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如下哪些情况可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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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B.由于本人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工作中造成自身伤亡的
C.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D.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E.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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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任何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合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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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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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里面因履行工作职责受暴力或意外伤害跟第一项很相似,不同的是第一项是受事故伤,而这里是受暴力或意外伤。事故伤比如操作机器被机器压到手了等。而暴力伤更直观的例子是保安在做安保工作的时候拦着人,结果被人打伤、这种情形也应被认定为工伤,只不过暴力伤害的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第四项职业病不解释,有专门的职业病名录,也有专业的职业病认定机构和程序。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外出尤其是出差时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这里的伤害应该理解为意外伤害,不能局限于事故伤,比如出差路上出了车祸等。但是,敲黑板,如果出差晚上不老实出去鬼混,受了伤不是工伤,因为不是工作原因,二弟工作不算你的工作。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这个理论上还是有争议,有很多人认为应该要以法院出具宣告失踪裁定为依据,因为被宣告失踪的才可以对其财产进行处分,如果法院没有宣告失踪就认定工伤领取工伤赔偿,似乎说不过去。笔者以前也是持这一观点,但为了写这篇文章查阅了资料,上边是这么说的:“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讯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职工虽处于生死不确定的状态,但本着充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下落不明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其工伤认定不以宣告失踪为要件。《工伤保险条例解与实务(上册)》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版这本书是劳动保障出版社出版,而且出版时间就是条例颁布的2003年,这本书的针对性和权威性是绝对有保障的,所以按照这个来肯定没错:不以法院宣告失踪为准。第六项重点强调一下,这一项是工伤案件中除了第一项之外最多的一项,而且也是争议点最多的一项。这一项中有这么几个要点,一是上下班途中,所以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和路线都有特别要求,时间要在上下班时间,路线要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这种情形申请工伤认定时还需要画出一幅上下班路线图并标注事故发生地点。笔者就曾遇到过下班之后绕路去接孩子顺便买菜,发生事故不给认工伤,打了行政诉讼才搞下来。二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所以本人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不能是主要责任,只能是无责、次要责任,最多也只能是同等责任。然后在赔偿过程中交通事故与工伤待遇能否双赔也是一个争议点,学理上很多人认为应该双赔,最高院也有答复支持双赔,但司法实践中基本采用的还是对项抵消的做法,就是交通肇事中赔偿了的项目,工伤就不赔了。还有,要适用这一条必须得是交通事故,如果不是交通事故就不符合这一情形,之前遇到过咨询,说回家路上骑车,路滑摔倒了,单位不给认工伤,笔者觉得没毛病,不属于交通事故嘛。第七项兜底的就不讲了。下一篇介绍视同工伤的几种情形,就这么着吧。","updated":"T09:57:59.000Z","canComment":false,"commentPermission":"anyone","commentCount":2,"collapsedCount":0,"likeCount":6,"state":"published","isLiked":false,"slug":"","lastestTipjarors":[],"isTitleImageFullScreen":false,"rating":"none","titleImage":"/v2-0b4a79a0fce3eb_r.jpg","links":{"comments":"/api/posts//comments"},"reviewers":[],"topics":[{"url":"/topic/","id":"","name":"法律"},{"url":"/topic/","id":"","name":"工伤"},{"url":"/topic/","id":"","name":"劳动争议"}],"adminClosedComment":false,"titleImageSize":{"width":372,"height":265},"href":"/api/posts/","excerptTitle":"","column":{"slug":"dinglvshi","name":"法眼律动"},"tipjarState":"activated","tipjarTagLine":"真诚赞赏,手留余香","sourceUrl":"","pageCommentsCount":2,"tipjarorCount":0,"annotationAction":[],"snapshotUrl":"","publishedTime":"T17:57:59+08:00","url":"/p/","lastestLikers":[{"profileUrl":"/people/larro-78","bio":"","hash":"cfb9ca9a7f55","uid":541200,"isOrg":false,"description":"","isOrgWhiteList":false,"slug":"larro-78","avatar":{"id":"f00ee3561beecc0c5052f","template":"/{id}_{size}.jpg"},"name":"larro"},{"profileUrl":"/people/zhang-jing-ting-24","bio":"这是一个人。","hash":"bf45f51d116b3c9e5b00ad9a38abc538","uid":981400,"isOrg":false,"description":"准大一","isOrgWhiteList":false,"slug":"zhang-jing-ting-24","avatar":{"id":"6cd1cec1a44fd7b54cd94","template":"/{id}_{size}.jpg"},"name":"阰之木兰"},{"profileUrl":"/people/wang-zi-yun-25-42","bio":"兴趣广泛且无知","hash":"36d119d14eb0f4a62a066704ebc047d3","uid":006340,"isOrg":false,"description":"一只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搬砖?","isOrgWhiteList":false,"slug":"wang-zi-yun-25-42","avatar":{"id":"adbe9eda7b","template":"/{id}_{size}.jpg"},"name":"王子运"},{"profileUrl":"/people/jia-chen-36","bio":"HR","hash":"a70f10f3edea19d449133","uid":20,"isOrg":false,"description":"","isOrgWhiteList":false,"slug":"jia-chen-36","avatar":{"id":"","template":"/{id}_{size}.jpg"},"name":"贾晨"},{"profileUrl":"/people/tabqiu","bio":"法律和美食都不能放弃。","hash":"41ae64ec95f392c32f60d3f","uid":233000,"isOrg":false,"description":"法律从业相关:法律未必是信仰,但应当是行为之底线。","isOrgWhiteList":false,"slug":"tabqiu","avatar":{"id":"v2-c26b73e8f26e6666af92","template":"/{id}_{size}.jpg"},"name":"tab丘"}],"summary":"本专栏开通了一个多月,陆续发了十几篇文章,得到了一百多位知友的关注,我觉得应该回报下知友对我的关注和认可,所以往后会陆陆续续发一些教程式的文章,告诉大家遇到某种法律问题时应该按照什么思路和步骤来处理。这样的文章我预计半个月左右发一篇,在我…","reviewingCommentsCount":0,"meta":{"previous":{"isTitleImageFullScreen":false,"rating":"none","titleImage":"/v2-9f5d17ceed43eddf883e052_r.jpg","links":{"comments":"/api/posts//comments"},"topics":[{"url":"/topic/","id":"","name":"法律"},{"url":"/topic/","id":"","name":"老年人"},{"url":"/topic/","id":"","name":"犯罪"}],"adminClosedComment":false,"href":"/api/posts/","excerptTitle":"","author":{"profileUrl":"/people/long-cheng-94-78","bio":"一个有态度的刑辩律师。","hash":"14e2adb5b23c5f9dc5738","uid":279000,"isOrg":false,"description":"本硕都在安大读,历时七年,吃遍梅菊榴桂园。\n\n苦逼的人,本科学四要件,硕士学三阶层,出来工作发现都OUT了,不断更新知识体系中。\n\n皖北宿州人,来到合肥读书工作,眼看着霸都的房价也是无力,不过还是打算老死在这里。\n\n看动漫追美剧爱吐槽爱美食,爱胡思乱想爱无病呻吟,生活中逗逼,工作中才正经。\n\n就职于安徽第一家刑辩专业所,师从著名刑辩律师王亚林主任,平台非常好。\n\n擅长解决刑事辩护,劳动争议,离婚纠纷,合同纠纷等。\n\n微信longchengddl。\n知乎安徽人群。","isOrgWhiteList":false,"slug":"long-cheng-94-78","avatar":{"id":"v2-3925adf1559afff9e1cf54f3c5ce436c","template":"/{id}_{size}.jpg"},"name":"丁大龙律师"},"column":{"slug":"dinglvshi","name":"法眼律动"},"content":"27日下午,一年过八旬老太往飞机发动机内抛洒硬币“祈福”,导致飞机晚点。目前该老太已经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老太太的这种行为已经不能用愚昧来形容了,妥妥的严重威胁到飞行安全的行为,很多人认为老太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但笔者感觉,行为虽可恶,但一码归一码,个人认为老太太不构成犯罪。当然,本文只讨论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坏交通工具罪,扰乱社会秩序之类的不在本文探讨范围之内。一、老太太没有破坏交通工具的直接故意笔者认为老太太不具有破坏交通工具的直接故意,一是有现场乘客证明,二是从常理推断。当时有乘客发朋友圈如下:可见当时旁边的乘客都看到老太太是先有祈求平安的行为,后将硬币抛出去,其祈福的主观意图是非常明确的。而且按照常理解读,老太太本人和几位家人都即将上飞机,在这样的前提下说老太太有破坏交通工具的主观故意是很难说服人的。因此,笔者斗胆认定老太太不具有破坏交通工具的直接故意。二、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以实际发生危害后果为要件正如上文所说,笔者认为这个老太太主观上没有破坏交通工具的直接故意,只是要撒逼对不起是撒币祈福,所以要追究她的刑事责任只有可能从间接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的角度来入手。 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心态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对该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过失犯罪的主观心态是应该预料到危害结果而没有预料到,或者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 本案中以老太太的人生经验来说,她未必能明知一枚硬币对这么大的飞机可能产生毁灭性的后果,所以个人认为她的主观方面不太符合间接故意,更像是过失,就是说老太太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她应该能预见到其向飞机发动机投掷异物可能会产生危害后果,但她却没有能预见到。但是,不管是间接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都要以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作为构成要件。这个案件中尚未发生危害后果,所以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有的知友说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以此认为老太太的行为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仍应定罪承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事责任。但其实这一条规定的是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的实际危险犯,也就是说,要援引这一法条还是要有直接的犯罪故意才可以。关于过失的规定是在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这一款的前提是第一款,也就是说只有在实际发生了损害后果之后,又是过失,才能援引这一款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三年以下。三、应该承担相应行政和民事责任 像老太太这种干扰正常飞行秩序,威胁飞行安全的行为,可以追究她行政责任,处以行政拘留(说个气话,八十了,谁敢拘留她,万一在拘留所里怎么着了呢),罚款,然后需要赔偿检修发动机的花费以及导致旅客们误机的损失。老太太的行为实在是太没有常识了,难道这些人就意识不到这样到处撒币除了显示素质低之外不会有任何作用吗?说到撒币也好歹撒几个毛爷爷吧,撒的币就两个五毛剩下都是一毛的,一边为自己生命祈福,一边就给这么点,也不知道在老太太心里,自己的命到底是值钱还是不值钱。最新消息,老太飞机发动机抛撒硬币,警方决定不处理_手机新浪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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