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炉村村集体房子可以买卖吗吗

刑事【缓刑成功案例】刘超律师代理重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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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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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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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邯市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范县陆集乡前xx村农民。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柴某、李某,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 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武安市管陶乡xx村农民。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
0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温某、刘玉某,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靳某,男,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武安市石洞乡xx村农民,捕前系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三铁厂质检科班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新某,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武安市阳邑镇xx村农民。
6日因犯诈骗罪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国某,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玉某,男,1
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范县陆集乡后xx村农民。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宋某、侯某,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文某,男,1
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范县陆集乡前xx村农民。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
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文某,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某,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莘县樱桃园镇xx村农民。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温某、邢某,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香某,男,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武安市管陶乡xx村农民。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
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亚某,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卫某,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万德某,又名万某,男,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xx街农民。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 01
0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赵海某,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艳某,女,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武安市阳邑镇xx农民,捕前系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第三铁厂化验室主任。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
辩护人彭海某,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晓某,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武安市阳邑镇xx村农民,捕前系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第三铁厂质检科质检员。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牛某,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涉县木井乡xx村农民,捕前系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第三铁厂质检科质检员。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
010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周20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秀某,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晓某,男,1
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涉县城关镇xx村农民,捕前系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第三铁厂质检科质检员。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红某,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涉县龙虎乡北xx村农民,捕前系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第三铁厂质检科质检员。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
0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贾某,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宁某,男,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涉县偏店乡xx村农民,捕前系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第三铁厂质检科质检员。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
0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献某,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卫某,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涉县井店镇xx村农民,捕前系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第三铁厂质检科质检员。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马某,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武安市阳邑xx街农民,捕前系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第三铁厂质检科质检员。因涉嫌犯非国冢工作人员受贿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康张某,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涉县木井乡xx村农民,捕前系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第三铁厂质检科质检员。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长某,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某,男,1
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涉县偏店乡xx村农民,捕前系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第三铁厂质检科质检员。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
0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被逮捕。
辩护人高斌某,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建某,男,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武安市石洞乡xx村农民,捕前系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第三铁厂质检科质检员。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
0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东某,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申某,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涉县木井乡xx村农民,捕前系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二铁厂质检班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云某,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灿某,男,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范县陆集乡前xx村农民。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曰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超,北京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女,198
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北省武安市阳邑镇xx街农民,捕前系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过磅员。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日被武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连某,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被告人刘某、王某、杨某、刘文某、崔某、崔香某、孙艳某、程宁某、陈晓某、程卫某、马某、张红某、康张某、段某、申某、万德某现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刘灿某、王玉某、靳某、王晓某、赵建某、马某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以冀邯市检刑诉(2011)
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王某、刘灿某、王玉某、杨某、刘文某、崔某、崔香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杨某、王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靳某、孙艳某、王晓某、马某、陈晓某、张红某、程宁某、程卫某、马某、康张某、段某、赵建某、申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万德某犯窝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现军、郝雪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王某、刘灿某、王玉某、杨某、刘文某、崔某、崔香某、靳某、孙艳某、王晓某、马某、陈晓某、张红某、程宁某,程卫某、马某、康张某、段某、赵建某、申某、王某、万德某及其辩护人柴某、李某、温某、刘玉清、刘超、宋某、侯某、刘国某、刘新某、李文某、温某、邢某、王亚某、牛某、彭海某、王秀某、贾某、王献某、李长某、高斌某、张东某、张云某、赵海某、连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0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和其姐夫被告人杨某找到被告人刘某商定由刘某出资人民币150万元、王某出资人民币40万元,合伙向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销售焦炭。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刘某、王某指使杨某先后以武安某经贸有限公司、武安雍某经贸有限公司、邯郸某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签订了9份二级焦炭供货合同。在销售焦炭期间,为牟取暴利,刘某、王某、杨某商定往焦炭里掺杂焦粉,后发展至掺杂焦粉和煤矸石粉。2010年1月,刘某、王某又勾结刘某的哥哥被告入刘灿某一同往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销售焦炭,并告知刘灿某往焦炭里掺杂焦粉和煤矸石粉,刘灿某应允。刘灿某遂用其儿子被告人刘文某的名字以邯郸市某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签订了4份二级焦炭供货合同,并出资人民币300万元,和刘某、王某一同向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销售焦炭。刘某、王某、刘文某分别在涉县偏店乡白鱼岭村、武安徘徊镇茶口材、武安磁山镇崔炉村租用三个货场,存放焦炭和用来掺杂掺假的焦粉、煤矸石粉。刘某、刘灿某购买了两部铲车,作为往焦炭里掺杂、掺假的工具,并将人员进行了分工:刘某、王某负责从本地购进焦炭、购买焦粉、煤矸石粉和货场管理;刘灿某负责疏通与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的关系、结算焦炭款等;杨某负责向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上焦炭、结算焦炭款;刘文某和被告人崔某负责从外地购进劣质焦炭;王某的舅舅被告人崔香某、刘灿某的妹夫被告人王玉某负责货场的具体管理和过磅记账、结算运费;刘光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卸焦炭、向焦炭里掺焦粉和煤矸石粉;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三铁厂质检科班长被告人靳某负责厂内质检通过。之后,刘某、王某指使刘文某、崔某陆续从武安某焦化有限公司、山西临县某焦化公司、山西河津市某冶金公司、山西稷山县某焦化公司、山西稷山县某焦化公司购进二级焦炭、三级焦炭和三级以下的等外焦炭;刘某、王某、杨某又从河北某焦电公司购进焦粉,从武安伯延镇罗峪村某渣厂、贾银某渣厂、大同镇西马项村某渣厂、峰峰矿区和村镇大沟港村某渣厂、磁山镇下洛阳村刘某、刘文某自建渣厂购进煤矸石粉。上述焦炭、焦粉、煤矸石粉被运到被告人刘某、王某、刘文某租用的三个货场。由王玉某、崔香某对上述焦炭、焦粉、煤矸石粉过磅记账、结算运费,由刘光某等人往焦炭里掺杂焦粉和煤矸石粉,后杨某将掺杂、掺假的焦炭销信给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并伙同刘灿某同该公司结算焦炭款。截至2010年4月,被告人刘某、王某、刘灿某等人共购进二级焦炭18822.
92吨、三级焦炭和三级以下焦炭共计29146. 95吨及掺杂、掺假所用的焦粉339吨、煤矸石粉3574.
03吨,其中销售给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二级焦炭18822.
92吨,将焦粉、煤矸石粉全部掺入三级焦炭和三级以下的等外焦炭后共计33059.
98吨销售给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销售金额达人民币万元,给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5514.
7727万元。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被告人刘某、王某、刘灿某、杨某等人在向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销售焦炭过程中,为使其劣质掺杂、掺假焦炭顺利通过该公司质检,刘某为该公司三铁厂质检科班长被告人靳某在武安雅园小区购买住房一套(价值人民币597985元)及家具、家电(价值人民币5万元)、帕萨特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43362.
39元),刘某还通过靳某、杨某分别给该公司三铁厂质检科质检员被告人程宁某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陈晓某人民币14400元,被告人程卫某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张红某人民币14400元,被告人马某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马某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康张某人民币1
0000元,被告人段某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赵建某人民币1
0000元,被告人王晓某人民币40000元,三铁厂化验室主住被告人孙艳某人民币60000元,二铁厂质检科班长被告人申某人民币1
0000元。被告人靳某、程宁某、陈晓某、程卫某、张红某、马某、马某、康张某、段某、赵建某、王晓某、孙艳某、申某遂分别利用担任该公司质检科质检员和在化验室工作的便利条件,采取少扣水分,少扣灰分,调换化验样品、涂改化验结果的手段使刘某、王某、刘灿某销售的劣质掺杂焦炭顺利通过了质检,销售到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靳某所得赃物住房一套及家具、家电和帕萨特轿车一辆王晓某所得赃款人民币20000元及用赃款购买的项链一条、耳坠一对(价值人民币8000元),张红某赃款人民币9000元,马某赃款人民币8000元,马某赃款人民币4600元,陈晓某赃款人民币14400元,程宁某赃款人民币14000元,康张某赃款人民币10350元,段某赃款人民币7000元,程卫某赃款人民币7000元,申某赃款人民币10000元,孙艳某赃款人民币60000元。上述赃款、赃物均发还被害单位。
(三)、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杨某在往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销售焦炭期间,找到该公司磅房过磅员被告人王某,要求王某给其虚加4屯数,所得利润由二人分成,王某应允。2010年3月至4月,王某利用其担任磅房过磅员的便利条件,采取事先向电脑内输入要虚加的吨数的手段,给杨某往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上焦炭的车辆虚加吨数5
-15吨不等,共为其多加焦炭吨数60余吨,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王某分得赃款人民币7万元,杨某分得赃款人民币3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王某处追曰赃款人民币7万元,发还被害单位。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检验报告、审计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刘灿某、王玉某、杨某、刘文某、崔某、崔香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勾结某钢铁有限公司人员被告人王某,利用其职务之便,二人共同将该公司财物占为已有,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孙艳某、王晓某、马某、陈晓某、张红某、程宁某、程卫某、马某、康张某、段某、赵建某、申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德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主要提出起诉指控其销售伪劣焦炭的数额不实,只销售给某钢铁公司100吨掺假的焦炭,其购买的焦粉、矸石粉大部分销售给散户,并未销售给某钢铁公司。其辩护入主要提出查扣的567.
26吨不合格焦炭不能确定是被告人刘某等人所送焦炭,该批货物的检验报告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关于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某钢铁公司所受损失的审计报告因所依据的教据产生变化,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被告人王某主要提出其与刘某并非八股合伙关系。其辩护入主要提出王某属从犯;起诉指控的销售数量证据不充分:认定自山西介休路某炭气化有限公司购进的262
42吨焦炭为三级焦炭证据不足;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某钢铁公司所受损失的审计报告所依据的测算基数不准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被告人杨某主要提出其在犯罪中系从犯。其辩护入主要提出起诉指控的销售数量证据不充分;职务侵占罪指控的得款数额不实。
&被告人刘灿某主要提出对于刘某等人的掺杂掺假行为其不知情。其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刘灿某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靳某的辩护入主要提出指控靳某的受贿数额不实,靳某买房时自己的29万元不应计入受贿数额;靳某有认罪态度较好、收受的赃物全部退赔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王玉某的辩护入主要提出提出查扣的567.
26吨不合格焦炭不能确定是被告人刘某等人所送焦炭,该批货物的检验报告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认定被告人购进的三级焦炭、焦粉、矸石粉全部销售给了某钢铁公司证据不足;王玉某在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从犯。
被告人崔某、刘文某、崔香某的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崔某、刘文某、崔香某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孙艳某主要提出其未收受被告人刘某等人财物。其辩护入主要提出指控孙艳某收受数额不实,刘某所汇3万元是借款,不应计入受贿数额。
&被告人王晓某、马某、张红某、程宁某、康张某、段某、赵建某、申某的辩妒人均提出以上被告人有主动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入主要提出起诉指控的犯罪数额不实。
&经审理查明: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窝藏罪
2009年9月,被告人刘某、王某商定由刘某出资人民币150万元、王某出资人民币40万元,合伙向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称“某钢铁公司”)销售焦炭。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刘某、王某指使杨某先后以武安某经贸有限公司、武安雍某经贸有限公司、邯郸某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签订了9份二级焦炭供货合同。在销售焦炭期间,为牟取暴利,刘某等人商定往焦炭里掺杂焦粉,后发展至掺杂焦粉和煤矸石粉。在此期间,2010年1月,刘某、被告人王玉某又勾结刘某的哥哥被告人刘灿某一同往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销售焦炭。刘灿某遂以邯郸市某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签订了4份二级焦炭供货合同,并出资人民币300万元,和刘某一同向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销售焦炭。刘某、王某、刘文某分别在涉县偏店乡白鱼岭村、武安徘徊镇茶口村、武安磁山镇崔炉村租用三个货场,用来存放焦炭和掺杂掺假的焦粉、煤矸石粉。又购买了两部铲车作为往焦炭里掺杂、掺假的工具,并将人员进衙了分工:刘某、王某负责从本地购进焦炭、购买焦粉、煤矸石粉和货场管理;杨某负责向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上焦炭、结算焦炭款;刘文某和被告人崔某负责从外地购进劣质焦炭;王某的舅舅被告人崔香某、王玉某负责货场的具体管理和过磅记账、结算运费;刘光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卸焦炭、向焦炭里掺焦粉和煤矸石粉。同时被告人刘某等人贿赂某钢铁有限公司三铁厂质检科班长被告人靳某等人使得所供焦炭顺利质检通过。之后,刘某指使刘文某、崔某陆续从山西临县等地购进二级焦炭、三级焦炭和三级以下的等外焦炭;刘某、王某、杨某又从河北某焦电公司购进焦粉,从武安伯延镇罗峪村等渣厂以及磁山镇下洛阳村刘某、刘文某自建渣厂购进煤矸石粉。上述焦炭、焦粉、煤矸石粉被运到被告入刘某、王某、刘文某租用的三个货场。由王玉某、崔香某对上述焦炭、焦粉、煤矸石粉过磅记账、结算运费,由刘光某等人往焦炭里掺杂焦粉和煤矸石粉,后杨某将掺杂、掺假的焦炭销售给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截至2010年4月,被告人刘某、王某等人除购进二级焦炭外,购进三级焦炭和三级以下焦炭共计24406.19吨及掺杂、掺假所用的焦粉320吨、煤矸石粉3667.
75吨,将三级焦炭和三级以下的等外焦炭及将掺加焦粉、煤矸石粉的焦炭共计28393.
94吨销售给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826.
9698方元,给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中被告人刘灿某以邯郸市某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销售给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劣质焦炭567.
26吨,被公安机关查扣。
201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王玉某、王某、杨某、靳某因向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销售劣质焦炭被公安机关通缉期间,被告人刘某逃至河南省濮阳市找到被告人万德某,万德某明知刘某等人犯罪,仍为刘某、王玉某、王某、杨某、靳某提供了河南省信阳市明港镇金辉花园小区的房屋供其藏匿。同年6月,万德某又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亚麦花园小区租赁房屋供刘某等人藏匿。期间,万德某还将其邮政储蓄卡提供给刘某使用。
日至8月24日,被告人崔香某、杨某、王某、刘灿某、刘文某、刘某、万德某、崔某、王玉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查获以邯郸市某公司名义销售给河北某钢铁公司567. 26吨不合格焦炭的相关证据)
1、王六的(河北某钢铁公司新区三铁厂原料段段长)证明,日,其发现某公司上的焦炭粉实在太大,还掺了东西,就向领导反映了情况。其有使用原料的原始记录。
&&武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从王六的处提取的其个人记录(7号炉)显示:&
“3月24日,东顺的焦炭不能吃”。
2.齐延正(河北某钢铁公司保卫部)证明,其与一铁厂保卫科长裴焕午到三铁厂7号炉焦炭场地取了邯郸市某公司日进的焦炭原料经实验室化验,焦炭严重不合格。其就报了案,并对该批焦炭进行奎扣。
裴焕午所证与齐延正证明一致。并证,这些劣质焦炭是某公司送的焦炭。送货车有一辆车号是冀DC0224。
日,在武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被告人段某、马某、马某、张红某、陈晓某、程宁某均对该批焦炭进行指认,均称该批焦炭是某公司业务员杨某日供应的焦炭。
3、日,武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从某钢铁公司三铁厂质检科提取了日进厂原料记录,该日原料记录显示,某公司11车,共计567.
&刘智某(某钢铁公司三铁厂质检科)证明,201
0年3月24日,某公司供的焦炭过磅单有11张,其中车号是冀DC0224的过磅单有4张。
4、王海某证明,其有一辆红色欧曼半挂车(冀DC0224)。2
010年3月份,其给杨某往某钢铁公司上过焦炭,是从武安徘徊茶口一个货场和涉县309国道路边一个货场拉的焦炭。
开车的司机是王东某、杨彦某、张永某。其儿子王志某、王志某跟车。
&王志某、王东某证实以上情节,&
王志某并证,拉的焦炭里感觉粉特别多,过磅单上的户头是某公司。王东某并证,王海某让其去涉县白鱼岭货场拉焦炭送到某钢铁公司三铁厂7号炉场。在货场装车时焦炭中粉特别大。货场内北墙跟有一堆矸石粉,还有两部铲车。
5、日,武安市公安周对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保卫部暂扣在三铁厂原料厂的567.
26吨焦炭予以扣押。同时聘请武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批焦炭进行了抽样检验。
武安市质监所( 2010)第033号检验报告记载,河北某钢铁公司新区(三铁厂)7号炉北焦炭区567.
26吨焦炭经抽样依据GB/T检验,该批产品不合格。
(被告人刘某等人与从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结算、造成损失情况的相关证据)
6、武安市公安局提取证明记载,201
0年5月8日,武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从河北某钢铁公司供应部、财务部、过磅房提取了以下书证:
(1)、河北某钢铁公司与武安市某经贸有限公司、武安市雍某经贸有限公司、邯郸市某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某物资有限公司签订的14份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合同内容显示,签订时间:2009年8月一2010年4月;合同规格型号为二级焦炭;签字人为“杨某”、“刘文某”;价格170
0-19 00元。
(2)、河北某钢铁公司对武安市雍某经贸有限公司、武安市某经贸有限公司、邯郸市某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某物资有限公司的结算付款汇总表、明细账、收款收据,以上票据显示: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某钢铁公司付给武安市雍某经贸有限公司焦炭款元,由王某、王玉某、杨某领取;2009年8月至2010年4月,普陶钢铁公司付给武安市某经贸有限公司焦炭款.
53元,由王某、杨文某领取;2010年2月至201 0年4月,某钢铁公司付给邯郸某物资有限公司焦炭款8729068.
97元,由王玉某、杨某领取:2010年2月至2010年4月,某钢铁公司付给邯郸某物资有限公司焦炭款元,由刘灿某、王玉某领取。均有财物主管王文全及籍海某、郭俊某签字。
(3)、日至日武安市雍某经贸有限公司、武安市某经贸有限公司、邯郸市某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某物资有限公司进焦炭的过磅清单,合计:1067车,52089.
7.王文金(某钢铁公司供应部部长)证明,2009年8月份至2010年4月份,杨某以某经贸公司、雍隆公司、宇涵公司的名义与其公司签订过焦炭供货合同,他们以某公司的名义也签过合同。合同签订后,他们就开始上货,然后造出付款计划表,通知供货商可以领多少款,到供应部由其签字,其不在时供应部的郭俊某、籍海某也可以签字。
籍海某、郭俊某证实以上情节,籍海某并证,刘灿某以某公司的名义与普阳公司签订的合同用的是刘文某的名字,刘灿某到财务科用刘文某名义办理手续。
8、张玉某(某钢铁公司财务科银行出纳)证明,杨某代表金友、雍隆、宇涵公司与其公司结算,刘灿某代表某公司与其公司结算。杨某在结算时一般都签他本人的名字,刘灿某在结算时签的是刘文某、王玉某的名字。
&9、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刘灿某、杨某筹人于2009年9月至201
0年4月期间以武安市雍某经贸有限公司、武安市某经贸有限公司明、邯郸市某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某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和其公司签订了焦炭购销合同。此外,没有其他个人、单位以以上四公司名义与其公司签订过任何焦炭购销合同。
10.李林某(武安市雍某经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考书(武安市雍某经贸有限公司经理)证明,2009年11月份,王某以雍某经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往某钢铁公司上过焦炭。其公司与某钢铁有限公司没有单独业务往来。
&张某(邯郸市某物资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证明,2009年至2010年间,只有刘灿某以其公司的名义向某钢铁有限公司供应过焦炭,其公司与某钢铁有限公司没有单独业务往来。
张建某(武安市某经贸有限公司经理)证明,2009年至2010年间,只有王某以我们公司的名义向某钢铁有限公司供应过焦炭,其公司与某钢铁有限公司没有单独业务往来。
姚洪某(邯郸某物资有限公司职员)证明,2009年至2
010年间,其公司与某钢铁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但其知道一个姓刘的河南人用其公司向某钢铁有限公司供应过焦炭。
11、邯郸市博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2010)
87号专项审计报告记载,依据武安市公安局提供的金友公司、雍隆公司、宇涵公司、东顺工公司共往某钢铁公司销售伪劣焦炭1
067车,52089. 78吨,销售金额.
62无。审计结果:劣焦炭给河北某钢铁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总额为;(从刘某等人从山西购买劣质焦炭、往某钢铁公司运送焦炭所用运输人员的相关证言)
&12、郭建某(武安市磁山镇花富村人)证明,其与哥哥郭海某有五辆车跑个体运输。有孔利某、张立某、王立某、李云某、韩庆某、张苗某六个司机,三个跟车的,是李某、张某、张雨某。从2009年11月至月份,从徘徊茶口货场和磁山崔炉货场给一个姓杨的拉过焦炭送到某钢铁公司。其日记本上有记录。
日,武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郭建某车队办公室提取郭建某的日记本11页,记录本上显示:2010年卜3月份,从荼口、崔炉货场往某钢铁公司送焦炭98车。
3.张某证明,其跟的是郭建某的豪沃半挂车,司机是王利军、李云某。从磁山崔炉一个货场、徘徊茶口一个货场往某钢铁公司拉过焦炭。货主是一个姓杨的。在这两货场装焦炭的过程中,铲车司机都会用一辆50铲车铲两车黑粉装到车上,然后送到某钢铁公司三铁厂。
&韩庆某证明,在货场装货时,见他们用铲车先装上半车焦炭,再装上两铲焦粉,一铲大概有2吨左右,然后再往上装上焦炭盖在上面。货场除焦粉外,还有成堆的矸石粉。
司机张苗某、孔利某,张立某、王立某证明给老杨往某钢铁公司送焦炭及在货场装焦炭时掺加焦粉的情节与张某、韩庆某证明一致。
010年5月24日,在武安金安局侦查人员的组织下,孔利某、张立某、张某、韩庆某、王立某通过对照片进行混合辨认,准确指认杨某就是货主老杨。
14.王某证明,2010年1月份,其与程科某购买一辆解放牌货车(冀DB92xx)跑运输。程科某联系给一个货主从山西林县、介休、河津往武安茶口洗煤厂拉焦炭,年后往涉县白鱼岭货场拉焦炭。还从这两个货场往某钢铁公司送焦炭。货主是个河南人,都叫他三老板。在山西林县拉货时与一个叫二民(崔某)的人联系,在山西河津拉货时与一个叫帅帅的人(刘文某)联系。
程科某证明,月份,刘某和王某安排其去山西临县某焦化厂给他拉过焦炭,刘某让其与崔二民联系,山西河津、运城焦化厂是和刘文某联系,山西介休焦化厂是和王某联系。焦炭送到武安徘徊茶口村货场、磁山崔炉货场,后来又送到涉县白鱼岭货场。崔香某、王玉某负责过磅、结算运费,刘光某开铲车,拉到货场的焦炭有时再装一些货场里的粉特别多的焦炭送到某钢铁公司,给某钢铁公司送焦炭是杨某和其联系,开车的司机叫姚东某、李培某。
姚东某、李培某证明2010年12月份从山西拉焦炭到茶口洗煤厂、白鱼岭货场,从货场拉焦炭送到某钢铁公司三铁厂的情节与王某、程科某证明一致,李培某并证,从山西拉焦炭到茶口洗煤厂、白鱼岭货场,卸货后再掺假后装车,过磅后运往某钢铁公词_铁厂。具体掺的什么东西不清楚,只见卸车时粉特别多。
&15、张文某证明,其有一辆车红色欧曼货车,2009年11月份其从徘徊茶口洗煤厂、崔炉货场给杨某往普阳三铁厂拉焦炭。在老杨的货场装车时见他们装车是先装多半车焦炭,然后用铲车再装两铲焦粉,上边再盖上一层焦炭,装满后拉到普阳三铁厂。
16、于海某证明,2009年10月份,其在姐夫刘某的武安徘徊镇茶口村货场开铲车装卸过焦炭。就是从山西拉来的焦炭卸到货场后,第二天换车重新装车,再装车的过程中掺两铲焦粉或者矸石粉。
(被告人刘某等人租用三个货场用于掺杂掺假的相关证据)
17、证人赵彦某(武安市云霄洗煤厂负责人)证明,2010年元月10日,其在武安磁山镇崔炉路口某洗煤厂负责期间,厂内场地租给过河南一个叫刘文某的年轻人。见他存的有焦炭、焦粉。
0日,在武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赵彦某经对照片进行混合辨认,准确指认刘文某是租其货场的人。
&18.刘增某(武安徘徊镇茶口洗煤厂老板)证明,其在村附近开了一个洗煤厂。2009年10月份,其通过郭六的把其洗煤厂租了出去。他们存放的货有焦炭,还有成堆的灰色的粉面物,可能是焦粉。他们装车和卸车都用他们自己的铲车。
&郭六的证实武安管陶乡下站村的一个姓王的“胖子”,在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上半年曾通过其租用刘增某徘徊茶口的洗煤厂。
&日,在式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的组织下,郭六的对照片进行混合辨认,指认被告人王某就是找其租用货场的人。
&19、马文某(徘徊镇茶口洗煤厂工人)证明,2009年10月份,一个河南老板租过洗煤厂的场地存焦炭,一个是叫老崔的负责计数,还有一个开铲车的。他们从山西进焦炭后卸到场地,也进过类似焦粉的面状物,其见他们出货时,先装上场地内的焦炭,然后再用铲车装上类似焦粉的面状物,基本上是车车掺面状物。后往武安某钢铁公司上货。该期间荼口洗煤厂内的场地没有租过第二家。
20、屈榜某(白鱼岭货场门卫)证明,其是2009年6月份到白鱼岭货场看场地、过磅收费。货场北边的场地是一个河南人租用的,他们在装车时,有人指挥,先装几铲焦炭,再装一铲石粉,石粉是一层一层掺进焦炭,最后上面装满焦炭。
&21、郝海某(白鱼岭货场老板)证明,2
010年3月份,其货场租给了两个年轻人,其中有一个姓刘的河南口音的人。
0年9月27日、9月28日、9月2日,在武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被告人刘文某、崔香某、王某、王玉某分别对租用的三个货场进行指认,均指认准确。
23、武安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情况说明记载,日,武安市公安局在涉县白鱼岭货扬查扣焦炭872.
74吨、142.8吨、煤矸石粉49吨。
武安市质监所( 2010)第43、44号检验报告记载,经对上述扣押的872.
74吨、142.8吨焦炭抽样,依据GB/T检验,该两批产品不合格。
24.武安市公安局提取证明记载,日,武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刘某、王某等人租用的涉县白鱼岭货场办公室提取了各类手抄出入库(焦炭、焦粉、煤矸石)记录表172张、笔记本7本、三联现金收据1本及往某钢铁公司销售焦炭过磅单等票据。
&(被告人刘某等人从山西购买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劣质焦炭的相关证据)
&25.证人张立某(山西省临县新民焦电有限公司销售部业务科职员)、刘荣勤(山西省临县新民焦电有限公司经理)的证明及武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从山西省临县新民焦电公司财务科提取的焦炭购销合同、山西临县新民焦电公司开具的增值税税票、从涉县白鱼岭货场办公室提取以某公司、雍隆公司名义从山西临县某焦化公司购买焦炭的销售单证实被告人崔某从山西省临县新民焦电有限公司购进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焦炭共计215
04. 42吨运送到被告人刘某等人租用的货场。
26.证人刘运某、刘生某(山西临县焦炭中间商)证明及武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提取的刘运某的银行卡、转款记录证实被告人刘某等人从刘运某处购进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焦炭共计2626.
17吨运送到被告人刘某等人租用的货场。
&27.证人王红某(出西河津市某冶金公司业务员)、赵正发(山西稷山县搞个体货运中心)、马彦杰(山西河津市某冶金公司保卫科长)、王志傲(山西河津市某冶金公司负责人)证明及武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从山西省河津市某冶金公司提取的河津市某冶金公司(付)产品销售单、从涉县白鱼岭货场提取的从山西河津市某冶金公司购买的焦炭的产品销售单证实被告人刘文某从山西河津市某冶金公司购进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焦炭共计126
3. 22吨运送到被告人刘某等人租用的货场。
28、证人乔建某(山西稷山天祥货运中心)、郑维娟(山西稷山县某焦化厂业务员)、贾立保(山西稷山县某焦化厂化验室负责人)证明及武安市公安局从山西稷山县某焦化公司提取的焦炭调运单、从涉县白鱼岭货场提取山西稷山县某焦化公司焦炭调运单证实被告人刘文某从山西稷山县某焦化公司购进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焦炭共计27.7吨运送到被告人刘某等人租用的货场。
29、证人杜国某(个体汽车运输户)、杜国某(杜国某车队司机)、胡艳某、孔利某、贾银某(罗峪村某渣厂老板)、申树某(武安市某村渣厂老板)、李本某(某渣厂铲车司机)、郭忠某(武安大同镇西马项村某渣厂)等人证明、辨认笔录及武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提取的杜国某车队出车记录册、从罗峪村贾银某渣厂提取的记账本及过磅单、从罗峪村某渣厂提取的煤矸石购货账本、购煤矸石过磅单证实被告入刘某、王某通过杜国某车队从武安市罗峪村某渣厂、贾银某渣厂、武安大同镇西马项村某渣厂购进煤矸石粉共计2
313. 47吨运送到被告人刘某等人租用的货场。
30.证人张照某的证明、辨认笔录及武安公安局从涉县白鱼岭货场提取的崔香某的记账本证实被告人王某通过张照某车购进矸石粉516.
26吨运送到被告人刘某等人租用的货场。
31.证人李某的证明、辨认笔录及武安公安局从涉县白鱼岭货场提取的崔香某的记账本证实被告人刘某、王某从峰峰和村镇大沟港村某渣厂购进煤矸石粉59
3. 08吨运送到被告人刘某等人租用的货场。
32、证人贾文某(武安市下洛阳村主任)、贾某、李军某、王玉某证明、辨认笔录、武安市公安局扣押的王玉某煤球厂内的破碎机一部及料仓、武安公安局从涉县白鱼岭货场提取的崔香某的记账本证实被告人刘文某租用王玉某煤球厂生产矸石粉后用贾某、李军某的车送到货场,共计224.
33.证人张文某证明及武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从张文某处提取张文某出车记录、从涉县白鱼岭货场提取河北华丰煤化电力有限公司销售磅单证实被告人杨某用张文某车拉焦粉320吨运送到被告人刘某等人租用的货场。
34、证人郭海某证明及武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从涉县白鱼岭货场提取的河北华丰煤化电力有限公司销售磅单证实被告人杨某用郭海某车向被告人刘某等人租用的货场运送煤矸石粉20.
86吨,(被告人供述部分)。
35.被告人刘某在侦查机关供述,开始是王某和他姐夫杨某往普阳钢厂上焦炭,因扣吨不挣钱,后来王某的资金出了问题,想让其合伙干,其同意并投入150万元,王某出资40-50万元,2009年11月份,其与王某开始往武安普阳铁厂上焦炭。因普阳铁厂签订供货合同只对公司不对个人,就先后找了金友公司、雍隆公司、宇涵公司、某公司四家公司,以此四家公司的名义与某钢铁公司签订合同。金友公司和雍隆公司是王某找的,宇涵公司是其找的,某公司是其让王玉某找其哥刘灿某帮忙找的。开始也不挣钱,于是其与王某、杨某商量决定往焦炭里掺焦粉,后来掺焦粉和煤矸石粉的混合物,并找到普阳铁厂的质检班长靳某帮忙,这样就开始挣钱了。
其与王某让杨某代表金友公司、雍隆公司、宇涵公司与普阳铁厂签订合同,某公司是刘灿某签的合同。合同上签订是二级焦炭。往普阳上的有二级焦炭,还有三级焦炭,还在焦炭里掺有焦粉和煤矸石粉。
其与王某租用了三个货场,一个是王某找的徘徊茶口货场;一个是刘文某找的磁山崔炉货场;一个是其与王某找的涉县白鱼岭货场。这三个货场主要是存货用,从山西及其他地方进的焦炭先运到货场,在货场里掺焦粉和煤矸石粉,然后由杨某负责向某钢铁公司送货。其安排王玉某(我姐夫)到磁山货场和涉县货场负责接焦炭,和崔香某【王某的舅舅)一起负责结算运费和过磅。崔香某负责管理货场。王玉某和崔香某应该知道货场内掺假的事。铲车司机刘光某负责装车,崔某、刘文某负责在山西进货。杨某工资5000元,崔某、王某舅舅崔香某、刘光某工资1
500元,王玉某是其姐夫没有给他定工资,侄子刘文某是给其帮忙。
其与王某从武安磁山某焦化厂及某焦化厂后面一个焦化厂、磁山天煜焦化厂进过焦炭,还出钱让崔某从山西临县进过三级焦炭。还安排刘文某到山西找价格便宜的三级焦炭。还有从路上拦的峰峰刘运某的三级焦炭。焦粉和煤矸石是王某联系的,从磁山天煜厂、华丰焦化厂进过,还让刘文某办了个煤矸石粉厂。
&其与王某及普阳铁厂的质检班长靳某是朋友,商量好由靳某负责帮忙把抽检时不合格的焦炭弄成合格的。靳某让其每月给他质检班的人员每人每月2—3千元,具体靳某安排,其只把钱给了靳某,共给靳某大约6万元左右。其还找过化验室主任孙艳某、另一班的质检人员王晓某帮忙。
&送完货后大部分是杨某去结算。因刘灿某以某公司与普阳钢厂签订合同。其与刘灿某谁上谁的焦炭,是分开的,结算也是分开的。崔某、刘文某给其与王某购买焦炭,也给刘灿某购买焦炭。两家的焦炭都是由杨某负责交货。都用白鱼岭货场往焦炭里掺焦粉和煤矸石粉,直到被查住。
&在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除了往河北普阳钢厂上焦炭外没有往其它地方上过。进的焦炭拉到货场后郁拉到了普阳三铁厂了。2010年2月份后,往普阳钢厂二厂也上过焦炭,二厂找的是申某。
靳某和王玉某在青岛租住的房子是万德某租的。是其安排他们住进去的。其还借用过万德某的一张邮政储蓄卡。
被告人王某在侦查机关供述的与刘某合伙向普阳钢厂销售掺杂掺假的焦炭、租用三个货场、各被告人的分工等情节与被告人刘某供述一致,并供,2009年6月份左右,其个人出资6
0万元以金友公司的名义向普阳上焦炭,杨某、崔香某跟着其干,赔了钱。后来刘某找到其说一起上焦炭,把其余下的40万元作为资金的一部分与刘某开始金友公司的名义向普阳上焦炭。2009年11月份,刘某让靳某帮忙,想往焦炭里掺煤矸石粉,靳某当场答应并承诺让手下的质检员帮忙,后来其与刘某就进行掺杂、掺假,按靳某的要求,刘某给他手下的质检员每人每月3000元的好处。刘某给靳某买了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和一处单元房。
其与刘某从武安市天煜焦化厂、武安市某焦化厂买过二级焦炭。还与崔某到山西某焦化厂、山西省介休市一个焦化厂进过便宜的焦炭。其通过张文某从华丰焦化厂和某焦化厂往茶口煤场进过焦粉。矸石粉是其与刘某从武安罗峪村的渣厂买的,让一个叫国顺的人给拉的。
在货场掺杂的方法是按1:1的比例将焦粉和煤矸石粉混合,往车上装上焦炭后,然后再加上焦粉和煤矸石的混合物,最后再装土焦炭,送往普阳钢厂。2009年10月份掺焦粉后,以后往普阳钢厂送的焦炭里都掺了焦粉和煤矸石的混合物,后来就光掺煤矸石。
刘某给其买了一辆黑色柴油奥迪车,价值46万元。还从刘某处拿了8万元。
出事后,刘某让其去过邯郸、濮阳、明港(信阳市)、焦作。在焦作是和王玉某、崔某、杨某、靳某等在一块,崔某租的房子。焦作住完之后是由万某开车拉着其与刘某、杨某到信阳明港。在明港租住期间见过万某,万某和刘某一起去过租住的房子。
被告人王玉某、杨某、崔香某、刘文某、崔某在侦查机关供述的向普阳钢厂销售焦炭过程中掺杂掺假情节、租用三个货场、各被告人的分工情况与被告人刘某、王某供述一致,被告人王玉某并供,刘灿某找其商量了几次,决定让其到刘某的货场和刘某一起倘蝶炭生意,并联系了某公司,刘灿某与普阳钢厂签订了合同。杨某负责把焦炭交到普阳铁.其和普阳钢厂代刘灿某也签过合同。刘灿某到普阳钢厂结算过货款。其也到普阳钢厂结算过货款,把这些钱给了刘灿某和刘某。
货场除进焦炭外,还进过焦粉,矸石粉,这些焦粉、矸石粉掺到焦炭里面。其在磁山崔炉货场时,就往焦炭里掺粉,到了白鱼岭货场就开始往焦炭里掺矸石粉了。是刘某让往焦炭里掺焦粉和煤矸石粉。在磁山崔炉货场,白鱼岭货场其负责记帐,给司机结算运费和日常管理。刘某、刘灿某给其钱让其给司机结算运费。平时刘某负责,其与瞿香林在货场具体负责,崔某、刘文某在外地采购焦炭时,给刘灿某进,也给刘某进,都将焦炭进到一个货场,但是两家是分开的,往普阳钢厂上焦炭时都由杨某负责,但是各算各的帐。
货场的30铲车是刘某的,50铲车是刘灿某的。
被告人杨某并供,是其通过战友与普阳钢厂签订的供货合同。其还主要负责交货和结算。某公司进的焦炭也由刘某安排其向钢厂交货。
其在货场见过往焦炭里掺假,掺的是焦粉和煤矸石粉。其从这三个货场拉的焦炭全部都上到普阳钢厂了。没有往其他地方拉过。
出事后,其去过焦作,河南信阳明港,当时在场的有刘某、王某和那个姓万的。在明港住下后,刘某和姓万的去过一次租房处。
被告人崔香某并供,其是杨某媳妇的远房舅舅。2
010年1月2日,杨某让其到货场干活。杨某、刘某、王某有三个货场,徘徊荼口货场、磁山崔炉货场、涉县白鱼岭货场。其在徘徊茶口货场、白鱼岭货场干过。王玉某主要负责记账、结账、进货、发货。其主要是货车卸货后把剩下的车底清理干净,照看场地,负责结账的王玉某不在时,就帮他结一下帐。小朝、刘光某是铲车司机。
整个货场跑外进焦炭的是崔某、小帅,是在山西等地进焦炭。货场进的焦粉和煤矸石粉是刘某和王某负责联系进的。在装车时见王玉某、刘光某把焦粉和矸石粉用铲车运到焦炭堆上,掺和后一起装到大车上。货场进的焦粉和煤开石粉都掺到焦炭里销往普阳钢厂了。
被告人刘文某并供,2009年腊月的一天,其叔叔刘某让其帮他到山西找一些便宜焦炭。其到山西运城地区的一个焦化厂拉了一车焦炭,还到山西通过红旗、刘建保的中间商进了一些焦炭,进的是三级焦。买来的焦炭和王玉某联系卸到徘徊桥下的一个货场,磁山崔炉的一个货场,后来转移到涉县一个货场。刘某让其把焦炭发到货场,目的是为了掺假。刘某说再进点好的焦炭,两样焦炭掺一下,再卖给普阳钢厂。
&2010年1月份,刘某让其找一个场地加工焦沫和煤矸石。加工焦沫和煤矸石是其安排董辉和贾小强在武安市磁山下洛阳村找了一片场地加工粉末和煤矸石,把粉末和煤矸石拉到货场掺到焦炭里往普阳钢厂送。
被告人崔某并供,2 009年1
0月份,刘某安排其到徘徊货场开铲车,一个星期之后,刘某又安排其和赵新华到山西购进了一些三级及三级以下焦炭,焦炭都卸到刘某的三个货场了。王玉某负责接货。这些焦炭后来都上到了普阳铁厂。
在货场内,其见到有焦炭、焦粉、煤矸石。还见在装车时,往焦炭里掺焦粉或煤矸石,然后送到普阳铁厂。其在徘徊货场开铲车时,也往焦炭车里掺过焦粉。
出事后,刘某安排其与靳某、王玉某、王某和杨某在河南焦作、信阳明港租住过,在信阻明港见过万某。后来刘某让其去青岛住,万某和刘某开车把其送到汽车站,其坐长途车到了青岛,在那还见到靳某、王玉某。
36、被告人刘灿某供述,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妹夫王玉某找到其说有一个上焦大户挺挣钱,不用管进货、销货,只负责找个公司签订合同、出点资,其当时答应了王玉某,并陆续给他300万元。其通过朋友找了邯郸某公司,并把某公司介绍给王玉某。其又找人与普阳铁厂签定了4、5份供货合同,签的是儿子刘文某的名字,其他的合同经过其同意是王玉某签的。之后往普阳铁厂上焦炭。杨某负责往普阳钢厂交货。合同上签订的是供应二级焦炭。其只负责联系公司,签订合同、要账,王玉某和杨某是负责进货、销货。进焦炭是王玉某他们上的,至于上什么焦炭不清楚。
37、被告人靳某供述,&
2009年11月份,刘某、杨某以金友公司给其公司上焦炭,上的焦炭能识别出来,焦炭是三级焦,有的甚至还达不到三级焦,里面掺有焦粉和煤矸石。后来刘某经常请其吃饭就熟了,其就给刘某说不要在场地上给质检员钱了,提议每月一给钱。之后其让班上的人员给刘某、杨某上的焦炭多照顾,并安排他们抽检时把不好的焦炭样换成好的焦炭样去做化验。
武安雅园那套房产及里面的家具是刘某出钱买的,还有一辆帕萨特轿车。
案发后刘某就安排其先后到过河南濮阳、明港、焦作、山东崂山。都是租的房子。焦作的房子是崔某租的,明港的房子是刘舢存的朋友万某帮忙租的。
38、同案犯刘光某供述,2010年1月份,刘某让其去他的徘徊货场开铲车,负责装车、卸车,并教其如何往大车里装焦炭是掺焦粉。其还在白鱼岭货场干过。在货场干活的还有崔香某、王玉某等人。其负责开铲车装车、卸车,崔香某负责过磅,给送焦炭的司机结算,王玉某负责管理货场。焦炭是崔某从山西的焦炭,还进焦粉、矸石粉,是为了往焦炭里掺。组织者是刘某。
39、被告人万德某供述,月份的一天,刘某找到其说他在武安出事了,有人找他,让其给他租房,其就租了河南信阳市明港镇金辉花园的房子让他们住。20多天后,刘某说和他同住在一起的两个人被河北一个铁厂的保卫科的人抓走了。刘某让其和他一起到青岛租房,2010年6月份中旬,其在青岛靠海边的地方租了房子让他们住。其还给刘某提供一个邮政储蓄卡。
姜少峰证明,其在青岛香港东路126号亚麦花园有一处房产日通过中介公司租给一个叫万德某的人,租期半年,他交了2500押金,并有租房协议书。
武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提取了房产租赁合同、交接单、租赁定金收据等,租赁合同协议书上签字人为万德某。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被告人刘某、王某、刘灿某、杨某等人在向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销信焦炭过程中,为使其劣质掺杂、掺假焦炭顺利通过该公司质检,刘某为该公司三铁厂质检科班长被告人靳某在武安雅园小区购买住房一套(价值人民币597985元)及家具、家电(价值人民币6万元)、帕萨特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43362.
39元),其中,靳某自己拿出29万元,共计61.134739万元。被告人刘某还通过靳某、杨某分别给该公司三铁厂质检科质检员被告人程宁某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陈晓某人民币14400元,被告人程卫某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张红某人民币14400元,被告人马某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马某人民币11600元,被告人康张某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段某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赵建某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晓某人民币40000元,三铁厂化验室主任被告人孙艳某人民币60000元,二铁厂质检科班长被告人申某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靳某、程宁某、陈晓某、程卫某、张红某、马某、马某、康张某、段某、赵建某、王晓某、孙艳某、申某遂分别利用担任该公司质检科质检员和在化验室工作的便利条件,采取少扣水分,少扣灰分,调换化验样品、涂改化验结果的手段使刘某、王某、刘灿某销售的劣质掺杂焦炭顺利通过了质检,销售到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靳某所得赃物住房~套及家具、家电和帕萨特轿车一辆,追回其他被告人全部或部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靳某供述,其是某钢铁公司质检科班长,职责是保证原料的质量并监督质检班上人员做好对原料的质量检查。认识刘某并熟悉后,其给班上的陈晓某、马某、程宁某、程卫某、赵建某、段某、康张某、马某、张红某说对刘某上的焦炭照顾一下。具体操作是将刘某、王某上的劣质焦炭样换成好焦炭样。在场地采样时他们都采的好样,把事先准备好的好焦炭样换下不好的焦炭样,然后化验室化验。开始杨某在场地上给班上的人钱,后其与刘某商量后刘某安排给其质检班的人员每月3000元。
刘某给其在武安市雅园小区买了一套房产,先用妹妹靳秀某的名义购买,后又变更为其妻子杨晓某的名字。房子里的家具是刘某给了其妻子6万元买的。他还给其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车是用其妹夫赵张某的身份证买的。但其陆陆续续给了刘某29万。
&其还给刘某介绍了另外一班的王晓某,刘某也给过他钱。
杨晓某(被告人靳某妻子)证实,2009年12月份,刘某给其家在武安雅园买了一处房产,开始是以靳某妹妹靳秀某的名义,后变更为杨晓某。刘某还给其6万元买了电器、家具等物。
&靳秀某(被告人靳某妹妹)证实,其哥哥靳某用其身份证在武安雅园买了一处房产,后又变更为杨晓某。靳某还用其丈夫赵张某的身份证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
被告人刘某供述给靳某在武安市雅园一国际花都购买了房产一套及帕萨特轿车一辆。所供用靳秀劳的身份证够买房子、给靳某妻子杨晓某6万元购买家具、用赵张某的身份证购买汽车的情节与被告人靳某、证人杨晓某供证一致。并供,其给靳某买房时他给了我18万,后来陆陆续续又给了一部分,其余都是其出的钱。
2、武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调取了武安市“雅园一国际花都认购书”、刘某汇款回单、购房收款收据。
&3、武安市公安局查扣武安市雅园一国际花都1幢2单元401室房产一处及房屋内电器、家具等、黑色帕萨特轿车(冀DKJ444,发动机号02891
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号价格鉴证结论书记载,帕萨特(冀DKJ4xx)价值243362元;雅园一国际花都1-2-4
01房产价值597985元;海尔空调、冰箱、西门子洗衣机、家具等屋内物品价值62948元。
&4、被告人程宁某供述,2009年12月份的一天,杨某请其与靳某、张红某、马某、陈晓某、段某在武安吃饭。期间靳某说某公司上的焦炭,能照顾就照顾,能少扣粉就少扣粉。按照靳某的安排,杨某上的焦炭卸到场地后正常取样,在屋里化验前,把次样品换成合格样品。对杨某上的焦炭,再不好,送上去的质样也是好的焦炭。靳某和杨某谈好,只要杨某上货,班上十个人张红某、马某、段某、陈晓某、程卫某、康张某、马永疆、赵建某、靳某每人1
00元,钱由靳某从杨某手里拿钱,回来给我们分钱。杨某通过靳某给过其三次钱,共14000元。
5、被告人陈晓某供述,杨某上的货不合格,焦炭里面有矸石粉,为了抽样检查时少扣点水分,谁在班上就给一百元。2009年12月份,一次杨某、刘三、还有一个胖哥请其与靳某等人吃饭期间,靳某说从1
2月开始,个人不要在场地收钱了,影响不好,由靳某统一收,每人一天一百元,月底发放。从那开始,不管杨某他们上的焦炭怎么不好都照收不误,杨某的焦炭根本不合格,取了他的焦炭的样后也不用,由班上的人找好的样品代替他的样品送到化验室。&
班里的程宁某、程卫某、马某、张红某、马某、段某、赵建某、康张某都参与了。其共收了14400元。
被告人程卫某、马某、张红某、马某、段某、赵建某、康张某供述杨某等人所送焦炭不合格并由靳某安排为其换样或少扣水分的情节与被告人靳某、程宁某、陈晓某所供一致,被告人程卫某并供,被告人张红某并供,被告人马某并供,被告人康张某并供,靳某分三次给其14000元。其共得14400元。靳某和送货的共给其14000元。其共收了10000元。被告人马某并供,其共收了11
6 00元。被告人段某并供被告人赵建某并供其共收了10000元。其共收了10000元。
6.被告人王晓某供述,2009年11月份,靳某对其说有个朋友刘灿有往普阳三铁厂上焦炭让照顾一下,少扣些粉,采样时呆的好一些。从这之后就开始在扣粉、取样上照顾刘某。刘某总给其6万余元,给其班上的人员分了后其共得40000元。得的钱给妻子买了白金项链一条,耳坠一副。
日,在武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被告人刘某通过对照片进行混合辨认,指认王晓某是某钢铁厂质检员,其送给过王晓某现金让其焦炭取样时给予照顾。
&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2010)
167号价格鉴证结论书记载,被告人王晓某妻子交到公安机关的金佰利项链一条价值55 00元;金佰利耳坠一对价值2500元。
证人姚彦某、王飞某、姚海某、靳杨某、候杨某、李付某、赵海某(某钢铁公司质检科王晓某所在班质检员)均证实王晓某在某公司上货时让其照顾并收了王晓某的钱。
&7、被告人申某(某钢铁公司二铁厂质检科质检员)供述,201
0年3月中旬的一天,其通过三铁厂质检员靳某认识了刘三,刘三对其说在二铁厂上一天焦炭,其说你的粉太大,
里边还有矸石片,其收了他1万元。
0年9月1日,在武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的组织下,申某通过对照片进行混合辨认,指认刘某就是刘三。
8、被告人孙艳某的供述,其在某钢铁公司三铁厂化验室当班长,负责对三铁厂质检员送来的样品进行化验。刘某是月份-2
010年3周份给普阳公司上焦炭的,他先后给其3万元让其化验时对他所送的焦炭进行照顾,为此其为他的化验单改过两次数据。201
0年3月份,因给家里人生气,其跑到邯郸,没钱了就想借刘某2000元钱,结果他往其卡上打了3万元。其共收过刘某6万元。
&武安市公安局在某钢铁公司化验室提取的2张化验单原始记录显示,日,雍隆焦炭11#灰份改为12.
86;日金友焦炭8#灰份改为12. 82.
9、被告人刘某供述,其找过孙艳某,并在孙艳某回家途中、孙艳某孩子生病时、孙艳某家中给孙艳某送过钱,还有一次孙艳某在邯郸打电话说有事借点钱,其给她农行卡上打了3万元。
武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调取了孙艳某农行卡的帐户明细,明细单显示:日转入3万元,转入卡姓名为“刘某”。
11.郭芳某、郭廷某(三铁厂化验室人员)证明,2009年冬天,主任孙艳某改动过化验记录,把不合格改成合格。
12、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出具证明,靳某系本公司三铁厂质检班长;程宁某、陈晓某、程卫某、张红某、马某、马某、康张某、段某、赵建某、王晓某系本公司三铁厂质检员;孙艳某系本公司三铁厂化验室主任;申某系本公司二铁厂质检员。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三)、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杨某在往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销售焦炭期间,找到该公司磅房过磅员被告人王某,要求王某给其虚加吨数,所得利润由二人分成,王某虚允。2
010年3月至4月,王某利用其担任磅房过磅员的便利条件,采取事先向电脑内输入要虚加的吨数的手段,给杨某往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上焦炭的车辆虚加吨数20余吨,得款34000元,二人将赃款分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某供述,2
009年冬天,其当时在某钢铁公司磅房当过磅员,在过磅时认识的杨某。他给其5000元钱,向其提出在过磅时多过点吨数,答应分给其钱。他事先打电话或发短信联系,通知其多过磅的车号及实际吨数和要多过的吨数。其见那辆车上磅之前,先按下那个数,然后这个车上磅走走形式就算成了。共多过了20-30吨,其只得了3万元。
2、被告人杨某供述,其于2009年12月份认识的王某,熟悉后其就和王某说了多过吨数的事并答应她五五分成,她就同意了。2010年3月初至3月中旬开始,其往武安某钢铁公司上焦炭的大车在进铁厂时,其把过磅票要过来,自己适当改动一下吨数,用手机给王某发短信,告诉她哪辆车需要在过磅时多加吨,王某按短信内容多加吨数。一共多过了20多吨,具体记不清楚了。
3、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王某系本公司三铁厂过磅员。
&&&&&&&&4、武安市公安局调取的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词(台港澳法人与境内合资)。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四)、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系累犯;被告人刘文某系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文某检举揭发陈红旗盗窃机动车一辆,该案件线索经永年县公安局查证属实,构成立功;被告人刘某检举揭发朱宏亮盗窃三轮车一辆,该案件线索经武安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查证属实,构成立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1999)武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记载,日,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河北省石家庄监狱释放证明书记载,杨某于日被释放。
2、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08)范刑初字第1 2
3号刑事判决书记载,日,刘文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日一2
013年7月28日。
3、武安市看守所刘文某检举材料、询问笔录及永年县公安局出具的陈红旗盗窃案的立案决定书、呈请破案报告书、查证属实的证明材料等。
4、武安市看守所刘某检举材料、询问笔录及武安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朱宏亮盗窃案的立案决定书、呈请破案报告书、查证属实的证明材料等。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刘某、王某、杨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起诉指控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申的销售数量证据不充分的意见,经查,本案中以被告人刘某等人收购的三级焦炭或达不到二级焦炭的劣质炭及掺假所用的焦粉、矸石粉的数量来认定销售数量,再以供货合同中最低的价格计算出被告人刘某等人的销售金额。该计算方式客观、证据确凿。故所提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刘某、王某、王玉某的辩护人所提查扣的567.
26吨不合格焦炭不能确定是被告人刘某等人所送焦炭,该批货物的检验报告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某钢铁公司所受损失的审计报告因所依据的数据产生变化,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意见,经查,查扣的567.
26吨焦炭有公安机关提取的某钢铁公司当日的进货单并经某钢铁公司质检员程卫某、程宁某等人指认证实该批焦炭为某公司所供焦炭,经检验该批焦炭为不合格产品,该检验结果客观有效;博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依据公安机关从某钢铁公司提取的刘某等人所送焦炭过磅单的吨数52089.
78吨确定的某钢铁公司所受损失,现所确认的销售数量虽然稍有变化,但仍可认定被告人刘某等人所销售焦炭给某钢铁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所提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崔某、刘文某、崔香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崔某、刘文某、崔香某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意见,经查,彼告人崔某、刘文某、崔香某在明知被告人刘某等人销售给某钢铁公司焦炭的过程中掺杂掺假,而为其从山西购进劣质焦炭、生产掺假所用的矸石粉、管理货场,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起到帮助作用,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故所提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但三被告人属从犯,应减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刘灿某所提其对掺杂掺假行为不知情;其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刘灿某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意见,经查,卷中有被告人刘灿某以其儿子刘文某的名义与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其到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结算货款的证明;被告人王玉某供述被告人刘灿某投入资金的情况;被查扣的某公司的不合格焦炭和扣押的被告人刘灿某出资购买的实际用于掺杂掺假的铲车;结合其他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供述,被告人刘灿某应该知道向某钢铁公司销售焦炭过程中有掺杂、掺假行为。被告人刘灿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故所提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但被告人刘灿某应对邯郸某公司销售给某钢铁公司的不合格焦炭负责。
对于被告人孙艳某所提其未收受被告人刘某等人财物;其辩护人所提指控孙艳某收受数额不实,刘某所汇3万元是借款,不应计入受贿数额的意见,经查,卷中有被告人孙艳某在侦查机关收受刘某6万元的供述与被告人刘某供述基本一致;被告人孙艳某在被告人刘某给某钢铁公司供货期间向刘某提出借款2000元,刘某给孙汇入3万元,且该3万元实际未归还,显然是受贿行为,所提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所提认定自山西介休路某炭气化有限公司购进的2623.
42吨焦炭为三级焦炭证据不足;被告人王某、王玉某的辩护人所提王某、王玉某属从犯;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所提杨某属从犯,职务侵占罪指控的得款数额不实;被告人靳某的辩护人所提靳某买房时自己拿出的29万元不应计入受贿数额;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所提职务侵占罪指控的得款数额不实;被告人王晓某、马某、张红某、程宁某、康张某、段某、赵建某、中文广的辩护人所提以上被告人有主动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杨某、王玉某、刘文某、崔某、崔香某、刘灿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在给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供货过程中,在焦炭中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万德某明知刘某等人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靳某、孙艳某、王晓某、马某、陈晓某、张红某、程宁某、程卫某、马某、康张某、段某、赵建某、申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被告人杨某相勾结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捏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4826.
9698万元,系主犯;但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检举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参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万元,但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参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4826.
9698万元,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职务侵占犯罪,价值34000元,数额较大;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文某参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4826.
9698万元,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属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检举他人盗窃犯罪,构成立功,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玉某、崔某、崔香某参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万元,但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灿某参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96. 4342万元,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靳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元,数额巨大。系主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孙艳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 0000元,数额较大。
被告人王晓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0000元,数额较大。
被告人陈晓某、张红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4400元,数额较大。
被告人程宁某、程卫某、马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4000元,数额较大。
被告人马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1600元,数额较大。
被告人赵建某、康张室、段某、申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000元,数额较大。
被告人万德某明知他人犯罪,为多人提供隐藏住所帮助其逃匿,情节严重。
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价值34000元,数额较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
0年9月3日起至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2
021年7月8日止。)
三、被告人靳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201
8年9月2日止。)
四、被告人杨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百五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o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百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五、被告人刘文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百八十万元。撤销原判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八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3日起至201 5年2月12日止。)
六、被告人王玉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七、被告人崔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百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201
3年8月27日止。)
八、被告人万德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九、被告人孙艳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201
3年7月24日止。)
十、被告人崔香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日起至日止。)
十一、被告人王晓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十二、被告人程宁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十三、被告人陈晓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2
012年5月17日止。)
十四、被告人程卫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抑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十五、被告人张红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十六、被告人马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十七、被告人马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十八、被告人康张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o(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十九、被告人段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二十、被告人申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f-a(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讦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201
2年9月8日止。)
二十一、被告人赵建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二十二、被告人刘灿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三、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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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刘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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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张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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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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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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