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高风险行业参加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人员登记表怎么填写

工伤保险知识讲座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已于日起施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也于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省也相继出台了配套性文件。上述内容着重分三个部分来阐述:一是《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依据、实施范围、工伤保险参保、变更等内容;二是工伤事故的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三是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保险基本概念、实施范围和缴费
  1、《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依据
  (1)保障工伤职工享有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这是工伤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职工在工作中有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风险,因此首先要保证职工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治,从而能够有效地控制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对其进行适当经济补偿。(2)积极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 不仅是保障职工事后的救治和补偿权,而且通过行业差别费率的规定,能够促进单位更加重视对工伤事故的事先预防,进而降低事故发生的几率。同时本条例不仅重视对职工的救治,也重视对职业能力的康复,保证社会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3)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现代社会工伤事故的发生并没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消失,仍然还是继续存在着。而工伤事故发生后,单个雇主往往是难以承担的,为此就需要各个雇主联合起来共同抵抗风险,而现代保险制度就恰恰满足了分散工伤风险这一需要。
  2、《工伤保险的条例》适用实施范围和雇主责任原则
  (1)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非全额拨款)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者雇工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都雇用缴纳工伤保险费。
  这里所说的各类企业,包括镜内的所有企业,这里说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雇方责任原则:雇主责任原则是工伤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这是民事领域中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重要突破,这就要求不管职工对工伤事故是否有过错,雇主都要对其人身伤害承担责任,也就是说雇主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在发生工伤事故的时候,无论职工是否有过错,都由雇主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责任。
  3、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工作中的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4、参保手续的办理
  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申请表》和《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花名册》(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两份、工商登记执照或批准成立批文复印件两份、职工身份证明复印壹份和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壹份),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单位发生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及账号、经营范围等变更时,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参保职工变动手续的办理
  增加人员单位填写《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花名册》附职工身份证明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各壹份,减少人员单位填写《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减少表》附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资料两份。增减手续需在每月的25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6、缴费基数的确定
  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应按职工工资总额来确定,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300%的,按300%确定,低于60%的,按60%确定,已参加养老保险的按照相同基数,不能确定工资总额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职工平均来确定缴费基数。
  7、缴费费率的确定
  基准缴费率的确定,依据行业风险的分类,我市一、二、三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缴费率分别为0.5%、1%、2%。
  以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
  参保职工(雇工)个人不负担工伤保险费。
  8、参保单位的缴费
  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到当地地税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未按规定缴纳的发生欠费的,由市地税部门责令限期限缴纳,逾期仍不缴的,除补缴欠缴费外,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的2&的滞纳金,中断缴费期间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作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后,职工继续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项目支付。
  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下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工伤和视同工伤
  按照《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伤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酿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劳动能力鉴定的范围
  (1)职工有伤情是否为工伤所致的确定。
  (2)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职工(包括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以上的确定(最多延长期为12个月)。
  (4)工伤职工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确定;
  (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5、劳动能力鉴定注意事项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并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报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2)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可以由用单位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
  (3)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没有参保的单位,由用人单位负担。
  (4)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以《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为依据,由设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裁定。
  三、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参保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康复性治疗以及旧伤复发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后,应在规定的时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书面医疗申请,需住院治疗的应到就近的工伤医疗定点机构进行;康复治疗要向经办机构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治疗;旧伤复发,须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方可治疗;因病情需到定点以外上级医疗机构治疗,要办理异地就医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治疗。
  我市工伤职工定点医疗机构为:人民医院、中医院和时堰、安丰、富安、三仓、唐洋、曹丿六个中心卫生院。
  2、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到经办机构指定的机构进行。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期间的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工伤职工的护理待遇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5、被鉴定为1-4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6、被鉴定为5-6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人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7、被鉴定为7-10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8、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范围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限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9、定期待遇的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幅度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增长幅度的70%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的30%的总和,于每年度7月1日调整。
  10、哪些工伤职工应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在收监执行的。工伤如何申报与认定?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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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的通知
发布日期:日 13:12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 大 中 小 ]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事业单位(不含参
  公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了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工伤认定办法》、《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27号)》及《毕节地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意见(毕署办通[2005]18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经批准聘用的编外人员均可参加工伤保险。
  二、参保办法
  参加工伤保险,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单位职工参保名册》、职工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计缴工伤保险费。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由所在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由单位按月缴纳。
  三、资金来源及费率
  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缴费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资金由同级财政按差额比例列入财政预算,其余不足部分由单位自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费资金由单位自筹;不属于财政拨款范围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
  参保费率为单位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5%。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由同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四、基金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及标准按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27号文》和毕节地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意见(毕署办通[2005]18号文)的规定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基金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基金的监管力度,严禁挪作他用。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上月缴费,下月使用。各参保单位要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费发生的工伤所需经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负责。
  五、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
  职工因公受到事故伤害,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工伤认定办法》和《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伤残等级鉴定按《工伤保险条例》和黔劳社厅发[2005]51号《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GB\T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规定执行。
  六、工伤待遇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的职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27号)、毕节地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意见(毕署办通[2005]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其他
  本通知下发后,未参保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发生的工伤,按本通知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经费由工伤伤残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八、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及以后发生的工伤按本通知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从行文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厅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关于将毕节市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
  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的说明
  毕节市人民政府:
  毕节市工伤保险工作实施七年来,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职业康复、促进企业工伤预防、分散工伤风险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作用。日新《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扩大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除原来的企业单位外,把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纳入了工伤保险的统筹范围。为了贯彻国务院新《工伤保险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于2011年7月出台了黔人社厅发[2011]27号《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决定将我省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并列为2012年对各市州的考核指标。为了做好毕节市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我局经过调查统计,2011年,全市有事业单位2205个,职工有85745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由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计算,全市事业单位一年应缴工伤保险费1543万元。市直事业单位有280个,其中差额拔款23个,职工有7090人,按照职工工资总额0.5%计算,全年应缴工伤保险费127.62万元。2010年,事业单位职工因公死亡,由财政支付40个月本人基本工资5-6万元。职工因公受伤,由财政报销70-80%医药费外,没有其它待遇。从日新《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因公死亡一个职工,财政需支付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436200元。职工因公受伤,财政除100%报销医药费外,还需按伤残等级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各项工伤待遇。经统计,从2011年至今年8月,全市事业单位因公受伤职工有245人,平均按伤残八级计算,人均应支付医药费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约7万元:245人&7万元=1715万元,因公死亡职工28人,应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28人=1221.4万元。市直事业单位因公受伤职工43人,平均按伤残八级测算43&7=301万元;死亡4人4&.5万元,市直2011年至今年8月应支付工伤待遇475.5万元。全市事业单位从2011年至今年8月,职工工亡和职工工伤需支付各项工伤待遇2936.4万元。
  国务院为了提高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2010年新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于日正式实施,把事业单位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劳社部发[2003]29号《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精神,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缴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8%,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缴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8%,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缴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缴费费率应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8%。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为了贯彻落实新《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7月出台了黔人社厅发[2011]27号《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将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为减轻财政负担,将事业单位缴费费率降低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到目前为止,全省已有贵阳市、黔东南、黔西南、安顺、遵义、六盘水、铜仁等七个市州将事业单位全部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毕节市由于没有出台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事业单位的工伤待遇无法落实,单位意见很大。如事业单位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和工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财政支付。为了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黔人社厅发[2011]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毕节市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拟将全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的统筹范围。
  毕节市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测算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费率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
  全市经过调查测算:(按2011年的工资总额为基数)
  一、全市事业单位有2205个,总人数为85745人,一年需缴纳工伤保险费1543万元。
  其中:市直事业单位有280个,总人数为7090人,一年需缴纳工伤保险费127.62万元。
  全市事业单位职工人数:85745人
  工资总额为: 308682万元
  人均年工资为:3.6万元,
  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0.5%为缴费基数
  全年应缴工伤保险费:1543万元
  其中:市直事业单位职工人数:7090人
  工资总额为:25174万元
  人均年工资3.6万元
  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0.5%为缴费基数
  全年应缴工伤保险费:127.62元万。
1、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
  2、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27号)
  3、毕节地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意见《毕署办通[2005]18号》
  关于将《毕节市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
  单位)纳入工伤保险》的请示
  毕节市人民政府:
  为了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黔人社厅发[2011]27号《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我局草拟了《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的通知》,并于日和10月31日两次向毕节市财政局征求意见同意后,现特向市政府请示,请予批示。
  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政府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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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参保业务操作程序及规定
[导读]:以单位为整体参加工伤保险,由单位经办人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张,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复印件一张,填写《工伤保险登记表》、《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到调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一、凡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必须依照实施细则规定,以单位为整体,为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以单位为整体参加工伤保险,由单位经办人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张,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复印件一张,填写《工伤保险登记表》、《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到调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本单位的在职工人人数和工资总额,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基数同步,不得瞒报、少报、漏报,如有违反规定,一经查实,将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每年7月1日调整缴费基数。  四、根据国务院四部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业分三类行业、三个档次缴费,分别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各单位首次参保,按其行业类别的基准率缴费:第二、第三类行业内的差别费率,视参保单位上年度事故发生和工伤保险金收支情况,对其工伤保险费率每年调整一次。  五、参保职工发生退休、死亡、停保、转移、增加等情况,填写《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表》或《人员花名册》盖单位公章后到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变动手续。  六、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半年征缴一次,每年一月和七月委托银行向用人单位扣缴。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员变动、终止、死亡之前所缴纳的统筹金纳入全市统筹。  七、参保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当期工伤保险费,逾期超90天的,除补齐欠缴数额外,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往下看,下一页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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