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这种行为算是合同诈骗罪在客观行为吗?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_百度知道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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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是,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否,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相较于诈骗罪属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下面详述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是商品交换关系化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法律制度则集中体现和反映了商品经济关系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一般规则,为商品交换提供了基本的行为模式。因此,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合同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基本保证。但近年来,一些不法之徒无视国家的法律,利用各种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表现出极大的欺骗性、贪婪性和危害性,国家工商局披露的最新资料表明,我国合同签汀的规范程度和履约率不容乐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合同的鉴证工作,严厉打击合同诈骗。据介绍,去年各级工商行政机关对499657个企业的85973I2份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合同有429024份;到期未履行的合同有285690份;违约合同10804份;解除合同9l944份。据了解,目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仍较突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年共查处1.4万起,涉及金额70多亿元。利用经济合同欺诈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无合法经营资格的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买卖或承揽合同,骗取定金、预付款或材料费;利用中介机构签订转包合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虚构建筑工程或转包建筑工程合同,骗取工程预付款;双方当事人串通利用合同将国有或集体财产转移或据为己有;本无履约能力,弄虚作假,蒙骗他人签订合同,或是约定难以完成的条款,当对方违约后向其追偿违约金。  合同诈骗,直接使他方当事人的财产减少,侵害了他方当事人的所有权,同时,合同诈骗对于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妨害,本条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明定合同诈骗罪,对打击合同诈骗活动,意义深远。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在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担保,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骗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这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应当以签订合同时行为人的资信或货源清况作依据。比如签订购销合同时,供货方既没有实物储备,也没有货物来源,利用一些单位急于购买紧俏或便宜物资的心理,虚构货源,骗取信任,接受合同预付款或定金后,逾期又不履行合同,就可以认定为没有实际履约能力。要区别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签约时虽无实际履约能力,但签约之前与他人有购买同一标的物的要约或合同,签约后因原订合同的一方毁约,致使后一个合同不能履行的,可视为有一定的合同履行能力;另一种是行为人签约时根本没有履约能力,仅仅是在签约后才去与第三方签订相同内容的购销合同,事实上又未兑现,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备履约能力。如果不看签约时的实际履约能力,仅仅根据签约后的履行表现来作判断,很容易使犯罪分子蒙混过关。当然,还要注意区别根本无履行合同能力与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的界限,只有完全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才能以诈骗罪论处。  2·采取欺骗手段。欺骗手段绝大多数是作为,而不可能是单纯的不作为。欺骗手段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假冒订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盗窃、骗取、伪造、变造签订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书、制造合法身份、履约能力的假象;虚构不存在的基本事实;虚构不存在的合同标的;等等。隐瞒事实真相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其表现形式主要是:隐瞒自己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隐瞒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图;隐瞒合同中自己有义务告知对方的其他事实。  3·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误认识。这种错误认识是指对能够引起处分财产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而不是泛指受骗者对案件的一切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在合同诈骗犯罪中,受骗者的错误认识是由于行骗者的行骗行为所引起的,在时间顺序上,欺骗在先,是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的原因。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在后,是欺骗的结果。如果他人错误认识在先,行为人利用他人的错误认识取得财物,只能作为民事纠纷而不能作为诈骗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虽然采取了欺骗手段,他人认识上也存在错误,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错误地处分了财产,但欺骗手段与错误认识之间缺乏因果联系,也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4·被骗人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财物或者行为人(或第三人)直接非法占有他人因履约而交付的财物。  作为行骗者诈骗手段的经济合同,就其种类讲,通常有三种:(1)签订买卖合同,骗取现金或实物。有五种情况:一是利用盗窃、伪造或骗取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二是用已作废、失效的合同书、介绍信,冒充有效的合同书、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三是利用已撤销单位的名义及其印章、介绍信、合同书与他人签订合同;四是在条款上做手脚,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五是在标的物上设陷井,使对方违约而不履行合同。(2)利用承包合同进行诈骗。行为人无承包能力,以骗取钱财为目的,承包工厂或某项工程,骗取大量钱财供自己挥霍或一溜了之。(3)利用联营合同骗取钱财。行为人根本无生产经营能力,利用与他人签订联营合同,骗取联营单位的钱财。  就合同诈欺犯罪中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看,有两种情形:(1)以假面目签订的合同。假面目是指行为人的姓名和身份、签订的合同、使用的公章和介绍信等是假的。假的面目必然导致合同内容的虚假性,即客观上无法履行合同的内容。行为人向他人签订这种合同,欺诈故意明显,只要所骗人财物到手,即可认定合同诈骗既遂。(2)以真面目签订的合同。真面目是指行为人的姓名和身份、签订的合同、使用的公章和介绍信都是真的,即实际上存在这一单位或个人。以真面目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有真有假,其间还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至少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时有通过合同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而非诈骗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但是,应当注意,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大大超过此履约能力的合同,如仅有供应一百吨煤的合同,却相继与多家客户签订各供应一百吨煤的合同,如果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虽然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认定为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在多个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其诈骗犯意明显,自应以合同诈骗罪论赴。二是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也就是那种行为人已初步联系过货源,但其货源并未完全确定或并未完全到手。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行为人主观上以及实际行为中是否为履行合同作努力成为确定其行为性质的关键。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如果客观上尽管有履约的可能,但行为人收取他人的预付款或定金以后,主观上无履行合间的意图,这实际上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当然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三是内容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主观上意图无偿占有他人钱财,且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客观方面表现为将所骗之钱财用于挥霍或作其他用途,这种作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如果行为人虽然客观上非法占有他人的钱财,但主观上并不想长期占有,而是想临时取得该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甚至收益权,待生意成功之后再作归还。这实际上是一种套用他人资金的行为,一般不宜以诈骗罪论处。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对象主要有:(1)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货物。有的伪造证件、合同书与对方签订合同;有的伪造银行或其他部门的担保书,以合法身份与对方签订合同;有的伪造银行汇票,盗窃单位空白支票,利用失效的支票或空头支票诱惑对方订合同;有的以洽谈业务、订货、帮助他人推销产品为由,与对方签订合同,等等。行为人行骗时大都隐瞒真实身份,以先提货、后付款为由,利用对方急于推销自已产品的心理,骗取货物。然后将货物低价销售,私吞货款,或者将货物用于还债、作抵押等。(2)虚构货源,签订空头合同,诈骗货款。有的伪造上级主管部门的假批文作货源;有的以伪造的提货单作货源;有的抓住对方急需某种紧俏物资和商品的心理,口头虚构货源;有的故意让对方看不属于自己却谎称是自已的货,或根本无货可看,蒙骗对方;有的则以伪造的买卖合同作货源;等等。(3)伪造身份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预付款或定金。利用这种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人有两种心理:一是只要将预付款或定金骗到手,就算大功告成:另一是先骗得预付款或定金,然后如有可能骗到货款就继续骗取货款,没有可能就一走了之。(4)以诱饵开路骗取他人钱物。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骗取对方巨额财物的目的,以给付部分预付款为诱饵,一旦把对方的钱物置于白己的控制之下后,就溜之大吉,还有的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对方信任,诱使对方进一步按合同交付财物,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欺诈手段骗钱骗物。(5)签汀假合同,骗取他人的活动费、好处费或提成费等,这些人同对方签订合同的真正目的不是为了骗取货物、货款,也不是为了骗取定金或预付款,而是为了一次性地骗取各种名义的费用,只要将这笔财物骗到手就远走高飞。这些人一般都伪造身份、证件,自称能买到急需紧俏物资或以帮助对方推销产品为诱饵,写对方签订虚假买卖合同。(6)以联合经商、投资、协作等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行诈骗。运用这种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人往往是在合法的身份掩盖下,以某公司、简场等的名义,伪造营业执照和注册资金等,欺骗他人与之签订联合经营协议,骗取他人的钱财。  骗取财物无论出现在签订阶段,还是出现在履行过程中均属合同诈骗行为。根据本法第224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即以这些票据或证明作为自己能够履行合同的证据,以骗得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主要包括: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又不退还,或者没有用作履行合同而无法返还;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用于抵偿债务,而没有实际履约;用于进行违法活动;用于挥霍,致使无法返还;等等。  按照法律规定,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至于何谓数额较大,有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解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l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是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上述诈骗故意,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本罪论处。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间既可能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最初,也可能产生在其他合法行为进行的过程中。例如,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人诈骗的故意既可以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即行为人在签订虚假合同之前就已经具有非法占有对方钱财的故意,其签订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骗取对方钱财的手段,诈骗故意也可以产生在签订合同之后,即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最初,并无骗取对方钱财的故意,但是,合同签订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如货源、销路、市场行情变化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从而产生诈骗的故意,行为人有归还能力而不愿归还已经到手的对方的钱财,并进而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对方,以达到侵吞对方钱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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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诈骗罪,哪些行为属于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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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一、什么是合同诈骗罪根据我国现行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法律有详细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我国在1997年刑法中新加的罪名。合同诈骗罪定罪本质上说的是合同诈骗罪怎样认定的问题,合同诈骗罪有哪些犯罪行为表现,如何进行处罚,这些问题刑法中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二、哪些行为属于合同诈骗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包括以下5种行为:(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即以凭空捏造出来的单位的名义或者未经他人授权或同意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合同的履行而设定的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减少合同风险和保障的常规做法。犯罪分子为了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往往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以达到利用合同骗取钱财的目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等金融票据。“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是指证明其对某些本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产所有权证以及其他虚假的动产、不动产权属的“证明文件”等。(3)没有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这是犯罪分子一种惯用的诱骗伎俩。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往往使对方当事人对其履约能力和诚意信以为真,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犯罪分子以此为诱饵就可以比较容易地取得对方的信任,达到诈骗的目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只要签订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给付了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其犯罪目的就已实现,然后便逃跑、隐藏、躲避。(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是一个概括性规定。由于合同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法律上不可能穷尽,有必要规定这样一个弹性款项,便于司法机关具体掌握。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情况:收受当事人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无正当理由既不履行合同义务又不退还,用于挥霍,致使无法返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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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犯罪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
一、什么是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二、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1、犯罪的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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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合同诈骗行为?A.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B.以伪造、变造、作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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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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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合同诈骗行为?A.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B.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C.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D.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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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合同诈骗罪,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个人实施合同诈骗,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B.单位实施合同诈骗,数额在5万至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C.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按照合同诈骗罪论处D.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甲与乙签订合同购买装卸机一台,价款20万元,收货后却以空头支票支付。甲构成:A.合同诈骗罪B.票据诈骗罪C.金融凭证诈骗罪D.诈骗罪3下列哪些情形属于非法经营行为?A.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文的B.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C.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的D.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4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甲从乙手中买了20份伪造的海关进口证明,出售给他人,获利5万元,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B.甲从乙手中买了20份的进口许可证,出售给他人,获利5万元,构成非法经营罪C.甲佯装查看乙的身份证,夺取乙的身份证逃之天天,构成抢夺国家机关证件罪D.甲盗窃乙的信用卡后,从自动取款机中取出卡中全部存款2万元,然后又持该卡透支消费1万余元,构成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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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例分析
  摘要:合同诈骗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经济犯罪。本文主要介绍基本案情分析,以及引发的法律焦点问题。对于合同诈骗与一般合同纠纷的界限进行讨论,以及怎么界定合同诈骗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程时间。最后对于合同诈骗的防治措施给出建议。 中国论文网 /2/view-4777468.htm  关键词:合同诈骗 非法占有目的 防治措施   案情介绍:   日,巢湖华泰公司股东李某某到原巢湖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2009年12月以来,巢湖华泰公司法人代表许之和先后骗取其投资共计3000万元,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许之和作为巢湖华泰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操控人在其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的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3800万,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变更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在为公司融资过程中伪造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现金缴款单,进账单等银行结算凭证66张,金额共计1亿多元。情节特别严重,其利用巢湖华泰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李某,鲁某,张某三人共计财物1818.7万。其行为应当分别以虚报注册资本罪,伪造金融票据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被告人许之和的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1.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系单位犯罪,非个人犯罪。2.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应当认定为违规披露公司重要信息罪。3.许之和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收取的投资款用于项目建设和融资,指控许之和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   法院法官认为,许之和的公司华泰公司一开始在市工商局登记成立的时候注册资金是100万元,其中许之和出资为90万元,许之和的儿子出资为10万元。实际上,公司全部由许之和出资和操控。被告人对外显示公司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以及融资需要,在无自有资金的情况下,通过与他人介绍联系的方式寻求办理增加注册资本业务。于是就有了叶某等人将3800万元资金转入许的个人账户,随即转入巢湖华泰公司开设的验资账户中,在取得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之后,也就是说在华泰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900万元之后,同一天内,增资的3800万元,全部转走,此种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在刑法修正案中,对主题添加了限制,即“依法负有披露信心义务的公司,企业”这里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和发行人,也包括依法应当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其他人。许之和在华泰公司融资行为过程中伪造的那些银行结算票据,应当构成伪造金融票据证。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许之和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实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既要避免单纯的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主观供述。   关于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形成时间,学术界虽然鲜有专门的深入分析,但一些论著中也注意到了非法占有目的形成的时间点与犯意确立直到定罪的复杂关联性,大致归纳一下:观点一认为,本罪的故意只能产生在签订合同时或之前。如果行为人签订合同时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无任何欺诈行为,则合同是有效的。如果说有故意,那么它或是民法上不履行债的故意,或是侵占罪的故意,而不是诈骗的故意,因而不会构成合同诈骗罪。[1]观点二认为,一般情况下,本罪的直接故意产生于签订合同前或者签订合同时,但也不排除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为避免损失或觉得对方有疏忽大意之处,产生将对方财物据为己有或归他人所有的犯罪意图,想骗取对方财产。[2]观点三认为,合同诈骗的故意可以产生于事实行为之前(事前故意)、事实行为,过程之中(事中故意)、事实行为过程后期(事后故意)三种场合。所谓事后故意,是指行为人根据合同规定“先期”占有了定金,这种占有还是有法律根据的,即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认可其行为的合法性。行为人处分了钱财后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3]   但是,仅仅将非法占有的目的形成时间局限于合同签订前或者合同签订时,是十分片面的。首先,就《刑法》第224条的规定来看,明确合同诈骗犯罪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就是说,既可以发生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履行合同的场合。单纯认为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只能发生在签订合同前或者签订合同时,排斥履行合同时的诈骗,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其次,行为人签订合同时虽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合同实际履行以前或者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履行合同的故意转变为非法占有的故意,以履行合同的假象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交付财物,他人交付财物仍然是受了欺骗所致,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特征,没有理由限制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只能是产生在签订合同前或签订合同时。   一、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本案中许之和是否采用了欺诈手段?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主观心理的内容,必须通过具体行为方式及行为的实践效果去判断。手段的非法性是认定主观目的的重要依据。但是合同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与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都含有欺骗的成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非常相似,例如:两者都是以合同的形式出现,行为人都存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意外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往往很难区分。但两者却有着很大的区别,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区分:   (一)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是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前提。[4]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担保,或者只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担保,却与对方签订超越自己履行能力的合同,我们可以看出行为人签订合同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骗取对方利益。   在行为人出于非占有目的与他人签订合同时,对履行合同的态度可能存在着三种态度:一是行为人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缔约时明知合同不能履行,仍签订合同;二是行为人虽然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不打算履行合同任何内容,虽有实际能力但没有履行的诚意,只把此当做诱饵,骗取对方信任,非法牟取对方财物。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般都具有履约能力或担保,尽管在履约能力的大小上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夸张,但其前提是具有大部分履约能力或履约可能。三是行为人打算以部分履行合同为诱饵。行为人本身并无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诚意,却与他人签订合同,先付给小额货款或少量货物,表示出准备履约的态度,骗出全部货物或货款后,然后用其他手段制造“经济合同纠纷”或“债务纠纷”的意外假相,打算不履行合同的其余义务。值得注意的是,签订合同只是骗取财物的一个步骤,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与他人签订合同以后,必须与实际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相联系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签订合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签订合同以后,故意内容发生了变化,接受对方财物时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按照合同的内容全面履行了合同,仍然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范围。有的行为人虽然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支配下与他人签订合同,但是之后并没有进一步实施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一般也不必以犯罪论处。
  (二)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关键所在。[5]   不能以自己的主观臆断或者仅挺一方当事人的供述来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看。   (l)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无实施欺诈行为   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既然有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那么在签订,履行合同时也就必然会采取欺诈的手段,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从而让对方自愿地将款物交付于他们。   (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为履行合同而努力,即使履行一小部分合同,也不过是为了掩人耳目,其目的是要把定金、预付款或合同标的物骗到手,行为人编造了一个幌子,其从一开始就不打算履行合同,因此也不会积极配合。“意外”频发,完全没有履行诚意。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签订合同后,一般都会采取积极的措施努力履行合同,即使因某些原因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也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损失。   (3)行为人收到定金、预付款、货款及货物后处置情况。   在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期待利益到手之后,可能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一是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款逃跑;二是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款,致使货款无法返还;三是隐匿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款,拒不返还。[6]而在合法的经营活动之中,双方当事人为在合同期限内都会为履行自己的义务作努力。   关于本案,许之和通过招商引资进入巢湖注册成立了巢湖华泰公司,所经营的专利项目前景良好,也与北京化工大学研究所签订购买了设备合同并预付了175万设备款。但公司关于厂房,科技楼,住宿楼,别墅楼等设计不切实际,造成资金严重紧张,许之和与李某、鲁某、张某分别以借款或入股的方式进行融资,在融资过程中,许之和提供了虚假的律师尽职报告,夸大了购买设备合同金额以及公司实有资产。   本案中许之和不能履约的原因在于自有资金量小,而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过大,在融资过程中资金链断裂,导致公司经营的专利项目未能及时启动。其中与许之和本人的资金不足,经营决策失误的问题,也有相关政府承诺协调贷款无法兑现有关。许之和在事发之后,态度和表现都是分厂愿意承担责任的。   所以,笔者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许之和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被告人虽然在企业融资,签订合同过程中,使用了欺诈手段,但客观上依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购买土地和公司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对于解决本案相关问题的建议   (一)完善合同诈骗罪的法制建设   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范围”“合同形式”“非法目的占有”等方面的认定还存在分歧,因此,我们寄希望于有权解释机关能够对这些问题做出明确的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其法律界限,给司法工作予以指导,以便能够及时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二)加强企业内部合同管理,提高单位和个人的防范能力   提高市场主体的缔约能力,加强自我防范的意识。要防止合同诈骗,市场主体对缔约对方的资信状况必须有充分的了解。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合同当事人要谨慎从事,通过各种渠道来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履约能力、信用情况等,核准对方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等,有问题不清楚时,最好咨询专业人士或者律师。然后再确定是否与对方签订合同。上述情况确定之后,与对方签订合同时要细心,认真,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合同条款要准确完备,最好不要存在歧义。签订重大合同可以请律师帮忙,必要时也可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同时还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于签订合同的预付款、定金等,实行会计监督,制度化,透明化,规范化的财务工作能够预防诈骗犯罪。   参考文献:   [1] 吴巍,黄河.合同诈骗罪犯罪故意形式新论[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4).   [2] 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上册)[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3] 陈瑞林.合同诈骗犯罪故意初探[J].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2)   [4] 温敏.林东升合同诈骗案的案例分析[D]   [5]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组织编写:5刑事法专论6,第1174页.   [6] 刘中发:5论合同诈骗罪的罪过形式及定罪界限6,载于5合同诈骗罪专题整理6,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3页   作者简介:   卢岑(1989—— ),女,安徽芜湖人,安徽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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