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诈骗罪报案材料认定标准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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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在我们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一种犯罪。这种犯罪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活秩序。那么,我国相关是如何规定的相关内容的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最高院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诈骗罪与的数额标准都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注: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货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l&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条“根据(&》&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的规定,在新刑法修订前,合同诈骗罪按照诈骗罪进行判处,其犯罪的数额亦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进行判处,即,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新刑法修订时,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按照新刑法修订后的&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起点为&5&千元,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有所提高,而关于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在新刑法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则无规定,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合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为何有所提高?从立法原则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中的金融诈骗犯罪,犯罪起点数额均比诈骗犯罪数额的标准高,在新刑法修订时,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分离出来归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其犯罪客体与金融诈骗罪属同类客体,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起点提高是必然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金融诈骗犯罪数额的规定没有变化,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中规定的金融诈骗犯罪,新刑法在修订时进行了吸收。审判实践中,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的规定判处,因此,在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也可以参照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规定判处。即,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5&千元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相信大家从上文已经找到有关合同诈骗罪的答案了吧。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者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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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合同诈骗的法律依据
认定合同诈骗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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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过程中,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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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及认定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的数额是否较大,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必要条件,即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所骗取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目前市场主体及整个社会的经济条件已经发生巨大变化,这个规定的意见是否与形势发展的客观现实相符合,“数额特别巨大”为200万元以上。  但是。各地在审理合同诈骗案件中,常遇到定罪量刑数额或者具体犯罪情节如何掌握的问题、“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刑法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针对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  目前我省公、具体的司法解释,其行为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合同诈骗的数额是否巨大:个人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特别巨大,则是对合同诈骗犯罪分子判处较重刑罚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尽快作出明确,经调查研究,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检,“数额巨大”为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较大”为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巨大”为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合同诈骗罪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为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情节,提出如下意见、法会同有关部门,目前也没有明确司法解释。  对合同诈骗“数额较大”。此外,在作出解释规定时还应将个人合同诈骗犯罪与单位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区别开来。  区别的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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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断定合同诈骗罪包含两个方面:罪与非罪的区别;此罪与彼罪的边界。后者如能掌握有关竞合犯、牵连犯的刑法理论通常尚可处理,难点在于前者。现在在怎么区别罪与非罪的理论研究中,多仍局限于区别合同诈骗与合同诈骗的边界,即仍局限在建立断定不合法占有的标准之上。然而,实习中呈现的事例告诉咱们,在经济往来日趋广泛、深化,合同行动日趋频频、杂乱的今日,仅从不合法占有意图上知道、区别合同诈骗的罪与非罪远远不够。这篇文章欲从刑法的性质、违法的特征及合同诈骗的本质等方面就怎么断定合同诈骗罪作一开端的讨论。
  疑问之一:“借鸡生蛋”的行动是不是构成违法?
  事例1:被告人徐某请求建立一公司,公司无任何资金,却虚报注册100万元。其为谋划开办超市,即与别人签定场所租借合同,为购买超市设备又与别人签定购销合同,并收取供货方的“入店费”等。所购设备及收取的“入店费”大部投入超市建造。至合同实行期届满,当对方向其索要有关场所租借费、设备货款时,徐某给以言而无信,并一起告诉对方帐上暂时无钱,需要等必定时刻。但对方到其允诺的时刻去银行兑换时,仍无钱到帐,尔后徐某便一再推诿拖延时刻,拒不归还有关金钱,并以有些款物用于还账,终究案发。就在徐某被拘押一天后,开办超市的营业执照即下发。
  对被告人行动性质的断定,存在两种天壤之别的定见: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一无资金、二无资产,底子无实习履约才能,其经过与别人签定合同获取并实习操控对方资产,直至案发时,也未能实习实行协议,构成对方当事人无穷的经济丢失。其虚拟履约才能,骗得对方资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另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是在“借鸡生蛋”,片面上不合法占有的意图不显着,且其将所获取的资产确实用于超市建造,被捕获时,大有些资产仍放在其正筹办的超市中,被告人也未虚拟现实,在给付支票时,已奉告对方帐上无钱。因而,其行动不构成违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会集在被告人是不是具有不合法占有的片面成心上。在合同诈骗罪中,断定“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一直是实习中的一个难点,不少文章已就断定标准作了有利讨论并建立了一些界定的准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无履约才能;2.卷款逃跑;3.浪费对方当事人资产;4.运用对方当事人资产进行违法违法活动;5.拒不返还对方当事人资产;6、缔结或实行合一起有诈骗行动。这些都是在了解刑法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实习经历的有利总结,有其法令和实习的基础,对实习有必定的指导意义。但正由于这些标准非常详细,故在便于断定的一起,也不行避免的给断定带来必定局限性。笔者以为,假设作为一种准则性的断定标准,一旦行动人具有以下行动之一的,即可推定其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
  1.无承当民事职责的主体。包含:虚拟主体;签定合同后,成心刊出、闭幕主体;卷款逃跑等。主体实在存在是行动人承当民事职责的基础,也是其片面上是不是情愿承当民事职责的反映。行动人成心使主体不见,让合同对方当事人无从寻找应承当民事职责的主体,就意味着债款将无人清偿,反映出行动人有躲避民事职责,不肯归还对方当事人的资产及丢失的成心,这种成心的内容即包含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
  2.没有实习履约才能。包含:自始即无履约才能,不奉告对方实在状况而与之缔结合同,骗得资产;开端有必定履约的也许性,然后履约才能丢失,但不奉告对方状况,让对方持续履约,骗得对方资产;签定合同后,将对方资产大部或悉数用于与实行合同无关的个人消费、还账、不合法运营、违法违法等用途,构成无法归还对方资产的成果。无实习履约才能而签定合同或骗得对方实行合同,自身就具有骗得对方资产的成心;而将资产浪费,使自个进一步陷于底子无法实行合同职责的状况,更能够反映出行动人不肯实行合同或归还资产的心思状况,而不肯归还资产就意味着有意不合法占有。
  合同行动作为现代经济生活一种最为遍及的社会现象,其触角已伸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为避免惩罚的过度扩展,对社会经济生活构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在断定是不是构成合同诈骗罪时需非常稳重,除参照上述标准推定行动人的片面意图外,还需留意以下几个疑问:
  1.不合法占有意图是一种片面心思情绪,除其自个外,外人不能确知,故内行动人否定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时,只能根据行动人外在的客观行动,结合审判实习经历,由法官进行剖析、推断后,终究构成心里确信。显着,这种判别片面成分较高,有必定局限性,也简单因法官的学识、阅历、经历的不一样发生知道上的差异,不一样的法官对同一现实所体现出的片面意图,也许得出彻底不一样的定论。因而,细心思考行动人的反证非常必要,要避免唯“标准”的倾向。
  2.合同诈骗行动侵犯了被害人的产业权益,违反了经济往来中“诚笃、信誉”的准则。因而,在断定合同诈骗罪时,不只需留意有无危害成果,也要留意检查行动是不是有违诚笃信誉准则。商业往来中,经常呈现一些诈骗行动,但只需“对现实的歪曲只需没有超出商业惯例上答应的范围,就不能以为违反了诚笃信义准则”,在诈骗行动与合同诈骗之间有一个度的疑问。诈骗程度自身也是区别罪与非罪的一个主要要素,或能够作为推定不合法占有意图的一个主要参照。
  合同诈骗罪包含三个方面的要素:(1)签定或实行合同过程中违反诚信准则,这是对产品社会底子价值的违反,直接影响到社会买卖的安全、经济秩序的安稳。(2)有底子违约行动。这从两个方面界定了合同诈骗:一是时刻上需在合同实行期届满以后,方可考察其行动性质;二是程度上有必要到达底子违约的程度。只要行动人违约并使合同底子无法实行,才能够看出行动人也许的不合法占有的心思情绪。在合同实行期届满之前,倘发现合同对方有也许躲避职责时,可采纳间断实行合同、告诉相关各方中止付出或发货等办法予以防止,此刻不宜适用刑法。(3)因其行动终究致对方产业严重丢失。这反映了行动人对对方资产占有的不合法性。仅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缺乏罚,需一起具有不合法占有的行动。合同诈骗罪侵犯了两个客体,其中之一即是对方当事人的产业权益。倘对方产业权益终究未遭到侵害,合同诈骗罪的违法构成要件就不完备。在实习中,对“未遂的合同诈骗行动”的处理应当非常稳重,因未遂行动并未构成对方当事人的产业丢失。以上三个要素在合同诈骗罪的断定过程中缺一不行,违反诚信准则反映了行动人的诈骗成心并在必定程度上反映了行动人不合法占有的意图;违约、不合法占有的行动进一步印证了不合法占有意图的存在,并使行动具有了不法性,从而具有可罚性。
  3.要留意刑法的补充性性质。依照卢梭的观念,“刑法在底子上与其说是一种格外的法令,还不如说是别的悉数法令的制裁”,“刑法作为确保法,意味着刑法是法令标准系统的最后手法。也即是说,刑法是对不服从首次标准所保护的利益或首次标准难以保护的难以进行的带有强行力的第2次保护的标准”,“刑法从属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别的法令领域,只要在别的法令制裁缺乏以惩治的条件下,才适用刑法”。因而,在断定合同诈骗罪时,需首要思考一下民商法、行政法有无调整的也许性。如前面所提,在断定“不合法占有意图”“拒不返还”时,有两方面疑问值得思考:(1)对“拒不返还”的,假设能够经过民事诉讼处理,经过司法程序强行对方归还已获得的资产,就无必要断定为合同诈骗罪给予刑事追查。由于,假设人人都是欠债自动还,违约自动赔,人民法院审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就不存在了;(2)“拒不返还”行动自身也许就存在合同两边对合同条款等现实有不一样知道和观点的要素。
  4.诈骗的行动方法既能够是活跃的作为,如虚拟现实;也能够是消沉的不作为,如成心隐瞒现实。以消沉的不作为方法施行诈骗行动有必要包含两个要素:a、有使对方发生错误判别的现实。如出具虚假的出资、验资陈述、天资证实等;b、行动人有奉告的职责。哪些现实应奉告合同对方当事人,欠好断定。由于这涉及到商业秘密和必要的商业查询疑问,签定合一起行动人不也许将状况悉数奉告对方。但笔者以为,在签定合一起,两边有必要供给实在的资料,如证实承当民事职责才能的营业执照等,对这些资料的内容各方就应确保其实在性,如不属实,就有阐明的职责。
  笔者以为,在前述“借鸡生蛋”的事例中,被告人无任何资金,但其在公司的执照上注明资金100万,足以使对方当事人堕入错误知道之中;被告人应奉告而不奉告,阐明其有骗得对方资产的成心,已违反诚信准则;在违约后,对方与其达到推迟还款的协议,是无法之举;在推迟还款协议再次到期后,仍无法实行合同,并有有些款物用于还账,再次违反信誉准则;终究构成了对方产业严重丢失;被告人不具有经过别的路径还款的才能。从建立合同诈骗罪是为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及诚信准则,保护公民、法人的产业权益的意图出发,能够断定被告人犯有合同诈骗罪。
  可见“借鸡生蛋”的行动是不是构成违法,不能一概而论。在经济生活中,“借鸡生蛋”成功的比如不少,“蛋”生了,“鸡”也还了,两厢情愿。但其风险性也清楚明了。假设不想跃入雷池,就有必要在“借”时实行必要的奉告职责,供给实在的状况,使对方的出借出于自愿,而非上圈套借。一起,即便此前有些诈骗行动,合同到期时,不管生没生出“蛋”,都要想办法还“鸡”。假设终究“鸡”也吃没了,也没才能再买只别的的“鸡”还上,只能靠一骗再骗的拖下去,那无论怎么也难以用“没有不合法占有的成心”来摆脱职责。
  疑问之二:合同诈骗罪是不是仅限于骗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
  事例2:被告人朱某租借某体育中心体育馆大厅运营保龄球,其以资金周转艰难和欲扩展其开办的洗衣店规划,需进口外国设备为由,让该体育中心为其从银行借款供给担保,由此,朱某与银行签定了借款合同,在合同中该体育中心许诺为朱某还款承当确保职责,体育中心与银行之间因而构成了借款确保联络。后因朱某运营不善,无法归还借款,便将有关设备转让或出租,得款100余万元。此款朱某未用于还款即藏匿。因找不到朱某,体育中心被申述,判决其承当确保职责,给体育中心构成200余万元的丢失。后朱某被捕获。
  本案中被告人有携款逃跑的行动,其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显着。该不合法占有意图构成于签定合同以后、合同实行期间。争议的疑问是,朱某骗了谁的钱?银行因有体育中心的确保而没有丢失,遭受丢失的是与朱某没有直接合同联络的体育中心,依理,朱某骗的是体育中心的钱,但朱某与体育中心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相关,其行动是不是构成合同诈骗罪?
  要断定朱某的行动性质,有必要从本质上掌握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笔者以为,合同诈骗罪的本质在于行动人违反了诚信职责,并使用对方的诚信,采纳诈骗手法使对方产业遭到丢失。在诈骗对方、获得产业、产业丢失三者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络。在确保合同中三方当事人经过两个合同构成较杂乱的联络,主合同的两边当事人(即被确保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彼此的诚信职责自不妥言;确保合同的两边当事人(即确保人与债务人)之间是确保职责联络,在被确保人不实行主合同职责时,确保人对债务人有诚信清偿被确保人职责的职责;确保人与被确保人之间尽管没有方式上的合同联络,但两边经过债务人联络了起来。被确保人对确保人相同有诚信实行主合同的职责,因其违反诚信准则,不实行主合同职责时,受丢失的实习是确保人。因而,有确保合同的状况下,被确保人对确保人负有更大的诚信职责,两边已建立了对主合同实习的诚信职责联络。
  是不是骗得了资产,要害要看是不是使用了对方的诚信给对方构成了产业上的丢失,而该产业的丢失,是不是与对方获得资产、不实行合同有因果联络。此案经过确保合同并不能直接获取确保人的资产,但经过让确保人承当法令职责而构成了确保人的产业丢失。在这里,被确保人骗得的不是确保人的实习资产,而是确保人因清偿行动而享有的追偿产业权。在确保合同中,假设确保人代被确保人为清偿后,其对被确保人就享有了主合同华夏债务人的权力,即其替代债务人成为了主合同的当事人,原债务人的债务就应归属于确保人。被确保人骗得的债务人资产,经过确保人清偿行动而成为了确保人的债务价值,因而被确保人实习骗得的是确保人债务这一产业权益。确保人债务的丢失是因被确保人的违反诚信、骗得债务人资产的行动所形成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联络。故被确保人使用主合同、确保合同到达了直接骗得确保人资产的成果。
  笔者以为,上述事例中朱某使用借款确保合同从银行借出钱款,在无才能清偿时,携款藏匿,构成确保人因承当确保职责而丢失资产的成果。朱某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使用借款确保合同获取资产,且给确保合同一方当事人构成了经济丢失,其行动契合合同诈骗的特征,构成合同诈骗罪。
  疑问之三:使用合同圈套收取对方当事人违约金的行动是不是构成违法?
  事例3:王某以某公司经销处名义,先后与30家公司签定购销合同。其明知对方公司没有获得质量系统认证,却在合同中设置了对方需随货附质量系统认证的条款。对方因没有细心检查就签了合同,致使终究无法履约而致使双倍返还定金。
  有人以为,此属合同诈骗无疑,缘由即是王某底子无意实行合同,其意图即是使用合同圈套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本案中的王某有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当无异议,但这种占有是不是构成违法呢?
  任何可罚的行动均是不法成心与不法行动的统一,只是片面违法、意图凶恶并不能就此发生刑事职责,一起有必要随同有行动违法。“刑事职责请求单个违法的违法行动和违法意图一起具有或一起发生”,“违法性是一切违法的建立不行短少的要素”。在“合同圈套”的状况下,行动人在合同中建立了对方当事人不也许完成的合同条款,成心构成对方当事人违约,以获取违约金;行动人片面上并不想实行合同,客观上也无实行合同的才能,其缔结合同的意图即是意图经过建立圈套条款骗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违约金,故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成心,违法性显着。但疑问是,行动人采纳这种方法占有对方的资产构成违法吗?
  合同诈骗罪中的行动人获得资产是依合同(合同是获得资产的合法根据),此刻行动人对资产的占有合法,但因其不实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而丢失了持续占有对方资产的权力,至此其占有方转为不合法。
  合同根据意思自治准则经由两边洽谈签定,即便是诈骗、钳制状况下缔结的合同,在两边当事人洽谈或经由裁定组织、人民法院予以改变之前,两边都应受合同的束缚。缔结合同是一种主要的经济行动,两边都应稳重行事,在建立合同权力职责时有必要细心检查、细心思考,倘因自个的行动差错致使职责的加剧,则应由其自个承当。行动人在无诈骗的状况下,使用对方当事人缔结合一起的忽略,在合同中建立圈套条款,致使对方当事人因无法实行合同而承当违约职责致使产业受损,这通常仍属于对方当事人自个不负职责、不妥的行动所形成的,其也应根据差错准则承当相应的职责。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杂乱性请求每一个企图进入其中的人都应具有相应的审慎情绪、智识水平,倘纯因智识水平不够、没有适当的审慎情绪而致产业受损,刑法则不宜过度干涉,究竟行动人曾有挑选的时机,这种成果也可算是行动人自个的挑选。不然,人人就会依赖国家而忽略自个应予留意的职责,社会就无法培育能在激烈竞争中生存的经济人。一起,“得到许诺的行动不违法”,由于受损方在缔结合一起就已许诺:实行合同条款(包含圈套条款),一旦违约就承当相应的违约职责,那么,行动人根据受损方这一许诺获得对方资产就有了合法根据,其占有对方资产的行动就缺乏违法性。
  别的,在“能够采纳别的手法充沛抑止违法行动、充沛保护法益时,就不要将其作为违法处理”。对合同圈套,受损方彻底能够经过民事的、经济的路径加以处理。如对方请求其承当违约职责时,其能够以重大误解、诈骗为由请求法院改变或解除合同,以此保护其合法产业权益,没必要动用惩罚保护其差错,即缔结合一起的忽略。
  笔者以为,对根据“合同圈套”条款追查对方当事人违约职责而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的行动,因其是以合法方式完成了不合法意图,其占有对方资产的行动因对方的许诺而合理化,因而,对此类行动不宜按违法追查刑事职责,可经过民事诉讼的路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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