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纠纷法院起诉流程立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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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经济纠纷案件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可否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
日& 公经[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 你厅《关于对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可否立案侦查的请示》(桂公请[2002]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对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时,应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法(研)发[1987]7号文件}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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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经济纠纷案件法院不予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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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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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复函》在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90〕经呈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法人因经济、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应当加盖企业法人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未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的,受诉法院应令其补正。立案时限,从补正后交法院的次日起计算。
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向原告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因受诉法院未发受理案件通知书,致原告不知其起诉已经法院受理,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被告向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一受诉法院在知悉情况后不应再立案受理。已经立案受理的,应予注销,并退还案件受理费。
三、原告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后,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受诉法院应按自动撤诉处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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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法院不愿意接新案,过几天立案 就是明年的案件了,立案一周以后通知对方,一个月左右可能安排开庭。
债务纠纷:有欠条,就是不还钱,多少钱可以立案?到哪里的法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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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金额限制,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若有经常居住地,到经常居住地法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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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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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规定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规章库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有&效&性】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规定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精神,本院已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以琼高法[1999]95号通知就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问题作出规定。现依最高法院上述通知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下列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1、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不满200万元)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2、争议金额不满500万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不满300万元)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二、下列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1、争议金额满300万元、不足5000万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满200万元、不足3000万元)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2、争议金额满500万元、不足1亿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满300万元、不足8000万元)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按本院琼高法[1999]95号通知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此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琼高法[1999]95号《关于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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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区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1999]11号《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我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问题,重新规定如下:
  一、下列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1、争议金额满5000万元(涉外、港、澳、台案件满3000万元)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2、争议金额满1亿元(涉外、港、澳、台案件满8000万元)的第一审经济纠分案件。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中所定的各高级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定额,我省高级人民法院每年受理上述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总数不得超过8件,超过定额需要受理的,受理前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上述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此相抵触的,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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