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业务考试有哪些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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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现状、风险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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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现状、风险与对策
官方公共微信试论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操作风险的管理
试论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操作风险的管理
经过对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认真学习和思考,我试着归纳出了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操作风险点。我认为,对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操作风险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九个业务流程中:
一、预立项审查(《股权性融资及公司债券业务流程管理办法》)
在此方面,我认为应该从以下3个操作风险点进行检查,以加强风险管理。&
1、预立项申请时是否按要求提交预立项申请表、保密协议、承诺函等文件。
2、保密协议对方单位有无正式签章,是否经过股权融资部初审、质量控制部复审。&
3、预立项是否经公司分管投行业务领导批准。&&&
二、立项审查(《股权性融资及公司债券业务流程管理办法》和《投资银行项目立项委员会议事规则》)
在此方面,我认为应该从以下7个操作风险点进行检查,以加强风险管理。&
1、是否提前2天提出立项申请。
2、报送立项审查资料是否齐全。
3、是否经过股权融资部初审、质量控制部复审。
4、对于主承销商的股权类证券发行、实质性分销及重大并购重组项目,是否召开了项目立项审核会议。
5、投资银行项目立项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是否符合《投资银行项目立项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6、项目立项委员会工作会议的程序是否符合《投资银行项目立项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见《投资银行项目立项委员会议事规则》5-2)
7、对于一般财务顾问和其他不承担实质性风险的项目,未通过立项委员会集中审查的额,是否有公司分管投行业务领导的确认手续。
三、尽职调查(《证券发行上市尽职调查工作规程》)
在此方面,我认为应该从以下7个操作风险点进行检查,以加强风险管理。& &&&
1、是否按监管机构的规定对应进行尽职调查的项目或阶段均进行了尽职调查。
2、保荐代表人是否编制尽职调查计划;若拟采取现场尽职调查形式,尽职调查计划是否报质量控制部备案。
3、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是否详细说明了尽职调查涵盖的期间、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程序和方法、发现的问题、评价或判断的依据等。
4、尽职调查人员是否在各阶段尽职调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整理完毕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并经保荐代表人确认后,报质量控制部审核后由投资银行业务总部综合管理部归档。
5、每一阶段的尽职调查工作是否建立独立、健全、规范的工作底稿,内容是否完整。&&
6、项目执行方案确定:项目组是否根据尽职调查工作结果制订项目执行计划书;项目执行计划书是否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7、《项目具体执行计划书》的内容是否完整。
四、过程控制
(《股权性融资及公司债券业务流程管理办法》)
在此方面,我认为应该从以下5个操作风险点进行检查,以加强风险管理。&
1、获准立项的项目,项目组是否每两周向质量控制部提交《项目运行报告》。&&&
2、每两周的业务管理例会(内容主要是对项目收支情况、进度、人员工作、面临的问题等)是否按期召开。
3、项目运作过程发生重大变化事项时,是否按照《股权性融资及公司债券业务流程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报。
4、当发现项目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隐患时,项目组是否及时向质量控制部、投行银行总部总经理申请,并经分管投行业务领导批准而解除协议。
5、对证监会的反馈回复和发审会意见回复,是否经过质量控制部审核。
五、内核审查(《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部核查工作规程》、《股权性融资及公司债券业务流程管理办法》和《投资银行内核委员会议事规程》)&&&&&
在此方面,我认为应该从以下6个操作风险点进行检查,以加强风险管理。&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上市公司再融资申请文件是否经过公司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才向公司申请向有关部门报送。《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部核查工作规程》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上市公司再融资申请文件是否经过投资银行项目质量控制委员会核查无异议后才提交公司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审核。(《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部核查工作规程》第十三条)。
3、是否提前5天向投资银行内核委员会提出内核审查申请。《股权性融资及公司债券业务流程管理办法》
4、向投资银行内核委员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股权性融资及公司债券业务流程管理办法》)
5、投资银行内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是否符合《投资银行内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6、投资银行内核委员会议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是否符合《投资银行项目立项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见《投资银行内核委员会议事规程》第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
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管理办法》)
在此方面,我认为应该从以下10个操作风险点进行检查,以加强风险管理。
1、市场开发人员是否对于满足立项标准指引的股份有限公司有计划地进行联系接触,每次接触是否向直接领导提交客户访问报告,是否形成书面记录。
2、对于立项审核委员会立项审查通过的辅导项目,是否经投资银行业务总部总经理审核确认后,签署正式辅导协议。
3、签署辅导协议后,是否成立辅导工作小组。
4、辅导工作小组是否制订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是否提交公司投资银行项目质量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
5、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经公司投资银行项目质量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辅导工作小组是否准备辅导备案材料并向辅导对象所在地的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
6、辅导工作小组是否每月向综合管理部和公司投资银行项目质量控制委员会进行一次定期报告。对于发生的辅导过程遇到的重大事项,是否向综合管理部和公司投资银行项目质量控制委员会书面临时报告。每次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前,辅导工作小组是否将拟订的会议内容提交公司投资银行项目质量控制委员会讨论。
7、辅导工作小组是否每3个月按时向辅导对象所在地的证监局报送辅导备案报告。辅导备案报告是否在报送证监局之前提交公司投资银行项目质量控制委员会审核。
8、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执行完成后,辅导工作小组是否撰写辅导总结报告,提交公司投资银行项目质量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报送地方证监局。
9、对于无法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是否向辅导对象及地方证监局书面声明解除辅导协议,终止辅导工作结束至主承销商推荐之间的持续关注义务。
10、辅导对象所在地的证监局出具辅导监管报告后,辅导工作小组是否将辅导工作底稿移交综合管理部,并向综合管理部申请辅导工作总结。综合管理部是否做到:对于辅导工作底稿移交齐全、完整的项目总结申请,组织召开立项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对该辅导项目进行项目考核、总结。未移交完整辅导工作底稿的辅导项目,不予进行项目总结、考核和结算。&&&
六、主承销股票发行项目定价工作(《主承销股票发行项目定价工作规程》)
在此方面,我认为应该从以下6个操作风险点进行检查,以加强风险管理。&
1、市场开发人员是否对于满足立项标准指引的股份有限公司有计划地进行联系接触,每次接触是否向直接领导提交客户访问报告,是否形成书面记录。
2、对于立项审核委员会立项审查通过的辅导项目,是否经投资银行业务总部总经理审核确认后,签署正式辅导协议。
3、签署辅导协议后,是否成立辅导工作小组。
4、辅导工作小组是否制订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是否提交质量控制部审核通过。
5、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经质量控制部审核通过后,辅导工作小组是否准备辅导备案材料并向辅导对象所在地的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
6、辅导工作小组是否每月向综合管理部和质量控制部进行一次定期报告。对于发生的辅导过程遇到的重大事项,是否向综合管理部和质量控制部书面临时报告。每次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前,辅导工作小组是否将拟订的会议内容提交质量控制部讨论。
7、辅导工作小组是否每3个月按时向辅导对象所在地的证监局报送辅导备案报告。辅导备案报告是否在报送证监局之前提交质量控制部审核。
8、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执行完成后,辅导工作小组是否撰写辅导总结报告,提交质量控制部审核通过,报送地方证监局。
9、对于无法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是否向辅导对象及地方证监局书面声明解除辅导协议,终止辅导工作结束至主承销商推荐之间的持续关注义务。
10、辅导对象所在地的证监局出具辅导监管报告后,辅导工作小组是否将辅导工作底稿移交综合管理部,并向综合管理部申请辅导工作总结。综合管理部是否做到:对于辅导工作底稿移交齐全、完整的项目总结申请,组织召开立项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对该辅导项目进行项目考核、总结。未移交完整辅导工作底稿的辅导项目,不予进行项目总结、考核和结算。&&&
八、股票销售(《股票销售业务管理流程》)
在此方面,我认为应该从以下10个操作风险点进行检查,以加强风险管理。
1、是否按规定成立股票承销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的组成是否符合《股票销售业务管理流程》的规定。
2、项目承做人员是否在发审委审议通过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其提出的初步发行与承销方案,报公司股票承销领导小组审核。
3、发行前,资本市场部是否根据公司股票承销领导小组论证结果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4、以包销方式承销证券的,是否充分考虑公司的净资本和流动性状况,根据自身的净资本充足情况确定最大的承销业务规模,是否按规定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备。
5、公司担任主承销的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或配股项目,是否采用代销方式,是否与发行企业协商好并在承销协议中明确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
6、资本市场部是否及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报价申购表,在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内进行累计投标询价,以簿记建档等方式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发行价格是否经公司股票承销领导小组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将定价结果予以公告。
7、上市公司配股的,配股的价格是否报公司股票承销领导小组同意。
8、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与认购对象的确定原则等发行方案是否报公司股票承销领导小组同意。
9、建立回拨机制的,资本市场部是否提出建议并报公司股票承销领导小组决定。如果启动回拨机制,资本市场部是否将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数量报股票承销领导小组,并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通知上证所。
10、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发行数量时,资本市场部是否将配售规则及具体配售安排报公司股票承销领导小组同意。
九、持续督导(《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工作规程》)
在此方面,我认为应该从以下9个操作风险点进行检查,以加强风险管理。& &&&
1、若保荐代表人因调离公司等情形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是否及时更换保荐代表人,通知发行人,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2、保荐代表人是否为每一项目建立健全持续督导工作档案,并及时提交质量控制部审核后交综合管理部归档保存。
3、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后一个月内,保荐代表人是否根据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协议及发行人实际情况等编制所保荐项目的年度持续督导计划,并报质量控制部。
4、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是否按照《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工作规程》的规定向质量控制部报告。
5、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工作,并以尽职调查清单、保荐工作备忘录或保荐工作函等书面形式与发行人进行沟通,交发行人董事会秘书或相关责任人签收,并获取加盖发行人公章的回函。
6、发行人每年年报公布前,保荐代表人是否就其该次年报公布是否给公司带来保荐责任做出基本判断,向质量控制部报送持续督导年度总结报告。
7、保荐代表人是否在每一会计年度年报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前一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档案,并报质量控制部审核通过后归档保存,档案内容是否完整。(《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工作规程》第二十三条)
8、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保荐代表人是否将保荐总结报告书上报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部是否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协调完成审核,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9、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保荐代表人是否将所保荐项目涉及的所有持续督导文件按照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工作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整理完毕,并报质量控制部审核通过后归档保存,档案内容是否完整。(《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
以上的归纳是否完整和恰当,肯请领导和各位同事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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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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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摘 要] 本文拟在剖析券商投行业务发展面临的诸种风险的基础上,明确券商投行业务进行风险管理的基本理念和主要思路,并提出构建风险管理机制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证券公司 投资银行 风险管理
  一、投资银行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1.融资渠道狭窄,资本规模较小,风险抵抗能力较弱。我国券商投行业务目前的资产规模现状是,实施投行业务的券商虽多,但资产规模过小,实力较弱,抗风险能力差 。对于券商投行业务,体现其抗风险能力的指标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资金规模;二是资本金充足率。券商投行业务可支配资产的多少是决定其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参数之一,充足的资金让券商投行业务避免在遇到资金面上的问题时抛售自营账户中的股票,有利于释放金融市场风险,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 。
  2.缺少对风险管理的目标制定。风险管理目标是通过发现和分析企业面临的各方面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风险以便券商投行业务实现其经营目标,降低失败可能性,和减少影响其绩效的不定因素的全部过程。在券商投行业务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制定相应风险管理目标后,需要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进行指导,并且,需要在整个机构范围内对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和战略目标进行深入沟通和宣传。
  3.缺少风险预警机制。风险预警报告是进行风险管理决策的基础,也是风险管理所必须依据的基本数据;同时,券商投行业务的风险预警也能针对风险管理工具和行为效果实施定性和定量测评,以便对风险管理体系的功能与效率作出报告,作为风险管理部门及时更换管理工具和调整管理行为的依据。我国券商投行业务由于风险预警机制的缺失,不能预报和分析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对券商投行业务造成损失的情况,不能为券商投行业务提供警报及排警的建议,不利于通过对预警指标的监测,实时监控券商投行业务变化;不利于针对预警风险分析,集中力量对高风险区域采取重点防范措施,切实做到监管工作关口前移,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
  二、建立高效的投资银行风险管理体系
  1.明确的风险管理原则。券商投行业务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必须坚持超前性、有效性、安全性、制约性、独立性和创新性的原则,同时要不断适应外界的变化。
  2.高效的风险管理机构。风险管理机构的职能是制定风险管理政策规则和程序,监督和管理公司及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状况,评估并监督各种风险暴露,监督和管理公司及各业务部门根据各级管理的特征,建立集中、自主的风险管理部门 。
  3.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一些内容:(1)风险控制目标制度。就控制论一般意义上说,没有目标就没有控制。因此券商投行业务风险控制必须确立风险控制目标,而且使之制度化。我国券商投行业务总目标是确保券商投行业务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施,保障券商投行业务各项业务安全、高效和健康运作。我们应该把这一目标制度化。(2)风险管理范围制度。要通过严格的、科学的制度规定从总公司到分支机构乃至各部门的风险管理范围。这种范围划分要避免出现“真空区”和“重叠区”现象,使风险管理不流于形式。(3)激励制度。赋予各级风险管理者明确的责任,对管理者建立起强有力的外部约束机制。对风险管理者既有激励又有惩罚,积极控制风险。(4)项目风险评估和决策咨询制度。券商投行业务在寻找和确立投资项目时必须受此制度制约,避免“拍脑子”的方案得以实施。此项制度内容包括:①项目提出可行性方案;②项目风险评估委员会和专家小组评审;③按不同投资权限送部门或公司领导决策;④项目实施;⑤项目跟踪评估。(5)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该制度的核心是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提高会计核算质量,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保值增值,从而有效防范财务风险。(6)稽核审计制度。券商投行业务必须建立独立的稽核部门,对各分支机构、部门的业务、财务、会计、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效益性进行检查监督。(7)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指券商投行业务在收入分配中扣除用于应付、补偿各种经营风险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准备基金。券商投行业务是高风险行业,风险多种多样,且具有突发性、系统性等特点。为了应付这些意外的风险,保证券商投行业务日常经营正常进行,必须在盈利中提留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专门用于补偿因风险造成的损失。(8)各种业务管理制度。针对各种业务的特点,分别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各种业务风险的产生。
  三、投资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的对策实施
  1.推进投行业务负责人和管理人员队伍的市场化,引入独立董事,增强风险意识。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共同组成了法人治理结构。外部治理可以实现资本所有者通过市场对经营者的间接控制,增加法人治理过程的透明度和客观性。在我国能上市交易的券商只是凤毛麟角,所以通过外部治理完善我国券商投行业务的法人治理情况不可行。目前,内部人控制问题只能通过经理人市场的建立与完善和引入独立董事来得到有效解决。
  人力资本市场有长期的记忆力,它能识别和评价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力资本数量和质量,并通过其人力资本市场价格的波动,对其施以赏罚。高素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上佳表现会为他们带来新职位,而表现不佳则在离任后很难再被聘用于其他的公司。就中国现实而言,积极的经理人市场尚未形成,但人力资本市场对企业家资源的配置作用日益突出。有鉴于此,推进董事和经理队伍的职业化和市场化建设,最为现实的选择是要催育高效率的人力资本市场。
  2.建全防火墙制度和内控机制。在一个有效的风险管理框架下,如何充实内在的各种制度是至关重要的。这种制度建设就好比人体的经络一样,将框架中各部门有机的连接起来并及时传递信息。
  首先,在全面风险管理系统中,必须明确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部门、专业风险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权利和责任,并在组织上、技术上保证重大风险决策和管理措施与业务经营管理要相适应相协调。明确规定内部单位和各重要业务岗位可以承担的风险的性质、限定风险涉及的范围、监测风险暴露头寸、明确各环节各岗位各组织的责任、对于各项风险决策都有切实的监督与控制的措施,并在非常情况下具有应变的可能。对于超出管理权限的风险,不但在行政程序上需要获得上级主管的许可,还可以在技术上(例如在计算机系统中)设置不能轻易逾越的障碍。
  其次,应明确风险管理部门和职能部门在工作中针对风险问题的合作和沟通程序,这一环节对券商投行业务防范和管理风险是必要的和有效的。由于在券商投行业务内部建立了风险控制和业务开展两条独立运作的专业线,在一般情况下,尽管双方秉承统一指导思想,但由于立足点不同会带来分歧。因此就要建立逐层解决的制度,并将这一过程延续到风险管理委员会,直至管理层。
  第三,在有效性制度建设中,应该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标准和奖惩依据,这是整个风险控制工作的润滑剂,是为更加积极地发挥风险管理作用而制定的。由于这个行业所具有的高风险和高收益并存的内在规律,任何券商投行业务部门都不可避免地具有追逐高风险的内在动力,为了减少业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制订相应的奖惩制度也是必需的。正因为风险管理人员的作用体现在通过减少风险、控制损失的方式来逆向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因此,这种绩效评定较为困难,也需要更为有效合理的评定制度来予以保障。
  第四,券商投行业务内部业务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产生的弊病很多,因而建立各经营业务之间的防火墙不仅对防范券商投行业务经营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对证券公司长期的、稳定的、健康的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建立我国券商投行业务各经营业务之间的防火墙也应积极从制度建设入手,一般应包括以下规制内容:①业务限制。券商投行业务经营业务部门之间的业务往来需受严格限制,内部的交易应以通常的“公平交易”原则进行,并不得损害券商投行业务稳健经营的要求;②资本流动限制。券商投行业务各经营业务部门之间的资本流动不得损害券商投行业务稳健经营的要求,最低不得低于券商投行业务要求的限制;③信息流动限制。防止券商投行业务各经营业务部门之间有害的信息流动,即在二者之间设立防火墙。
  3.健全风险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风险管理不同于业务经营,所以没有办法用定量的标准去衡量风险管理人员的绩效。对风险管理人员实行恰当激励机制,能更好的激励其进行风险管理,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在激励机制上,借鉴国外券商投行业务的经验,券商投行业务应普遍采用即期激励和远期激励相结合,注重引导高管人员行为长期化的激励机制 。如在保证员工基本薪酬不低于本行业平均水平的前提下,利用不同期限的金融工具组合设计出以中长期为目标的激励方案。券商投行业务采用这种激励机制,使公司成长性和高管人员、普通员工的个人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形成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保证券商投行业务长期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琦伟:《投资银行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吴世农:《中国股票市场风险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黄复兴.《中国证券市场制度风险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
  [4]谢百三:《证券市场的国际比较》(上\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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