是假的,有些人签了合同后才发现自己遇到诈骗的情况,那么受害人遇到合同诈骗的可以报警吗?受害人遇到合同诈骗的可以报警吗?可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可以向犯罪地的公干机关经侦大队报案,受害人配合公安机关搜集相关证据协助合同诈骗罪立案侦破,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合同诈骗罪的报案程序相关知识。一、法律依据现行《刑法》第2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签订合同,从而获得他人财物的,是合同诈骗罪,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那么,合同诈骗案件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呢?下面,华律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合同诈骗罪的管辖权: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0优秀律师解答
这里是北京专业律师,我这里有相关的法院判例很多,需要可以直接打我电话咨询,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用伪造合同起诉,属于提供伪证。还有疑问建议来电咨询,需要充分了解细节才可以给予专业法律分析和适合您案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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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兵律师,本科学历,在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取得律师资格以...吴栋梁律师南京师范大学文学学士,苏州大学法律硕士,中国共产党党员...1995年毕业于江苏省警校,就职于沭阳县公安局,历任看守所副所长...严如春律师,苏州大学法学院学士、硕士,原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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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11,236个人犯合同诈骗罪,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才能予以追究。判断题,求解释_百度知道
个人犯合同诈骗罪,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才能予以追究。判断题,求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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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犯合同诈骗罪,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才能予以追究。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错误依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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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已判定是合同诈骗罪,被害人要求诈骗人赔偿损失可以吗
公安局已判定是合同诈骗罪,被害人要求诈骗人赔偿损失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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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检察院公诉时,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可以的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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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损失部分,当然可以提起要求对方赔偿,现在以及今后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就可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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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应判多少年?
刑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是什么?有没有处罚的详细内容?刑法第六十八条的内容是什么?合同诈骗案件的主犯~所诈骗的金额较大~有立功表现~根据上面两条法条应判多少年?
谢谢hxuew的回答再请问的一下:数额较大是多少?数额巨大的是多少?特别巨大的是多少`请给一下明确的金额`如果判刑~是按逮捕之日算~还是按判决之日算?之间相差了1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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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可以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三、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四、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五、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六、根据《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七、根据《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八、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九、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十、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十一、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十二、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十三、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十四、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4、如果判处缓刑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果判处实刑,是从羁押之日起计算。
采纳率:14%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1、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主犯不从重,有重大立功者却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以,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最高刑是三年,还可以单处罚金。因此,在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况下,判一缓二还是比较恰当的。
同意上面的意见。关于数额:数额标准应该是各个地方不同的,没有统一值,要看各省高院的规定。刑期应该是从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果缓刑两年,那就是两年缓刑考验期满,期间没有犯新罪,没有漏罪,没有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了。
看你的诈骗金额和危害程度了。
严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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