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赠与过户流程:房子没过户,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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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后未过户是否可以撤销?
黄小妹系黄东、李梦银的女儿。黄东、李梦银于日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同时约定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黄小妹。黄东、李梦银银作为赠与方,黄小妹作为受赠方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所赠与的财产有:不动产为在西林县人民医院院内住房一套,面积126.07平米,价值18万元,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名字是黄东,房产证号:百房权证(西)字第号。动产财产有29寸乐华牌彩电一台价值1000元,21寸乐华牌彩电一台价值600元,电脑一台价值2500元,钱江牌女式踏板车一辆价值约1000元,索尼数码相机一台价值2000元,海尔牌冰霜一台价值1000元,三星牌洗衣机一台价值2000元,海尔牌电热水器一台价值1000元,金正牌DVD一台价值1000元,书柜一个价值500元,2米睡床一张价值1000元,1.5米睡床一张价值600元,玻璃餐桌一张价值300元。协议还约定,双方共同生育的小孩黄小妹由母亲李梦银抚养,由父亲黄东支付小孩生活费每月500元。黄小妹接受父母赠与的财产后,李梦银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黄小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也没有到公证部门申请办理公证登记。过后因黄东向法院申请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协议》,黄小妹便于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一、将已受赠的财产判决归黄小妹所有,由母亲李梦银代管。二、黄小妹随母亲李梦银生活,由父亲黄东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庭审中黄小妹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和和法定代理人李梦银都表示变更放弃起诉状的第二个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赠与的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黄东、李梦银于日双方协议离婚时自愿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女儿黄小妹,两被告作为赠与人与原告作为受赠人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协议》,依该赠与的约定,两被告赠与原告的财产有不动产和动产,本案两被告离婚时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原告后,两被告既没有到司法公证机关为原告申请办理公证登记,也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为原告申请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依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而动产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案原、被告双方的&赠与协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即动产部分有效,不动产部分无效,故不动产的赠与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对被告黄东主张&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抗辩理由,依法有据,应予采信。所以,对原告主张不动产财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一、被告黄东、李梦银赠与原告黄小妹的动产财产即家具、电器归原告黄小妹所有;二、不动产财产住房一(126.07平米)归被告黄东、李梦银所有。
一审判决宣判后,黄小妹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上诉人与两被上诉人签订《房屋赠与协议》是设立物权变动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行为是承诺性行为,即赠与人表示赠与财产,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即成立有效。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有效。虽然《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但本规定所指的登记是有关赠与财产物权变动所必须进行的登记,而不是赠与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故登记与否不影响《房屋赠与协议》的效力。尽管《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两被上诉人在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后,已将赠与房屋的产权证书移交上诉人持有,交将房屋交由上诉人居住、使用,且上诉人是被救济、抚养的儿童不可能自行行使房屋过户登记的行为,赠与的房屋至今未过户不能归责于上诉人。同时两被上诉人的行为已实际将赠与的房屋的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之权利转移给上诉人。而且,上诉人与两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属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是不可撤销合同。据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即被上诉人有将合同约定的赠与财产的赠与义务,上诉人有要求被上诉人赠与合同约定的赠与财产的权利。虽然上诉人未办理赠与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依法尚未取得《物权法》意义上的物权,但上诉人实际占有赠与的房屋,在没有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上诉人是赠与房屋所有权的真正权利人。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被上诉人黄东关于赠与关系成立,但因所赠与房产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而改变所有权,因此,被上诉人申请撤销赠与是符合《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与法律规定不符,依法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及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判决:一、维持西林县人民法院(2008)西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西林县人民法院(2008)西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确认上诉人黄小妹是百房权证(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上诉人黄小妹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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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就不让进家门 老人赠与房产还能要回来吗?
【导语】小儿子称房产过户后便会赡养张华,但当房产变更到小儿子名下后,张华却无法踏入家门。老人如何处置房屋等财产,才能在晚年得到儿女更好的赡养,正成为许多老年人面临的难题。
  张华这样做是为了讨好两个儿子,以便舒心地在儿子家里养老。他们并未得到想要的结果。小儿子称房产过户后便会赡养张华,但当房产变更到小儿子名下后,张华却无法踏入家门,只能再与对自己意见颇多的大儿子生活在一起。因未尽赡养义务,张华向小儿子提起诉讼,打算要回那套已经过户的房产。
  老人如何处置房屋等财产,才能在晚年得到儿女更好的赡养,正成为许多老年人面临的难题。
  83岁的张华(化名)站在窗边看着穿梭在枣林前街上的车辆。张华腿脚不便很少下楼,站在窗口成为他与外界接触的方式。
  张华与大儿子住在一间40多平方米的老房中,身患半身不遂的老伴儿与小儿子住在一起。
  张华与老伴儿原本有三套房产。9年前,他们卖掉了居住的房屋,各自带着一部分卖房款,分别住进了两个儿子家里,并对剩余两套房产做出了赠与决定,两个儿子各得一套。
  卖了房
  老两口分住两家
  中午剩下的菜装在塑料饭盒中,一个掰开了的馒头裹在塑料袋中,这些饭菜也是张华的晚饭。
  83岁的张华与大儿子住在枣林前街附近的老房中,老伴儿与小儿子住在一起。“目的就是想到了我们的养老问题,想着这样可以更好地养老、生活。”他对北京晚报记者说。
  2007年下半年,张华的老伴儿得了脑血栓,导致半身不遂,住院一个多月,恢复后出院。“老伴儿想让大儿子养我,让小儿子养她。”
  张华和老伴儿决定卖掉西三旗附近的小两居,分别到两个儿子家里去住。“房子一共卖了50万元,老伴儿带着30万元去小儿子那里,我带了20万元到老大那里。”
  除了西三旗的房产,张华与老伴儿还有枣林前街与沙子口的两套住房。“沙子口房的房本是我的名字,枣林前街房的房本是老伴儿的名字。”
  分开的时候,张华和老伴儿一起写了一份赠与决定,将名下的两处房产分别赠与了两个儿子。“我名下沙子口的房子赠与了小儿子,老伴儿名下枣林前街的房赠与了大儿子,目的就是想讨他们个好,好好地赡养老人。”在赠与决定最后,明确写着“对老人要尽好赡养义务”。
  “我们周末的时候可以在公园见面,聊聊天,平时很少见面。”在张华看来,养老的情况并未像他想象的一样,出现了许多的问题,“有的是语言,甚至是肢体的矛盾冲突。” (接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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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说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谈恋爱是耍流氓,然而感情这种东西却很奇妙。它时而甜蜜,时而狗血,没到领“小红本”的那天,谁也说不准未来会是怎么样。那么以结婚为目的送出去的房子再要回去算不算耍流氓?
  婚前送房分两种,一种是以结婚为目的,房产被作为“彩礼”性质过户给对方,如果婚约不成,赠与方有权利要回房产;但是若已婚,则不能要回。第二种是单纯将房产作为“礼物”进行赠与的,一般不能擅自撤销赠与。所以保险起见,大部分人都会选择以结婚为目的把房产作为彩礼赠与。通过以下案例也许你可以更好地理解。
  例:男方婚前送了一套房子给未婚妻,男女双方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并进行公证,后来因为某些原因没结成婚,这房子该归谁?
  协议书内容为:协议人甲方(男方)、乙方(女方)现就双方的婚前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坐落于某小区18号05室的房屋,自愿献给乙方,也作为乙方的婚前财产;
  2、甲方的婚前财产在双方结婚后的夫妻存续期间均不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3、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公证后生效。
  在签订协议后一年多,男女双方中断了恋爱关系分手,未能结婚。分手3个月后,女方以男方至今不履行其在公证书中所承诺赠与的房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男方交付承诺赠与的房产,办理过户手续。男方答辩认为:因为没有结婚,不同意交付房屋。
  法院判决驳回了女方的诉请,理由如下:
  根据该协议书全文,双方约定了男方的房屋赠与行为,还对男方的其他财产进行了明确约定,该协议中多次出现了“婚前财产”、同时出现了“结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等与婚姻相关的词句,由此可以推断,该协议是以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作为协议生效的要件,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的婚前财产约定。由于未结婚而未达成生效条件,赠与未生效。
  其实协议里的用词有些地方不够专业,但从全文理解,结合当时双方的恋爱状况,协议签署的目的等多方面考虑,该份协议真实意思并非是单纯的赠与,而是以双方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合同法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在没有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情况下,男方可以不将房屋赠予女方。
  另外,程序、协议差别的结果可不一样哦:
  1.如果双方结婚半年后离婚,则上述房屋赠予已成立,男方需要将房子过户给女方。
  2.如果上述协议未公证,就算双方已结婚,房子未过户男方仍可随时撤销赠予。
  3.如果在上述协议后面加一句话,不管结婚与否,男方都需要将房子过户给女方,那男方就不可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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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后悔了还能要回来吗
房屋的价值是很大的,有的人可能会将自己的房屋赠与给他人,这是法律所允许的,双方当事人需要签订赠与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那么,如果房屋赠与,后悔了还能要回来吗?下面,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房屋赠与,后悔了还能要回来吗根据的相关规定,赠与在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但是如果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的,就不能撤销的。赠与房子后悔了,想撤销咋办具体有如下4种情况:1、房产赠与已过户我国实行房产登记制度,房产的归属随着房产登记的转移而转移,房屋既然已经过户,也就意味着房屋赠与已经完成,要想再要回房屋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但如果受赠方同意也不是没有要回的可能。2、房产赠与已公证,但未过户公证是以法律形式对赠与合同的确认,也是对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保护,客观上限制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反悔。一旦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那么要撤销也是很难的,但不代表不能撤销,撤销公证赠与也是可以通过公证来撤销的。3、房产赠与未过户这种情况是指只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是未进行公证也未过户的情形。赠与合同在《合同法》中特殊之处就在于在一般情形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而不负相关责任,因此给受赠人带来了不确定性。4、法律规定不能撤销的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与此同时附义务的赠与也是不能撤销的。不过,这不是绝对的,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是可以撤销赠与房子的。(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包括直系亲属及配偶);(2)对赠与人有(、扶养、抚养的统称)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房屋赠与,后悔了还能要回来吗相关内容,如果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的,就不能撤销的。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可以撤销赠与合同的。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华律网的律师进行咨询。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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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第WBA14版:法治
赠与的房子未过户可撤销
&&&&问:我们老两口有一套房改房居住,现有完全产权。前年儿媳非要这套住房,我与老伴商量后同意送给他们,他们怕我们反悔,又与我们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明确了我们老夫妻俩将该套房屋送给儿子与儿媳,双方都签字按手印,协议双方各执一份,但协议签订后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协议也没有办理公证。现在,儿媳妇要与我儿子离婚,并要分割该套房屋。请问:儿媳能要到该房吗?我们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答:只要你们不同意,你儿媳就不能要到该房份额。因为该房至今没有办理过户,你们也没有为该协议办理公证,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对于房产这一不动产,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应以登记为准,那么,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该房产的权利一直属于你们老夫妇俩所有,即使双方有协议也不能改变这一所有权,只有过户后才能改变所有权。如果该房已过户,该房就属于你儿子小夫妻俩共同所有,你儿媳当然有权分割他们的共同财产。但现在你们老夫妻俩可以行使撤销权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值得指出的是,如果该房已过户,即权利已经转移了或该协议经过公证,那么,你们就不能行使撤销权了。因此,生活中人们对赠与应持慎重态度。&&&&解答人:田小龙&&&律&&师&&&&吴寅寅&&(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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