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定金罚则的法律规定 那为什么叫违约定金?立约定金 成约定金 什么时候返还?那这种定金不需要双倍吗

订约定金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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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在担保法理论上, 根据定金担保目的的不同, 可以将其区分为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订约定金罚则以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订约定金内容
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订约定金要件
订约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1、订约定金是要式合同,其成立须以书面形式明确
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买家给付的金钱是定金而非其他。若书写为订金、意向金、诚意金等,则其性质在一般情况不能认定为定金。若虽然书写为订金、意向金,但约定的处理方式符合定金规定的,可以从其约定以定金之法律关系处理。
2、订约定金是实践合同,当事人须在买卖合同签订前实际交付定金,订约定金合同方成立。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且交付时间当于本约签订之前。实际交付数额少于或多于书面约定之金额的,以实际数额为准。咨询热线:400-676-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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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担保法理论上,&根据定金担保目的的不同&,&可以将其区分为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  1&、订约定金  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司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成约定金  成约定金是以担保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为目的而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该规定所涉及的定金为成约定金,其规定的角度则是当事人未支付定金,而实际履行了合同,此时视为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定金合同,而定金合同实际上因未交付而没有生效。  3&、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以担保合同的解除为目的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司法解释第&117&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4&、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上述四种定金的性质各不相同,适用的条件也各不相同。如定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解约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为适用条件&,但设立解约定金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对合同规定的定金只能解释为违约定金,这一理解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否则的话,一方当事人有利可图时,就会以返还双倍定金或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这就有损诚实信用的原则;违约定金是以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适用条件的。《司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只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司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见,定金罚则是针对违约行为而设定的,但并不是说在出任何违约,特别出现轻微违约的情况下,也可以完全适用违约定金罚则。当一方当事人完全不履行合同时,适用定金罚则是可以的,但当一方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只有在这些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使当事人的缔约目的不能达到时才能完全适用违约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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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约定金中,双方无过如何适用定金罚则?
&&日常签订合同时,为保证双方当事人能依约履行合同,常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根据定金适用目的的不同,法理上将定金分为五种类型:立约定金、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在法律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违约定金,其次为立约定金。本律师就“立约定金中,双方均无过错,最终未能签订合同,如何适用定金罚则”进行简述。&&2012年5月,吴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定金合同》一份,约定:吴某向某房产公司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并约定商品房交付时间、楼层、房号及应需交付定金30000元等内容,唯独没有对商品房交付时间进行明确约定,仅告知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予以确定。吴某依约向房产公司交付定金30000元。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吴某与房产公司就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出现分歧,经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双方不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吴某要求房产公司退回已经缴纳的30000元定金,房产公司却予以拒绝。之后,吴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吴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定金合同》不能成立,并要求房产公司退回已交付的定金。房产公司在庭审中则认为,是吴某拒绝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房产公司有权依约没收吴某缴纳的定金;吴某则认为,未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其拒绝签订合同,而是因为双方在签订定金合同时,房产公司不能确定交付时间,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交付时间多次交涉,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吴某并无过错,理应将定金退回。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与某房产公司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无过错,不适用定金罚则,故支持吴某的诉求。&&本律师认为,依据《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该条款适用条件的核心内容是合同一方“拒绝订立合同”。如何理解“拒绝订立合同”,需要作具体分析,具体到本案,根据吴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定金合同》,双方交付的定金在性质上属于立约定金,目的是为了确保双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商品房定金合同》中关于商品房交付时间的主要条款并没有约定明确,需要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一步协商。根据法庭的调查及提供的证据,双方均不能证明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错在于对方,因此,《商品房定金合同》不能成立,定金罚则的规定不能适用本案。房产公司理应退回吴某30000元定金。&&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本律师建议读者在签订立约定金时,应当理解立约定金合同并非是担保债务履行的合同,而是以保证当事人将来能按预定内容签订合同为目的,所以在签订立约合同时,应当对双方将来要签订的合同中的基本内容予以明确,只需将来签订合同时进一步细化和确认,否则,将来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会因为合同主要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而导致合同不能签订,定金合同也不能成立,失去了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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