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2016年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_公积金贷款_贷款攻略 - 融360
公积金政策
2016年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
  11月28日,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通知自日起执行。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审核
  (一)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和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住房;无住房、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已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符合改善型认定条件的,均认定为申请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
  (二)停止向符合下列情况的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
  1、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
  2、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
  二、调整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政策
  认定为首套住房的,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保持不变。
  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调整为同期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80万元(个人最高额度调整为40万),有补充公积金的调整为100万元(个人调整为50万);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普通住房不得低于50%;非普通住房不得低于70%。
  三、调整计算公积金贷款的还款能力比例和存储余额倍数。
&&&&&&& 本市计算能力的每月还本额占月工资基数比例调整为不超过40%;计算的存储余额倍数调整为30倍,补充公积金的存储余额倍数调整为10倍。
  四、严格首付资金真实性审核和信用审查。
&&&&&& 市公积金中心应要求各受托机构继续严格对首付资金真实性审核,进一步加强对借款人家庭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审查。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应从严审批贷款。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办理除还贷以外的其他公积金提取业务。
你可能需要这些贷款
有按揭记录即可贷款
最低月利率
最快放款时间
解抵押,助卖房
最低月利率
最快放款时间
房屋抵押,资金好周转
最低月利率
最快放款时间
买房装修贷款
最低月利率
最快放款时间
保存本篇到我的邮箱
订阅房贷、房产新闻
扫一扫,让买房更简单!
欢迎关注融360房贷官方微信(fangdai123)
买房工具:
【独家稿件及免责声明】凡注明 “融360原创”之作品,未经融360书面授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转载、摘编或者采取其他任何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获书面授权的,注明来源融360。违反上述声明对融360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作品中的材料及结论仅供用户参考,不构成操作建议。获取书面授权请发邮件至:
评论列表(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芜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和管理的通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包括支持改善性住房公积金贷款,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等。 (一)继...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理条件。调整后的政策自10月26日起正式执行,执行期暂定一年。 一、对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
为更好地满足公积金贷款职工多样化的还款需求,武汉公积金中心推出贷款期限变更服务,贷款职工可以根据自身还贷能力申请变更贷款期限,调整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金额。 公积金贷款(含组...
按照支持一手房贷款、保障二手房贷款、调控其它类型贷款的原则,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 停止襄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业务 。...
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包括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支持房屋被征收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双职工缴存住房...
您可能也感兴趣:
相关专题:
有按揭记录即可贷款
解抵押,助卖房
房屋抵押,资金好周转
买房装修贷款
3年后,央行做出了相同的
双十一如何在朋友圈装一
重磅!全国将停止别墅类
工资不到4500,你会给子女
融360 - 贷款平台 版权所有
Copyright (C) 2015 Rong36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公网安备号欢迎来到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最新利率()
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年利率 1.50%
年利率 1.50%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年利率 2.75% 月利率 2.2917‰
年利率 3.25% 月利率 2.7083‰
地址:新乡市东区西如意楼市民中心三楼北厅(市政府西南200米处)
电话:归集:2087600 贷款:2087609
欢迎拨打新乡公积金热线电话:12329
传真:2035508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日 浏览次数: 51220 次
建金管[2005]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九、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一、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十二、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城市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应当向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的申请。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十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需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首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要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职工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15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四、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五、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审查。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十六、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十七、借款人委托他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办手续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书。管理中心要建立借款人面谈制度,核实有关情况,指导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有关文件上当面签字。
  十八、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拟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个人贷款具体额度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等因素。
  十九、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十、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设区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住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一月十日
---------------中央部门站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内省市政府站点--------------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直机关网站----------------
新乡市人民政府
-----------------优秀站点-----------------[新闻早报-吉林]南京:提高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24小时排行榜
编辑:刘一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