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死亡待遇中的统筹的有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金出没统筹的有单位出,这个统筹是什么意思?

青岛:参保人在职死亡待遇纳入统筹 将由社保支付
来源:青岛早报
关键词:青岛 职工在职死亡抚恤 养老保险 参保人
[提要]在职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相应抚恤待遇已经纳入统筹,将由社保支付。日至 《通知》施行之日前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参照新规定将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已由企业发放的,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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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职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相应抚恤待遇已经纳入统筹,将由社保支付。记者23日采访了解到,经山东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自今年10月1日起,原由企业支付的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将按规定纳入统筹。日至 《通知》施行之日前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参照新规定将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已由企业发放的,不能重复享受。
  一次性救济费纳入统筹
  据了解,该新政的推出,是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解决当前反映突出的参保人员死亡待遇问题。根据该通知规定,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中,每人1000元的丧葬补助费,全额纳入统筹,即由社会保险的基金支付;一次性救济费(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已发放的不再重复享受
  按照规定,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发放。对于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仍按原渠道列支的部分待遇,仍由企业继续发放。日至《通知》施行之日前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参照《通知》规定将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已由企业发放的,不能重复享受。据介绍,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相应的具体政策前,我省通过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来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此举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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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英、贾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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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公务员&>&政策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
文件编号:
济人社发〔号
发布日期: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文件 &&济人社发〔号&&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000元,全额纳入统筹。(二)济劳险字〔1998〕3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二、参保单位职工在职死亡的,一次性救济费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三、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遗属按规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对于部分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死亡待遇,有关参保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四、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将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其中,在职死亡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灵活从业参保人员,符合济劳社字〔2003〕26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发放条件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得重复享受。五、参保单位职工在职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仍按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六、本通知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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