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给儿父母给成年孩子买房子子,现在能要回房子吗

父母出资给儿子买房子 儿媳妇不能要求财产分割
08:43 &&&&&&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在线律师:马羽华(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先生:2013年3月份,我与儿子共同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总房价是120万,首付50万是用我的公积金和存款支付的,我儿媳没出首付钱,但是银行按揭70万元是以我儿子的名义贷款的,儿子也没有钱还款,每月银行还款全是由我还的。儿子是2012年7月份登记结婚的,现在儿子要与媳妇离婚。媳妇要求分割我以儿子名义贷款买的这个房子,该房屋还没有办理产权证,请问媳妇有权利要求分割这个房子吗?
马律师:不可以。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冯女士:2010年5月我受工伤,2013年2月《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九级,建议结束停工留薪期。我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13年3月期满,我单位在日提前书面通知合同到期与我终止劳动关系,单位3月份与我终止劳动关系后就没有为我交纳社会保险(放心保)了,致使我现在工伤需要二次手术和继续康复但享受不了工伤待遇了。单位这样与我终止劳动关系违法吗?
马律师:违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治疗期间,公司不得与你解除合同。如果工伤鉴定结果在7-10级,那么治疗结束后,公司可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
责任编辑: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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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买房10种情况 离婚律师教你要回房款
时间:日16:25 来源:中金在线网
原标题:父母出资买房10种情况 离婚律师教你要回房款,父母出资购房儿子名下,婚前父母出资首付买房,子女出资给父母买房,婚前男方父母出资 女方名下,夫妻离婚分割父母财产,闹离婚父母出资购房子的事件,父母的赠与合同 离婚
  不少年轻夫妻买房时,父母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比较常见的是:首付款由一方或双方的父母资助,银行按揭由小夫妻负责归还,房屋产权登记在小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如果小夫妻离婚,资助房款的父母是否有权要回房款呢?  情形1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徐兴权律师:若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约定,离婚时另一方自然无权主张分割;  若是一方父母只出了一部分购房款,剩余房款是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且由小夫妻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情形2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徐兴权律师: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情形3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徐兴权律师: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情形4  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徐兴权律师: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因为在双方尚无婚姻关系时,即使双方是为了结婚的目的而购房,毕竟能否结婚仍有变数。  情形5  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徐兴权律师: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情形6  婚后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徐兴权律师: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条解释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现实国情:房价飙升,父母为子女购房往往倾其毕生之积蓄,并是在怀着对子女婚姻长久美满的美好期许的前提下为子女出资的。在目前情况下,将此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较为公平。  情形7  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徐兴权律师: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情形8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  徐兴权律师:这种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情形9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徐兴权律师:若无其他相反约定,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此种情形下,以认定为共同共有为宜。  情形10  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  徐兴权律师: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由于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然归个人所有,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一方。  案例  夫妻离婚 婆婆索要购房借款12万  由于在儿子儿媳婚前购买的商品房(资料、团购、论坛)里出了钱,65岁尹婆婆在小两口离婚后将他们告上法庭,向儿子小强、前儿媳小丽索要当初的各项借款与利息。近日,巴南区法院一审判决,由小强归还母亲首付款12万余元及利息,驳回尹婆婆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小强和小丽在2012年7月登记结婚,去年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夫妻共同财产按揭房一套及室内家具、家电归小强所有,按揭款由小强偿还;小强一次性给付小丽18万元。  去年2月,尹婆婆诉至法院,称儿子结婚前买这套房时,向自己借了12万余元,自己是通过银行将这笔款转给了开发商;儿子儿媳装修房屋时还向自己借了4万元;当初儿媳小丽说要偿还外债,还向自己借过1.8万元。她要求儿子和前儿媳共同还钱。  法庭上,儿子小强称借款属实,同意还钱,但小丽称不属实。小丽说,买这套房时,双方父母都分别支付了12万元左右的首付款,装修时双方父母也都给了一定数额的装修款。她认为这些款项并非借款,是赠与,不同意归还。  经查,双方未就上述款项出具借条。  法院认为,尹婆婆向开发商汇款12万余元,发生在小强和小丽结婚之前。小强认可系向母亲借款,但小丽予以否认,且尹婆婆未举证证明小丽有借款的合意,故该款项应认定为小强的个人债务,应当由他对该笔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至于另外两笔款项,尹婆婆仅提交了票据,小丽亦否认为借款。鉴于原、被告系家庭成员,该款项的支付存在多种法律关系,原告主张款项性质为借款法律关系,应当承担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尹婆婆未提交证据证明款项的性质,且小强小丽离婚诉讼中并未涉及此债务,故法院对尹婆婆的这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作者:佚名来源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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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钱给儿子买房
应认定为赠与还是借贷来源: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
‍‍‍‍【案情简介】&&&日,唐小琳(女)与魏峰(男)在资阳市雁江区结婚。婚后,双方来到成都做干杂生意。2009年女儿魏莎莎出生,2010年双方协商想在成都买房。但是由于两人来成都时间不长,加上刚做生意,积蓄不多。魏峰想到父母手里有一些存款,就找到父母说明自己想买房子。父母想着自己的钱暂时不用,就在2010年月日把定期存款15万元取出来,让儿子拿去先用,当天魏峰给父母出具了一张借父母15万元的借条。之后,夫妻双方经过多方筛选,决定购买位于温江区光华大道上一套80平方米的房屋。因资金有有限,双方采取首付16万元,向某银行贷款28万元的方式购房。2011年5月,夫妻双方入住新房。2012年,魏峰夫妻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执,夫妻双方各不相让,经常三天一大吵,两天一小吵,严重影响邻居生活。为此,社区多次上门调解。2013年,魏峰感觉一直争吵不仅自己精神压力大,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是,向唐小琳提出离婚。唐小琳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孩子归自己抚养,婚后购买的房屋归自己所有。魏峰认为,唐小琳不适合抚养孩子,孩子由自己抚养更好。婚后购买的房屋是自己父母倾尽一生积蓄出的首付款,房子不可能归唐小琳所有。为此,双方争执不下,各不相让。2013年10月,魏峰经过朋友介绍,决定委托陈元果律师代理此案。婚后父母出钱给儿子买房&&应认定为赠与还是借贷?【亲办过程】婚后父母出钱给儿子买房&&应认定为赠与还是借贷?陈律师代理此案后,经过走访社区工作人员和邻居,调取了夫妻双方经社区双方调解,仍然争吵不断的证据。之后,陈律师又走访魏峰父母,向二老询问当时是如何给魏峰15万元的,当初给钱时,唐小琳是否在场等等证据,确定了办案思路。【庭审现场】&&&&&开庭当天,唐小琳同意离婚。双方针对魏峰父母给的魏峰15万元的性质展开了激烈辩论。&&&&魏峰认为自己从父母处拿到15万时,给父母出具了借条,并且这15万元全部用在了夫妻双方购房上,因此,15万元是夫妻双方向其父母借的钱。小琳承魏峰婚后购给过魏峰15万元,但是小琳认为是魏峰给夫妻双方的,不是借款,原因是自己。陈律师在法庭举证阶段向法庭出示以下证据:1、2010年月日魏峰父母去某银行支取定期存款的凭证,以及在同一天半小时后魏峰在此银行开了一张新卡,存入15万元现金的凭证。2、2010年月日魏峰向父母出具的借条一张。&&&陈律师认为,年月日魏峰父母从定期存款凭证支取万元以及魏峰当天在半小时后存入万元,该款的取款时间以及魏峰存款的时间与买房交款时间相吻合,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链,具有证明效力。屋&&&【法院判决】判决,准予夫妻双方离婚,孩子归唐小琳抚养,婚后购买的房屋归魏峰所有,魏峰按市场价补偿唐小琳房屋折价款20万元。离婚后,房屋按揭款由魏峰支付。唐小琳15万元系魏峰父母法庭审理中唐小琳对魏峰从父母处拿走5这一事实认可。魏峰从其父母处拿走15万元时系成年人,父母没有抚养魏峰的义务,且魏峰拿走的15万元是用于家庭购房,依照婚姻法规定,因魏峰从其父母处拿的15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连带共同偿还。【以案说法】陈律师认为,婚后父母出钱给儿子买房&&应认定为赠与还是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根据《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魏峰父母表示从来没有赠与魏峰夫妻15万元,唐小琳在开庭之前从来没有明确表示接受过魏峰父母的赠与。既然魏峰父母与唐小琳关于赠与15万元一事,从来都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那么,15万元就只能是借款,法院关于15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正确的。【律师提醒】&&&&&婚后父母出钱给儿子买房&&应认定为赠与还是借贷?因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引发的争议在离婚案件中的比重日渐增多,为避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矛盾,对出资款到底归儿女一方还是双方,父母最好能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同时有邻居或律师等第三人见证或去公证处进行公证。&同时,父母最好采取银行转账、汇款的方式交付给子女,并保存相关凭据,以备发生争议时举证。&&&
上一条:下一条:父母出资买房10种情况 子女离婚教你要回房款_新浪重庆_新浪网
  不少年轻夫妻买房时,父母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比较常见的是:首付款由一方或双方的父母资助,银行按揭由小夫妻负责归还,房屋产权登记在小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如果小夫妻离婚,资助房款的父母是否有权要回房款呢?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徐兴权律师表示,需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徐兴权律师:若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约定,离婚时另一方自然无权主张分割;
  若是一方父母只出了一部分购房款,剩余房款是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且由小夫妻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徐兴权律师: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徐兴权律师: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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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地方站父母把房子过户给子女,还能要回吗?父母还有支配权吗?
提问者:热心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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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除非她公公能举证证明这个过户有威胁,欺诈等行为.
产权式谁的,谁就有支配权,至于是否能要回,这就是你和子女之间的事情了
父母把房子过户给子女,视为赠与,如果要回,需要符合以下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1.双方协商2.父母把房子过户给了子女算是一次买卖的!现在想要回房子只能在用买卖的方式在买回来而且必须子女同意!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1、以赠与形式过户,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一旦成立并且办理了物权登记的,不予撤销;2、以买卖形式过户,买卖合同所列价款若未实际支付,可根据具体情况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没有支配权了,如果没有户口在里面的话什么也做不了。
父母把房子过户给儿子,就怕父母任意一方又卖出去,请问受法律保护吗
父母把房产过户给子女能否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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