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区林加仙经济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金跃华受贿案
时间: 10:21
作者:律伴网
[导读]【案件字号】(2007)路刑初字第697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 
金跃华受贿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697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跃华。因本案于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钟年,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经诉(200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跃华犯受贿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贤卫、被告人金跃华及其辩护人李钟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1年下半年,被告人金跃华在兼职路桥区三大工程协调办技术组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三大工程文体中心的桩基动测业务委托给浙江有色地球物理研究会的管普金承做。2002年年底,管普金为了感谢金跃华的关照,在金家送给金现金9800元,金跃华予以收受。
2、2005年春节前至2007年6月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质量监督职务之便,先后四次在黄岩电大路与横街路路口、香樟湖畔工地等处收受工程承包人施秀方为了感谢其对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所送及委托金义星转交的现金共计3800元。
3、2005年春节前至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三次在路桥质监站办公室收受做工程的林炳良为感谢其对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农工商超市购物卡共计2000元和以存款的方式所送的现金2000元。
4、2005年春节前至2007年春节前期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三次在路桥质监站办公室收受做工程的王子富、王子德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华联超市购物卡共计3500元。
5、月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在路桥质监站办公室向工程承包人王忠良索要去现金4000元。
6、月至2003年1月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在路桥电子市场收受做工程的张继明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21寸TCL彩电和松下牌DVD各一台。
7、2006年6月至2006年9月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二次在路桥质监站办公室收受做工程的梁井法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现金共计2000元。
8、2006年春节前至2006年夏天期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二次在路桥电力大楼边上、台州市金瀚电器有限公司厂房工地收受做工程的梁如国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现金共计4000元。
9、2007年2月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在黄岩新堂花园自己家里收受做工程的张友明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华联超市购物卡1000元。
10、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在路桥刚泰艺鼎广场的工地收受做工程的陈明富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现金3000元。
11、2006年春节前至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三次在路桥质监站办公室、黄岩新堂花园家里收受做工程的金春求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华联超市购物卡共计3000元。
12、2006年11月至2007年春节前期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二次在玉宏半岛花园工地、路桥质监站办公室收受做工程的林加仙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现金共计3000元和农工商超市购物卡1000元。
13、2005年10月至2006年春节前,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二次在质监站办公室、玉宏半岛花园工地收受做工程的梁云富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现金5000元和华联超市购物卡3000元。
14、2006年春节至2007年春节前期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二次在桐屿塑胶工业园区德东路路口收受做工程的应炳达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现金共计2000元。
15、2006年8月至月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二次在南官河坝头水质监测房工地收受做工程的郑友宝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现金共计3000元。
16、2005年春节前至2007年4月、5月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二次在路桥质监站办公室收受做工程的章明平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现金5000元。
17、2005年春节前至2007年春节前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三次在路桥质监站办公室收受做工程的林金华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华联超市购物卡共计3000元。
18、2007年6月,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在中能汽车有限公司的厂房工地收受做工程的王克勤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现金2000元。
19、2005年下半年至2006年“五一”期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三次在路桥质监站办公室、黄岩家里、路桥大酒店边上等地收受做工程的牟介友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现金共计8100元。
20、2007年春节前至月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二次在路桥武警中队工地、路桥质监站办公室等地收受做工程的王友华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现金共计3000元。
21、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二次在路桥质监站办公室收受做工程的陈义华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现金共计5000元。
22、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在路桥新安西街与银安街交叉路口的加油站收受做工程的张斌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现金2000元。
23、1999年春节后,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在黄岩自己的家里收受做工程的解林兴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皇明太阳能热水器一台。
24、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在路桥质监站办公室收受做工程的梁德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超市购物卡1000元。
25、2000年期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二次在黄岩自己家里、路桥马铺加油站边上等地收受做工程的吴清池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格兰仕微波炉一台和现金400元。
26、2007年春节前至2007年6月期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二次在路桥泰隆街洗车场、易得利厂房等地收受做工程的钟友林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农工商超市购物卡1000元。
27、2006年12月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在路桥质监站办公室收受做工程的童小群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农工商超市购物卡3000元。
28、2007年1月至2007年4月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二次在路桥迪克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办公楼工地、路桥质监站办公室收受做工程的陈吉富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现金共计1800元。
29、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在黄岩自己的家里收受做工程的林继彬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现金1200元。
赃款在归案后已予全部退清。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跃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管普金、施秀方、林炳良、王子富、王子德、王忠良、梁如国、林金华、章明平、牟介友、王友华等人证言;相关书证;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跃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现金70100元,超市购物卡21500元以及彩电、DVD、微波炉各一台,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交待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金跃华的辩护人提出的该被告人犯罪情节一般,是初犯,归案后积极退清全部赃款,交待认罪态度较好等从轻的情节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至于其他意见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现视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跃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没收的财产限在判决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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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原告李昌君为与被告国强?????限公司、林加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15)台椒民初字第138?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郑楚楠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台椒民初字第138?号
原告(反诉被告):李昌君。委托代理人:林文虎。被告(反诉原告):国强?????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林国。被告:林加仙。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项子昇,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项富君,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昌君为与被告国强?????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强公司)、林加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楚楠独任审理。日,被告国强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于同日予以受理。日,被告国强公司申请对利息损失进行鉴定。本院于日、7月30日对本诉和反诉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昌君的委托代理人林文虎,被告国强公司、林加仙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项子昇、项富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昌君起诉称:台州高速天和壹号茗苑工程由被告国强公司总承包,被告林加仙为该工程项目部负责人。2011年,该项目负责人将工程一半的桩基工程(钻孔灌注桩)分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施工工期为90天。双方签订了桩基工程分包协议。原告按协议要求,向被告支付了1500000元工程保证金,后严格按照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在规定期限内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日,相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原告对所分包的桩基工程列出结算清单,后交被告方审核,被告林加仙在结算单上签署“同意结算”以表示确认。根据分包协议约定,工程款余额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一次性付清。整个桩基工程款总额4818649元,被告先后支付工程款2160000元,尚欠工程款2658649元,余款应在日前付清,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余款。此外,被告林加仙在日向原告借去铁板9张未予归还,铁板价值63180元,三年的利息27293.76元。两被告欠付工程款产生的利息为223326元,原告1500000元保证金产生的利息为65600元,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余款2658649元并支付利息288926元;二、被告林加仙支付原告铁板款及利息904373元。第一次庭审中,原告认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从日计算至日,故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将工程款的利息增加为319037元,并明确要求两被告支付工程保证金的利息65600元,原告同时将第二项诉讼请求的金额减少为90473元。被告国强公司答辩称:林加仙是国强公司的普通工作人员,并非涉案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国强公司欠原告李昌君工程款2658649元属实,但原告主张按月息1.2%计算利息没……(本文书还有592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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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原告戴??与被告许??、林??、标力?????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山羊居委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15)台路民初字第245?号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陈霄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台路民初字第245?号
原告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娄文君,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被告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项子昇、黄情,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标力?????限公司,住址:??????。……(本文书还有32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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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07)路刑初字第697号
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人金跃华,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路桥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总工程师,家住(略)。因本案于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同月20日被。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李钟年,浙江利群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经诉(2007)14号书指控被告人金跃华犯,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贤卫、被告人金跃华及其辩护人李钟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1年下半年,被告人金跃华在兼职路桥区三大工程协调办技术组工作,利用职务之便,将三大工程文体中心的桩基动测业务委托给浙江有色地球物理研究会的管普金承做。2002年年底,管普金为了感谢金跃华的关照,在金家送给金现金9800元,金跃华予以收受。
2、2005年春节前至2007年6月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质量监督职务之便,先后四次在黄岩电大路与横街路路口、香樟湖畔工地等处收受工程承包人施秀方为了感谢其对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所送及委托金义星转交的现金共计3800元。
3、2005年春节前至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三次在路桥质监站办公室收受做工程的林炳良为感谢其对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农工商超市购物卡共计2000元和以存款的方式所送的现金2000元。
4、2005年春节前至2007年春节前期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三次在路桥质监站办公室收受做工程的王子富、王子德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华联超市购物卡共计3500元。
5、月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在路桥质监站办公室向工程承包人王忠良索要去现金4000元。
6、月至2003年1月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在路桥电子市场收受做工程的张继明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21寸TCL彩电和松下牌DVD各一台。
7、2006年6月至2006年9月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二次在路桥质监站办公室收受做工程的梁井法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现金共计2000元。
8、2006年春节前至2006年夏天期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二次在路桥电力大楼边上、台州市金瀚电器有限公司厂房工地收受做工程的梁如国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现金共计4000元。
9、2007年2月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在黄岩新堂花园自己家里收受做工程的张友明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华联超市购物卡1000元。
10、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在路桥刚泰艺鼎广场的工地收受做工程的陈明富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现金3000元。
11、2006年春节前至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三次在路桥质监站办公室、黄岩新堂花园家里收受做工程的金春求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华联超市购物卡共计3000元。
12、2006年11月至2007年春节前期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二次在玉宏半岛花园工地、路桥质监站办公室收受做工程的林加仙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现金共计3000元和农工商超市购物卡1000元。
13、2005年10月至2006年春节前,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二次在质监站办公室、玉宏半岛花园工地收受做工程的梁云富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现金5000元和华联超市购物卡3000元。
14、2006年春节至2007年春节前期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二次在桐屿塑胶工业园区德东路路口收受做工程的应炳达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现金共计2000元。
15、2006年8月至月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二次在南官河坝头水质监测房工地收受做工程的郑友宝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现金共计3000元。
16、2005年春节前至2007年4月、5月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二次在路桥质监站办公室收受做工程的章明平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现金5000元。
17、2005年春节前至2007年春节前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三次在路桥质监站办公室收受做工程的林金华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华联超市购物卡共计3000元。
18、2007年6月,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在中能汽车有限公司的厂房工地收受做工程的王克勤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现金2000元。
19、2005年下半年至2006年“五一”期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三次在路桥质监站办公室、黄岩家里、路桥大酒店边上等地收受做工程的牟介友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现金共计8100元。
20、2007年春节前至月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二次在路桥武警中队工地、路桥质监站办公室等地收受做工程的王友华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现金共计3000元。
21、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二次在路桥质监站办公室收受做工程的陈义华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现金共计5000元。
22、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在路桥新安西街与银安街交叉路口的加油站收受做工程的张斌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现金2000元。
23、1999年春节后,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在黄岩自己的家里收受做工程的解林兴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皇明太阳能热水器一台。
24、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在路桥质监站办公室收受做工程的梁德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超市购物卡1000元。
25、2000年期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二次在黄岩自己家里、路桥马铺加油站边上等地收受做工程的吴清池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格兰仕微波炉一台和现金400元。
26、2007年春节前至2007年6月期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二次在路桥泰隆街洗车场、易得利厂房等地收受做工程的钟友林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农工商超市购物卡1000元。
27、2006年12月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在路桥质监站办公室收受做工程的童小群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农工商超市购物卡3000元。
28、2007年1月至2007年4月间,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先后二次在路桥迪克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办公楼工地、路桥质监站办公室收受做工程的陈吉富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现金共计1800元。
29、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金跃华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的职务之便,在黄岩自己的家里收受做工程的林继彬为了感谢金对其工程质量监督上的关照而所送的现金1200元。
赃款在归案后已予全部退清。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跃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管普金、施秀方、林炳良、王子富、王子德、王忠良、梁如国、林金华、章明平、牟介友、王友华等人证言;相关书证;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跃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现金70100元,超市购物卡21500元以及彩电、DVD、微波炉各一台,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交待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金跃华的辩护人提出的该被告人犯罪情节一般,是初犯,归案后积极退清全部赃款,交待认罪态度较好等从轻的情节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至于其他意见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现视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跃华犯受贿罪,判处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没收的财产限在判决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人民陪审员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对犯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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