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罪被害要出经费吗?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燕捷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刑初60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燕捷,女,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系、、、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大东区,捕前住沈阳市大东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洋飞,律师。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燕捷犯合同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燕捷及其辩护人刘洋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初,被告人燕捷经人介绍认识了周某甲、周某乙父子,燕捷谎称能低价取得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沈阳体育学院附近460亩土地的使用权,从而骗取周某甲父子信任,同年3月20日,周某甲父子在沈阳市以其所有的四川中胜公司与燕捷实际控制的(以下简称“沈阳正点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之后双方又成立(以下简称“辽宁华维公司”),意向开发上述地块。日、6月24日,被告人燕捷以协调关系用钱为名,欺骗周某甲父子通过辽宁华维公司先后两次向燕捷实际控制的(以下简称“辽宁华艺公司”)转款共计2600万元人民币,嗣后燕捷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消费。日,燕捷为了掩盖2600万元被其非法占有的事实,给周某乙出具了一份内容虚假的“华维公司借给华艺公司用于拿取项目开支费用清单”。日,燕捷被公安机关立为网上逃犯,同年9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燕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燕捷在庭审中辩称:周某乙父子经人介绍,经过考察论证来投资辽海文化大厦地产项目,前期运作经费2600万元是按照协议并经周某乙父子同意,钱都用在与这个项目相关事宜上,周某乙父子单方终止合作,其没有欺诈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苏家屯区460亩建设用地真实存在;被告人燕捷收取的2600万元前期项目运作经费是依据合同合法占有,该款所有权人为辽宁华维公司,燕捷有权占有使用该款,该款大多用于项目前期运作;燕捷积极履行合同,最后没有取得土地是因为四川中胜公司设计方案未获政府批准、房地产市场衰败及周某乙单方终止合作造成的;被告人燕捷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在本案审理期间,辩护人提出如下证据:(1)苏家屯区政府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欲证明燕捷曾带领合作伙伴考察,向区领导汇报及递交设计方案,积极履行合同,没有诈骗。(2)辽宁建筑设计研究院出具的《华艺文化大厦设计方案》、《华艺文化大厦、文化产业项目说明方案》、《华维文化广场项目设计方案》、《辽海文化大厦方案专家论证会》照片,欲证明辽海文化大厦项目真实存在。(3)四川中胜公司代理人出具的律师函,欲证明中胜公司承认2600万自日起变更成借款,双方之间是民事纠纷。公诉机关当庭答辩称:辩护人提供的几份证据不能实现所要证明的目的,不能证明燕捷已经履行了或者说主要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关于情况说明,燕捷作为被告人无权调取该份证据,说明的内容只能证明燕捷洽谈过,没有就地价达成协议;几份方案反映燕捷始终是在做设计方案,没有实质性进展;律师函,只是被害人请律师追讨这2600万的一种手段,从本质上不能改变本案的性质。2600万元中只有几十万用于方案设计上,绝大部分被燕捷还债和消费。燕捷诈骗被害人2600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初,被告人燕捷经人介绍认识周某甲、周某乙父子,谎称能低价取得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沈阳体育学院附近460亩土地的使用权,合作开发升值潜力大,从而获取周某甲父子信任。同年3月20日,周某甲父子在沈阳市以其所有的与燕捷实际控制的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之后双方按照协议分别投资2700万元和300万元成立,意向开发上述地块。日、6月24日,被告人燕捷以协调关系运作拿地用钱为名,欺骗周某甲父子通过两次向燕捷实际控制转款共计2600万元,嗣后燕捷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消费。在周某乙父子发现被骗索要2600万元时,燕捷以签订《会议纪要》形式谎称将目标地块高价转让给中意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并给周某乙出具了一份内容虚假的《用于拿取项目开支费用清单》,掩盖该款真实去向拒不归还。日,燕捷被公安机关立为网上逃犯,同年9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关于被告人燕捷谎称能以低价拿地诱使被害人投资合作开发辽海文化大厦项目,以运作低价拿地为名从共同成立的项目公司骗取2600万元的证据1.被害人周某乙系四川中胜公司、辽宁华维公司法定代表人,其陈述可证实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间,燕捷和黄某某宣传开发辽海文化大厦建设项目,能优惠价格拿到苏家屯区460亩土地,效益高,使周某甲、周某乙父子信以为真,先后与燕捷签订了合作意向书及合作协议,双方分别投入2700万元和300万元按照协议成立项目公司辽宁华维公司,燕捷分别于日、6月24日以拿地协调关系需要费用为由,以燕捷实际控制的辽宁华艺公司借款名义从辽宁华维公司支取2600万元,在周某乙发现被骗欲不再合作后,燕捷通过找460亩地块承接公司及出具虚假的费用开支清单等手段掩盖2600万元真实去向拒不归还的事实经过。具体内容如下:2013年3月初,我们四川中胜公司董事长周某甲和我,通过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赖某某介绍,认识了黄某某。黄某某说沈阳有一个好的文化地产项目。2013年3月中旬,周某甲和我以及赖某某在黄某某的带领下来到沈阳,见到了自称是辽宁融昌公司总经理的燕捷。燕捷说他们在沈阳对辽海文化大厦建设项目做了充分调研,地块好,投资效益高,而且她认识很多官员。再一个说是以辽海文化作为一个噱头,能拿到低于市价的土地价格。当时燕捷给我们一份调研报告《辽海文化大厦建设项目可行报告》。燕捷和黄某某领我们到苏家屯会展中心北面一块大概有460亩的地块让我们看,燕捷说每亩她能用150万元拿下,周边地价在220万元以上一亩,但是前期运作这个项目要用5000万元资金。我们集团公司经过预算同意燕捷和黄某某的说法。在沈阳皇朝万鑫大厦37楼,我们四川中胜公司和辽宁融昌公司签署了一份《合作意向书》,燕捷、黄某某代表该公司在合作意向书签了字。主要内容是上述我们讲到燕捷和黄某某要我集团公司出资5000万前期运作经费。日,我和周某甲又来到沈阳,双方就这个项目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和交谈,同时就开展辽海文化中心项目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好出资成立新公司,具体项目地址、合作方式,出资和收益比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实际问题。这次燕捷和黄某某是用沈阳正点公司的名义和我集团公司签订的。日,按协议书约定,在沈阳注册了辽宁华维公司。我公司投入注册资金2700万,沈阳正点公司投入注册资金300万。日,燕捷给我打电话要提走2000万正式启动这个项目。我公司同意了她的要求,在沈河区南塔地区的一个兴业银行南塔支行按燕捷要求汇给了辽宁华艺公司2000万元资金。日,燕捷给我发个短信说办事需要600万,去找政府有关领导。我还是按燕捷的要求通过公司转给燕捷600万。两次转款按燕捷要求以辽宁华艺公司业务拓展名义给辽宁华维公司出具的借条。写借条当时是账目处理的一种方式,实际资金用途非常明确,就是燕捷用钱去打理关系,好给辽宁华维公司能拿到便宜地块,让我们公司开发辽海文化产业园这个项目。大概在2014年3月份,燕捷说好的这个项目地块一直没有拿下来,我觉得这个事有问题了,就亲自到苏家屯区会展商贸城招商局、苏家屯区政府等部门了解有关燕捷说的这个项目情况,结果这个项目还没有确定给哪家公司,我就知道燕捷可能是在骗我。燕捷说这个项目她是在找省里和市里领导,区里不知道这事。后来我一直催她赶快办理这事,还是没有进展。到了2014年5月份,我们公司就决定退出不做这个项目了。我通知燕捷后,燕捷说已经投入这么多钱,如果我们现在不做,她的精力也白费了,于是让我们先等一等,燕捷出面找别的公司来接盘。日,燕捷说她找好了中国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愿意接收这个项目,并同意转让价格为220万每亩。当时我们签署了一份会议纪要,在上面约定好了具体事项。后来我又等燕捷两个多月,燕捷也没有按照会议纪要去做。我知道她是在骗我公司了,于是开始追要2600万资金。我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和燕捷沟通,让她赶快还款,到现在也没有退还给我公司钱。日,我父亲周某甲来到沈阳见到了燕捷,并问2600万资金的使用情况,燕捷给我父亲周某甲写了一份资金使用清单,说是买房买字画用了。现在燕捷和黄某某还是没有将我公司的资金退还。被害人周某甲系四川中胜实业集团董事局主席,其陈述亦可证实上述事实过程。2.证人赖某某的证言,可证实赖某某应黄某某介绍有实力公司投资沈阳市苏家屯区辽海文化大厦建设项目请求,将四川中胜公司周某甲、周某乙父子介绍给燕捷和黄某某,二人介绍该项目在当地有各种政策,能以低于市场价拿地,升值潜力大。周某甲父子二人决定投资,并与燕捷、黄某某签订了合作协议,燕捷、黄某某提出需要5000万元前期运作经费负责拿地,后燕捷拿走2600万元运作该项目的事实。具体内容如下:当时是2012年期间,黄某某和我说沈阳有一个好项目,让我帮助找有实力的公司去投资。我就把四川中胜公司的大老板周某甲及周某乙介绍给黄某某。燕捷和黄某某当时有一个在沈阳苏家屯区辽海文化大厦建设项目。黄某某、燕捷介绍说沈阳正在准备开全运会,这块地在浑南是中心,地价升值潜力大,现在东北是老工业基地,最近国家对沈阳有好多优惠政策,拿地便宜,还有他们在运作以文化为中心的地产项目,当地政府也有政策,他们公司和当地政府关系好,特别是燕总,人脉广,能拿下便宜地块,当时黄某某说沈阳地块都在200多万一亩,他们公司在100多万就能拿下那块地。2013年3月中旬,黄某某带我及周某甲、周某乙一起到沈阳考察那个项目后,在万豪酒店签的《合作意向书》。最先提出五千万前期运作经费是黄某某和我说的,后来在签协议那天燕捷又提出了五千万前期运作经费的事。周某甲等人也就同意了。但当时表示,四川中胜公司出五千万前期运作经费,不具体管,让黄某某、燕捷去做,但这笔资金必须用到这个项目中。大概是在2015年1月份,周某甲说燕捷、黄某某拿走他们公司2600万去运作苏家屯区辽海文化大厦建设项目。3.证人朱某某系辽宁融昌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证言可证实燕捷是融昌公司和华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朱某某没有参与辽海文化大厦的项目。具体内容如下:我是股东,实际经营者。2012年通过黄某某认识燕捷,与燕捷合作成立两个公司,一个是辽宁华艺公司,一个是辽宁融昌公司。我是法人代表,实际不管什么事,都是燕捷在管理经营。当时大概在2012年、2013年时,燕捷、黄某某和我商谈要在沈阳苏家屯地区拿地开发辽海文化中心项目,后来这个项目太大了,投入的资金太多,我做不了,就没有干这个项目,也没有参与这件事。黄某某找了四川中胜公司,让中胜投资开发,详情我并不知道。4.证人方某某证言系辽宁华维公司行政人员,其证言可证实2013年燕捷以辽海文化中心开发项目能拿到低价地与周氏父子签订了合作协议,并以给公司拿地的名义从公司拿走2600万元的事实。具体内容如下:大概是2013年初,四川省中胜公司的法人代表周某乙到沈阳来组建辽宁华维公司时,我来该公司工作的。燕捷一直向周某乙所代表的四川中胜公司推荐沈阳苏家屯地区的“辽海文化中心”开发项目。燕捷带周某乙等人看过苏家屯那边的一块地,我也跟着去过。2013年3月中旬的一天,周某乙父子的公司和燕捷所代表的沈阳正点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正式开展合作。沈阳正点公司和四川中胜公司合作开发苏家屯区内的“辽海文化中心”开发项目,为此成立辽宁华维公司,正点占30%,中胜占70%,燕捷这方主要负责拿地,中胜这方主要出资。当时燕捷说她有社会关系,能拿到低价地,但让中胜这方出资给她办事,燕捷以给公司拿地的名义,一共从公司拿走2600万资金。现在也没有进展,燕捷也没有拿到她承诺的地块。5.证人丛某某系燕捷儿子,其证言可证实沈阳正点公司、沈阳御品砚公司、辽宁融昌公司和辽宁华艺公司实际经营和控制人是其母亲燕捷的事实。证人鲁某某系在沈阳御品砚公司出纳的证言,亦可证实燕捷实际控制沈阳正点公司、沈阳御品砚公司、辽宁融昌公司、辽宁华艺公司四家公司的事实。相关书证:辽宁融昌公司、辽宁华艺公司、沈阳正点公司、沈阳御品砚公司、辽宁华维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记载:辽宁融昌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股东为朱某某、丛某某、黄某某。辽宁华艺公司,朱某某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丛某某任监事。沈阳正点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丛某某,股东为丛某某、杨某某。沈阳御品砚公司法定代表人丛某某、股东丛某某、杨某某。辽宁华维公司由沈阳正点公司、四川中胜公司分别出资300万元、2700万元成立,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经理周某乙,监事丛某某,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6.被告人燕捷的供述,供认其是沈阳正点公司、沈阳御品砚公司、辽宁融昌公司、辽宁华艺公司的实际经营者。2013年3月燕捷通过与四川中胜公司的周某甲、周某乙父子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成立辽宁华维公司开发建设辽海文化大厦项目,以能优惠价格拿取苏家屯区460亩地块需要费用名义从华维公司拿走2600万元,该款被其占有使用的事实。具体内容如下:我是2010年成立沈阳正点公司,用我儿子丛某某做法人,我是实际经营者;2011年在沈阳注册了沈阳御品砚公司,用我儿子丛某某做法人代表,我是实际经营者;2012年4月份,在沈阳注册了辽宁融昌公司,法人是朱某某,我儿子丛某某和黄某某是股东,我是实际经营者;2012年11月份,在沈阳注册一家辽宁华艺公司,法人是朱某某,股东是黄某某和丛某某,我是实际经营者。我和朱某某、黄某某在一起想做一个以文化为中心带地产的一个大项目,由于我们自己没有资金,于是决定向社会找资金来做,后来黄某某通过赖某某找到了四川中胜公司。我代表辽宁融昌公司和四川中胜公司在皇朝万鑫签订一份《合作意向书》,内容是两家合作开发位于沈阳苏家屯区沈阳国际会展中心与沈阳体育学院之间的460亩地块。双方投资组建成立公司,双方同意前期运作费用不超过5000万。《辽海文化大厦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是我提供给四川中胜公司的。正式合作协议是日在皇朝万鑫签订的。当时有我和黄某某及周某甲、周某乙、周涛、还有赖某某等人。合同协议书的主要内容还是开发位于沈阳苏家屯区沈阳国际会展中心与沈阳体育学院之间的460亩地块。四川中胜公司出90%的资金,我代表沈阳正点公司出资10%,合作成立公司来拿地块。当时我说每亩地160万能拿下,最多不超过180万一亩地。我和苏家屯政府谈的,但没有签过协议。为了准备在沈阳苏家屯区开发这460亩地块,没有给苏家屯政府投过资金,也没有交过保证金。后来为了这个项目成立了辽宁华维公司。一共借走了2600万资金,是从华维公司账户汇到辽宁华艺公司账户里,以借款的名义先借出来。公司拿这笔钱就是为了拿地这个事,周某乙和周某甲为了逃避责任,不敢说拿钱让我去办理拿地这件事,怕是受贿。这2600万元让我自己用了。因为我没有钱,所以没有还。7.其他相关书证。(1)报案材料两份,分别由四川中胜实业集团总裁周某乙和四川中胜实业集团董事局主席周某甲出具,内容相同,向侦查机关陈述被燕捷以投资辽海文化项目低价买地为名骗取2600万元及向燕捷索要被骗钱款的过程。(2)《辽海文化大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系由被告人燕捷在与周某乙、周某甲洽谈合作时提供给周某乙,可佐证被害人周某乙关于被告人燕捷以辽海文化大厦建设项目能为开发商创造非常可观的经济利益为诱饵,欺骗周氏父子投资该项目的陈述。(3)《合作意向书》、《合作协议书》各一份,《合作意向书》记载:燕捷、黄某某以辽宁融昌公司与四川中胜公司签订,双方合作打造辽海文化产业园项目,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辽宁融昌公司负责以最优惠的价格拿到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国际会展中心与沈阳体育学院之间的460亩土地,四川中胜公司负责项目的总体执行,双方同意前期运作项目经费不超过5000万元。《合作协议书》记载:燕捷、黄某某以沈阳正点公司名义与四川中胜公司于日签订该协议,双方就合作打造辽海文化中心项目权利义务及合作方式等进行具体细化。(4)四川中胜公司请款单、中国工商银行付款凭证业务回单,记载日,四川中胜公司投资2700万元成立辽宁华维公司。(5)借款协议、借据、收款收据、兴业银行汇款委托书、汇款凭证、账单两份,证实辽宁华维公司以辽宁华艺公司业务拓展需要借款为名,通过兴业银行分别于日转款给辽宁华艺公司2000万元,6月24日、25日转款600万元。周某乙、燕捷分别作为辽宁华维公司和辽宁华艺公司授权代表签字。上述书证结合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及报案材料,可证实被告人燕捷以协调关系用钱为由,从华维公司共拿走2600万元,由于不能写明资金真实用途,方便入账,以燕捷实际控制的辽宁华艺公司借款名义将上述2600万元从辽宁华维公司转入辽宁华艺公司的事实。(6)协助调查函、情况说明,沈阳市苏家屯区政府办公室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苏家屯区南京南街东侧、沈阳体育学院南侧460亩地块上没有“辽海文化中心”项目,该区也从未与燕捷及以燕捷为名义的任何公司签署过任何形式的合作协议。(7)王某某“关于燕捷与我区洽谈合作项目的简要回顾”,证实燕捷自2011年即与苏家屯区招商部门谈文化投资项目,王某某作为招商工作的政府分管领导多次与燕捷会谈,就原体育博览中心约460亩地块,燕捷几次实地考察,就项目规划、结构及运作模式洽谈多次。项目最终因供地价格、项目运营政策及地产市场变化原因搁浅。(二)关于2600万元赃款去向方面的证据1.被告人燕捷的供述,供认其以借款名义从辽宁华维公司得到的260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使用,在周某乙索要该款时以将目标地块转让及出具虚假费用使用清单手段拖延还款并掩盖2600万元真实去向的事实。具体内容如下:日,我转给我的沈阳御品砚公司600万,第二天又转给该公司700万。转给300万,汇给300万,是我们注册辽宁华维公司时我代表正点公司出资10%的注册资金300万,是从借的。日汇给财尚800万,是给朱某某的,因为我们成立辽宁融昌公司500万元都是朱某某投的资,朱某某为了辽海文化建设项目也花了不少钱,朱某某从个人账户上转入辽宁融昌公司两个五百万元当时想注册公司用,后来没用就让我给用了。张某某在日至6月末提取现金100万,现金都给我了。还有一笔我交了31万元的房租给皇朝万鑫,给了沈阳金鸿宇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代账款12.87万,给了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尊典照明器材经销部购买灯具款4.879万,又在日转给沈阳御品砚公司26万,我在辽宁法学信息中心租房用了11万。转到沈阳御品砚公司钱的去向,沈阳御品砚公司汇到丛某某个人账户上有200万,是我进货用了,丛某某的卡在我手里。给燕某某汇过5万元,我让燕某某买东西了。给黄某某汇了250万,他说是找资金、合作伙伴需要费用,我和黄某某协商给了他250万。我从任某某手里购买了一个玉坠花了5.4万,从刘某某手里买了一幅画花了24万,向翟某某买书法花了5万,给陈某某设计费两笔一个5万,一个10万,给周某某鉴定费4万。给张某某鉴定费4万,给韩某某装修款10万,给我妈杨某某汇了两笔各50万,一共100万,这100万后来给我母亲买房子用了,在沈阳万象城买了两块卡迪亚牌手表用了40多万,转到北京优尼博德商贸公司22.6824万元,在北京买车用了,。其他钱都让我买东西花了。2014年4月份的时候,四川中胜公司向我追要这2600万,日《会议纪要》是我和周某乙签的,主要内容是把苏家屯会展中心地块转让给中国的,是我提出来转让给他们的。四川中胜公司周某甲向我追要资金去向时,是我给周某甲写了一份项目开支的费用清单,这份清单中两套房子我根本就没有购买,协调关系支出现金共计人民币1070万分5次送出,我谁也没给。相关书证:(1)会议纪要、回复函、华维公司借给华艺公司用于争取项目开支的费用清单,会议纪要记载:周某乙、燕捷于日在华艺公司办公室签订,约定将华维置业有限公司运营的苏家屯会展中心的地块全部转让给中意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并支付华维置业有限公司不低于30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回复函记载:该公司从未与燕捷本人或其他单位洽谈过关于苏家屯区会展中心地块项目全部转让一事,该公司从未与燕捷或燕捷代表的签署过转让书面协议。由燕捷亲笔书写的费用清单记载:准备用于协调关系购买两套房产支出1000万元,协调关系支出现金部分共计1070万元分5次送出,分别支出协调关系费用包括字画、玉石、卡、业务费用约500万元。购买别克商务车一台,项目方案支出35万左右。上述书证结合被告人燕捷的供述及被害人周某乙、周某甲的陈述,可证实周某乙发现被骗后向燕捷提出终止合作退回投资款后,燕捷为了达到拖延拒不还款的目的,虚构涉案目标地块转让给其他单位及2600万元消费清单,以掩盖2600万元被其非法占有使用的真相。(2)周某乙与燕捷于2013年6月至2015年3月手机短信截屏,记载燕捷向周某乙索要600万元办事费用,及之后因项目没有落实,周某乙反复向燕捷催促还款的过程。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2年和燕捷一起成立辽宁融昌公司和辽宁华艺公司时,投入二千万资金,日燕捷通过沈阳御品砚公司转到朱某某任法人代表的重庆财尚房地产公司账户上800万元,是燕捷归还朱某某投入的钱。3.证人丛某某的证言,可证实燕捷给丛某某买房、买车及日常用钱情况。具体内容如下:大概是2013年9月份左右,我妈妈给我买了一台宝马车车号是辽A37XXX,用了46.39万。一年后这台车卖了。卖完将钱给我妈妈了。后来我又用卖车钱买一部奔驰(辽AF3XXX),我妈妈给我10万元现金做买车的定金,还给我支付20万元车钱。这台车于2015年7月份,让我妈妈将车抵押给投资公司贷出来30万元现金,钱让我妈妈拿走了。我在英国时,在浑南长白给我买过一处房子,当时写的我的名字,用了130万。今年6月份让我妈妈给卖了。我在英国时给我汇过钱,都是几万元钱,我回国后给过我多次钱,都是几千元的,没有大额资金给我。4.证人唐某某的证言,结合万象城奢饰品卡地亚专卖店销货单一份,可证实燕捷于日在花42.6万元买了两块卡地亚牌腕表的事实。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结合欠条复印件五张,可证实燕捷曾多次向刘某某借款,日,燕捷通过汇款24万元系燕捷归还刘某某的欠款。6.证人周某某的证言,结合房屋买卖合同,可证实2013年7月份,杨某某以92万元的价格购买周某某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220-3号2-9-1,面积101.2平方米的房产一处的事实。7.证人鲁某某系沈阳御品砚公司出纳,其证言可证实、6月26日从辽宁华艺公司转入沈阳御品砚公司的1300万元,该笔资金的转账、提现及使用都是经过燕捷决定。从日到日间,一共有13笔资金使用凭证都是鲁某某背书签名提现,该13笔资金都是公司的备用金,一般都是用于公司日常费用开支的事实。8.证人张某某系辽宁华艺公司出纳员,其证言可证实其于月份从该公司账户上多笔取款共计84.81万元是燕捷决定的,钱都交给燕捷拿走。9.证人金某某系法定代表人,其证言可证实2010年燕捷找金某某给燕捷的公司代账,先后给燕捷的七家公司代账,包括:辽宁华艺公司、辽宁融昌公司、沈阳御品砚公司、沈阳正点公司、辽宁文朔堂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沈阳泓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金某某代账时,辽宁融昌公司、辽宁华艺公司、沈阳御品砚公司、沈阳正点公司没有业务往来,都没有在税务局开过发票。日,辽宁华艺公司转到沈阳金鸿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一笔12.87万元资金是金某某给燕捷公司代账费。10.其他相关书证:(1)资金去向统计表及银行账户流水、转账支票,证实该公司2013年4月至6月间主要资金流出情况,其中大笔金额包括:日分别转给300万元、转给800万元、转给沈阳御品砚公司700万元,6月26日转给沈阳御品砚公司600万元,转给31.8345万元、公司会计张某某多次以差旅费等名义提取84.81万元等,共计支出万元。(2)沈阳御品砚玉石公司资金去向统计表及银行账户流水、转账支票、银行记账凭证等,证实该公司2013年4月至10月间主要资金流出情况,其中大笔金额包括:分多次转给黄某某250万元、支付沈阳历峰梵高商贸有限公司42.6万元、皇朝万鑫房屋开发有限公司39.6326万元、转账给丛某某184.9万元、给杨某某支付100万元、会计鲁某某以差旅费名义支出169万元,及支付给其他单位及个人费用,共计支出万元。(3)丛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开县方圆、、辽宁省法学会信息中心等有关单位及个人账户资金流水、账务明细清单、转账支票、电汇凭证等,佐证被告人燕捷关于涉案资金去向情况的供述,证实2600万元被燕捷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使用。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燕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460亩土地及辽海文化大厦项目真实存在,2600万元均用在与该项目有关的事项上,燕捷没有虚构事实,积极履行合同,双方之间属于民事纠纷,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卷内证据可证实,被告人燕捷就开发建设沈阳市苏家屯区460亩土地,与苏家屯区政府有关部门及主管人员沟通、洽谈过,但没有就土地价格及具体开发建设方案达成任何意向或协议,且开发建设土地需要招投竞标等法定程序才能实现,而被害人恰是基于被告人燕捷能够以大幅低于市场价格取得上述土地开发权、具有丰厚利润回报的承诺,而与被告人燕捷“合作”,被告人燕捷以此诱使被害人投入大量资金,嗣后以运作低价拿地为由骗出2600万元自己控制后,在当日及短期内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使用,在被害人发现被骗,索要上述钱款时,被告人燕捷谎称将涉案目标地块转让给他人及出具虚假资金使用清单以隐瞒钱款真实去向,致使上述钱款无法归还的事实,上述事实足以表明被告人燕捷在与被害人签订、履行合作协议过程中,虚构能以低价拿地,隐瞒了钱款真实去向的事实,骗取的被害人投资款全部被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消费使用,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明显,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交的苏家屯区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律师函等证据,欲证明被告人燕捷积极履行合同及双方之间是借款纠纷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全案证据分析如下:本案合同也即合作协议的核心内容是被害人主要投资,被告人燕捷运作低价拿地,而被告人燕捷基于合作协议获取被害人投资款后,没有按照协议实际履行用投资款运作低价拿地,而是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消费;至于被害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敦促被告人燕捷尽快归还“借款”律师函,系被害人基于被告人燕捷当时以借款形式将2600万元骗出,该追索被骗投资款过程中的具体手段形式不能改变案件属性,故上述证据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燕捷合同诈骗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燕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责令被告人燕捷退赔被害人周某乙、周某甲2600万元人民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大 勇代理审判员 张 立 伟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天月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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