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罪与合同诈骗罪报案材料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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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界定刍议
摘要:正确界定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并非一件易事,因为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并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区别的关键所在。刑法上的“非法占有”既不同于“非法占用”,也不同于民法上的“占有”。要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须从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是否采用欺骗手段以及程度、履行合同的行为、违约后的表现诸方面进行系统分析和综合判断。本文提出了正确界定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路径。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 非法占有 合同欺诈 认定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因其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它侵害的不只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更重要的是它直接或间接地危害了市场经济秩序。现行刑法第224条专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并将其列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充分说明在该罪侵害的复杂客体中,市场经济秩序才是主要客体。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诈骗分子为了实现对非法利益的追逐,通常利用签订合同的形式进行诈骗活动,而使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并非一件易事。如果不能正确区分这两种行为,就会带来如下恶果:要么将合同诈骗罪定性为民事欺诈行为,从而轻纵了罪犯;要么将合同中的民事欺诈行为定性为合同诈骗罪,错误地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所以正确界定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不仅有重大的实践意义,也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一、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主观方面的区别   (一)故意的内容不同: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刑法第224条明确规定,构成该罪行为人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同欺诈行为行为人主观方面也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合同欺诈,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目的是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确立权利义务关系,从履行合同中牟取利益。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区别的关键所在。目的,虽然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但主观的目的形成后,不会永远停留在大脑中,主观目的总是要通过客观存在来实现的,主观的心理内容可以通过客观的行为表现出来。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中的“非法占有”的含义   传统的观点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非法地改变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即依法对财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1]这种观点强调的是行为人具有非法谋取公私财产所有权的意图。另一种观点认为:非法占有的含义是广义的,它的侧重点应是对合法财产所有权的破坏,至少应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为人意图永久非法行使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即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即“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按照其经济上的用途,利用或者处分它的意思。”[2]大部分诈骗犯罪案件中,行为人所追求的就是这种目的。这里需注意的是,行为人并不一定自己非法行使这些权能,非法占有并不是专指非法占为己有。尽管极大多数诈骗犯罪分子的犯罪目的是为了将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自己非法行使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但也有些犯罪分子将骗取的财物转为第三人持有,甚至单位占有(在单位诈骗犯罪的情况下),这都不影响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认定。二是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他人无法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能。行为人行使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无疑是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破坏。有时,行为人并不直接行使他人财产所有权的权能,但其行为使所有人无法行使对其财产所有权全部权能的,也是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破坏,也可能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实际上是破坏了财产所有权人对财产行使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而不是取得也不可能取得公私财产所有权。因为按照《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不可能取得财产所有权。   2、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   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不同。民法上,占有是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对财产的事实上控制的权利。”[3]财产的所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让非所有人合法占有财物,即所有权与占有权可以有条件地分离,占有他人财物,并不等于取得财产所有权,所有权人照样可以行使财产所有权的其他权能(如收益、处分)。刑法上的非法占有,是指对所有权的全面破坏,虽然不能合法取得他人财产所有权,但非法占有行为必然使所有权人的全部权能都无法行使,不仅侵害了受害人对财物的合法占有权,而且也侵害受害人对财物使用、收益、处分权。行为人在没有任何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行使对他人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3、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与“非法占用”   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与“非法占用”也不同。占用并非占有。非法占有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全部权能,而“非法占用”只是侵犯财产使用权。在刑法上,占有他人财物和占用他人财物的行为性质是有区别的。例如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分,就在于前者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后者仅仅是为了非法使用公款。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的界限,也都是表现在占有还是“占用”上。司法实践中,有些人利用签订合同,骗取对方的预付款,供自己经营使用或者进行其他牟利活动,当对方催促履行合同时,则以各种借口推脱,在获利后再归还对方的预付款,即所谓“借鸡生蛋”。对此种行为的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种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因为“没有资金和其他有利条件,仅凭欺骗来的资金从事经营活动(从本质上讲被害人发现被骗随时都可以通过诉讼索要财物),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明知其经营具有极大的风险性,这种风险性寓含着使所有权人最终不能行使所有权各项权能的严重可能性。况且,行为人在通过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时,其诈骗行为实际已实行终了,并达到了既遂状态”。[4]至于行为人在骗取他人货款后是退还还是不退还,对于诈骗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此种情况“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合同,目的不是履行合同,但也不是长期占用他人财物,而是解决眼前的某种困难,临时骗用对方财物。”[5]但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利用假合同骗用资金,在一段时间内供自己使用,属于民事欺诈行为,所侵犯的主要是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一般可作为民事侵权行为处理。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借鸡生蛋”的欺诈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占用”资金,而不是为了占有,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能按合同诈骗罪处理。江苏省高级人民1998年6月25日《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记要》就指出:“行为人无履约诚意,并不代表其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只想暂时‘占用’他人财物,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不过,这里应注意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可能开始仅有占用的故意,但随着时间的转移,行为人的故意内容发生了变化,由占用转化为占有,那行为人的行为就可能由最初的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转化为诈骗犯罪。例如那些“拆东墙、补西墙”的案件,一开始,行为人可能只有占用的故意,但后来随着情势的变化,不能归还,行为人就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的借款来归还。行为人也清楚,他将始终占有他们一部分财产,这种情况下,仍然是诈骗犯罪。二是某些特定情况下的“占用”可以认定为“占有”。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8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曾规定:“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款、货物、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项无法归还的,”就可认定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情况下的占用,行为人实际上一开始就将他人财产置于永久不能行使所有权权能的状态,包含着款项不能归还的巨大风险。这在国外刑法中也有类似的认定,如在日本刑法判例中,财物的暂挪使用而给被害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即完全排除了权利人的情况下,也可以成立不法占有的意思。[6]   (二)故意的形态不同: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1、合同诈骗罪不存在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只能构成合同欺诈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占有的目的形成时间是不确定的。有的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订合同前就已明确,其签订履行合同就是为了诈骗。也有的犯罪分子的主观目的一开始只是相对确定,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非法占有的目的。签订合同后,视情况能履行就履行,不能履行就不履行,这就引发了是否存在间接故意诈骗的争论。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合同诈骗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并认为这是当前合同诈骗犯罪中的一种新的罪过形式。理由是,有些人或单位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或签约能力,可能给对方造成严重危害而采取放任态度与对方签订合同,达到先行占有和控制对方财物的目的,然后再想办法,有办法了就履行,没有办法就不履行,这种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恰恰是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和签约条件,可能给对方造成严重后果,而对之持放任的态度,是一种间接故意。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尽管屡见不鲜,但它根本不具有刑事诈骗的性质。因为行为人“有办法了就履行,没有办法就不履行”的态度,表明行为人虽不愿意积极履行合同,但也不能说行为人就有骗取对方财物的目的。此种情况只能引发两种民事法律后果:一是该欺诈合同无效,对方当事人可要求宣布该合同无效或要求变更合同内容;二是行为人应退还定金、预付款,赔偿对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由此可见,间接故意只能构成合同欺诈而不可能构成刑事诈骗。合同诈骗罪这种目的型犯罪不可能存在间接故意的形式,因为犯罪目的仅存在于直接故意中。退一步看,即使行为人最后没有履行合同,把已到手的货物非法占有,并且又拒不退还时,也只能构成270条之侵占罪。而不应构成合同诈骗罪。我们不能以合同实际没有履行这一结果,来推断行为人必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并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从理论上讲,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有着本质的区别:合同纠纷,以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为前提,其侵害的是合同产生的债权。而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其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两者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但对行为人主观目的的认定是非常困难的。例如虚设担保固然是合同诈骗的一种手段。但不能据此认为凡是虚设担保的行为都是合同诈骗罪。行为人虽然虚设了担保,但目的是为了通过合同的履行来实现商业上利润的,则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围;行为人签订合同以后,事实上没有履行,但没有履行并不一定是合同诈骗,可能是行为人的经营困难造成的。因此,对两者的界限,应该从行为的内容和形式、行为的实践及其效果等联系起来综合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采取欺诈等手段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所谓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合同。合同欺诈同样是违法行为,但一般情况下按合同纠纷处理。这种民事上的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如何区分,关键把握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同欺诈,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目的是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确立权利义务关系,从履行合同中牟取利益。而合同诈骗,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是为了通过签订合同利用合同这一“合法”形式骗取财物。当然,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并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合同欺诈恶性发展就成为合同诈骗。即使行为人一开始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欺诈行为,目的是为了订立合同,但“在履行中萌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7]从而转化为非法占有的故意的情况也是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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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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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和欺诈都是欺骗对方的行为,那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有什么区别?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容易将两种行为混淆,有人会认为合同诈骗罪属于民事欺诈行为,那两者到底有什么不同呢?1、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民事欺诈是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3、欺诈侵犯的客体不同。民事欺诈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4、欺诈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欺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诈骗罪是严重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行为人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要负担双重的法律责任,不但要负刑事责任,若给对方造成损失,还要负担民事责任。文章转自于:/long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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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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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如何准确划清利用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之间的界限,从来是司法实践中颇为棘手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合同诈骗犯罪和民事欺诈在合同履行瑕疵、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等客观外表特征上十分近似,有时甚至难以觉察。尤其是在民事欺诈中,行为人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如何准确划清利用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之间的界限,从来是司法实践中颇为棘手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合同诈骗犯罪和民事欺诈在合同履行瑕疵、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等客观外表特征上十分近似,有时甚至难以觉察。尤其是在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采取了一定的欺诈手段,这与合同诈骗的客观行为及方法极为相似。肖中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以下简称肖):在我看来,合同诈骗实际上也是一种欺诈行为。也就是说,从广义或一般意义上讲,合同诈骗罪行为也在欺诈行为的范围之内。但是,在合同诈骗罪意义上所说的合同诈骗,肯定和一般的民事欺诈是两个范畴。赵:从目前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的做法看,对于如何区分合同诈骗和民事欺诈,普遍认为主要应把握这样几点:一是主观目的。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以签订合同为名,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而民事欺诈行为人虽然也有欺诈的故意,但却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客观表现。民事欺诈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民事法律关系范围内,故仍应由民事法律、政策来调整。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应由刑法来调整。民事欺诈行为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动。三是侵犯的客体和权利属性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而民事欺诈侵犯的是债权。上述所谓区分两者的依据,第二点、第三点实际上是结论性的,并不真正具有区分罪与非罪的作用。因为合同诈骗中行为人也可能会以某种程度的履约行为之名来掩盖诈骗之实,至于客体的不同,更是在确定行为究竟是诈骗还是欺诈之后才可定论的事情。所以,事实上,只有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才是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区别的关键所在。有无履约能力、是否有实际履约行动、欺诈程度如何等等,应当作为据以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事实,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不可单独作为区分的标准。&肖:我非常赞同您的观点。确切地说,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以无对价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主观目的的。但是,由于行为人的目的是内藏于内心世界的因素,在司法实务中判断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赵: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涉及到司法推定的问题。除非常典型的情况下,非法占有的目的,实际上都是根据一定的客观事实来推定的,是通过法律推定来认定这种主观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一个诈骗分子会心甘情愿地承认自己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为即使他没有履约能力而与他人签订合同,他可以说自己是在认为今后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才签订合同的;就是携带他人的货款潜逃了,他也会说准备日后有赢利时归还;你说他是以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诱骗他人继续签订或履行合同,他会以自己是进行正当经营方式为由进行辩解。这就要求检察机关以一定的案件客观事实来推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存在,使定罪量刑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因此,根据案件客观事实推定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重要。当然,困难的是如何建立推定规则。也就是说,必须根据怎样的事实才能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才能认为证明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之要件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十分值得研究的。&肖:我想,目的要件的推定,必须十分注意防止举证责任错位和防止有罪推定。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在通过推定判断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时候,应全面综合考察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和担保真伪,履行合同中有无履约实际行动、对合同标的物的处置情况、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以及事后行为人的态度等等方面的客观因素。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又不积极努力设法创造履约条件履行合同以避免对方经济损失的。对这种情况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准确率很高;(2)起初确实只是为了解决一时资金困难,采取欺骗手段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以暂时获取周转资金,但在有能力归还资金的情况下却久拖不还的;(3)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4)通过签订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金后,挥霍浪费,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5)未履行义务前将对方当事人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加以使用、处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收到对方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后,不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合同,如组织约定货源、提供约定服务等,而是用于炒股或其他风险投资的;(7)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金、保证金、预付款等的;(8)在通过合同取得对方当事人部分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后,在对方当事人未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以“行使”为借口,故意不履行,又无正当理由不返还应当返还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定金、保证金或者材料费的;(9)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被民事裁判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对方损失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时,隐藏、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10)为了应付对方当事人索取债务,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又与其他人签订合同筹措资金,以后次骗签合同所获得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归还前次欠款的,等等。之所以说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因为主观目的的推定内含未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有可以推翻“非法占有”之推定的充分证据(反证),便不予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赵:不过我想指出,实践中尤其要注意,切不可片面地以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签订合同后无履约的实际行动或者没有返还对方当事人的款物等某一个孤立的客观因素为依据,来轻率地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没有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合同,未必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合同,也不能完全排除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履约能力的有无及大小,受各种主观与客观因素的制约,处于可变状态,有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约能力,但在其看来在合同签订后可以通过努力争取到履约的条件。对于这样的行为人,只要其在合同签订后有为履约积极努力的行为,就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有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合同签订后由于情况变化,履约无望,却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样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再如,对于目前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能一概将任何带有欺诈性质、隐瞒或掩盖有关事实而无法返还借款的行为判定为合同诈骗罪。因为没有返还对方当事人的欠款,既可以是合同诈骗的结果,也可以是民事欺诈的结果。反过来说,也就是,并不是一有无法返还欠款的事实,就可以推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其成立合同诈骗罪。罪与非罪,需要综合整个案件中可资推定的客观事实后才可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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